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江 韩菲
在当今的用工制度中,对于劳动者来说,五险一金是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保障性待遇。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了五险一金,员工可以享受医疗报销、生育报销、工伤报销,失业了可以领取失业金,退休后还可以领取养老金等等。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根基力量,用人单位应该按期足额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因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有些劳动者为了眼前的利益选择不缴纳员工个人缴纳部分的保险款项。而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在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上能缩就缩想减就减,不愿意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看似双方“互利”,若一旦发生纠纷,又该如何呢?
2007年6月,来自四川省夹江县的33岁男子吕靓天远赴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工业园区,在无锡市同利和不锈中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利和公司”)谋得一份车工工作。同利和公司是一家年销售收入近百亿元、年上交税金超亿元的较大企业,属于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之一。但就是这样一家企业,也没有主动为外来打工人员吕靓天缴纳社会保险。相反,2014年1月8日,也就是吕靓天裸保(无社会保险)为公司工作了7年半后,同利和公司要求吕靓天向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表示是自己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对此,吕靓天没有表示反对,当天便按照公司的要求,签署了一份承诺书,上面载明:“本人吕靓天,同利和公司自2007年1月起就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本人自身的原因,至今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同利和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特此承诺。”
在签署了这份放弃个人重要权利的承诺书后,劳资双方一切照旧,吕靓天依然在同利和公司做他的车工。然而8个多月后,吕靓天反悔了。原来,通过与其他工友的交流,吕靓天了解了不少关于劳动保险的法律法规,加上自己已过不惑之年,深感年龄越来越大没有社会保险的危害,特别是对将来没有退休工资保障的恐惧,让吕靓天向同利和公司提出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但是,握着吕靓天亲手写就的白纸黑字承诺书的同利和公司,没有答应。
吕靓天深深意识到,这份车工工作虽然收入还不错,自己干了七八年也早已成了熟练工,但拥有一份社会保险比拥有一个工作机会还要重要,既然公司不愿意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吕靓天宁可离职。2014年9月28日,吕靓天以同利和公司“长期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工资、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与同利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同利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同利和公司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未予理睬。
吕靓天因与同利和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向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同利和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同利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5281元。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9日作出裁决:不予支持吕靓天的仲裁请求。吕靓天不服该裁决,立即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不管劳动者自己意愿如何,用人单位有强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请求判令同利和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52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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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5日,江阴市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吕靓天诉同利和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同利和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吕靓天亲笔签名的承诺书一份,指出:首先,吕靓天是主动离职,不是公司辞退他。而在职期间,吕靓天向同利和公司书面承诺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并且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由此产生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后果自负。所以,对于吕靓天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吕靓天的诉讼请求。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同利和公司是否应支付吕靓天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社会保险未缴纳,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吕靓天向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因个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现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2016年10月1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吕靓天的诉讼请求。
吕靓天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上诉书中,吕靓天表示:按照一审法院的观点,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如果不是主观恶意,即使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也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这个观点是荒谬的,是故意曲解法律,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并未规定“因用人单位主观恶意而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才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的签订背景,吕靓天在二审庭审中补充陈述道,当时因家中有急事请假回家,事假结束后回单位上班,单位此时提出要求签署同意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因为单位本来就一直没有缴纳,我又担心不肯写承诺书会丢了工作,这才违心地写下了承诺书。
亲爱的读者:本案里,吕靓天和同利和公司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一拍即合”达成不为劳动者缴纳保险金的协议。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自愿放弃了社会保险待遇的员工,还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请您断案》答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14年1月8日,吕靓天出具承诺书,载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虽然其陈述当时签署承诺书是因事假结束回单位上班应单位要求而签订的,暂且不论其陈述的背景是否属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吕靓天应该意识到签署承诺书的后果。一言九鼎,一字千金,作为成年人都是清楚的。吕靓天虽然声称是违心地签署了承诺书,但同利和公司并不认可,吕靓天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吕靓天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现吕靓天以同利和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吕靓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