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英楠
摘 要: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证据的合法性及时进行认定和审查是整个审查起诉阶段的重要工作。但非法证据排除这一规则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适用仍存在很多困境,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查起诉阶段配套措施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得不到切实有效的执行。文章对目前我国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对于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审查起诉;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
非法证据这一概念在我国诉讼法学界一直未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但在我国理论界中学者们在研究该问题时往往习惯于把非法证据分为广义和狭义两大类。①其中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在某一刑事案件的开始调查阶段直到审判结束的全过程中,只要调查取证的主体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得收集的材料存在违法的因素就认定是为非法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则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直接采取非法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或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影响案件公正审判、不能进行补正的实物证据。
(二)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提前规定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和非法收集的物證、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当及时予以排除,不得将非法取得的证据再作为审查起诉的意见和决定的依据。②《刑事诉讼法》在第55 条、第 57 条还规定检察机关在调查证据合法性时若发现证据不合法时需要及时进行排除,但这样做会导致案件由于缺乏证据而无法达到审查起诉的标准,因此会造成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情况。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这一规则显得非常必要,这不仅可以帮助减少冤假错案的出现,提高司法制度的公信力,还可以有效的预防非法证据材料进入审判阶段,减少错判、误判的可能性。
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困境
(一)检察机关对违法取证行为过于消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检察机关有效控制非法取证的方法,透过司法实践可以看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能够起到预防作用,对于将来可能发生的非法取证行为起到阻吓和震慑。在《两个证据规定》出台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对于是否采纳某些证据,大多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法庭进行审查判断,而在审前阶段,检察人员对于证据的合法性缺少足够的重视。《刑诉法》和《两个证据规定》实施后,检察机关被赋予了主动对非法证据进行审查排除的权力和职责,这便对检察官在审前阶段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现有法律对审前阶段非法证据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还不具体明确,甚至较为模糊。因而,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这种排除和监督呈现出建议性、程序性和滞后性的特点,同时也缺乏权威性及强制性,因而往往有名无实、流于形式。虽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作为审查案件的目标,但是在侦检亲近的司法环境下,对于审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证据和取证行为以及对待瑕疵证据合法化的宽容态度的处理方法明显的不合法律规定的标准,这不仅会导致办案机关的工作质量低下,也会损害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二)非法证据范围法律规定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排除非法言词证据,但是在相关条文中使用了不完全列举的方法规定了哪些属于非法言词证据,但在条文的末尾使用等字广泛的概括了同类非法言词证据。③其中这里等字的含义规定不十分明确,这会导致这种概括性地规定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因此往往导致在实践中运用这一条文出现混乱、模糊的情况,可能会影响公正审判,也会赋予相关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权利。
(三)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缺少事后救济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若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有关证据做出了排除或者不排除的规定后,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和侦查机关只能是被动的接受,没有相关的救济制度来保障他们的权利。一项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相应的措施来进行事后完善和加以保障。合理的事后救济制度是对人权的充分尊重和有效保护。实践中,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救济之规定少之又少,这会导致受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无法使他们遭受的伤害获得救济。
三、 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
检察机关对证据的审査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前者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证据能力的规定进行规范;后者则需要通过逻辑性的思考和经验法则进行辨别。对于证据审查的过程分为证据筛选和证据评价两个步骤。其中非法证据的认定属于证据筛选问题,哪些证据可以采纳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在进行非法证据的认定时,检察机关既要遵守客观中立原则,落实无罪推定的理念,又需要根据不同的证据性质和种类作出区分,进行审查。非法证据可分为强制排除、可裁量排除和瑕疵证据三种类型,前两种是主要的排除对象,而瑕疵证据则不一定被排除,可予以补正和加强。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应予以排除。在审查证据时,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违法程度作出相应的认定,必须强制排除的,不得自由裁量。而对于瑕疵证据的认定也必须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得进行无根据的扩大解释。
④任何法律制度的出台都可能在实践中的落实中呈现出缓慢发展的态势,因而立法者应当根据社会发展规律和司法实践,表现出一定的前瞻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需求,顺应了当前追求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趋势,在不断发展的法治征程中必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不同的证据所运用的标准并不完全相同,对于非法言词证据,采用一律排除的标准,这类证据主要包括采用刑讯逼供和暴力威胁方式收集的口供和陈述。必须明确非法言词证据的适用范围,对于危害程度较轻,但是会对被取证人的权利造成侵害的,也要坚持适用这一规则。但是对于非法的实物证据是否应予排除,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该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违法;其次,这类证据的运用会导致案件的不公,损害被取证人的人权;最后,此类实物证据是不能进行补救或补救后仍不具有可采性的。⑤明确应当排除的非法实物证据的范围,可以更好的保证严格适用非法证据规则。
(三)建立和完善审查起诉阶段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惩戒制度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非法证据审查时,若确实存在非法证据需要进行排除,那么此时受侵害对象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损害,但是法律只规定检察人员对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这种事后责任追究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免受损害,因此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如:检察机关可以在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后对结果进行公开,这样可以更好地保证司法的透明度,做到公平与公正。另外,还可以建立被调查人员所在侦查机关向做出纠正意见的检察机关进行回馈意见及复查机制。更好的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查起诉阶段发挥出有效作用。
[注释]
① 柴发帮.诉讼法大辞典[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505.
② 樊崇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N].检察日报,2012-09-12,(1).
③卞建林.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9:459.
④ 陈瑞华.论瑕疵证据补正规则[J].法学家,2012,76.
⑤陆煜颖.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构建和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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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攀崇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N].检察日报,201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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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樊崇义.“两个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中的几个问题[J].证据科学,2010,(5).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