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列宁的宪法思想内涵丰富,为俄国人民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也深刻影响了我国的法治实践。文章主要从三个方面研究了列宁宪法思想中关于宪法本质的论述,通过对不同性质宪法的阐述,得出宪法的实质所在。
关键词:列宁;宪法;本质
宪法是“一切基本法律”的法律,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基本制度,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都被囊括其中。宪法是一个国家内部阶级力量对比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它反映出来。通过研究一个国家的宪法,可以比较该国各阶级的规模,然后推断出国家权力所代表的阶级的利益。列宁通过评价资本主义宪法,解释社会主义宪法,分析君主专制制度,宪政君主宪法和民主共和国宪法,从而更加全面地论述了宪法的本质。
一、对资本主义宪法本质的评价
在世界宪法发展史中,资本主义宪法始终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宪法实施方面,资产阶级领先于无产阶级。如何看待资本主义宪法,列宁进行了客观分析。
(一)肯定资本主义宪法的进步性。资本主义宪法是推翻封建专制制度的产物,它必然具有进步性。列宁在1910年11月发表的《两个世界》中提到:“德国统治阶级在19世纪下半叶建立了最强大的国家,为资本主义最快发展和建立最强大的宪法条件奠定了条件。”,肯定了德国统治阶级制定的社会制度,它证实了资产阶级的政治和经济主导地位,并承认资本主义宪法的先进性。对于资产阶级来说,资本主义宪法一方面可以巩固资产阶级的革命成就,以防止旧势力的恢复;另一方面,资产阶级的利益可以以基本法的形式得到保护。
(二) 指出资本主义宪法的局限性。看待问题要全面具体,列宁站在无产阶级立场,辩证地指出它的阶级局限性。他认为除了社会主义宪法,“迄今为止所有的宪法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列宁在1905年评价俄国情况时指出:“资产阶级是不彻底的,它是自私的,它只是不完全地和虚伪地接受自由的口号。”资本主义宪法由资产阶级控制,资产阶级不可避免地维护资产阶级统治者的利益。他们颁布宪法实质上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权,阻碍广大人民权利的行使。
资产阶级的意志通过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体现出来,它在把资产阶级的利益以根本法的形式加以保护的同时,也以法律的形式更加名正言顺地压榨广大劳动人民。对于劳动人民来说,资本主义宪法不过是在摆脱封建专制制度的枷锁之后,又戴上的名为资产阶级专政的新枷锁,广大劳动人民作为被统治阶级并不能拥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自由和权利。列宁在揭露和批判资产阶级宪法的基础上,提醒无产阶级人民群众,着重分析资产阶级设立政治制度的意图。在与资产阶级的对峙中,列宁教导无产阶级通过革命行动夺取政权,动员人民群众,依靠无产阶级的力量,通过暴力革命推翻统治,建立新的无产阶级政权。
二、对社会主义宪法本质的论述
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的集中体现,无产阶级宪法集中表现和维护着无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国家政权稳固后颁布宪法,是为了将国家生活中已经实现的东西记载下来,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社会各方面的基本制度固定下来。社会主义宪法理应为劳动人民服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的有力武器。
1909年,列宁在《社会革命党人怎样总结革命,革命又怎样给社会革命党人作了总结》中,指出了宪法的实质,他认为:“宪制的实质在于:国家的所有基本规律和代表机关选举的法律以及代表机关的权威都反映了阶级斗争中各種力量的实际对比”。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宪法必须名副其实。无产阶级需要的是一部切实能够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宪法,一部真正体现无产阶级统治的宪法。1918年,列宁颁布的第一部苏维埃宪法废除了私有制,宣布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规定国家权力属于劳动人民,剥夺剥削阶级的一切权利。列宁认为,苏维埃宪法与资产阶级宪法不同的原因在于它真正实行了民主制度,真正维护了无产阶级的利益。在《给美国工人的信》中,列宁说“我们的苏维埃已经从富人那里夺走了城市和乡村中的一切好房屋,并将所有这些房屋交给了工人和农民,作为他们集会结社之用。这就是我们的劳动者的集会自由!这是我们苏维埃宪法的意义和内容,是我们的社会主义宪法!”苏维埃政权是无产阶级建立的政权,代表着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其宪法必将保障劳动人民的权利。列宁关于宪法的论述,为苏联社会主义宪法的制定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对不同性质宪法的分类
1905年至1907年俄国国内改革先后失败,一些少数民族要求独立。国外局势紧张,沙皇政府指挥不力,致使沙皇军队在日俄战争中惨败。随后俄国境内爆发了一系列的社会动乱事件,人民群众以此表达对罗曼诺夫王朝的不满和对沙皇专制统治的激烈反抗。俄国社会当时面临三种选择,列宁在1905年6月撰写的《三种宪法或三种国家制度》中,剖析了这三种制度。
(一)君主专制制度。第一个是君主专制的宪法,国家制度包括:“沙皇是专制君主;国务会议(由沙皇任命的官员);国家杜马咨询院或人民代表(实施间接,不平等和非普遍选举)。”俄国的官吏和警察是此种制度的坚定拥护者,统治人民的权利被掌握在他们手中,大资产阶级和大地主可以充分表达,只有人民群众什么权利也没有,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利益被剥削。在这种国家制度中,警察和官吏能够过上优越的生活,富人群体可以随意压迫工人,底层群众没有任何权利。
(二)君主立宪制度。第二种是立宪君主制的宪法,实行的国家制度包括:“沙皇是立宪君主;人民代表组成的参议院(实行间接、不平等的和非普遍的选举);众议院(实行普遍、直接、平等和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宪法中的权利被三等分,以沙皇为首的警察和官吏、大资产阶级和大地主、全体人民分别获得其中之一。当然这也只是名义上将权力分给全体人民,实质上资本家和地主占据更多权力,享有绝对支配地位。在此种制度中,警察和官吏在资本家和地主的撑腰下为所欲为,城乡工人的权利被资本家、地主和富裕农民有限制性的剥夺。
(三)民主共和制度。第三种是民主共和制的宪法,人民根本不需要沙皇,也不需要上院即参议院,建立一个共和国众议院,以实施普遍、直接、平等和无记名的选举,大多数社会民主党人和觉悟工人要求制定一部能够真正维护人民权利的宪法。只有在这种制度主导的国家里,警察和官僚机构需要完全听从人民指挥,受人民领导,资本家和地主、富农也不再享有特权,所有人民共同享有全部权力。在实行这样宪法的社会环境中,人民群众才能够拥有处理自己事物的权利,工人阶级才能够自由地管理生产,为了争取自己的权益而斗争。民主共和制的宪法实质上就是社会主义宪法,这样的宪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才是真正地为人民服务。
20世纪初期,在结合俄国国情的大前提下,列宁对上述三种宪法类型作出划分。其中专制君主制的宪法就是独裁统治下的宪法,空有宪法的名号;君主立宪制度带有资本主义宪法色彩,进步性与局限性共存;民主共和制的宪法是真正完整意义上的宪法,它与人民民主宪法相贯通。列宁以深刻的视角,分析了不同阶级背景人们的不同立宪诉求,将宪法的本质、意义和目的以更加具体的方式阐述。
四、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列宁的宪法本质论以马克思、恩格斯的宪法思想为理论来源,在结合俄国社会现实以及革命斗争的背景下,对马恩关于宪法实质的讨论进行了创新性发展,形成了自己关于宪法本质的论述。放眼现在,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始终走在时代前列。要在继承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基础上,结合当下现实,立足社会实践,不断创新理论发展。为了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树立宪法权威,巩固法律尊严,构建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列宁所倡导的社会主义宪法思想在今天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与久弥新,经久不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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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邢晨晓,曲阜师范大学,2016级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