糜乐
一般而言,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或经他人同意使用经过注册的商标,即使该商标与知名商标近似也不会构成侵权。但如果超过核定使用的范围,或者使用中通过搞文字游戏攀附知名商标就另当别论了。2018年12月29日,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判决,平凉市崆峒区来来永和豆浆旗舰店因超过核定使用范围,且宣传推广时在字体及文字组合上做文章,故意攀附“永和”商标,被法院认定侵权。
永和豆浆是台湾弘奇食品有限公司于1982年創立的豆浆品牌,永和豆浆于1995年开始在大陆发展。2009年12月,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公司)】在上海成立,以永和豆浆、米浆为主要经营产品,并从单纯的商品经营发展到提供配套服务的餐饮连锁经营。
2012年1月,永和公司经核准在第43类注册第403325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餐馆,自助餐馆、餐厅等;2014年2月,经核准在第43类注册第534457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自助食堂、餐馆、餐厅、快餐馆等;2014年4月,经核准在第43类注册第9862735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自助食堂、餐馆、餐厅、快餐馆、饭店等。
2016年6月,弘奇公司经永和公司授权取得前述三个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授权期限为2014年4月至2024年2月,同时被许可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前述三个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来来永和”也是获准注册的商标,是申请人李明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证号为1962363。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主要包括包子、豆浆、三明治、甜食等。
2016年10月,李明与案人合肥源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益公司)签订独占使用协议,约定许可源益公司在中国境内(除香港、台湾地区)授权区域使用该商标,并允许在上述区域授权第三方使用。2017年8月7日,源益公司与周成签订《合作协议书》《品牌授权合同》及《品牌授权证书》,约定源益公司许可周成使用“来来永和”注册商标、服务标志、装饰风格、营运体系等,在甘肃省平凉市开设一家加盟店。
办好加盟手续后,2017年11月,周成经当地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平凉市崆峒区来来永和豆浆旗舰店(以下简称来来豆浆店),经营范围为:豆浆、小吃、快餐供应。然而,经营不到一年后,2018年8月,来来豆浆店因经营不善关门停业,至今再未营业。
豆浆店经营不善本已令周成十分郁闷,祸不单行的是,豆浆店关门后还惹上了侵权官司,被知名品牌告上了法庭!
2018年9月的一天,周成收到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打开一看,原来自己刚关门的豆浆店被起诉了,起诉的人正是“永和豆浆”在大陆的代言人弘奇公司!
弘奇公司诉称,2018年6月,弘奇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来来豆浆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店面门头、店内装潢等处使用与本公司享有独占使用权的三个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与弘奇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弘奇公司认为,来来豆浆店的行为系侵犯弘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其销售行为也经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处公证。遂请求法院判令来来豆浆店立即停止侵犯弘奇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销毁所有含有与前述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永和豆浆”物品及装饰,并判令来来豆浆店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8万元。
作为来来豆浆店的经营者,周成代表豆浆店参加诉讼。其答辩称,来来豆浆店系合法加盟“来来永和”商标,且该商标也是获准注册的商标,与弘奇公司的商标是截然不同的,所以不构成侵权。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周成还向法庭提供了源益公司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商标授权使用合同,以及源益公司与来来豆浆店订立的合作协议书、品牌授权合同和品牌授权证书一份及加盟费收费发票等证据,用以证明自己加盟经营是合法正当的,且并未侵犯对方的商标权。
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12月29日对外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来来豆浆店赔偿弘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元;驳回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既然判决赔偿对方损失,就说明来来豆浆店确实是侵权了。按说,“来来永和”系经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来来豆浆店也依法办理了加盟手续,取得了该商标专用权人的授权。周成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经营来来豆浆店,做做餐饮小本生意,与知名企业“永和”豆浆井水不犯河水,怎么就侵权了呢?
对此,法院在判决中予以了详细释明。法院指出,弘奇公司经永和公司授权,取得该公司三个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且上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因此弘奇公司对案涉三个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来来豆浆店在其店面门头、店内装饰装潢、美团外卖网页以“永和豆浆”的标识进行宣传、售卖,在其经营场所内多处突出使用“永和豆浆”文字标识。且来来豆浆店经营的范围与弘奇公司注册商标核定类别同属豆浆类餐饮服务行业,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足以导致其对来来豆浆店餐饮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弘奇公司注册商标的餐饮服务有特定联系。
法院进一步指出,来来豆浆店未经弘奇公司许可,在其店面门头、店内装饰装潢、宣传海报等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在主观上有希望消费者对其提供服务主体产生混淆和误认,具有意欲攀附弘奇公司注册商标知名度的用意。
对于来来豆浆店辩称其系正当加盟“来来永和”注册商标店,不构成侵权的问题,法院指出,来来豆浆店经营者周成确实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源益公司品牌授权。但该商标被授权的商品类别为商品商标,而非服务商标,来来豆浆店的行为属于超过核定范围使用商标,且来来豆浆店在其店面门头将“来来永和”分离成大小字体,又将“永和”两字与“豆浆”两字重新组合,突出、独立使用“永和豆浆”四字。故来来豆浆店将合法授权的商品商标使用在服务领域,显属使用不当,同时也侵犯了弘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考虑到来来豆浆店由于经营不善,已经关门停业,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对弘奇公司要求来来豆浆店停止侵犯其三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客观上已不存在,故未支付该诉讼请求。鉴于弘奇公司商标价值、加盟费用、来来豆浆店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及现已关门停业等综合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
(文中人名为化名)
“永和”和“来来永和”虽然都有“永和”二字,但二者都经核准注册,二者原本是可以各自生产经营、相安无事的。但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违规行为,则将会被认定为侵权并承担责任。
本案提示加盟经营的个体经营者,经授权使用业已核准注册的商标也有权利边界,不能认为有了对方的品牌授权或加盟协议就可以为所欲为。
具体而言,在加盟使用他人商标的过程中要注意两点,其一,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使用授权注册商标。如本案中“来来永和”商标的注册经营范围权限于商品,故来来豆浆店其使用于小吃和快餐等服务领域,就属于超范围经营,这是《商标法》所不允许的。其二,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授权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本案来来豆浆店在其店面门头、店内装饰装潢、美团外卖网页做文字游戏,擅自拆分相关文字,并随意组合,客观上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故其行为构成对“永和”品牌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