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型权威视域中的依法治国

2019-05-13 10:24周颖
青年与社会 2019年10期
关键词:韦伯依法治国

摘 要:文章基于韦伯法理型权威的思想对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研究。从法理型权威的内涵和内容出发,简要分析了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针对当前依法治国的要求,文章结合了韦伯法理型权威理论,主张并倡导在治国理政中构建一种以合法合理为需要,推动依法治国的有效进程,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关键词:韦伯;法理型权威;依法治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一贯重视法治,把法治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在实践的基础上,我们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根据历史社会的变化将统治的类型分为三类:传统型、魅力型和法理型。社会环境的不同变化,相应提出不同类型的统治。党中央在十八大以来,创造性地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它创造了一个将时代性、理论性和实践性三者相结合的法治,为坚持和发展法治中国道路奠定了思想基础,为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提供了指导方向,可以说,法理型统治的实施已经成为时代的潮流。

一、韦伯法理型权威理论概述

(一)韦伯关于三种权威类型的划分

韦伯认为,统治结构在很多领域中都深深地影响着社会行动。根据韦伯的观点,人类历史上大致有两种“统治”类型:一种是基于市场规则中对经济资源的控制与分配;一种是基于官方权力,并要求人们去服权力。在他看来,统治之所以能被称之为权威,是由于人们发自内心的支持与拥护,通过一种“正当”的形式被广泛接受。因此,韦伯认为,权威是一种权力,最终结果在于统治,它具备了“合法性统治”与“合法身份”的双重特征。

韦伯根据权威的合法性来源不同将其分成三类——传统型权威、魅力型权威(又称“克里斯玛型权威”)与法理型权威。传统型权威较具代表性的形式是古代封建贵族制及其衍生物,宗族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主要依靠基于共同教养而产生的个人忠诚度”。魅力权威是那些具有非凡个人魅力和杰出领导才能的人的服从与忠诚。韦伯认为,拥有超凡魅力的权威可以在没有任何强制手段的情况下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和动员能力。但是,为了巩固魅力型权威的地位,领导者需要时刻准备好证明自己的才能。

法理型权威与前两种不同的是,它具有鲜明的“理性”特征,其基础是“关于正式规则和法令的正当要求之上”。简而言之,就是人们建立在对法律公平和正义的信任与信服基础上,遵守法律的明确规定及对法理型权威的命令与安排。它依赖于官僚主义和法定规则,依据既定法规实施,同时也按照一定程序完成政治领袖的更替。在这个意义上,法理型统治是理性的、有规律的。这种权威主要存在于当代社会中。

(二)法理型权威的具体内容

法理型权威建立的基础在于:“权威的制度体系、角色、规章的内容和颁布都是合乎统一的标准”。它是与合理性及合法性联系最密切的权威之一,对所制定的法规合法性的信服是法理型权威的坚实基础。

韦伯认为,法理权威的特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明确的范围划分它的职权。(2)职权所产生的职位由等级序列排开,下级受上级的指示与监督。(3)不仅由法定规则规范其职业行为,还可以通过技术性规则约束。(4)行政官员必须与他们所使用的权力相分离。(5)所有的行政决定、决议和规定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达和提出。因此,法理型权威的显著特征在于它的控制规则性和它不间断的行为性。

权威的合法性与其价值取向也有着紧密的联系。而法理型权威的合法性基础相应地包含如下:(1)宪法和法律授予的权力。从法律意义上讲,权威的合法性是指权力的获取、组织和行使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注重法律制度的作用。(2)政府的良好效能。政府关注的是自身拥有的能够产生并保持其满足社会需求的能力问题。如果一个政府具有良好的管理社会的能力,取得较高的成就,且凭借较少的投入,即能满足社会对政府体制的需求,那么政府相应就会产生更好的绩效。一个运作良好的政府体制毫无疑问将提高它的合法性。(3)公众对政府的广泛认可和支持。社会民众对政府的权力、政策和制度的认识、理解和支持程度在很多时候都影响着政府的合法性。人民公认和拥护的政府,自然就能产生威权,其合法性自然有所保障。

二、我國国家治理的法理型权威转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国家治理权威明确地呈现出了魅力、法理和传统型权威情况,它与韦伯的权威结构理论愈发一致。韦伯关于国家治理权威的合法性来源,基本上解释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来不同历史时用权威治理国家的结构,其趋势是由魅力型权威为主渐渐转变为法理型权威,但这一转变过程尚未完全完成。

(一)改革开放前,国家治理权威结构由魅力型权威为主导,兼具法理型权威和传统型权威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强调运用无产阶级的思想意识形态组织武装自己,经过28年的努力奋斗,我们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了民族独立,取得了巨大的历史功绩,解救了当时处于水深火热中的人民,中国共产党赢得了全国人民的支持,并获得了强大的制度化魅力权威。其中最杰出的代表是毛泽东同志。基于此,毛泽东拥有了巨大的个人化魅力权威。这种情况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尤为突出,强烈的个人崇拜把毛泽东的魅力权威推向了高潮。这一时期的主导,就是魅力型权威。而对于法理型权威而言,新中国成立初期,法理型权威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建构的方向。一系列法理和制度的颁布与实施反映了国家公权力在法律体系的框架内的组织和运作。

(二)1978-2000年:国家治理权威结构总的趋势为魅力型权威向法理型权威的过渡,而传统型权威仍然存在

这一时期的高层领导汲取了文化大革命时的个人崇拜带来的巨大伤害的教训,并强调了防止制造新的个人崇拜。尽管如此,由于改革开放取得的初步成就,以邓小平为代表的老一辈政治领袖仍然具有很强的个人魅力。不得不承认的是,魅力型权威渐渐消退,但仍占有一席之地。而就法理型权威来说,1882年宪法明确规定“所有组织的活动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注重法律制度的作用。这表明国家治理已经开始从个人魅力开始转向法理型权威。在此期间,以邓小平为核心的领导班子集体推动制度建设,建立法治权威,但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他们所拥有的魅力权威和传统权威的支持。

(三)2000年至今,魅力型权威逐渐衰退,法理型权威开始登上政治舞台,传统型权威始终存在

在那些具有丰功伟绩的老一辈革命领导人的去世后,国家不再出现毛泽东、邓小平等具有超凡个人魅力的领导人物,中等权威则在这一时期慢慢显露出来。中共十五大,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我国就进入了常人政治时代,个人化的魅力型权威开始退出历史舞台,法理型开始发挥作用,最显著的标志是——“依法治国”被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此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班子,提出要正确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必须坚持从法制出发。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更是提出一系列依法治国的新思想和新战略,强调要加强党对法制的领导,党与法是分不开的。这些都标志着中国的权威模式完成了初步的转换,法理基本上已经在理论与实践上确立起来。

三、法理型的国家治理模式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法与理组成法治,法理型国家模式的发展也是法治国家发展的最好解释。法治首先是一种社会监管方式,通过法治来规范社会,其目标是以较低的社会成本交换得出社会秩序、追求自由、正义、平等、各阶层的利益平衡和利益最大化。与此同時,法治是一种被公众普遍接受的合理化的社会生活方式,它是所有社会主体进行社会活动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建设法理型的国家就是社会历史发展所带来的必然结果,依法治国也是我国选择走的一条极为合理的道路。

首先,法理型权威模式的构建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法治意味着理性,不仅要求我们依法治理,更要运用合法合理的规则和手段将法律融入到社会生活中。从党的成立至今,我们始终探索科学发展理性发展之路,逐步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依法治国”,从十五大的首次提出至今,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政策。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十九大报告中也是重中之重。对法理型国家的探索,揭示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为我国依法治国发展进程指引方向。

其次,法理型权威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合理地体现了政权的合法性在各个时期的转变。前文所知,我国政党的权威主要指的是其拥有的执政权力。建党到建国至今,中国共产党经历了两次重大的革命和建设时期,前人的魅力型威权随着老一辈革命人的逝去而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现如今的法理规则。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变化影响各个时期的权威模式。正如法理权威适应了当代市场经济和政治文明发展的要求一样,它取代了早前动荡的战争年代迫切需要个人崇拜的信仰才能维持,成为一种相对稳定的政治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党将法理衍生下的“依法治国”思想作为执政方略,彰显了与时俱进的能力,反映了党执政理念的文明转型。

第三,法理型权威模式的发展增强了现代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能力。不论是法治政府,还是法治政党,在法律规则的约束下,提高工作效率,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发展廉洁高效的工作模式,能否正确地领导合理立法、率先尊周法律法规、确保执法公正公平,是对党和国家能力的考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要求领导参与,还需要全体人民的共同参与。我们要立足于法律基础,深化法治观念、遵纪守法、弘扬法的文化。国家的治理能力要想得到提升,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的建设,这样人民当家做主才能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中国正朝着法理型的治理模式迈进,法理型权威模式统治的施行已经成为时代的潮流,这也是时代和人民的必然选择,作为一种合理合法的理念和实践,法理型统治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逐步建立并不断深化和完善起来。

四、结语

建国以来国家治理权威总的趋势是魅力型权威转变为法理型权威。与此同时,传统型权威以世袭制的形式隐藏在官僚制和法理型统治之中。基于此,国家权威结构的目标,就是要形成以法理型权威为主,魅力型权威以及传统型权威为辅的制度化国家治理体系结构。法理型权威能够成为稳定的统治形式在于它的合理性与其扬弃了非理性的态度。文章主要运用韦伯的法理型权威理论框架理论阐释了依法治国的必然发展。当今社会背景下,如何优化国家治理权威结构、如何从上到下从里到外顺利推行依法治国将是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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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周颖,女,汉族,江苏宜兴人,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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