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资源综合利用视域下的使用权配置研究

2019-05-17 10:12程博翟云岭
财经问题研究 2019年3期

程博 翟云岭

摘 要:海域资源配置逻辑产生于产权理论。传统的单一权利模式不适应海域资源综合利用的需要,分层确权模式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框架下充分考虑到立体用海的特点,是对中国现有海域管理制度的突破,但仍面临无法解决科学配置海域资源的实践难题。按照海域功能确权模式来分配海域资源,改变了简单地依据空间分层来确权的思路,让海域空间从属海域资源经济价值实现过程,即依据实现海域某一项经济价值的需要,确定该项海域使用权涉及的海域空间范围,有助于实现海域资源最优配置。

关键词:海域资源配置;海域资源综合利用;海域使用权;功能确权

中图分类号:F124.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9)03-0043-07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将建设海洋强国确定为中国海洋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系统阐述了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重要地位、努力方向和实现路径。要实现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一个重要方面是“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着力推动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海洋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离不开海域资源的综合利用。随着经济发展对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世界各国的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拓展出新领域。除传统的海洋渔业、航运、晒盐、油气矿产资源开采工业和海水增养殖业等之外,海底隧道、海底光缆、人工岛礁、海洋娱乐和旅游业等一系列海洋新兴产业都已经在国民经济中崭露头角。这些不同类型用海活动之间的组合,有些会相互制约,有些会兼容并存,还有一些会相互促进。海域资源综合利用需要针对同一海域设计不同功能用途的组合。成功的综合利用安排可以实现同一海域上多种经济活动和多功能同时并存,各用海项目在开发利用时不仅不会互相干扰,还会发挥海域使用的综合效益,最终实现海域资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海域使用权是实现海域资源综合利用的基本前提。为了促进海域经济的发展,《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确定了国家对海域的所有权,并规定了相关使用权的转让和出租等要求,实行有偿使用。海域所有权是其流转权的“母权”所在,国家在此基础上允许使用权转让。使用海域的主体可以通过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取得海域使用权,进而通过开发和利用海域资源获益。那么,如何有效规划和配置海域使用权以实现海域资源综合利用?这成为海域资源配置领域所面临的核心问题。

海域资源使用权的有效规划和配置,理论层面的原点是海域资源的公共资源或公共物品属性。国外主要基于公地悲剧理论、反公地悲剧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以及产权理论等领域,探索优化此类公共资源管理和配置的方法和路径。其一,基于公地悲剧理论和反公地悲剧理论的研究。哈丁在深入分析公共牧场、公海资源和国家公园等资源枯竭及环境污染等问题产生的原因后,最早将“公地悲剧”概念引入公共资源管理中,并提出“如果某种资源的产权界定不清,最终可能导致其资源被滥用”的论断。在哈丁及其追随者看来,自然资源的共有性质是自然资源利用问题的根源,由于众多人参与有利可图的自然资源利用过程,必然导致悲剧性结局。因此,由于缺乏明确的产权界定,共有财产资源的过度利用和滥用不可避免,最终导致市场失灵。关于如何进行共有财产资源配置,哈丁主张采取明确界定产权和政府直接管制的方式。Heller[1]认为,公地悲剧理论只关注到公共资源的过度利用,而忽略了公共资源利用不充分的情形,并提出了如果产权权属不清晰将会导致资源闲置或浪费及利用不足,即反公地悲剧理论。其二,基于公共物品理论的研究。Samuelson[2]发现,公共物品具有消费非竞争性这一重要特性。奥斯特罗姆将海域资源界定为准公共物品,并细分了海域资源的经济属性。其三,基于外部性理论的研究。正外部性虽然可以增加他人福利,但对公共资源本身价值的增值体现不出同等的经济贡献;负外部性减少了他人福利,却无需付出相应的经济代价。两种外部性在不同程度上都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完全依赖市场手段是无法避免外部性对资源配置效率带来的消极影响。因此,部分学者提出采用政府干预和设置交易许可审批等方式解决,在此基础上研究如何降低外部性对海域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其四,基于产权理论的研究。产权理论对海域的利用和管理以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均具有重要意义。科斯定理是产权理论界的重要代表,理论创始人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当各方能够无成本的讨价还价并对大家有利时,无论产权如何界定,最终将是有效率的”。科斯认为,当交易成本为零时,不管最初的权利如何分配,只要允许自由交易,有关各方总可以达成一种协议,让每个人的情況都变得更好,实现社会总收益最大化;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中,权利的初始安排将影响到资源的最终配置。科斯发现,市场运行、制度使用、制度安排以及制度安排的变更都是有成本的,都要受到交易费用的影响。波斯纳[3]指出,必须建立排他、可转让、明确界定和有效实施的海域资源产权制度。North和Thomas[4]发现,由于私权能给人们带来明确的回报,所以会产生正向激励,而公共产权制度无法达到这一效果。综合上述研究,通过明确海域资源的产权属性,有助于借助市场行为有效降低负外部性对海域资源配置的不利影响。此外,可以借鉴Ostrom[5]的自主治理观点,尝试市场配置或政府配置之外的第三种公共资源配置模式。

目前国内关于海域使用权配置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海域使用及管理制度、海域使用权制度、海域空间资源使用权、海域资源二级市场所有权转让、海域使用权流转、海域分层确权利用等方面,以海域资源使用的宏观战略层面为主,对海域资源微观配置层面的研究则较为分散,主要围绕可持续发展理论、产业经济学理论、资源与环境理论框架进行研究。其中海域资源配置方式是研究的主要方向,关注重点仍停留在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上;研究角度主要以服务政府履行管理职能为出发点,特别强调海域使用权收益的重要性。在已有文献中,李永祺和鹿守本[6]系统论述了中国海域使用管理的基本问题。尹田[7]较为全面地分析了海域物权的性质、基本理论体系和主要实践等问题。陈兴华[8]提出了中国海洋资源产权体系的构建思路。韩立民和陈艳[9]指出,中国海域资源属于共有财产资源,只有明确界定海域资源产权并建立海域使用权流转机制,才能实现海域所有权与海域使用权的有效分离以及海域资源产权市场的形成。王淼和高伟[10]概括了海洋空间资源的产权特征,提出了海域分层确权多层次利用的理论和实践构想,指出实施确权制度所需要的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并以静态测度模型和动态测度模型对两种确权制度和产权制度变革与否进行分析。

本文基于产权理论尝试解决海域资源配置的公地悲剧和外部性等问题,在海域资源综合利用视域下以确权为突破口研究如何优化中国海域使用权配置。相较于单一权利模式和分层确权模式,按照海域功能确权模式让海域空间从属海域资源经济价值实现过程,即依据实现海域某一项经济价值的需要,确定该项海域使用权涉及的海域空间范围,有助于实现海域资源最优配置。

二、海域使用權的产权特征

Coase[11]认为,当交易成本很小或不存在时,只要确定产权,则无论产权界定给谁,市场均衡都能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即当再谈判和商议对双方不产生成本时,经济的外部性或由其产生的无效率便可以消除。科斯定理延伸了制度安排会受到交易费用的影响,对现实经济中如何配置产权决策有重要指导作用。在产权经济学框架下,市场机制的运行不再是在黑箱中无成本的有序运行,而是存在制度设计、使用和变革等带来的一系列交易费用,此时产权配置对于经济效率至关重要。

产权是由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组成的一组权利束,所有权是其中最本质的关系,其他产权都由其衍生出来。产权反映了经济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界定各经济主体权、责、利内容及边界的范畴,实质是人们之间的权、责、利关系[12]。产权的属性主要体现在其具有经济实体性、可分离性和产权流动的独立性,并且产权具有激励、约束、资源配置与协调等职能。正如菲鲁博腾所说:“产权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产权分配格局具体规定了人们那些与物相关的行为规范,每个人在与他人的相互交往中都必须遵守这些规范,或者必须承担不遵守这些规范的成本。因此,社会中通行的产权制度便可以被描述为界定每个个人在稀缺资源利用方面的地位和一组经济和社会关系”。产权制度可以实现其相对应的法权形式,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和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按照上述观点,产权亦存在基于物的利用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对“产权”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应注意两点:一是产权应视为人对物的权利,即经济性质的权利,以及发生在人们利用资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和社会性质的关系;二是产权的本质不是人对物的权利,而是在利用资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是产权的本质。

自哈丁提出公地悲剧问题后,经济学家对公共资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如何治理进行了研究,并给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解决公地悲剧问题已成为经济学家共同的目标。海洋在过去被认为是完全开放的公共空间,产权没有存在的余地。但近几十年实践证明,海洋不幸成为了公地悲剧的一个现实标本。世界各国海域产权制度仍然处于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

自哈丁提出公地悲剧问题后,许多经济学家对公共资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如何治理进行了研究,并先后给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解决公地悲剧问题已成为经济学家们共同的目标。海洋在过去被认为是完全开放的公共空间,产权没有存在的余地。但人类近几十年实践证明,海洋不幸成为了产权经济学中著名的公地悲剧的一个现实标本。时至今日,世界各国海域产权制度仍然处于从无到有、不断完善过程中。

海域产权同样是一系列权利束的集合。按照科斯定理的逻辑,首先需要清晰界定海域产权。产权清晰对海域资源配置至关重要,这使得其提供方和需求方在市场上各取所需,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福利水平最大化,最终实现市场效率。若产权主体无法对海域资源进行转让或处置,就不能通过市场机制将资源配置在善用者手中,从而降低配置效率。因此,当海域产权属于无主产权或界定不清时,海域产权的市场交易便会受阻,有更高支付意愿或使用需求的买者无法得到海域资源,并创造更高的价值,或者给社会带来更高的收益,这都阻碍了整个社会实现有效的帕累托改进。

海域“私权化”的根本动因有两个:一是赋予私人主体对一定范围海域排他性支配权利,使其可以从对该海域付出的劳动和投入中获得应有的回报;二是界定私人主体可以从事排他性支配活动的范围,平衡不同私人主体的利益以及私人主体与社会整体的利益。海洋开发利用属于高投入、高风险的经济活动,如果没有海域使用权这一基本权利的保护,海洋经济活动会受到极大抑制。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又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当海洋资源的经济价值不断被人发现,人们竞相通过海域使用获取利益的时候,冲突和矛盾不可避免,甚至还会出现资源浪费和环境生态破坏等负面结果。这就需要法律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恰当地分配权利,并对私人权利加以限制,使社会公共利益得以维护。中国立法机关开创性地把海域物权纳入物权法体系,在海域国家所有权的基础上建立海域使用权制度,正是适应现代海洋经济发展的需要。但这一制度在法律政策层面和理论层面都面临着诸多挑战[13-14]。

如果使用海域和使用土地一样具有高度排他性,那么海域使用权配置可以采取类似于按照地块划分配置土地使用权的办法,对海域进行平面划界分块,一宗海域只有一个海域使用权。但在海域资源综合利用的情况下,一宗海域的多种功能用途并存,也会有多个海域使用者要求获得平等的法律权利。立法者和执法机关需要解决在海域存在多种功能用途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哪种功能用途、哪些用海主体排他性财产权利的问题,这反映出配置海域使用权的特殊之处。只有实现海域使用权的有效配置,才能有效开发使用海域资源,错误的配置方式会妨碍海域资源综合利用优势的发挥。如果法律只肯定单一的功能用途,其他功能用途的经济价值就不会被发掘。如果法律权利在不同用海主体之间配置不当,在海域实际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矛盾和冲突,极大地增加海域开发利用活动的交易成本[15]。

产权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学者们基于不同角度对其内涵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一般认为,产权是主体对客体的经济性权利的反映,包括对财产的所有、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等权能,其他具备排他性、有限性和可转让性的权利亦可囊括其中。尽管《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海域使用权用益物权的性质,但学者们对于海域使用权性质的争论仍未停止。然而,学界关于海域使用权基本权能的理解已形成共识,通常认为海域使用权具有排他性、限制性和可转让性等基本特征,这些特征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找到直接依据。其一,海域使用权的排他性。该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海域使用权是排他性用海活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人不得非法侵犯,第四十四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救济方式,上述规定表明海域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其二,海域使用权的限制性。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是对海域使用权排他性的限制,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对他人无妨害用海活动不得阻挠,第二十五条按照用途对各类海域使用权存续期限的上限作了规定,这也是对海域使用权时间的限制。其三,海域使用权的可转让性。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海域使用权三种转让方式,海域使用权转让已不存在法律障碍。综上所述,海域使用权具有财产属性,符合产权的基本特征,无论其法律性质如何界定,在经济学视角下,其为产权应无异议。

产权经济学已经证明,产权制度和经济效率存在直接关系。当海域产权被明确界定后,交易主体会考虑存在的所有成本,作出利益最大化决策来最大程度地优化资源配置。可以说,进行海域产权界定是海域资源有效配置的前提和基础。

三、关于海域使用权两种配置模式的批评性讨论

(一)海域使用权单一权利模式和分层确权模式

海域使用权单一权利模式,顾名思义就是和土地使用权类似,根据平面四至坐标对海域进行区块划分,划界后一宗海域的排他性使用权完全由一个法律主体享有,不允许存在第二个权利。虽然海域在客观上有明确的空间立体特征,但《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域空间的立体利用并没有作出回应。由于历史局限性和认识方面的不足,中国现行的海域使用管理基本都是以单一海域的水平面积为依据,基本不考虑海域资源分布的立体性和海域天然具有的层次性,单一权利模式是当前中国海域管理部门沿袭默认的海域使用权配置模式。从自然法理角度而言,类似于土地所有权,海域所有权的空间范围上至天空下至地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设置了海域使用权,若此时没有法律专门规定、而当事人也没有对此有具体约定,海域使用人可使用的空间范围与所有人需要保持一致[16]。因此,对某一特定海域的使用应包括对其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的使用,但其仅限于海域空间资源,而不延伸至这一空间中所含的生物资源和矿产资源等[17]。若其他人在被设定海域使用权的同一宗海域上从事具有排他性的经济活动,都应该取得海域使用权人的同意。

在研究海域产权问题时,因海域的立体空间特征,除了纵向划分,根据海域水平面积给定一宗确定的海域,产权主体可再次将这片海域进行横向划分,每个划分区域又可以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海域使用权。这就是国内很多学者主张的区分海域使用权理论或分层确权理论。有学者根据海域资源的空间性,提出了对海域资源从纵向和横向进行划分设立海域使用权;还有学者分析了海域分层利用和确权的可行性,并对分层原则、如何分层和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还有学者指出:“可以分别界定水面使用权、水体使用权、海床使用权和海底使用权,除此之外,有的用海行为可能涉及到两种或多种海域资源,因而还要确立综合使用权”。分层确权理论可以进一步从权利主体、客体和时效三个方面进行理解。从海域使用权的主体来看,分层确权一方面将某一特定海域不同层次的海域使用权分别确权给不同的组织或个人;另一方面意味着一个用海主体如果对不同层次或范围的海域资源批准不同的建设项目,需要首先取得其在不同层次海域的使用权。从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来看,通常是以经纬度和四至坐标确定一定面积的海域作为海域使用权的客体,而分层确权后海域使用权客体是通过三维立体空间进行界定的,即通过经纬度、垂直深度和八至坐标来确定某一层次的海域空间。从海域使用权的时效来看,《海域使用管理法》就不同的用海项目规定了不同的权利期限,因而分层确权后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的海域使用权的权利存续期间也不同。但在实践时,基于统一进行管理及确权,最优决策是确定不同层次海域使用权的期限,那么不同性质和不同层次用海项目的权利可以同时获得,同时消失。分层确权模式在《物权法》的框架下充分考虑到了立体用海的特点,是对现有海域管理制度的突破,这种模式在理论层面比较容易理解,与《物权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也比较容易协调。

(二)对海域使用权两种配置模式的批评

单一权利模式简单明了,易于管理,但这一模式存在较大弊端,主要在于这一模式导致海域资源综合利用难以实现。这是因为在社会高度分工的条件下,单个主体并不具备同时开发多种海洋资源的能力。若对其中一独立的海域范围在产权的权利束中只确定一项权利,剩余的部分权利会造成一定的闲置,而由于这些权利没有被界定清楚,涉入进行开发使用会引起产权纠纷。例如,假设M海域有两种可以同时开发的经济资源X和Y,在社会分工发达的条件下,公司A和B分别从事着两种资源的开发可以实现最有效的社会产值分别为200和100。现公司A基于资源X申请海域使用权,显然国家能够征收的海域使用费只能依据资源X的评估价值,否则公司A就会放弃申请。如果国家把该海域的使用权完全授予给公司A,公司B就不能从事资源Y的开发。这样的结果就是国家资源收费和社会产出都没有实现最大化。如果最先提出海域使用权申请的是公司B并且也获得审批,国家资源收费和社会产出的损失就更大。根据科斯定理,公司B或A都有可能和先获得海域使用权的一方谈判,获得允许去开发资源Y或X,但这一结果却是以损失社会公平(获得海域使用权的一方获得了额外收益)和增加交易成本(谈判成本以及谈判失败的成本)为代价。

对海域资源产权进行横向划分来分配相关权利束的模式,在实践中会面临以下问题:其一,很少有哪种用海活动可以严格局限在一个特定的分层空间内进行,如大多数用海活动都必须经由海面进入,很难想象在中间水体的活动不需要海面和海底的辅助支持。当然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主张相邻权或在其他分层海域中设立类似于地役权的办法来解决,但一些分层权利从开始设立就显得先天不足。其二,依据空间分层来分配海域使用权,没有考虑在同一分层空间中两种不同性质的用海活动并存的情况。随着对海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不断提高,会出现更多的用海形式,即使在同一分层空间也可能有不同主体分别从事不同类型的用海活动,这些活动并不相互排斥,如海水养殖和海上娱乐观光。分层确权的目标是充分发挥海域空间各类经济资源的价值,实现最大的產出,但它却不能解决同一分层空间内不同用海活动的冲突问题,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这一目标的实现。

总之,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环境资源压力日益严峻,综合开发海域资源是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能够有效遏制未来资源短缺。科学的海域使用权配置需着眼于海域经济的价值实现。国家允许海域使用权流转的同时,应建立可以保证海域资源更新的立体综合经济补偿机制,避免简单、廉价地把海域使用权授予单一权利主体,如此才能逐步遏制低价甚至无偿买卖海域权、盲目占有海域使用权却将其闲置等无效率操作,达到海域资源的立体综合配置和开发使用的最优效率。

四、按照海域功能用途确权:基于产权经济学的新视角

(一)基本构想

海域使用权与一般用益物权有着很大的不同[18]。一般来说,用益物权人对不动产在物理空间上具有所有权和收益权,但拥有海域使用权却不是以物理占有为基础进行开发利用并获取收益,而是对特定海域进行各种利用,因而在性质上是对资源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正是因为海域使用权的这一特点,在海域资源综合利用过程中,海域使用权的配置应当以海域功能用途为核心,根据海域功能用途的不同进行归类划分,其基本原则是“一类功能用途、一项权利”。与分层确权模式相比,按照功能用途分别确权不是通过简单的空间区域划分来界定权利的范围,而是立足于特定海域某一项独立的经济价值。分层确权模式假定海域某一项经济价值依附于一个相对固定的海域物理空间,按照功能用途确权的模式改变了海域的经济价值和海域物理空间的逻辑关系,让海域空间从属海域资源经济价值实现过程,即依据实现海域某一项经济价值的需要,确定该项海域使用权涉及的海域空间范围。

(二)按照功能用途确权解决了分层确权模式面临的现实难题

以上文M海域为例,按照分层确权模式,相关海域使用权可以表述为:公司A拥有M海域空间层L1的海域使用权,其用途为开发资源X,依据该权利A有权排除他人对空间层L1的使用,或者为公司B拥有M海域空间层L2的海域使用权,其用途为开发资源Y,依据该权利B有权排除他人对空间层L2的使用。如果资源X和Y的开发利用各自严格地局限在L1和L2这两个空间层实现,上述权利分配就不会产生问题。但现实情况可能并非如此,公司A和B都会经常进入对方的空间,在海洋环境下,判断两家公司的活动是否越界、越界程度并非易事,由此更容易引发纠纷。如果按照功能用途来分配權利,相关海域使用权为:公司A拥有M海域使用权,其有权对资源X进行开发利用并排除他人干涉,其行使权利活动范围主要集中在空间层L1,根据资源X的性质,也需要在空间层L2从事活动。这样公司A可以各自独立自主地实施资源X的开发利用,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如果换成资源X、Y都集中在空间层L1或L2的情况,仍然可以按照“一类用途、一项权利”的办法来分配海域使用权。虽然表面上会出现公司A和B拥有同一片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但由于二者权利所支配的经济资源是可以区分的,两种用海活动可以兼容,这种权利分配结果不存在根本冲突,只要双方权利人遵循民事活动中的平等互利和《物权法》的相邻关系原则。

(三)按照功能用途确权与物权法理的相容问题

按功能用途设立海域使用权摒弃了以特定物理空间的排他性支配作为权利核心的思路,转而以海域某一方面特定经济价值的排他性支配作为权利核心。这种权利配置方式是否与物权法理无法相容?

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应回到对海域使用权的基本认识。尹田[19]指出,在不动产用益物权逻辑体系中,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处于同一位阶,比建设用地使用权高一级,比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高两级,其只是一种理论上抽象存在的权利类型,不能成为物权公示的基本权利单位。还有研究者认为,海域使用权是综合性和复合的权利,如海洋经济中普遍存在的养殖、捕捞、采矿、港口建设和海上旅游等,但同时这种使用权又是高层次和抽象的存在。海域产权的主体在开发海域时所被允许的权利束是清晰明确的,而有些只是确定其中部分权利可以被使用,获得海域使用权并不意味占有其所囊括的所有权利。

除了可以像土地那样按照区块进行量的划分,对用益物权这种派生权利依然可作质的划分,对相同的海域资源可以建立标的不同的海域使用权,如海洋中普遍存在的养殖海域使用权、港口海域使用权和海洋油气勘探开采海域使用权等。由此看来,众多不同用益物权分别构成海域的某一组成部分。为了使海域资源免于过度开发或过多闲置,在考虑到海域资源需求者不断增长的情况下,不同用海主体可以依据各自的用海方式分别申请取得海域使用权。权利人获准的某一项明确的海域使用权需要对应于其自然属性及国家对其功能的划分,海域所有权主体只能按照已获得的所有权证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来进行开发建设。即除了权利人已经被授予的特定功能用途,同一海域如果还有其他可兼容的功能用途,国家还可以另外授予其他用海主体。

至于大多数学者都强调的一物一权原则,也不能作为否定按照功能用途配置海域使用权的理论依据。这一原则要求同一个物只有一项所有权,并且两个以上独立的他物权无法同时存在。在《物权法》的理论发展中,在定义一物为独立物时,其不再按照其物理属性和存在方式进行划分确定,更多的是根据使用或交易需求以及不同的管理、设定和行使权利方式来确定。据此,某一海域中具有独立经济价值的一类海域资源也可以作为一项他物权指向的标的物。《物权法》没有假定任何物只能许可一种用益,如果一物可以同时实现两种以上的用益,一物之上也可以设立两个用益物权。

按照民法理论,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或不相容的物权,旨在保障权利人独占享有物的利益。按照功能用途设立的海域使用权,其排他性效力体现为对某种海域资源排他性的开发利用且不受他人非法干涉。这一排他效力是保证权利人对某种海域资源经济价值的完全占有和利用,并不禁止他人在无害于该种经济资源利用的条件下进入权利人被赋权的海域。虽然《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条把海域使用权限制为只适用于排他性用海活动,但不能简单地把不动产物权中的“排他性”概念移植到海域管理中,而是应当充分考虑到海域资源多样性和立体性的客观事实。如果对此种排他性不另作解释,不仅依据海域资源用途分配海域使用权不可能,就连分层确权模式也没有存在的余地。因此,不能简单地将排他性用海活动理解为同一片海域只能存在一个海域使用权,而应理解为只要不存在权利内容的冲突,同一片海域即可同时存在数个海域使用权。

五、结 论

建设海洋强国是党中央准确把握时代特征和世界潮流,在深刻总结世界海洋强国、中国海洋事业发展历程和经验教训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包括为推动中国从海洋大国向海洋强国转变所形成的重要战略思想和科学理论体系。建设海洋强国必须推进海域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提升海洋经济质量效益需要科学产权制度的保障,现行海域使用权单一权利模式不能适应海域多功能、多层次利用的资源配置需要。分层确权理论本质上仍是对海域资源使用权从物理空间维度进行量的切割,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海域资源综合利用过程中的复杂关系。《物权法》明确了海域使用权的物权性质,并确定了其使用方面的一般性法规,同时说明了这些海域使用权利束可以利用物权法定和公示公信等基本物权法则,也可以借鉴物权保护规则对海域权利进行维护,而具体内容和行使等需要由特别法作出相应的规制。在《物权法》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中国海域权属管理制度应从提高海域综合利用效益,实现单位面积海域经济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出发,按照不同海域功能用途设立海域使用权。在多项功能用途兼容的条件下,同时或先后设立数个海域使用权,从而实现海域资源的立体综合配置和最佳利用,推动中国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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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