社会资本视角下村民土葬行为内卷化研究

2019-05-24 11:59王学鹏
关键词:火化仪式村庄

王学鹏

(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安徽蚌埠 233100)

一、对“传统”土葬的再认识

土葬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早在氏族公社时期,生产力水平低下,公社内部成员地位平等,财富平均,人们在死者遗体处理上非常简单,简单覆盖柴草,埋于野外,既不挖坟墓,也没有礼仪。原始社会时期,灵魂不死观念慢慢兴起,土葬习俗逐步流行。奴隶社会时期,随着生产力发展和贫富分化,厚葬之风和迷信活动盛行,“后世圣人易之棺椁”“贵贱有仪,上下有等”[5]是当时殡葬形态的真实写照。封建社会殡葬方式更是呈现多样化特征,具体包括土葬、树藏、花坛葬、草坪葬、天葬、太空葬、海葬等,其中土葬被公认为主流殡葬形态。虽然在两宋时期,汴梁、临安、河东路、两浙路等地火葬盛行,但是究其原因,首先主要与当时佛教盛行有关,其次则是“地窄人多,不能遍葬,相率焚烧,习以为俗”[6]。随着时间的推移,土葬的弊端不断暴露出来,学界认为土葬浪费土地、破坏绿地、污染环境,而且是一种迷信行为,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①参见:黄也平.原始农业生产方式对中国早期土葬形式的影响[J].华夏文化论坛,2008;崔家田.农村土葬之“弊”:事实抑或话语[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周光敏,张全国.土葬改革 刻不容缓:一项关于实行《绿色土葬》的建议[J].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1996(1)。。

针对土葬中的一些突出问题,1956年4月,毛泽东等136位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先后签名,倡导在中国共产党党内实行火葬。1965年7月国务院颁发《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内发字14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火葬改革。1981年12月,民政部召开全国第一次殡葬工作会议,确定了殡葬改革方向。1982年2月、1983年12月,国务院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先后批转了有关殡葬改革的报告。1985年《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民[1985]民13号)和1997年《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25号)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殡葬改革正式走上法制化管理之路。客观地讲,土地价值具有多元性,从社会情感角度评估土地所具有的生存或生态的价值及其由此而生的情感价值十分必要而且有益,火葬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土地的物质资源属性,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其实是破坏了农村社会的文化生态,而且亦会产生“能源浪费”“大气污染”等问题。因而,殡葬改革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成效有限,且大都集中在特定的遗体处理环节,难以实现对农村殡葬改革问题的完美解答。

几千年来,伴随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土葬的环节日益复杂,从初衷、报丧、哭悼、入殓、守灵,到出丧和守孝等,可谓冗长繁琐。从现有文献来看,赞成火葬者对土葬的批评大多集中在初衷环节的白幡、报丧环节的披麻戴孝、出丧环节的纸扎、看风水以及贯穿整个土葬过程的焚香烧纸,他们认为这些纯粹是“封建迷信”行为。②参见:廖振华,连峰.破殡葬旧风陋习 立生态文明新风[J].中国民政,2018(10);段丽元.高位推动攻坚克难 全面深化殡葬改革[N].中国社会报,2017-9-11(3)。诚然,白幡、披麻戴孝和焚香烧纸,属于和逝者的“沟通行为”和“崇奉行为”,“迷信”的成分居多,但是如果武断地认定初衷、报丧、哭悼、入殓、出丧、守孝中没有一点“实用行为”的影子,也未免有失偏颇。这些行为大都是当亲人故去之后人们慰藉身心的程序和一种寄托,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祖宗崇拜和对大自然的敬畏,历经千年的发展演变,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社会仪式,虽然在法律上不被承认,但是不应该将其与“迷信”简单混为一体。

在安徽农村调查发现,在绝大部分农村地区,村民均视土葬为一种行为仪式,崇奉感很强,仪式感远超实用行为范畴。我们走访了20个村庄,发放了1 200份调查表,收回1 053份有效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安徽农村居民的土葬行为仪式属性强烈,环节繁多冗长。具体包括初丧仪式、入殓仪式、安葬仪式以及葬后仪式等。初丧仪式主要有墓地选择、棺材准备、送终、放鞭炮、更衣、停尸等。入殓是整个丧葬仪式的中心环节,环节最多,包括设奠、贴挽联、报丧、戴孝、入检、吊唁、朝灵、闹灵、守灵等。出殡包括启灵、哭丧、祭祀、送灵、路祭、下葬等。葬后仪式包括回土、祭祀、做七、一年祭、三年祭等。各种仪式内部及相互之间在行为和流程上存在高度一致性,也正是这种一致性使得各个殡葬仪式相互裹挟,整体运作保持高度刚性,难以改变。要想改变其中某一个仪式或者环节,困难很大。而实际上有的仪式消极成分居多,如初丧中的墓地选择、棺材准备、送终、放鞭炮、停尸,入殓仪式中的朝灵、闹灵,尤其是停尸和闹灵环节,质疑声音最多。首先,停尸时间越长,花费越多,举办葬礼的负担越重。比如凤阳县A村,停尸时间通常4-6天,每多停1天,多花费3 000至10 000元不等。再如滁州市B村,该村靠近市区,村民收入水平较高,停尸时间一般4-7天,多停1天,多花费8 000至15 000元。其次,闹灵环节被许多村民视为不尊重死者的一种行为。在安徽许多农村,一直以来有一个“老喜丧”民俗,即如村庄中德高望重的老人去世,其亲属需停灵多日,大摆宴席,招待亲朋好友,聘请乐队吹拉弹唱,闹闹哄哄,丧中取喜,这种做法基本上是对逝者及其亲属悲伤的一种消费。

综上可知,对于安徽农村村民来说,土葬已经具有了符号价值,是一种“无实用目的之象征行为”,是在村民之间“沟通、过渡、强化秩序及整合社会的仪式”,部分借用了“封建落后”“迷信”行为的外壳,是一些符号化的哀思寄托和情感抚慰,具有“象征性、表演性”,是“由文化传统所规定的一整套行为方式,它可以是神圣的也可以是凡俗的活动”[7],在农村发挥着“加强传统的个人之间的社会纽带”[8]的作用,一旦失去,影响很大。

在被调查的1 053个村民中,只有31个村民熟知土葬内容及有关仪式,不足总数的3%;有314个村民基本了解土葬程序,约占总人数的30%;另外708人完全不了解土葬环节,只是参与,所占比例超过60%。即使在不足3%熟知土葬内容的村民中间,真正相信生死轮回、多神崇拜的不足20%(见表1)。此外,受访村民的年龄更能够说明深层次的土葬问题:1 053个村民中,相信生死轮回的只有68个,占6.5%。而且在这68人中,只有2人年龄低于45岁,45-50岁有10人,50-55岁15人,55-60人18人,60岁以上23人。这说明土葬仪式业已深深置入于村民们的生活和价值观,是村民的现实情感沉淀和生活体验,年龄越大,土葬对村民“个人的心理影响也越大”[9]。

表1 安徽省农村土葬情况调查表①对应指标“熟悉土葬仪式”的数值是熟悉土葬内容及具体过程的村民占该村人数的比例;对应指标“简单了解土葬”的数值是指熟悉土葬程序的村民占该村人数比例。(单位%)

二、殡葬改革后的土葬行为及其特征

一直以来,学界存在一种误解②参见:李德珠.中国农村殡葬改革实践[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陈华文.殡葬改革与农民利益[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段永升,张新科.陕西农村殡葬服务产业化与殡葬制度改革[J].晋阳学刊,2016(2)。,即殡葬改革政策中已涵盖了村民土葬习俗的考量和安排。事实上,尽管殡葬政策与村民土葬习俗经常在农村土葬行为层面同时发挥作用,但两者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廓清。根据《殡葬管理条例》[10],我国殡葬改革的方针是积极、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主要工作都放在了遗体火化推广工作上了,对土葬习俗改革工作的推广力度明显不够,对殡葬文化的传承与创新缺乏理性思考,殡葬改革工作一直停留在行为层面,直接导致安徽农村地区出现遗体火化比例高、二次土葬比例也较高现象。结果,农村殡葬改革不仅没有节约殡葬用地,反而增加了办丧事成本,并且在丧葬陋俗革除、文明办丧事方面收效也不大。

1.1.2 科室管理 开展经尿道前列腺等离子电切术应由具备外科手术资质的临床科室承担。多数医院由独立建制的泌尿外科开展。没有按照系统分科的医院,需要外科中从事泌尿外科方向的医师团队承担。掌握该项技术需要一定的学习曲线,因此,科室应该选派专人前往已经熟练掌握该技术并具备培训或质量控制资质的区域医疗中心进修学习。

如果简单地将二次土葬现象归因于以上分析,未免过于简单。还有一个问题也是导致土葬比例高的原因。具体来说,就是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和土地二轮承包制的完成,国家对农村的制度性嵌入强度整体上呈现下降趋势,直接导致政府对村民土葬行为控制力减弱。此外,自 1997年开始的殡葬改革,不仅仅是土葬行为的变革,更是一项改变整个社会丧葬习俗的运动,引起的反应必然是连锁性的,甚至对农村传统孝道、村庄秩序等都产生了影响。但政府准备不够,估计不足,并未就殡葬改革对农村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深层次影响做出充分考虑,对其中的观念差异、行为摩擦、利益冲突和干群矛盾缺乏正确的解读和有效的应对,造成在殡葬领域无法实现“国家与村民社会的良性互动”[11],甚至会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与改革目标的背离。

客观地讲,改革开放以来的40年,是中国农村发展最快、最好的40年,中国农村在经济、社会等很多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与政府的努力是密不可分的。而农村税费改革的完成和村民自治的全面实现,标志着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由以往的民办公助转向了公办民助时代的正式来临。而“弱中央,强地方”[12]也准确折射了政府对农民影响力弱化的现状。殡葬改革初期,对私买墓地、乱埋乱葬、大坟头等严重影响殡葬事业发展的行为,执法者通常使用训斥、以罚代葬、以罚代平、强平等手段。而如今,对“地中坟”“田中坟”“屋边坟”等乱埋乱葬现象,已很少使用惩罚手段。取而代之的是,常常利用民间的本土性资源,借助说服、教育、劝告等方式,极富“人情味”地推进殡葬改革工作。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1998]第 9号)颁布实施之后,农村的殡葬工作推进愈益柔性化,政策执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殡葬工作者自身拥有社会资源的多少和社会关系网络的大小。而从一个侧面来看,被执法者,即村民的社会资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殡葬改革工作的成果。或者可以这样认为,殡葬改革者、村民双方基于社会资本的博弈决定了村庄殡葬工作的走向。现实中,被执法者——村民们比邻而居,其相互间社会资本结构及村庄社会资本也会影响殡葬改革工作的开展。

根据我们的调查,结合安徽省一些县市民政系统殡葬数据,可将当前村民土葬行为特征总结为三点。第一,“骨灰棺葬”盛行。“入土为安”思想的影响力仍然十分强大,许多村民违反殡葬政策规定,偷偷进行土葬。尤其是火化之后“骨灰入棺”的比例相当高,严重影响了殡葬改革工作的进程。阜阳市F县A村,2010-2017年,32逝者,火化之后“骨灰入棺”的比例是100%。六安市F县B村,2010-2017年,37逝者,遗体直接入棺的比例是5.41%;火化之后“骨灰入棺”的比例是91.89%;火化之后入公墓的比例是2.7%。第二,土葬费用增加。节俭办丧事是殡葬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然而实施殡葬改革之后,丧葬费用反而有所增加。新增开支主要包括:火化车费,因为是运输遗体,火化车费是普通车费的多倍,滁州市D县B村,距离火化地点35公里,2017年火化车费一次400元;棺木的花费,因为殡葬改革,许多棺材铺遭到查封,棺木价格上涨,而且幅度很大,2017年滁州市D县一具普通棺材6 000-8 000元;骨灰盒的花费,2017年亳州市M县殡仪馆,长一尺宽高半尺的水泥骨灰盒200元,普通硬脂塑料骨灰盒600元,木质的骨灰盒2 000元左右。第三,内卷化严重。强制火化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葬仪式中包含的虔诚与信念,但一些传统殡葬习俗还是被坚守了下来。在宿州市S县、滁州市Q县、亳州市G县农村调研发现:殡葬改革前,土葬环节主要包括棺材准备、报丧、入殓、设奠、贴挽联、哭丧、戴孝、吊唁、朝灵、闹灵、送灵、路祭、下葬等;殡葬改革后,原有环节一样不少,而且增加了花圈、纸扎、灵车、骨灰盒准备等环节。可见,殡葬改革之后,农村火化率确实提高很多,表面上看殡葬改革效果不错,但实际上村民的土葬习俗、土葬行为并没有变化,土葬仪式依然牢牢占据农村殡葬文化领域,甚至因为火化,土葬仪式环节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出现了增加趋势,导致更多的农村资源被卷入土葬中,殡葬成本随之提高,土葬“内卷化”特征愈益明显。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殡葬改革制度是深刻嵌入于社会关系网络中的[13]。而被嵌入的社会关系网络反过来会影响火葬改革的进行,骨灰棺葬盛行、土葬费用增加和丧葬习俗“内卷化”就是村庄社会关系对殡葬改革制度施加影响的结果,土葬行为不过是内化于村民个体的村庄社会规则的反映,并且这些行为具有延时性与文化性[14]。这充分证明传统土葬礼仪在村庄社会公共空间仍然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其道德教化作用不容小觑。而火葬化尸骨于无形,有违村庄传统丧仪,为村庄“小传统”所不容。结果就是,村庄社会关系网络和殡葬改革制度对村民个体的殡葬行为共同进行了限定与形塑。但是村民个体所拥有的社会资本不一,导致殡葬制度对村民行为嵌入强度有所差别。一般来说,政府原本可以通过基层组织建设、资源调控、思想疏导等途径加大殡葬制度对村民土葬行为的嵌入强度,压缩村民自主选择土葬方式的空间。但实际上自从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尤其是在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之后,随着国家控制力量的退出,村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活动和文化生活等方面的自主空间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恢复,村民的“新社会空间(非政府空间)”日益扩大[15],一旦察觉“村庄的自由空间”[16]和“村民自主空间”[17]遭到殡葬改革的威胁,延续多年的丧葬习俗遭遇挑战,村民就会自觉不自觉地进行维护甚至反抗来表达利益诉求。由此,逻辑推演的应有之意——骨灰二次棺葬出现。

三、殡葬行为变迁的认识误区及其内卷化推定

目前,骨灰二次棺葬已成为许多农村地区村民们选择的主要殡葬方式。对此,学界大致归因于殡葬服务不到位、基础设施不完善等方面,并提出了相应对策①参见:高月玲.殡葬服务机构改革与发展的思考[J].中国民政,2004(7);张明亮.优化殡葬服务 加强殡葬管理 推进殡葬改革 倡导殡葬文化[J].社会福利,2008(7);国家发改委价检司收费检查处.殡葬服务收费情况及问题的调研[J].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0(7)。。但现实告诉我们:殡葬服务的变化并不能带来殡葬改革的成功,简单地将“火化率”指标与“殡葬改革”相等同是错误的。

事实上,就原生意义的“殡葬”概念来说,它不仅指对死者遗体进行处理的模式,更与一系列价值体系、生活方式和物质条件等因素紧密相关,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在这个意义上,将我国殡葬改革研究建构在“火化”数据之上,强调殡葬改革对资源的节约和社会发展,而忽略土葬的仪式属性及功能,显然是片面的。把我国殡葬改革的“成功”归结为“火化率提高”可能有两个原因。其一,“将殡葬改革锚定于土地节约”的观点长期占据主导地位。持此观点的学者②参见:王定荣.殡葬改革须加快 莫让土地给“鬼”占[J].创造,2000(12);穆中杰.耕地红线视阈下的农村殡葬管理法制变革[J].兰州学刊,2011(8)。断言,农村土葬因为无序而必然占用大量土地。实际上从本世纪开始,这一理论已经遭受越来越多的批评。批评者③参见:王国进.火葬未必是最佳殡葬取向[J].社会,1997(12);李德瑞,刘燕舞.火葬政策的国家实践与村庄效果[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邓海骏,郭林.跨越厚葬与薄葬[J].中州学刊,2013(12)。认为,用火葬来覆盖殡葬形式的多样性是“片面”的、“虚伪”的,简单地将其作为所有逝者选择的理想形式更是欠妥的,也是缺乏科学依据的。其二,在现代语境中,“土葬”不仅与“现代”相对立,更是“现代化”的重大障碍。而各级民政部门火葬数据又正好符合现代化理论对“火葬改革”的预期,也回应了中国社会对现代化的追求与渴望。很多人坚信:实行火葬替代土葬,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革除丧葬陋俗,能够大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①参见:陈小锦.火葬与社会文明的进化[J].广西师院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1);王广坤.卫生下葬与情感升华[J].世界历史,2018(5)。。而现实场景却是这样的,随着村民自治制度逐步实施,原本以政府为主体的农村服务体系让位于以村民个人为中心、以自我服务为主的农村服务体系。在此背景下。村民很多活动的完成越来越倾向于依赖其血缘网络和地缘关系,殡葬服务更是如此。

村庄本质上恰好是一种“场域”[18],它诠释的是拥有不同的资本和权力进而处于不同位置的村民之间的结构及相互关系,村庄空间上的村民互助能够填补政府公共服务缺失的空白。另外,村庄内还存在一种“惯习”,即每逢丧事,村民根据血缘或地缘关系自觉参与其中,这种自觉已经内化为村民身体的一部分,是村庄群落之于村民的“嵌入和身体化”,是村民的一种“心智和认识结构”[19]。作为一个潜在的行为倾向系统,该“惯习”是村庄持久形塑的结果,但是,村庄这个“场域”的意义、感觉和价值也是惯习不断行为化的累加。“奔丧不奔喜”,村庄丧事,对于村民而言,既是一个仪式,更是一个“公共事务”。村民们通常根据自身在村庄社会结构中的位置来决定自身参与殡葬活动等“公共事务”的方式,并且将其内化为一种生活规范,长期世代沿袭,很少因为私利而破坏这种规则。而村民们对该规范的遵守,从村庄群落内部提供了一种强化村庄共同体的动力,密切了村民的社会关联和网络结构,实现了该“惯习”的自我强化。这恰恰从一个侧面证明:殡葬改革制度企图削弱殡葬与地方社会文化制度的联系、节约农村发展所需的资源,过于理想化,不符合实际。

奔丧“惯习”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村庄的自由空间”[20],也正是在村庄空间内,村民们基于社会资本,通过多轮博弈,达成了均衡,使得奔丧“惯习”不断延续。四个步骤可更好地描述、诠释这个博弈均衡。

第一步骤:确定是否“奔丧”及随丧支付额度。实际上,在村庄社会关联网中,每个村民都会自觉地根据自身所处的社会位置及和逝者的亲疏远近,在随丧成本与预期边际收益相等的平衡点上做出决定,并把它作为现阶段维护自身社会资本的一般标准。这是一个理想的标准,大体上也是一个中等社会资本水平的标准。一个村庄里有许多这样的标准,高低不一,每一个村民均知晓。如一个村民属于B标准的,但其随丧支付是大于B标准的A标准或是低于B标准的C标准,可能会对其他村民的随丧支付和社会资本产生影响,同时该村民自身的社会资本也会受到影响。

第二步骤:出现“别有用心者”。在其他村民都遵守规则,即按照相应标准进行随丧支付时,如果有一个村民增加了自己的随丧支付额度,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标准,那么他未来获取的预期边际收益(可能)会大于随丧成本。而其他遵守相应支付标准的村民的社会资本可能会因之降低,预期边际收益将小于随丧成本。“别有用心者”的社会资本维护水平将超过理想水平,而超出理想水平的维护成本费用将由其他村民以社会资本进行支付。我们把追求这种利益的村民称为“别有用心者”。当然,这个结论之所以能够成立,还需满足一个前提条件:村民奔丧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资本,并且村民存在不同的社会资本,偏好不一。在社会资本维护中,如果实行简单的多数票表决制度,那么任何一个社会资本维护标准都无法得到保障,因为总会有压倒性的多数派投票反对维护任何一条独立考虑的标准。也就是说,村民们如果相互间认可彼此社会资本及社会位置不同,赞同社会资本不同的村民适用不同的支付标准。这样村民之间便可达成协议,使得所有社会资本都有可能得以维护。

第三步骤:“别有用心者”结成联盟。第一个“别有用心者”显然是会受益的,如果处于同一标准上的第二个村民认识到这种做法的好处,他也会迅速转向“别有用心者”的行为模式。并且这两个“别有用心者”还会意识到,如果他们结成联盟,共同为提高他们两人的社会资本而努力,他们都会获益。在这种情况下,这两个村民需要相互投票赞成对方的“别有用心”行为。在结盟者很少的情况下,结盟的任何一个成员为其他结盟者额外支付的成本是比较少的,而收益却相当可观。但这种联盟会损害其他“安分守己者”的利益。因此,“安分守己者”会有转向“别有用心者”的倾向。

第四步骤:循环占优的出现。由于“安分守己者”总是受损者,他们会产生不满情绪,会寻求改变现状,增加支付。通过调研我们发现,村民增加支付的方式较多,角度不一,包括钱、财、物和力等。由此,“安分守己者”变成了“别有用心者”。或者说任何一个“安分守己者”都可能成为“别有用心者”。因为,在一个维度下,一个“别有用心者”可能占优“安分守己者”,而在另外一个维度下,原“安分守己者”可能变成了“别有用心者”,原“别有用心者”反而成了“安分守己者”,循环占优出现。

经过多轮博弈,可能的均衡结果如下:

第一,对于一个逝者家庭而言。为了使自己的社会资本得到维护,逝者家属都必须与多个村民达成双边协议,因此他将被迫把维护其他村民的社会资本算作维护他自己社会资本成本的一部分。结果导致丧事环节增多,骨灰棺葬盛行,费用增加,土葬内卷化产生。

第二,对于村民集体而言。由于循环占优的出现,村民达成的双边协议必然有重合结果,结果所有的标准都成倍地得到执行。单个村民不赞成的标准,尽管投票反对,但由于处于少数派的地位,其仍旧需要为相关标准进行支付。因为双边协议的数量远超过需要维护的标准的数量,所以每个标准的维护水平都会超出在村民个人看来是合理的程度。也就是说,在村庄无力屏蔽火葬制度的强力嵌入下,村民们只能被动的接受火化,并且努力寻找办法将火化环节村庄化、结构化,从而导致村民土葬内卷化程度提高。

四、结 语

改革开放 40多年后的今天,村庄早已不再是远离市场经济的一方净土。技术进步、制度变革,正在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冲击着人们尤其是村民们的生产和生活。但是村庄文化仍然以其固有的刚性,支配着村民的心理与思维方式,这就是土葬行为内卷化最为深刻的根源。一方面,在固有的村庄文化维系下,围绕着社会资本的获取与延展,村民的土葬参与行为,不断地把土葬内卷化;另一方面,也正是土葬行为的内卷化,凸显了当前殡葬改革政策的短板。农村土葬,仪式重于行为,而现有的殡葬改革政策“去仪式化”特征明显。因此,迫切需要在尊重传统仪式的基础上,重构我国现有殡葬政策体系,逆转内卷化趋势,创新农村殡葬改革策略,引导村民殡葬行为健康发展。

第一,让农民参与殡葬政策制定及其实施。土葬的仪式化不是一朝一夕间产生的,二次棺葬问题的化解也不能急功近利,一些地方“毕其功于一役”的殡葬运动,已经被事实证明是行不通的。殡葬政策的制定及其执行过程不仅仅是殡葬政策作为工具的理性分析和运用过程,更是一个经济、社会、传统、文化和心理等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过程。所以殡葬政策制定前,需要做大量的调查访谈工作,知晓村民的真实殡葬诉求,让广大农民真正参与到殡葬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要讲究循序渐进,潜移默化,而不能简单、粗暴地将仪式化土葬行为视之为封建迷信活动。要结合农村丧葬文化特点,尊重村民的丧葬习俗,逐步将殡葬政策嵌入村庄共识。

第二,实现殡葬服务供给创新。近几年来,各县级政府纷纷加大了农村殡葬投入,县级殡葬服务供给能力明显提高,主要表现在送灵、火葬费用减免等环节,但这些能力的提升显然与村民对土葬的仪式化的需求不相匹配。根据我们的调查,村民的土葬费用支出主要集中在棺材准备、送终、设奠、戴孝、入检、吊唁、朝灵、闹灵、守灵、祭祀、下葬等环节,送灵、火葬费用等两项支出只占土葬仪式支出的很小部分。并且因为遗体火化,需要额外支出的不菲的车辆费用、路祭费用、人工费用等,直接增加了死者家属的经济负担。所以,建议地方政府扩大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清单,积极进行殡葬服务供给创新,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殡葬服务,用市场化满足村民殡葬仪式化要求。

第三,殡葬改革政策应取向多元化。目前来看,殡葬改革政策思维偏重于科学、工具理性的立场取向,强调国情,漠视民情,群众基础不扎实,结果不但没有控制住土葬增长,反而引起土葬费用上升,土葬行为内卷化严重。可见,殡葬改革,不应单纯地强调国情,偏于理性,而应该站在多个角度,从多种因素的互动中,做出政策选择。同时要始终恪守殡葬政策改革的人本取向,牢记“改革依靠村民”“改革为了村民”,而绝不能本末倒置,为了某些利益抹杀、牺牲了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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