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凌燕
摘 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健全、完善顺应广大人民意愿、维护广大人民利益的良法善法体系,正是构筑全面依法治国事业的坚固基石。民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对自由、权利追求的保护契合人之本性,与公民生活联系极为密切,因此,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平等原则既涉及民法的性质、价值,又关乎民法的具体法律适用,因此在民法领域贯彻平等原则尤为重要。作为民法典的奠基部分的《民法总则》已经出台,按照立法规划,2020年我国民法典也将编纂完成,在此背景下,解析、弘扬民法的平等原则无疑是实践法治建设的必要选择。
关键词:民法;平等原则;民法立法
一、民法的平等原则分析
从历史维度看,平等本是一个充斥着道德色彩和伦理性格的概念,原始的平等观念在希腊时期已然成型,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打破了封建等级制之后,人人平等的理念登上了历史舞台,推动了平等价值的法律规范化进程,助推其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平等关注的是权利主体之间质与量的均衡,它的出发点和归宿在于公民权利的普遍平等以及社会对公民平等权利的普遍尊重。民法平等原则的生命力根植于商品经济之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张,而法国恰是“在市民的法律权利平等原则基础上建立了国家”。法国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便在《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中提出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在《拿破仑法典》第一部分中将这一原则具体规定为 “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并于其后规定:“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与选举法所取得的政治权利为条件。” 其他西方国家的法律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当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后,其法律体系的发展使得民法的平等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从学理维度看,在许多学术专著中亦可寻觅到关于民法平等原则的痕迹。比如,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可以看到,卢梭论证了法律和私有财产权的设定是不平等的第一阶段,但是,要缔结社会契约,建立理想国度,必然需要制定法律,规划秩序。而法律不被滥用扭曲,被用来保障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前提,是每个个体的平等,从而实现相互制约,达到动态平衡。从以“人格平等、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自己责任”为核心特征的西方近代民法,到对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自己责任等进行必要干预的现代民法,虽然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民法部分的制度安排和规则设定有所改变,但平等原则始终贯穿于民法长久的生命力之中。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民法平等原则的作用探讨
赵中孚教授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后就预言:“平等原则的树立是中国民法走向未来的起点,它对中国未来民事立法和法律适用提出了基本的要求。如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民法平等原则之间确实存在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民法平等原则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发展中产生着巨大影响。平等原则发展至今,既是现代社会的核心道德理念,又是重要的法律价值。
首先,民法的平等原则随着时代变迁不断适应着我国法治现状的变化,可以通过新解读来拓宽法治思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当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基础是人,强调以人为本,注重对社会中个体权利的关注。民法是人们普遍遵守的规则或者习惯的成文化法律规范,反映了人民群众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变迁。而平等,是民法的基础,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由此,坚持平等原则,方能为民法发挥社会基本秩序价值、人民群众充分参与民法适用开拓空间。
其次,民法平等原则自进入我国法治话语体系至今,循序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探讨平等原则在现当代的我国民法适用中的应有之义,有助于从容应对当下法治进程的挑战。2017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贯彻了全面依法治国要求,蕴含着平等的民法精神。我国《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明确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普遍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第四条则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该条法律规范从调整对象的法律地位入手,对民法的平等原则进行了规范性解读,指出原则上每个自然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开展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民法总则》还规定,要尊重民事主体的所有权,即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财产不受随意征收征用;还规定保障契约自由,体现了意思自治精神。这背后的逻辑纹路,正是民法的平等原则。
“法律是人的社会表象,法律问题根本是人的问题。”没有人民群众作为法治实践的基础,法治势必无法顺利开展。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确保贯彻民法平等原则,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三、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适用研究
当主体之间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方能有效展开交流对话,得以博弈权衡。因此,针对当前法治建设过程中的民法具体适用问题,必须以平等原则作为逻辑起点,坚持贯彻平等原则,探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民法对人民需求的满足水平。分析我国民法体系可知,平等原则贯穿整个民事法律体系,在物权法上体现为基本人权的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在合同法上體现为权利义务的比例平等;在侵权法上注重对弱者的照顾;在婚姻法方面,表现为男女平等等具体原则。平等原则作为一项民法基本原则,构建了整个民法的价值倾向,并且广泛渗透于具体的民法制度中。从民事法律的制定、修改、解释,到时时发生的民事审判,都散发着平等原则的光芒。
以《民法总则》为例,其通过弥补具体民事主体在意思自治上可能存在的不足,更加完整地实现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强化了对个人平等、自由的保障。具体体现为以基本原则的方式规定了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如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实际上是以民法基本原则的方式确立了对个人自愿、自治、自由地位的保护,而其隐含的逻辑前提恰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平等性。因为民事权利是个人可以为一定行为的自由,所以,民事权利的类型越丰富,主体可得的保护就愈充分,自由空间也就越大,其平等地位就越稳固。因此,基于《民法总则》的经验,可以通过私法自治强化民事主体平等地位,使平等原则得以更大程度地发挥效力。
四、评析
梅因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真正的契约体现着平等精神。” 而正如黑格尔所说:“人格权本质上是物权。”对平等主体来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相辅相成。当平等原则得到贯彻,市场活动可以通过当事人协议自愿自觉地进行;当人们受到不平等待遇时,他们有权利得到合理解释和法律保护。如此,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得以被妥帖保护,从而可以在法律限度中充分追求自己的目标,平等法律地位得以穩固。民法的任务是建立起法律的秩序并最大限度地保障平等的权利,利益主体间的权利冲突不是依据行政权力干涉,不是依靠经济优势及关系网络来解决,而应当依据主体间的平等地位来通过权利自身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实现权衡与抉择。
法治中国建设成效卓著,其中一条重要的经验即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因此,保障人民利益和维护法律权威有机统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司法实践的应有之义。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的各环节,都要充分尊重、培育民事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贯彻落实民法的平等原则。当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得以妥善确认、实现,即能更有力促进民事主体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参与法治建设事业。
随着《民法总则》的生效,民法典的起草制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民法的平等原则必然会根植于中国法治实践并不断发展,更好地施惠于各项民事法律关系,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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