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困境、模式创新与政策协同

2019-05-17 10:12张林温涛
财经问题研究 2019年2期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融合农村金融

张林 温涛

摘 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中产业兴旺要求的重要途径,而金融支持是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关键动力。本文基于267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27家涉农金融机构的调研数据,研究发现: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目前仍存在涉农信贷资金总量增长缓慢、中长期大额贷款供给不足、直接融资渠道不畅、金融创新持续性差和多部门协同服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结合实践案例,本文进一步对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政银保多位一体模式、内部信用合作模式、产业链金融模式和政策性产业基金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从建立健全财政金融协同服务机制、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快农村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建设以及加强资金流向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产业融合;乡村振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

中图分类号:F830.6;F32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9)02-0053-10

一、问题的提出

在经济新常态下,随着农业人口老龄化和农村过疏化问题日益严重,中国农业发展既面临着“价格天花板”“成本地板”的双重挤压,又面临着“红灯”“黄线”的双重约束,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势在必行。为此,2015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下简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此后,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进行了总体部署并为实践提供了行动指南。2017年,十九大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和鼓励农民创业,拓宽增收渠道。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中央1号文件再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是产业兴旺,构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体系是实现产业兴旺的关键举措。《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也多次提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新载体新模式、农民利益联结机制等问题。

关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代表性观点当属日本学者今村奈良臣[1]首次提出的“六次产业”概念,

日本农协综合研究所所长今村奈良臣于1994年首次提出“六次产业”的概念:六次产业=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即6=1+2+3。后来,为了强调产业融合,改为了6=1×2×3。意思是通过传统农业向第二三产业延伸,追求农产品附加值和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并不是三次产业简单相加,而是通过技术创新、要素渗透和模式再造等方式打破产业边界,拓展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功能,实现“1+1+1>3”的融合效果。因此,可以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是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以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任务,是农业产业化的延伸和发展,是农业产业化的高级阶段和升级版[2]-[4]。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比农业产业化更加注重空间拓展和产业链横向拓宽,更加强调挖掘农业的非生产性功能,通过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渗透形成多重产业交叉互动的新产业,跨界融合主导特征显著,产业边界更加模糊,内涵更加丰富[5-6]。

在总体处于金融抑制状态的农业领域,金融支持是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关键动力[7],加强金融支持不仅有利于解决农村“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从而培育能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的新型经营主体,还有利于集合利用资源要素促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构建,推动农业产加销一体化融合发展,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重组供应链。然而,当前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实践中普遍存在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供给不足且结构失衡、资金使用效率低下、金融机构持续服务能力差等问题[8-9],金融支持不足成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短板,极大地制约了农村产业融合的发展进程。为此,201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2017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通知》;2017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发行指引》,要求积极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等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支持作用,为新形势下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但是,现有政策大多从宏观层面为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提供指导,微观层面的针对性和靶向性略显不足。農村产业融合发展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复杂性的工程,涉及到的点多面广,不同类型从业主体在贷款渠道、贷款规模、贷款方式、融资成本及构成等方面千差万别[10],而且即使同一主体在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也各不相同。因此,加快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需要从微观视角深入调查研究,从而提出更加微观具体的行动方案和实践指南。

基于此,本文利用课题组在重庆、四川、湖南和安徽等地所考察的一些经典案例以及所收集到的问卷调查资料,结合相关宏观统计数据,对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现实困境、创新模式等进行归纳总结,并据此提出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建议,以期为相关决策部门和实践部门提供证据支持和政策参考。

二、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基础与困境

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完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稳步增长,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和农业保险取得长足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从无到有,多层次、广覆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推进,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与合作性金融功能互补、相互协作的格局正在形成,农村信用和支付体系建设日益完善,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基础条件不断形成。

对2014年和2016年《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5年和2017年《中国金融统计年鉴》中相关数据进行规纳总结发现,截至2016年年末,全国主要涉农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数、从业人员数和营业网点不断增加,具体如表1所示。

具体来说,金融机构空白乡镇从2009年10月的2 945个减少到1 296个,实现乡镇金融机构和乡镇金融基础服务双覆盖的省份从2009年10月的9个增加到29个。全国1 259个县(市)核准设立村镇银行,已组建村镇银行1 519家(其中64.5%设在中西部地区),县(市)覆盖率达到67.0%;助农取款服务网点达98.000万个,覆盖行政村超过50.000万个,行政村覆盖率超90.0%。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多渠道采取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地区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在县(市)层面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全国累计1.720亿农户已建立信用档案。2007—2016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从6.100万亿元增长到28.200万亿元,年均增速为18.8%。全国支农、支小再贷款余额分别为2 089.000亿元和537.000亿元,扶贫再贷款1 127.000亿元。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51.800亿元增长到417.100亿元,参保农户从4 981.000万户次增长到2.040亿户次,承包农作物从2.300亿亩增加到17.200亿亩,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品种达到五十多个。

尽管如此,由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刚刚起步,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尚处于分散探索与试点阶段,在实践过程中仍面临诸多困境。为了全面掌握当前农村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现状及问题,课题组利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的形式在2018年暑假期间对重庆、四川、湖南、安徽和湖北等省份的相关主体进行了入户调查,共收回有效调查问卷267份(其中专业大户122家、家庭农场6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51家、龙头企业24家、其他服务主体5家),访谈27家涉农金融机构和24位基层政府相关负责人。结合本课题组的调研结果和相关宏观统计数据来看,目前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农业贷款和农户贷款总量不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缺口大

从全国情况看,龙头企业信贷资金需求与银行实际提供的资金缺口一般在30.0%—40.0%,一项关于860家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调查显示龙头企业的贷款满足度约为70.0%[5]。笔者从历年《中国金融年鉴》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整理得到2013—2017年金融机构本外币涉农贷款余额,具体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从宏观统计数据来看,尽管金融机构本外币涉农贷款和农村贷款的余额总体上逐年增长,但涉农贷款余额和农村贷款余额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分别从2013年的27.3%和22.6%下降到了2016年的26.5%和21.6%,而且同比增长率分别从2013年的18.5%和18.9%下降到2016年的7.1%和6.5%。具体细分来看,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和农户贷款余额占比非常小,增长率也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2013—2016年间,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占比一直低于4.0%,增长率也从11.7%下降到4.2%;农户贷款余额占比也仅有6.4%左右,增长率从24.5%下降到15.2%。由此可见,涉农贷款并没有真正由农业部门和农户获得,这与日益增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 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共有31 422.000万农业生产经营人员,20 743.000万农业经营户,其中有398.000万规模农业经营户,204.000万个农业经营单位,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179.000万个,其中,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91.000万个;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达到了280.000万个,其中,经营面积在50.000亩以上的种养大户达356.000万户,各类家庭农场87.700万家(其中经农业部门认定的达41.400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179.400万家,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2.900万家[12]。及其融资需求很不相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资金缺口仍然很大。笔者所在的课题组调查数据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存在资金短缺问题的占78.3%,没有或者只能获得较少贷款的占46.8%,获得的贷款未能满足其资金需求的占75.3%,面临着不同程度的信贷数量配给的占38.6%,認为资金短缺是发展中最大难题的占41.2%。

(二)金融机构中长期大额贷款供给不足,生产经营主体金融需求满足度低

随着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从业主体的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产业链条不断延伸,购买生产资料所需的流动性资金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的需求不断扩大,小额信贷已不能满足从业主体的资金需求。张红宇等[5 ]的研究表明,农业企业80.0%的贷款都是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仅占20.0%,不少龙头企业由于中长期贷款不足而不得不占用流动资金贷款,使得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更加紧张。大多数家庭农场都希望贷款额度从现有的5.000万提高到20.000万以上,其中50.2%以上的家庭农场希望将贷款额度提高到50.000万以上,贷款期限延长至5年以上[11]。笔者从历年《中国金融年鉴》整理出2013—2016年涉农金融机构本外币中长期贷款余额及占比情况,如表3所示。

从表3可以看出,2013—2016年,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主要涉农金融机构本外币中长期贷款的占比都处于40.9%—64.8%之间,整体增长趋势较为缓慢。调查显示,被调查从业主体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大多是3年以内10.000万元以下的短期贷款,占比高达86.5%;77.9%的被调查主体都认为现有短期小额涉农贷款对缓解资金周转困难的作用不大,希望贷款期限延长至5—8年,58.1%的被调查主体希望贷款金额能提高到30.000万元以上。

(三)农村直接融资渠道不畅,农业企业直接融资规模与农业GDP贡献极不相称

从融资渠道来看,农村绝大多数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只能进行间接融资,只有少数规模较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才能直接融资。然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占比非常小,农业企业直接融资规模与农业产值占GDP的比重很不相称。2016年底,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达到了280.000万个,但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仅有12.900万家,占比为4.6%[12]。截至2016年,新三板挂牌涉农企业累计386家,2016年全年共完成股票定向发行101次,但累计融资仅为39.540亿元。2016年涉农企业共发行债券48只,融资344.100亿元,发行涉农资产支持证券2只,融资7.000亿元。2017年全国共有上市公司3 341家,其中农业仅有84家,占比为2.5%;所有84家农业A股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总额仅为4 431.830亿元,比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等13家单个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还低。在2017年上市公司500强中,农业上市公司仅有6家,每家上市公司的总资产和总市值都比较小。调查数据显示,在被调查的24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只有四川通威股份、吉峰农机股份公司和湖北武昌鱼股份公司3家企业在A股上市,其他21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目前都没有上市,只能通过间接融资模式筹集资金。

(四)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力度不足,可持续性有待加强

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成长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扩张的金融需求与其较弱的融资能力之间的矛盾,需要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来加以解决。但调查发现,涉农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创新力度明显不足,金融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结构性失衡愈演愈烈。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产品创新不足,贷款模式传统且简单,大多数被调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都主要采用信用贷款、抵押贷款、联保贷款和担保贷款等贷款形式,其中10.1%的农户获得信用贷款,12.4%的农户获得联保贷款,34.8%的农户获得房屋抵押贷款,18.4%的农户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仅有1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当地农村商业银行获得了农产品商标权抵押贷款,1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了应收账款抵押贷款。截至2016年年末,全国232个农地抵押贷款试点县的贷款余额仅为140亿元,59个农房抵押贷款试点县的贷款余额仅为126亿元。58.1%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表示银行贷款的门槛条件高、程序复杂,贷款难问题仍较严重。46.8%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表示商业银行贷款产品难以满足自身需求。仅有5家农村商业银行负责人表示已经开始尝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创新信贷产品和信贷模式,但同时表示新型涉农信贷产品和信贷模式的推广难度大、风险控制成本高,能否持续创新有待观望。

(五)多部门协同服务机制尚不健全,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效率偏低

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涉及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多个相关主体。调研发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目前尚处于单打独斗各自为战的局面,尚未建立完善的多部门协同服务机制,65.2%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着“信用贷款难、抵押贷款慢”的问题,具体情况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一方面,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引导不足,仅有4家金融机构得到了政府的政策支持和优惠政策,金融机构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缺乏具有针对性、靶向性的具体操作指南或行动方案,15家金融机构目前在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过程中仍实行农业经营主体主动申请、银行审批的被动模式发放抵押贷款。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与合作,实践中存在明显的错位、缺位和叠加并存现象,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效率偏低。仅有10家农户获得了政府的财政资金补贴,仅有4.0%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表示所获得的贷款支持能满足资金需求,18.4%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没有获得任何贷款支持。另一方面,银行类金融机构与农业保险公司、农业担保公司、信用评级机构、抵押物评估与处置机构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之间缺乏有机联系,银行发放贷款面临信用征集、抵押物评估处置等诸多难题。目前仅有3家农村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但仅有两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农业保险保单获得了信用贷款;有两家村镇银行与抵押物评估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农户申请贷款所提供的抵押物由合作机构进行评估,如果农户贷款违约则由合作机构负责处置抵押物并按合作协议偿还银行贷款;有1家村镇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合作担保公司为农户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农户与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有两家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农村商业银行向入社的会员集体授信,合作社统一负责发放贷款和偿还贷款。

三、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模式选择与创新

(一)政银保多位一体模式

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金融機构、社会组织以及农村产业融合从业主体的作用和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因势利导选择最优的金融服务模式以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针对当前面临的现实困境,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重要模式。

以政府、银行、保险以及其他相关社会机构为核心主体的政银保多位一体模式有助于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服务机制,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从业主体提供全方位、系统性的金融支持,提高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效率,有助于促使各参与主体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上密切合作从而获得合作的溢出效应,可以获得产业交叉融合的红利从而实现范围经济。该模式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分散和化解信贷风险,在实践过程中既可以是政府部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社会机构等多方共同参与,也可以是以商业银行为核心,金融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其他组织予以协助的形式。该模式一方面需要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充分发挥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具有一定的财政实力,需要政府出资建立担保基金或提供补贴。

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农林牧渔局联合三水信用社、人保财险三水支公司推出的惠农产品为例,其基本运行机制如图2所示。

具体来看,由三水区政府投入1 000.000万元成立担保基金,专门为农户、农业企业等农村产业融合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担保基金由区政银保办公室在三水信用社开设专户管理,同时接受证监局监督。在担保基金的支持下,农户提供承包合同、身份证和结婚证等材料即可向三水信用社申请无抵押贷款,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70.000万元,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三水信用社接到贷款申请以后,下派信贷员下乡实地调查,逐层向镇(街)信用社、政银保办公室审批,通过审批的贷款申请一般能在两周以内获得贷款。在实践过程中,三水信用社采用“政银保一卡通”业务模式,不对贷款申请者提供现金,而是一个信用透支额,在一定时期内,申请人可以灵活随借随还,只针对透支部分计算利息。保险公司为各类产业融合主体提供生产经营保险,同时也为农户信用贷款提供保险,当贷款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三水信用社和政府担保基金按照合同约定比例分摊损失。保险合同设定免赔率和最高赔付限额,单笔赔付免赔额为贷款金额的20.0%,最高赔付金额为年度保险保费总额的150.0%。当贷款本金发生损失时,免赔部分由合作社承担;超过免赔额在保险公司年度赔付总额以内的,合作保险公司承担剩余损失;损失超过保险公司年度赔付总额的,超额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20.0%,政银保担保基金承担80.0%。

(二)内部信用合作模式

为了有效解决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一些生产经营规模小、无有效抵押物的经营主体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合作金融理念开展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模式,依靠成员之间的合作资金聚沙成塔调剂余缺。该模式是在成员内部之间信息对称的前提下,所有成员共同出资、互助使用,将金融机构的一对多运行模式转变成多对多的合作模式,能够低成本、便利化地为从业主体提供融资服务,有助于从业主体获得方便、灵活、高效、快捷的融资支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融资需求。内部成员之间相互熟悉、信息对称,又通过血缘、亲缘、地缘、业缘关系约束道德风险,有效地解决了正规金融机构无法避免的信息成本和借款人道德风险问题,以草根金融的形式实现对正规金融的替代和补充。该模式的实施需要良好的农村社区信用环境和一个内部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本村或邻村信息对称的熟人社会。

以安徽省级示范社金寨县全军乡剑毫茶叶专业合作社的“股金+合作资金”信用合作模式为例,其运行机理如图3所示。具体来看,信用合作资金以入股社员缴纳的股金为主,以社员零散存放合作资金、合作社提取的公积金、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为辅。由全村和邻村的218户专业大户发起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以现金的形式自愿参与信用合作,单个社员的入股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最高不超过入股资金总额的5.0%,入股后由合作社发放股金证。剑毫茶叶专业合作社共有26户社员参与入股,共缴纳入股资金169.000万元。社员平时的闲散资金可以作为合作资金存放到合作社,单笔存放最高额度不高于合作社入股资金总额的4.0%,合作社出具合作资金存放凭证,合作社按照3.6%利率向入股社员支付股金存放利息。

合作社按照“小额、分散、短期”的投放原则,采用“以信誉担保为主、经济担保为辅”的方式为社员、各农业产业主体分散发放贷款,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贷款利率为年息12.0%,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在社员还款困难时可以延期1次。成员借款只需经过借款申请、受理、调查、审批和发放几个环节,一般在1天内即可完成。贷款担保采用合作社内部成员互保、联保、农村房屋权证担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和信誉担保等多种形式。借用资金的入股成员按照约定的方式归还资金本金和使用费。每年年终时,合作社根据年度运行情况进行股权分红。

(三)产业链金融模式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最大的特征就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不断向上下游延伸,将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生产及加工、农产品储藏与运输、农产品销售等多个环节集于一体,形成独特的农业产业链。产业链金融是推进农业产业链整合和价值链提升的重要金融支持模式,正好契合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特点和发展趋势[13]。农业产业链金融是指商业银行以农业产业链的核心从业主体为依托和支撑,利用农业企业的信用为农户的信用増级,将单个主体的不可控风险转变为供应链整体的可控风险,针对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设计个性化、标准化、综合性的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以满足农业产业链上各环节各主体融资需求的一种系统性金融服务模式。农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相互依存,同一层级的不同企业之间相似性非常高,金融机构可以根据特征制定标准化、综合性金融服务方案,实施批量化处理以节约经营成本。该模式必须以良好的信用环境为基础,依托产业链中具有一定的市场地位和话语权的核心企业,主要为本村或邻村从事同一产业或关联产业的农户提供金融服务。

以湖南省沅陵县凉水井镇王家岭养鸡专业合作社为核心的“专业合作社+农户+农业企业+金融机构”的融资模式为例,其运行机理和操作步骤如图4所示。

该合作社于2014年成立资金互助部,共吸收入股资金400.000万元,其中合作社占股60.0%,社员占股40.0%。合作社将部分股金作为保证金存入当地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按照1∶10放大授信额度,当信用合作资金不够内部借贷时,社员按照“以产定贷”的方式提出申请,资金使用评议小组审查通过后向银行出具担保函,贷款到期后由合作社负责统一偿还。合作社借助内部交易信息数据库对社员进行信用评级,一级、二级、三级信用户最高贷款额分别为10.000万元、5.000万元、2.000万元。合作社、农户、政府按照4∶3∶3承担保费购买农业保险,为互助资金建立风险保障。当社员出现资金困难时可以向合作社申请贷款,合作社资金互助部实行“以产定贷”的互助方式,按照蛋鸡养殖户社员10.000元/只鸡、蔬菜种植户社员5 000.000元/亩的标准提出资金互助申请,具体发放额度参照社员信用等级,由合作社管理人员、资金互助部工作人员和社员代表组成的资金使用评议小组审查决定,以现金、实物折抵两种方式记入社员账户。为了保证互助资金的安全,合作社对每个社员的单次贷款金额、期限、年利率等都做了严格的规定。互助资金到期后,由合作社从统一销售社员生产的蛋鸡、肉鸡、蔬菜的货款中直接抵扣并统一还款,对确实有困难的社员给予一定的延展期。每年年底,合作社先从盈余中提取20.0%的风险准备金,剩下盈余对社员按股分红。这种产业链金融模式实质是一种“产业依托、社员合作、结构稳定、资金互助”的“产业合作+信用合作”融资模式,有效地解决了农户融资难和银行信贷资金安全问题,实现了合作社、农户和银行的多方共赢。

(四)政策性产业基金模式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对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民增收等多个方面都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而且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当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需要政府的引导和大力支持。财政资金是政府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最有效手段,但仅靠政府财政资金难以满足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巨大的资金需求,急需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参与和补充以拓宽经营主体的直接融资渠道。政策性发展基金模式为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提供了切入口。由政府财政或政策性银行主导,吸引商业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共同成立政策性农村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低息长期贷款等形式直接为农村主体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农产品加工业、休閑观光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的快速发展。政策性产业基金在为农村主体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可以获得股权分红、利息收入,实现自身的保值增值。政策性产业基金获利以后,少部分的利润作为回报归财政或政策性银行所有,大部分利润让渡给商业资本和社会资本,保护其正常利益,增强他们参与积极性和服务持续性。

以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为例,其运行机制如图5所示。

2012年12月17日,由国务院批复,财政部联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每家单位出资10.000亿元发起成立了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总规模40.000亿元,存续期15年。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通过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和中国光大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以投贷结合的方式撬动约700.000亿元的信贷资金,发挥了财政“引子”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效应,引导社会金融资本向农村农业领域流动,投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农村服务业,有效地扩宽了农村从业主体的融资渠道。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自成立以来,总体运营顺利,首年便实现盈利,截至2013年年底已投资9个项目,总投资额为14.470亿元,2013年和2014年分别实现净利润0.092亿元和0.388亿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为100.1%和102.4%,基金净资产2014年年末已达到40.500亿元,初步实现了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严格把控项目遴选,筛选比例近60∶1,主要投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涉及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资和农机5大门类。这种模式充分发挥了政府“有形的手”的作用,将资金投向和产业发展战略有机结合,有效克服了利润导向和风险规避背景下商业性金融支持农业不足的问题,以政府的公益性和公共性弥补了市场失灵,有效提高了农村从业主体的资金可得性。

综合来看,以上四种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创新模式都具有各自的实施条件、适用范围和比较优势。全国各地在具体实践中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最适宜的创新模式。政府财政实力相对雄厚、农村金融体系较健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可以选择政银保多位一体模式,充分发挥政府财政对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引导和支持,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便捷的中长期大额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良好、农村内部信用环境较好的地区可以选择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模式和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为核心的产业链金融模式,为普通农户和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短期小额贷款。地区农业经济发展快、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较充裕的地区,可以在政府引导下选择政策性产业基金模式,利用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和商业资本为农业龙头企业等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支持。

四、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协同

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不仅需要根据现实困境选择科学的支持模式,更需要加强各政策的整合和协同,以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针对当前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基础和实践中的现实困境,笔者认为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改进。

(一)强化政府引导作用,建立健全财政金融协同服务机制

一是加快建立农村产业融合主体的引导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于当地政府和老百姓高度认可的融合主体,及时总结和提炼其成功的经验,加强宣传推介和培训推广,发挥正向的典型示范作用;同时成立产业扶持基金和风险补偿基金,加大从业主体财政资金补贴力度和补贴范围,支持和引导更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这些方面发展。二是积极探索建立国家支持政策和从业主体经营效益的共享机制。将财政补贴资金量化给农民后以入股方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让农民成为股东获得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更多收益。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为基础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形成更加紧密和更加稳定的新型组织联盟,共享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效益。三是强化各级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引导和鼓励。综合运用定向降准、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增加金融机构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资金来源。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建立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体系,引导各担保机构秉承保本微利经营原则调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从业主体提供有效的贷款担保服务。四是政府引导营造有利于农村金融发展的外部生态环境。由农业部门联合金融部门、社会机构认定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主体,建立从业主体名录并实施分类管理。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征集评价,推进信用区域创建,加强信息共享与应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为金融机构信贷提供参考。

(二)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满足多样化金融需求

一是加快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创新。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强化政策性功能定位、安排政策性支农资金的同时,在年度总资金中确定一定比例用于设立专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根据产业融合发展从业主体的特征,开发设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农村电商经营贷款、原料收购贷款、休闲农业经营户贷款、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农民工还乡创业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农户联保小额贷款、大学生农村创业贷款、农村社团家庭财产担保贷款、龙头企业担保贷款、农村小微企业联保贷款、商品融资贷款、农村企业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农机抵押贷款等多种贷款形式。以供应链核心企业为中心,探索开发公司+银行+政府+科技、农业协会+农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户、农业生产园区+农民合作社、农民专合组织+农户、特色产业+经营农户等多种新型贷款。二是加快农村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创新,提高金融服务覆盖范围。大型银行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按照战略事业部模式建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小微专业支行或小微业务部,专门负责相关业务的深度开发。支持中小型银行优化网点渠道建设,下沉服务重心,强化农村社区零售金融服务,在新型农村社区或居民集中居住区布设ATM、POS和EPOS等自动终端服务设施,为农民提供查询、转账、汇款、小额提现和网上缴费等基礎服务。积极开展金融管理服务、贷款手续办理、财务规划制定、产业链整体包装服务、融资计划设计等多项金融咨询和经营辅导服务。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创设网络终端普惠金融服务,开设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绿色通道,提供跨地域电话支付结算、视频转账等新型服务,促进金融科技和农村金融规范发展。

(三)完善农村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促进银证保多元合力

一是完善农村资本市场建设,提高从业主体直接融资比重。加速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土地、房屋和山林等农村资产通过出租、抵押、合作或者入股等方式实现农村资产资本化或证券化。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和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吸引风险投资、发行企业债券和私募债券。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领域引入PPP融资模式,强化社会资本的参与和支持。完善农村融资租赁市场,将工厂化农业生产设施、农产品加工仓储、农产品冷链运输设施、餐饮住宿设施设备和直销门店等纳入融资租赁范围。积极探索发展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不断创新农产品期货种类,鼓励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从业主体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实现套期保值。二是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通过采用涉农保险收入免税、减税、补贴等多种方式鼓励保险公司开展涉农保险;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建立以财政支持为主导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扩大价格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试点范围,通过研发投入支持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的新型保险产品。积极推进调控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在风险可控和法律允许范围内适当简化涉农保险流程,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和从业主体的投保理赔成本。积极探索建立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的互动机制,商业银行可以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扩展涉农保险保单质押的范围和品种,保险公司也可为商业银行提供涉农信贷资金保险。三是建立各类金融机构间的协同服务机制。探索建立主办行制度,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机构、保险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同业的合作,为农村產业融合发展从业主体提供全方位便捷式金融服务,降低从业主体金融服务获取成本。

(四)加强项目资金流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精准性

一是提高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指出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从业主体的补贴标准、先后顺序及其相应的条件,明确资金的使用流程和使用范围。利用“互联网+”技术与理念,高标准建立省级统一的集报备备案、公开公示、预警监管、信息共享、政策宣传、统一分析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平台。由省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员统一“发货”,并电话通知各从业主体提醒“收货”,各区县相关人员负责具体的资金“派送”,各从业主体“验货”后在平台上点击“确认收货”。如果资金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达到相关从业主体手中,系统将自动发出风险预警提醒。系统上设置匿名举报窗口,任何普通农户和从业主体都可以在系统上匿名举报挪用、乱用资金等不正之风和基层官员贪污受贿行为,从源头抓专项资金的扶持效率。二是加强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追踪调查和管理。制定针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贷款的管理办法,明确责任要求。规范专项贷款资金的监管流程、明确主管部门和业务经理的监管职责、监督检查的方式和程序;明确贷款追踪调查的主要内容、调查报告撰写及上报程序;业务经理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绩效考核办法以及相应的奖惩办法,使专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分工明确。加强业务经理和主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特别是贷后调查的分析判断能力。强化业务经理的职责意识,要求业务经理经常主动与从业主体保持联系,经常到从业主体的生产基地和家中走访考察,了解从业主体发展动态和财务变化情况,评估从业主体的还贷能力,掌握从业主体贷款资金的使用去向,并与贷款合同中的相关栏目进行对比,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相关解决办法,协助主管领导处理和催收贷款。

参考文献:

[1] 今村奈良臣. 把第六次产业的创造作为21世纪农业新型产业[J]. 月刊地域制作,1996,(1):1-6.

[2] 姜长云.日本的“六次产业化”与我国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J]. 农业经济与管理,2015,(3):5-10.

[3] 国家发改委宏观院,农经司课题组. 推进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问题研究[J]. 经济研究参考,2016,(4):3-28.

[4] 苏毅清,游玉婷,王志刚.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理论探讨、现状分析与对策建议[J]. 中国软科学,2016,(8):17-28.

[5] 张红宇,等. 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问题研究[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6.

[6] 王乐君,寇广增. 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思考[J]. 农业经济问题,2017,(6):82-89.

[7] 张红宇. 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问题研究[J]. 新金融评论,2015,(6):148-160.

[8] 罗晓. 中部区域农村金融创新与农业产业融合发展路径实证研究[J]. 湖北农业科学,2014,(24):6183-6187.

[9] 汪思冰. 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问题研究——以苏州为例[J]. 商业经济研究,2017,(23):174-176.

[10] 王吉鹏,肖琴,李建平.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成因及对策[J]. 农业经济问题,2018,(2):71-78.

[11] 马天禄.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思考[N]. 金融时报,2014-06-09.

[12] 余瑶.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达280万个[N]. 农民日报,2017-03-08.

[13] 吴刘杰. 推进农业产业链金融的思考与建议[J]. 武汉金融,2017,(2):72-73.

(责任编辑:巴红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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