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挺进
软件产业是引领科技创新、驱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制造2025》、《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等均提出发展软件业对我国经济具有战略意义。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软件企业通过IPO成为上市公司。IPO不仅增强了企业的资金实力,也有效促进了企业的业务发展。2018年共有85家企业在我国境内成功完成IPO并上市,其中软件业企业为5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统称《首发管理办法》)是我国企业IPO必须遵守的行政法规。《首发管理办法》规定我国企业IPO实行保荐制,即企业向监管机构申请IPO时必须聘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向证监会推荐。保荐人向证监会推荐企业IPO申请前,保荐项目在保荐人内部通常需经历项目立项审核、内核部门审核、内核小组审核三个阶段。根据证监会的信息披露规则,企业IPO时会公开披露保荐人撰写的保荐工作报告,保荐工作报告会详细披露上述各阶段保荐项目组关注的主要问题、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
本文分析了2018年成功完成IPO的5家软件企业披露的保荐工作报告,对保荐工作报告列出的各阶段问题进行了归纳。这些问题均发生在软件企业筹备提交IPO申请期间,对目前正在筹备提交IPO申请的软件企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5家软件企业的保荐工作报告共披露了112个问题,问题类型较为丰富,部分问题和软件企业的业务特点密切相关。按照各类问题出现的次数排列,经常被关注的问题有:
此类问题是最为常见的问题,大致可以细分为七类:(1)股东出资来源。多家公司的保荐项目组核查了股东出资的资金来源。对以借款方式取得出资资金的股东,进一步核查了其所持公司股份是否已被质押,股份是否为代持。(2)出资瑕疵的补救。部分公司成立时间较早,早期的会计档案未妥善保存,导致核实早期股东非货币出资存在一定困难,且涉及出资金额较大。为解决这一问题,公司股东对存在瑕疵的出资,全部用货币重新出资,公司再次运行三年后才提交IPO申请。保荐项目组核查了出资瑕疵的性质、认定依据、法律风险等事项。(3)部分公司股东转让所持公司股份频繁,且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某公司主要股东取得公司股份后,一个月内即再次转让,转让价格仅为1元名义对价。公司保荐项目组核查了此类股权转让的背景和低价转让导致的税法风险。(4)国资背景股东出资、转让公司股份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行政程序。部分公司从事的业务恰好是所在地鼓励发展的产业,地方政府为扶持域内企业发展,设立了专项基金,投资域内急需资金的初创企业。公司保荐项目组核查了国资股东的性质、投资和转让公司股份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行政程序。(5)公司推出员工股权激励方案是否经过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是否存在代持。通常而言,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应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则应遵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否则,股权激励方案合规性会有所不足,员工据此方案取得的股权合法性亦存疑。部分公司安排特定高管代持员工股权,员工股权仅在公司内部记录,未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或备案。(6)海外上市架构的搭建过程,转回境内上市后,海外架构是否彻底拆除,原股东是否全部依法转为公司股东。部分公司曾尝试海外上市,后改变方案在国内提交IPO申请,保荐项目组通过检查公司提交给境外监管机构的上市申请文件、公司原始资料,访谈境外律师等方式核查了海外上市架构的搭建、拆除过程和海外架构股东转为公司股东情况。(7)引入投资者时签署的投资协议中是否存在业绩对赌条款。业绩对赌导致公司部分股份的归属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多家公司的保荐项目组核查了投资者的投资协议,并由公司与投资者签订了补充协议以中止原投资协议中的对赌条款。
现行《首发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应合法、合规经营。此类事项大致可以细分为六类:(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私募投资基金是否已依规完成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多家公司的保荐项目组核查了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情况。(2)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股东是否依法缴纳了所得税。多家公司保荐项目组核查发现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股东并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股东就此事项取得了税务机关出具的缓缴证明或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税务机关追缴则以自有资金及时、如数缴纳全部税费、滞纳金和罚款。(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转让公司股份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转让了所持公司股权,保荐项目组核查了其转让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4)公司股东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后是否依法缴纳了所得税。某公司股东转让公司股份时仅收取了1元的名义对价,保荐项目组核查了转让方股东低价转让股权设计的税法风险,并由转让方股东出具了承诺函承诺承担一切有关税法风险。(5)公司的员工股权激励方案是否有外籍员工参与。受制于我国之前的外汇管制法律法规,外籍员工参与我国境内公司的股权激励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部分公司的保荐项目组核查了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是否有外籍员工参与。(6)公司获取业务时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违规行为。部分公司保荐项目组核查了公司的内控制度和销售合同中的廉洁条款,公司所在地检察院出具了无行贿记录告知函。
此类问题大致可以细分为五类:(1)公司对个别大客户是否存在较强依赖,新客户开发情况。以彩讯股份(300634)为例,保荐项目组核查了公司与其第一大客户合作的历史,报告期内来自第一大客户的收入占比波动情况,与第一大客户合作关系的稳定性,客户需求的可持续性。此外,项目组还核查了公司在第一大客户之外开拓新客户的情况。(2)产品开发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客户对公司业务拓展的影响。定制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是软件企业的重要业务。此类业务中,软件企业根据客户的特定需求开发客户专用的软硬件产品。销售合同中双方有时会明确约定这些专用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客户所有。部分公司的保荐项目组核查了此类业务产生的知识产权的通用性,对特定客户之外的客户是否具有商业价值,知识产权归属客户是否会对公司开发新客户带来重要不良影响。(3)毛利率下滑的原因和公司的应对措施。部分公司毛利率在报告期内出现了下滑,保荐项目组核查了毛利率下滑的原因和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并评估了毛利率下滑对公司的成长性是否会产生重要不利影响。(4)重要客户是否会改变业务模式,将从公司采购的产品和服务改为内部自行开发。部分公司保荐项目组通过检查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合同,访谈公司管理层、客户,查阅同业上市公司披露的风险提示等方式核查了重要客户的业务模式是否可能会发生改变。(5)新设立子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和前景。部分公司的保荐项目组核查了公司申报期内新设的多个子公司经营失败的原因,并分析了其影响。
此类问题大致可以细分为三类:(1)公司是否通过劳务外包公司操纵公司利润。定制软件开发业务中软件企业有时会将某些模块的开发工作外包给其他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业务中软件企业可能将简单的安装等工作外包给其他服务商。多家公司的保荐项目组核查了劳务外包公司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劳务外包公司是否主要为公司服务,是否确实和公司不存在实质的关联关系;外包劳务服务价格是否公允,各期劳务外包费用波动和公司经营情况是否匹配;公司通过劳务外包形式用工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公司将部分工作外包给其他主体是否经过客户同意。(2)客户是否应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以贝通信(603220)为例,该公司主要客户之一是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该公司股东中移创新产业基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保荐项目组从中移创新产业基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决策机制,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采购招标制度等角度核查了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否应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3)公司报告期内通过收购或处置子公司方式进行的业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多家公司的保荐项目组核查了此类交易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交易对手和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公司内控要求等事项。
此类问题大致可以细分为三类:(1)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多家公司的保荐项目组核查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的业务是否与公司构成竞争关系。(2)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多家公司报告期内资金被关联方占用或者从关联方购买资产,保荐项目组核查了关联交易履行的内部程序、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并且督促公司尽快收回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3)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资产是否全部被置入了公司。部分公司为了避免同业竞争,会由实际控制人将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的相同或相关业务全部置入拟上市公司。保荐项目组核查了资产置入是否完整,业务相关的资产是否在公司账外为公司所用,导致公司的利润表中少计费用。
多家公司的保荐项目组核查了公司的董事会人员构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某些公司股权较为分散,为了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主要股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仅将双方事先达成一致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保荐项目组核查了这一安排是否会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运作效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类问题主要涉及公司对复杂会计事项的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软件企业的业务较为复杂,硬件销售、通用软件销售通常按照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定制软件开发、技术服务通常按照提供劳务确认收入,系统集成业务有时按照建造合同确认收入。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表明公司可能提早确认了收入,预付账款长期挂账表明公司可能滞后确认了收入。多家公司的保荐项目组核查了公司各类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准则规定;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内控制度,完工进度的估计是否可靠;计算员工股权激励费用时,权益工具授予日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是否合理,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此外,某些公司的保荐项目组还核查了公司对BOT项目、处置子公司、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不仅是保荐人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也是近年来证监会审核中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申报期内营业收入、研发费用、毛利率、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存货期末余额等的异常波动通常会引发保荐人对公司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关注。某些公司客户较为集中,期末应收账款集中度较高,期末坏账准备计提是否谨慎往往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要影响。
此类问题主要涉及募投项目是否具有财务可行性,是否已履行环评备案等必要程序,公司是否为募投项目做好了场地购置等准备工作。
部分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中多个项目的数据和原始财务报表相差较大,保荐项目组核查了其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部分公司有多名创始股东,仅部分创始股东被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保荐项目组核查了未将其他创始股东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
部分公司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未完整、准确披露。保荐项目组核查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某些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未明确约定开发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注册的商标和其他公司存在纠纷或者收购子公司时和交易对手签订了对赌协议导致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归属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保荐项目组核查了上述事项的性质和其对公司的影响。
IPO申报对企业而言是一项成本高昂的工作。通过IPO成为上市公司,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提高IPO筹备工作的效率,软件企业应做好以下几点:
1.提早聘请经验丰富的保荐人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对公司开展全面的尽职调查
当前部分企业在计划提交IPO申请前一年左右才选定保荐人等证券服务机构。这种做法虽然不是必然会对公司IPO申报产生不良影响,但是因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时间较晚,发现的某些问题公司无法在短期内解决,最终公司不得不推迟IPO申报的案例现实中屡见不鲜。根据《首发管理办法》,IPO申报期应涵盖最近三年或三年一期,笔者认为企业在计划的申报期开始前一年就聘请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对企业开展全面的尽职调查工作较为稳妥。公司只要对证券服务机构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基本可以保证公司申报期内运行合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申报期后可以按计划提交IPO申请。
选择证券服务机构时,公司应选择有丰富的软件行业客户服务经验的机构。软件企业的业务相比大部分其他行业的企业更为复杂,对证券服务机构的胜任能力要求更高,以往发生过某些证券服务机构不具有服务软件企业的专业胜任能力,出具的文件存在瑕疵,被监管机构处罚的事件。
2.高度重视股东出资和股东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股权是否清晰,权属是否存在争议不仅是保荐人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也是历次证监会发审委会议多次询问的问题之一。这一问题的严重性还表现在一旦控股股权因为出资不实等原因而被认为存在重大瑕疵,出资人即便采取补救措施重新出资,企业还是需要在重新出资后再运行三年才能提交IPO申请,对企业上市进程影响很大。
对于股东出资,虽然目前《公司法》不再强制要求一定要验资,但是为了减少IPO审核中监管机构对股东以往出资真实性的疑虑,企业还是应该考虑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每次出资出具验资报告。股东出资最好使用货币出资,以避免日后监管机构对出资作价产生疑虑。如果股东使用非货币资产出资,应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证明其出资作价公允。
按照证监会现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未分配利润为负,或者追溯调整后未分利润为负,股份公司也需要运行三年后才可提交IPO申请。因此,企业应谨慎选择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时机,变更前一定要经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前的净资产进行严格审计。
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公司应留存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了解受让方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情况,至工商部门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应同协议签署各方确认其对股权转让事项均无异议。
为便于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部分公司曾搭建海外上市架构。公司应妥善保管搭建、拆除海外架构时向海外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文件、海外登记机关的确认函、律师法律意见书等资料,以便国内上市时国内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有足够的资料厘清公司海外架构的搭建、拆除过程,以及公司国内上市主体股权结构的形成过程。
公司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时,应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合规性、对财务业绩的冲击等角度对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评估,保证公司最终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履行的程序、内容合规,公司财务业绩因之受到的冲击不会对公司IPO申报计划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引入外部投资者时如果投资者提出业绩对赌条款,应在协议中同时约定公司提交IPO申请后对赌条款即中止履行。当前的审核实践中,多家与投资者存在业绩对赌约定的企业在证监会审核期间与投资者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IPO审核期间业绩对赌条款中止履行,如IPO申请被证监会否决,则对赌条款继续履行。企业与投资者在其投资时即就对赌条款的中止履行达成一致,可以减少日后协商的不确定性。
3.合规经营,并敦促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规经营
企业开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客户的采购流程,不通过商业贿赂等方式取得业务。日常运营中应严格遵守税收、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外汇管制等法律法规。
《首发管理办法》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经营也有一定的要求。企业在引入私募投资基金股东时,应对其是否依法办理了登记备案进行了解核实。对有国资背景的股东,应关注其投资和退出是否履行了国家和所在地方的国资管理法规规定的程序。
公司应要求股东如实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股权,不得代他人持有公司股权。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公司应敦促转让股份的股东依法足额纳税。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与所在地税务机关预先沟通公司股东的所得税缴纳问题,最好能够取得税务机关的缓交同意函。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时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规定。
有条件的公司应考虑聘请外部法律团队或建立内部合规部门对公司内部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监督公司日常运营的合规性。
4.提前规划和实施必要的业务重组
为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增强上市主体独立性,公司实际控制人如果还通过其他主体经营和公司相同、类似或相关的业务,在公司提交IPO申请前,实际控制人通常应对公司的业务进行重组。按照证监会(2008)的规定,实际控制人将其控制的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置入公司,视为公司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但如果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公司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公司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公司收购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如规模较大,公司的主营业务可能会被认为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公司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
因此,一般而言,企业非同一控制下的重大并购应在申报期开始前即完成,同一控制下的重大并购应在申报期前两年完成。企业应结合计划提交IPO申请的日期,合理确定重组规划并尽早实施。
5.建立严格、规范的关联交易审批制度
公司建立的关联交易审批制度不仅要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关联方回避表决原则,还要能够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减少非必要的关联交易。
6.依规建立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系统
公司应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交易所有关规定设计公司治理架构,并按照架构运行。公司还应重视内部控制系统的建设,有效的内控系统可以合理保证公司运行高效、合规,财务报告可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