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华
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宁夏 银川 750001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增长,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日益严重,加之普遍存在于我国的混合交通状况,使得出现诸如并行、对向行驶及路口直角行驶时互不谦让、抢夺路权等成为不可避免的问题存在,甚至出现双方情绪冲动进行相互干扰,进而追逐竞驶,最终引发交通事故。
追逐竞驶对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极大,而且也违背社会公德,应当从法制和道德两个方面进行干预和管理。值得一提的是,因追逐竞驶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往往是有意为之,在技术鉴定过程中存在诸多难点。
车体痕迹鉴定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类别,具体包括整体分离、凹陷、弯折、扭曲变形、缺损、刮擦及加层、减层等痕迹。通过勘验并区别车体上各种痕迹的新旧程度,发现与鉴定所需相关痕迹,按照从下向上、从左至右的顺序对所发现的痕迹位置、形态进行描述和记录。同时还应记录其所处部位、几何尺寸、显现印迹、受力方向及有无物质交换,如需提取交换物质的,还应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提取,带回实验室进行比对检验。检验结束后,根据所检痕迹形态利用痕迹特征比对法进行一一对应分析并做出综合评判。
本文通过因追逐竞驶后两车刮擦受损同时造成第三方人身和车辆受到严重损伤的案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标准,结合车体痕迹鉴定经验,通过分析两车车体特征性痕迹形态,判断两车在最后节点发生接触时的主被动关系。
2014年06月06日12时许,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某路段,甲、乙两车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因前期行驶过程中发生干扰,两车驾驶员持续驾车行驶并相互追逐,同时有意阻挡对方车辆直至事故路段时发生刮擦行为,造成乙车失控并冲入对向车道。此时,相对方向驶来一辆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驾驶该摩托车拉载一位乘员正常行驶时,与失控的乙车发生碰撞事故,摩托车被碰撞摔倒后滑移近40米,车上两人严重受伤。为了查明本起事故发生的过程及原因,公安交管部门委托对涉案的甲、乙两车最后一次发生刮擦行为时的主被动关系进行鉴定。
赴事故现场准备勘验时发现,涉案车辆已被拖移至停车场,事故路段路面也已经被清理。了解得知,因事故路段为主干线,过往车流量非常大,为避免造成严重交通拥堵及伴生其他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及时对肇事车辆进行了拖移,并对散落碎片进行了清理。因此,本次鉴定事项的开展缺少了非常有利的现场路面痕迹物证依据。
为全面掌握整个事故的发生过程,鉴定人员仍然对事故路段道路基本情况做了勘验。事故路段为双向两条机动车道,道路呈东西走向,路表铺设沥青,中心为单黄虚线,同方向共有一条机动车道,宽度为4.5米,边缘线为白色实线,右侧设置非机动车道。甲、乙两车均沿该道路由东向西行驶,因两车追逐并相互干扰,至事发地时,乙车在道路最右侧且车身右侧基本驶离沥青路面,甲车并行至乙车左侧,此时两车发生刮擦行为。为避免与路外固定物发生碰撞事故,两车同时向左纠正方向,路表面可以看到甲、乙两车轮胎留下的搓擦痕迹。此时乙车已经失控并与对向车道内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路表面可以看到摩托车被碰撞摔倒后留下的刮划痕迹,下图为委托方对原始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时绘制的现场图。
但是,通过上图及委托方提供的其他材料,无法准确判断甲、乙两车最后一次发生刮擦行为时,两车之间的主被动关系。因本次追逐竞驶发生刮擦事故后,又引发了与二轮摩托车碰撞并造成更为严重的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此时,查明甲、乙两车最后接触时,哪一方主动与对方有意碰撞并造成乙车失控成为本案的关键所在。然而就目前证据材料来看,无法证明甲、乙两车谁主动谁被动。鉴定人员试图对已经清理后的事故路段路表留下的轮胎痕迹再次进行分析研判,收获甚微。当前状况下,能否利用对甲、乙两车车体痕迹进行鉴定,判断两车的主被动接触关系成为重中之重。
1.甲车车体痕迹检验情况
车身颜色为白色,结构为三厢小型轿车,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车身主要受损部位位于右后轮眉,在轮眉表面见一28cm×80cm横向刮擦痕迹,最高点距地高度为78cm,该痕迹最高点部位(轮眉上沿)见一12cm×19cm凹陷变形。对轮眉部位的横向刮擦痕迹利用便携式电子放大镜进行放大观察发现,受检痕迹一的白色漆面物质减少并伴有由前向后堆积状态,据此判断受检痕迹一所反映的形成方向为由前向后形成。受检痕迹二为右后轮胎胎侧外表面,观察发现该痕迹沿轮胎圆周方向形成明显的刮擦减层痕迹,受检痕迹一和二形态特征见下图。
2.乙车车体痕迹检验情况
车身颜色为白色,结构为三厢小型轿车,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车身主要受损部位位于前保险杠、左前翼子板、左前车门及右后角,前保险杠为塑料件,自中部折断,左半段脱落缺失。左前翼子板和左前车门表面发现刮擦痕迹,右后角受损较严重,自右后角向车体内部呈撞击挤压凹陷变形。经对前保险杠和右后角受损部位进行检验发现,因未找到前保险杠缺失的左半段部分,故无法进行检验和评判。由于失控状态下的乙车冲入对向车道时的姿态为右后角迎向驶来的二轮摩托车,经对右后角部位与受损的二轮摩托车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二者碰撞形态及所产生的痕迹可以互相印证,此处不再赘述。
乙车左前翼子板、左前门、门饰条部位见一28cm×70cm横向刮擦痕迹,最高点距地高度为75cm。对受检痕迹三利用便携式电子放大镜进行放大观察发现,受检痕迹三的白色漆面物质增加并且由后向前堆积,据此判断受检痕迹三所反映的形成方向为由后向前形成。同时,在左前门、门饰条表面见黑色弧形刮擦加层痕迹,观察发现,受检痕迹四形成方向为自下向斜上方呈弧形旋转形成,上述受检痕迹三和四形态特征见下图。
通过和委托方沟通了解得知,首先要确定涉案两车是否发生接触(碰撞或刮擦)行为。利用痕迹特征比对法,将甲车右后轮眉部位发现的横向刮擦痕迹与乙车左前翼子板、左前门表面发现的横向刮擦痕迹进行比较检验发现,受检痕迹一和三反映的形态特征、形成方向可以相互印证,承痕体和造痕体因刮擦产生的介质相互交换并留存于对方车身受检痕迹对应部位,同时考虑两车接触时地面高度差等因素,受检痕迹一和三距地高度相互吻合。
将自甲车右后轮胎外侧面发现的刮擦减层痕迹与乙车左前门、门饰条表面发现的黑色弧形刮擦痕迹进行比较检验发现,受检痕迹二和四反映的形态特征、形成方向相互吻合,承痕体和造痕体因刮擦产生的介质相互交换并留存于对方车身受检痕迹对应部位。
通过对上述车体痕迹检验发现,涉案甲、乙两车车体出现的痕迹,在位置、高度、形态、方向等方面均相互吻合,造痕体与承痕体有相对应的物质交换。即甲车右后轮眉、轮胎部位与乙车左前门、门饰条、左前翼子板部位发生刮擦行为。
通过对甲、乙两车车体痕迹进行比较检验鉴定后,确定了两车具体的刮擦部位、痕迹形态特征。结合两车行驶发生刮擦行为时的方位特点,本文将两车发生接触时的主被动关系分析出如下几种可能性:
1.假设两车接触瞬间,甲车处于直线行驶状态,右后轮眉发现的刮擦痕迹为由前向后形成,乙车左前翼子板、左前门部位发现的刮擦痕迹为由后向前形成。两车接触时,甲车右后轮胎在乙车左前门及门饰条表面留下黑色弧形刮擦痕迹,则此时两车的位置关系为
甲车右后轮在乙车左前门、门饰条部位留下弧形刮擦痕迹,且右后轮眉上部突出部位出现凹陷变形,通过痕迹形成方向可以说明,两车接触瞬间,甲车车速高于乙车,车身位置在前,若主动向乙车靠近并接触,则可以形成两车现有接触位置的刮擦痕迹。本文参照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标准结合两车车体痕迹检验结果分析认为,甲车主动向乙车靠近并接触的形态可以成立。
甲车右后轮眉部位与乙车左前翼子板、左前门表面出现的刮擦痕迹,甲车右后轮胎外侧面与乙车左前门、门饰条表面出现的黑色弧形刮擦痕迹,上述对应痕迹在其形态特征、形成方向及距地高度均相互吻合。即甲车右后轮眉、轮胎部位与乙车左前门、门饰条、左前翼子板部位发生刮擦行为。同时,通过分析甲车车身右后轮眉和轮胎部位的结构及乙车左前门、门饰条、左前翼子板部位的结构及转向系统工作过程后认为,甲车主动向乙车靠近并发生刮擦行为。
应委托方要求,本案还对甲、乙两车发生事故时(接触瞬间)的行驶速度做了鉴定,在对行驶速度进行鉴定并分析的过程中,进一步印证了甲、乙两车发生接触行为时的主被动关系。
车体痕迹鉴定是一项涉及多学科的综合性技术鉴定项目,包括痕迹学、汽车工程学、交通工程学等。本文通过对涉案车辆的车体痕迹相对位置,发生刮擦行为时的高度、加、减层形态、痕迹形成方向及物质交换,同时又结合轿车的车身结构、转向系统工作过程等条件,综合分析了涉案两车是否发生接触及接触时的主被动关系,为公安交管部门准确判定并划分事故责任提供了充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