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冉
摘 要:夫妻之间签署的,以必须对婚姻忠诚为要求的协议称为婚姻忠诚协议,且一般对违反了约定所承担的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在离婚过程中或离婚后,因婚姻忠诚协议而产生的纠纷诉诸法院时,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处理。婚姻忠诚协议的类型复杂多变,并非都具有法律效力。一般由法院认定有效的多为财产方面的协议,而关乎离婚条件和子女归属问题的条款,通常认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仍然具有难点。本文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忠诚协议进行研究,力图在立法方面更加完善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问题。
关键词:婚姻忠诚 婚姻忠诚协议 法律效力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
在法律专业术语中并未出现过夫妻忠实协议,也没有对其进行一个准确的法律定义。但是在法理学界和日常生活中,会经常出现夫妻忠实协议这一名词。因此有必要对其内容和概念进行归纳。
夫妻互相对彼此忠诚,互相尊重和理解彼此的生活习惯,同时对自己的贞操进行守护,即为夫妻忠诚协议的重点部分。该协议的签订是将婚姻法中的条文在生活中进行细化。是根据双方的意思表示,对夫妻的感情关系和财产关系,从感性感情变成理性条文,并达成共识的过程。以此及时防止或惩罚婚姻中的不忠诚的行为,对过错方进行惩戒,对受害方的利益进行保护。签订协议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其次协议应当在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表达下所签订,如果遭遇胁迫或者恐吓下所签订的协议必然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另外,协议中对感情的忠诚的具体要求具有很强的自制性,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所决定。
二、婚姻忠实协议的分类和效力分析
夫妻忠实协议中所涉及的内容复杂多样,因此导致协议的类型和效率也有所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分别是财产类型协议和人身类型协议。
(一)财产类型忠诚协议
在婚姻关系中所涉及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即为资产。当夫妻双方在真实自由意识表示,处于法律平等地位时,由婚姻中受到伤害的一方得到部分财产来维护夫妻感情,应当认定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在协议中违反协议规定,对感情不忠诚,即为对另一方实施侵权行为,应当依法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因为民事中所涉及的各种权益都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对象,当然也包含最常见的财产和人身问题。因此,当违反忠诚义务的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婚姻权益进行伤害时,则理应因侵權而进行赔偿。其中财产类型的忠实协议包括直接给付现金和未来将放弃财产权利。给付现金即为给付对方精神损失费等。至于给付的金额,并不能够完全按照协议所规定的金额,而应当观察协议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否严格超出过错方的给付能力。这既是保证了公民自由约定的权利,也是对法律权威性的保证。对已获得的财产权利进行放弃也是一种赔偿的方式,是通过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件提前用金钱进行规避的方法,当过错方犯下过错时,则应当根据协议放弃自己的一些财产权利。
(二)身份类型的协议
以背叛感情为内容的约定即为忠诚协议,若违反协议则构成侵权。虽然合同是协议的表现形式,但是所签订的协议并不应当由合同法进行规制。
第一,对于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和,对离婚自由和离婚后的结婚行为进行限制的条款,在法律层面都属于无效条款。比如协议规定,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与其他异性存在暧昧行为、婚外情行为、婚外性行为,则违反的一方必须无条件与受害者进行离异。在该规定中,虽然婚姻感情,会因婚外性行为受到极大的破坏,甚至使感情破裂,但是这不应当成为离婚的唯一条件。在这种规定下,过于片面地对离婚进行规定,一定程度上对离婚自由的原则进行了限制,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在离婚后拒绝对子女进行探视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认为子女属于双方父母爱的结晶,子女的健康成长少不了父母双方的陪伴,同时子女与父母的相处不应当由父母的任意一方的决定而被剥夺。因此,如果协议中出现过错方必须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并且支付每月抚养费等,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这种约定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过错方即使拥有过错,也并不应当被剥夺抚养和探望的权利。同时,子女不应成为父母感情破裂的受害人。
三、从立法层面规制夫妻忠实协议
(一)对忠实协议的构成要件进行细化
由于忠实协议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明确概念,因此导致在司法审判中往往无法可依,所以应当在法律层面对其构成要件进行细致规定。
第一,只有具有法律规定的合法夫妻才可以,彼此之间制定忠诚协议。合法夫妻是指经过我国婚姻登记机关承认并认可的夫妻,而并非适用于举行过婚礼并未领取结婚证或者具有同居关系的恋爱情侣。因为在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每个公民都具有婚姻选择的自由,对尚未步入婚姻殿堂的情侣,在法律层面上并不属于夫妻,双方不可以通过协议对彼此的忠实进行规定和限制,这是不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要求的,也是不合法的。即使签订了相关的协议,在法律上也是不具有任何效力的。
第二,协议所定立的时间可以是结婚以前也可以是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在结婚期间所签订的协议,自然是以维护婚姻的稳定为目的,对于结婚前所签订的协议如若生效,两者必须已经经过法律程序结为夫妻或者已经离婚。也就是说虽然协议是由婚前进行签订,但是婚姻的缔结是忠实协议成立的要件,并且在签订协议,尤其是财产性协议时,不应当以获取财产为目的,而应当以维护婚姻和缔结婚姻为目的。这才是合乎法律和道德所要求的。
第三,主观方面的目的是忠实协议生效必备要件。如果双方已经成为夫妻,目的则为对婚姻关系的维护,而不可以存在任何非法目的,比如企图对配偶的其他合法权益进行阻碍和限制。如果双方尚未踏入婚姻的殿堂,忠实协议应当以双方结婚为生效要件。其次,在主观上必须为自愿自主签订协议,若是由他人的胁迫手段或欺诈行为而导致协议确实签订,也是无效的。
第四,过错方的责任承担方式应当在协议中有所体现。违约的过错方必须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因此不能约定由他人代为承担后果。在实际司法判例中,如果有第三者故意插足,法院可以判处其承担赔偿责任,但并非是因为夫妻间的重视协议。因此,不对法律禁止性规定进行违反是协议可以存在的前提条件。其次涉及人身性质的惩罚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剥夺过错方对孩子的探视权或者剥夺其再婚的权利。
(二)忠实协议的前置条件不应当是离婚
以彼此约定对互相的惩罚,而制止其对婚姻的不忠诚,是婚姻忠诚协议签订的主观心理条件。我们应当认为,签订该协议的双方都想有好好经营婚姻的打算,其实有犯罪的冲动,也应对彼此的责任和协议而有所克制,或即使犯罪结果已经发生,彼此间的协议也对婚姻的损坏进行一定的修复。因为协议所规定的惩罚行为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受害方精神上的安慰或财产上的补偿,同时也对过错方进行了深深的警醒,也是给过错方一个悔过自信的机会。但是如若将夫妻之间所签订的忠诚协议的前置条件,设定为离婚,则是对原有婚姻感情的深深破坏。如若惩戒对方而选择离婚,也许并非是受害者的真实想法,在婚姻中的受害者多半是想对婚姻的感情进行恢复,若因为所要赔偿,而使得婚姻修复的可能被葬送,不利于受害者。同时如果受害者为了继续维护婚姻,而选择放弃对忠诚协议的执行,则会使得过错方继续犯错,使自己陷入无边的苦海,因此不应当将离婚作为条件。
四、结语
家庭伦理道德和我国的非婚姻法都要求夫妻之间应当对彼此忠诚和守护。因此夫妻之间约定忠诚为内容的协议和想法是具有合理性的。但并非每一种类型或每一处规定都具有法律层面的效力。在实际对离婚或婚姻矛盾案件的处理中,法官应当根据事实情况和协议类型,正确判断夫妻忠实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在新时代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是日益增长,构建夫妻忠实协议方面更加完善的法律规制是保证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对协议的构成要件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协议的前置条件不应当是离婚,因为忠实协议的设立的初衷应当是尽可能地维护婚姻关系,而不是获得利益。今后,应当对该协议进行更细致的归纳和法律规制,为婚姻关系的保护和人们的合法权益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梅夏英,叶雄彪.婚姻忠诚协议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20(03):102—112.
[2]王曼.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研究[J].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5(04):78—81,112.
[3]赵鑫.夫妻忠实协议的类型化分析与法律完善[J].天津法学,2018,34(02):7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