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天津市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做好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入海污染治理,促进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天津市制定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经过两年时间,全面查清全市海域所有入海排污口底数,制定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并推进实施,建立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体系,有效管控各类入海污染排放,为渤海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一、范围:排查整治范围包括全市海岸带区域范围和入海河流区域范围。具体包括:
1.海岸带区域范围。包括本市环渤海大陆、岛屿海岸带区域(原则上以现状海岸带低潮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千米),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渔业岸线、港口码头岸线、工业岸线、矿产能源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和自然岸线(滩涂、湿地、潮间带等)。具体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2.入海河流区域范围。有监测断面的河流,自入海河口下边界向上游上溯至最近一个临海监测断面范围内的排污口;无监测断面的河流,原则上自入海河口下边界向上游上溯5千米范围内的排污口。具体可根据海水涨落潮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全市主要入海河流共12条,分别为蓟运河、永定新河、海河、独流减河、子牙新河、青静黄排水渠、北排水河、沧浪渠、东排明渠、荒地河、付庄排干、大沽排水河,均已设置水质监测断面。
二、对象: 除《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的工业废水排污口和生活污水排污口,排查对象包括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洞等直接向海洋排放的,或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水体间接向海洋排放的入海排污口。
查清入海排污口底数。全面掌握本市入海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本市入海排污口名录;开展入海排污口监测。了解本市入海排污口污染排放基本情况,分析掌握污染物入海情况;进行入海排污口污水溯源。在监测基础上,结合唐山市试点工作经验,开展入海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整治入海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及溯源的基础上,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制定实施整治方案,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海排污口。通过落实“查、测、溯、治”四项重点任务,进一步强化所在区的主体责任,确保入海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努力提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一、统筹整合各类入海污染排放信息
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海排污口、海岸带状况、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水利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信息、海洋部门入海污染物调查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及入海排污口监管信息,以及水系、水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的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天津海事局、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等提供各自职责范围内入海排污口资料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收集汇总;滨海新区收集各街镇、功能区掌握的入海排污口现状信息。市生态环境局、滨海新区对各类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和分析,作为排查溯源的基础底数。
二、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
滨海新区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等,分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将具体实施方案按要求报送市人民政府,并抄送生态环境部。
三、全面开展本市入海排污口摸底排查
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具体采用“五级排查”方式推进排查工作。第一级为地面自查,滨海新区和各责任单位结合排查溯源的基础底数,对排查范围内入海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湿地、潮间带、岛屿、码头、工业聚集区、人口集中区以及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自查。第二级为海上排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照第一级地面自查情况,对本市海岸线以下排水口进行排查。第三级为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滨海新区按照国家及本市无人机航测排查技术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海排污口,结合地面排查结果确定本市入海排污口基本名录。第四级为市级核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组成联合核查组开展核查。第五级为配合生态环境部组织的现场核查。
具体要求:2019年4月底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照第一级地面自查情况,完成本市海岸线以下排水口排查工作,天津海事局、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完成自查工作;2019年5月底前,滨海新区完成无人机航测任务,确定本市入海排污口基本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送无人机航测结果;2019年6月初,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核查;2019年7月至9月,市生态环境局、滨海新区配合生态环境部组织的现场核查。
四、开展入海排污口监测
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海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监测方式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监测技术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监测方案,统筹组织各责任单位开展入海排污口监测工作,2019年11月底前完成。
五、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放情况的溯源分析
在排查和监测的基础上,开展入海排污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具体要求:有关责任单位、滨海新区于2020年3月底前完成入海排污口溯源工作,西青区、津南区、东丽区、宁河区、静海区同步开展与入海排污相关的污染溯源工作。
六、分类整治入海排污口问题
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按“一口一策”工作原则,逐一明确入海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海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海排污量,确保入海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滨海新区实施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具体要求:2020年12月底前,滨海新区完成“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按管理职责报市有关部门和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持续推进后续整改任务。
七、建立入海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分工明确、合作密切的工作协调机制。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调度;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专门工作组,做好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市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挂帅,将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并与市级工作组做好对接。
二、加强沟通协调
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入海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大对排查整治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严格责任落实
严格“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制度,确保排查到位、整改到位。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瞒报漏报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实行问责。
四、明确技术要求
对所有排查范围,要做到应查尽查,统筹运用人工检查、技术排查、资料核查等各种手段,采取天空航拍、地面检查、海上巡查等多种方式,反复校核,不断试验摸索,确保排查无遗漏,方法科学高效。对入海河流、河涌、溪流、沟渠等,要从河口上溯排查,既调查了解水体位置、特征等基本情况,也调查了解向该水体排污的涉水排口。对滩涂、湿地等,既要掌握其生态环境基本情况,也排查位于滩涂、湿地的涉水排口。对潮间带,要充分利用退潮时机开展排查,及时了解是否存在排污口。对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等人工开发强度大的海岸带,要作为排查工作重点,制定详细排查工作计划,既从海边查排污口,也从城市发展、管网铺设、工程建设等方面调阅资料排查线索,全面查清可能存在的各类排污口。对容易出现的排查盲区(如水下、桥下、草丛下、码头下等隐蔽区域),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确保排查实效。对可能存在暗管、渗坑、裂缝等偷排的,要探索运用热红外成像、探地雷达、管道机器人等先进技术,必要时要采取工程机械措施。
五、完善工作保障
加大对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的投入,完善资金保障工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地面排查、航拍航测、监测、溯源等工作。要列支专项经费,及时将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
六、强化信息公开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天津日报和滨海新区政府网站开设“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栏,集中介绍各项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市生态环境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微博,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宣传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