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问题探究

2019-05-22 09:18付五平毛新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9年4期
关键词:法律保障法律问题

付五平 毛新

摘要:我国农村老年人口数量多,养老压力大。虽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覆盖全国,但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存在诸多问题,大部分农民由于种种原因只购买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无法保障其老年生活。基于此,国家应提高基础养老金的补贴力度,加强宣传工作,拓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修订立法,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制保障,提高农村老人的晚年生活保障。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法律问题;法律保障

一、引言

我国农村人口众多,截至2015年底,农村人口60346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43.9%, 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22200万人,占总人口的16.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4386万人,占总人口的10.5%。农村老年人口的增长,加剧了农村养老压力。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末才开始推进农村养老法律制度试点工作,但试行效果并不理想。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大批农民工进城务工,农村剩下的大多为留守老人。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流失、老龄人口的增加使传统的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功能进一步弱化。我国农村地区主要依靠家庭养老,虽然有养老院,但入住对象大都是五保户和孤寡老人,而且一般有子女的农村老人以入住养老院为耻,认为子女不孝顺才住养老院。在现有的农村养老院中,大多缺乏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基础设施及养老服务专业化组织,养老服务资源城乡分配不合理。

自2009年新农保实施以来,参保人数日渐增多,2014年实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截至2015年末,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047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65万,其中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已达到80%以上。农村参保人数增加,参保率逐年提高,使农村社会养老基金产生较多盈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也得以建立。

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异,地方政府经济实力不同,对农村养老保障支持力度不同,从而产生了同一档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在不同的地方,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不同,产生了养老保险金差异较大的现象。

三、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农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不高

虽然目前大部分农民参保了新农合,但部分农民思想守旧,深受“养儿防老”思想的影响,只关注眼前利益,不愿参保或选择最低档新农保缴费。这与地方政府宣传工作不到位有关,部分农民对新农保存在较多疑问,这些疑问长期积存下来,影响了他们参保的积极性。从政府补贴层次来看,不同档次的缴费标准,农民最终得到的政府补贴差别不大,导致了农民选择最低档次的缴费标准,无法保障未来生活的基本需求。

(二)新农保基金筹集渠道窄,政府财政压力大

新农保的基金来源有三条渠道: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额度不高,集体补助仅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集体才会兑现,因此新农保基金个人账户主要依靠政府补贴及个人缴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资料,我国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中,80%以上的经济支持主要来自家庭,包括老年人自己的收入和积蓄,以及子女或其他亲属的经济赡养。但大部分农民选择最低档的养老保险档次,有些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及其他无收入者,甚至连最低档次的费用都无力缴纳,其老年生活堪忧。因此,迫切需要政府提高财政补贴力度。

(三)养老保险法制保障不完善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保障不完善,立法层次较低,且不成体系。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各地有关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主要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以及2011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除《社会养老保险法》之外,其他与农村养老保险有关的法律文件立法层次较低。《社会保险法》虽然首次将新农保纳入法律,有利于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但该法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规定限于原则性规定,对新农合的参保范围、资金来源、支付待遇、资金运行监管等方面都未做出具体规定,这为新农保的实施带来了困难,各地只能根据本地政府的政策规定实施新农保。

(四)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难

目前,新农保已基本普及,养老金账户余额也越来越高,管理好养老金余额事关农村老年群体的切身利益。但新农保的个人账户资金管理模式单一,基金保值增值难。新农保养老金由政府管理,但各地政府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管理方式落后,缺乏专业化的投资理财团队,且社会监管机制不明晰,难以保障新农保养老金的安全性及收益率。将新农保养老金存入银行,虽然安全性较高,但收益率低;如将养老金投入股市和债市,虽然收益率高,但伴随的风险也高。落后单一的新农保资金管理模式,导致新农保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难度加大。

四、解决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工作,营造农民自觉投保较高档次养老保险的氛围

虽然现在农村地区基本是全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了,由于養老保险是“先付费、后享受”,大部分农民由于对保险的专业知识知之甚少,部分农民对养老保险持不信任的态度,因而选择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投保。因此,各地政府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各地农村,采用“三下乡”节目、设免费摆摊咨询点等通俗易懂、农民易接受的方式,或是在农村的赶集日宣讲养老保险知识、目的及意义,帮助广大农民了解养老保险知识,转变其旧观念,使其自愿参与购买较高档次的养老保险,为以后的养老提高保障。

(二)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加大国家对新农保基金的财政支持力度

1.加大对农村发展的支持力度,使集体补助落到实处

旅游资源丰富的农村地区可以发展乡村旅游经济,提高当地收入;积极吸引投资者前来本地开发,建议对投资农村集体企业的投资者给予优惠政策;鼓励本村农民承包荒山、荒地,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使用。村集体可以从发展旅游经济、村集体企业的收益以及土地承包费中提取一部分资金,作为农村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使农村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发挥应有的作用。

2.实行国家补贴与个人缴费挂钩

个人缴费部分一般按个人经济能力缴纳,但目前大部分农民都只缴纳最低档次的保险费。为激励农民购买较高档次的养老保险,建议将国家补贴与个人缴费挂钩,即个人缴费越高,国家补贴力度越大。这样,能有效激励大部分农民选择高档次的标准缴费,提高养老保障。

3.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

目前,我国已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进行合并,但农民收入较低,城乡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随着农村老年人口的日益增长,国家应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补贴力度,提高农村基础养老金,并通过立法确定具体的补贴比例,同时将老年救助和老年福利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内,提高农村老年群体的养老保障水平。

(三)扶持辅助养老模式,构建多层次、差异化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农村养老事业是一项庞大的工程,国家应从整体上调控,除保障五保户、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养老之外,還应投入更多的财政支持,在广大农村修建养老院,使更多的老年农民能够入住到养老院,安度幸福晚年生活。地方政府也可以扶持开发新的养老模式。

1.PPP养老模式

采用PPP养老模式,由政府等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签订PPP合同,为成立项目公司提供法律保障,政府部门主要负责提供土地等建设养老机构的公共资源,制定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对PPP项目给予一定的补贴。PPP合同的另一方为私人部门,主要负责提供建设养老机构所需的资金,以及负责建设、管理和运营养老机构等事宜。

2.土地养老模式

采用土地养老有两种运行模式,一是对于部分农村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者及其他无收入者,可以考虑将其自留山、自留地及宅基地承包给其他人,收取一定费用以维持生活。二是由上述人员将自留山、自留地及宅基地回收村委会,由村委会统一安排修建村养老院,配备护理人员及一些娱乐设施,供其居住。这样,既解决了土地的闲置问题,又解决了部分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

3.互助养老模式

互助养老模式一般以村或社区为单位,由村委会和居民共同出资,修建养老院,居民视出资情况,入住养老院时缴纳相应的费用或不缴费。入住养老院的老人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者为无劳动能力者,但生活尚能自理;第二层次者为稍年轻的农村老年人,具有劳动能力,这部分人负责照顾第一层次者及其一日三餐,打扫卫生等,维护养老院的日常生活。第二层次者的劳务可以折算工资,也可以作为资本存入互助养老模式的“时间银行” ,等到自己步入老年时可以享受同等时间同等养老服务的待遇。

(四)拓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提高其收益率

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主要是存入银行或是购买国库券,收益较低。为提高其收益率,可以将其投入到风险较低的建设项目上,如投入到发展乡村旅游经济、在水资源丰富的地方投入建设中、小型水电站等项目,这些项目相对其他行业风险较低,收益快。

(五)完善立法、加快立法进程

新农合的实施关系到农村老人的切身利益,需要立法保障,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如德国在1957年就制定了《农民老年救济法》,1995年通过了《农民养老保险法》,2002年颁布了《养老保险改革法》等,德国通过出台这一系列法律,有效保障了农村老人的养老福利,消除了其养老后顾之忧。因此,国家应加强农村养老的立法,出台一部专门针对农村养老保险及其实施的法律,确定国家补贴及集体补助的具体比例,明确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以及相关主体的责任形式,使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日趋完善。

结语

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农村养老压力日益严峻。新农合的实施体现了国家对农村养老问题的关注,但由于新农合的发展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新农合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现阶段我们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借鉴他国先进经验,为新农合的实施创造条件,保障农村老人安度幸福晚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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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付五平(1977- ),女,湖南怀化学院经济学院,法学硕士,讲师,主要从事经济法、民商法等方面的教学和研究;

毛新(1972- ),男,湖南怀化学院经济学院,经济学硕士,讲师,主要从事经济学方面的教学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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