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的分析

2019-05-10 00:21张官正
法制博览 2019年2期
关键词:刑法规制

摘 要:随着网络的发展,信息在网络中的传播速度逐渐提升,传播范围逐渐扩大,这种情况为部分人员编造以及传播虚假信息提供了条件。基于此,本文将分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刑法现状,并研究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刑法规制的完善措施,其中主要包括对罪名展开类型化设置、明确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认定标准以及建立单位犯罪的管理规定三方面内容。

关键词: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刑法规制;定罪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67-01

作者简介:张官正(1997-),男,汉族,海南三亚人,海南师范大学,法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在生活中接触的信息数量逐渐增多,但是在以上信息中,存在一定的虚假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仅仅对信息中的对象产生负面影响,同时还会破坏社会秩序,甚至引起社会恐慌等,因此需要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展开有效管理。目前我国在针对这一现象展开管理的过程中,在刑法规制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相关人员对刑法规制展开完善,保证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管理质量。

一、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刑法现状

在研究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刑法现状的过程中,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展开研究,第一,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定罪范围,需要先确定其中每个词汇的含义和指代范围。虚假信息指的是,对不存在的信息或者原有信息展开编改,最终的信息并不符合实际情况,通常情况下这种信息出现在金融、财务等方面。编造指的是,对不存在的信息或者是虚假信息展开篡改。传播指的是,通过网络等工具,对虚假信息展开传播,使用的工具通常为网络、报纸、社交软件以及广播等。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展开立法,但是对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其中包括虚假广告罪以及虚假证明文件罪等[1]。

第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特征,在此过程中,通过犯罪主体以及犯罪目的两方面展开研究,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以及单位,我国制定的多数规定都是针对自然人,针对单位的规定较少。单位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通常为经济犯罪,具有较强的特殊性。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目的具有较强的多样性,其中主要包括破坏社会秩序、诋毁他人名誉、诽谤、骗取钱财、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以及获得不正当资格证等,以上几种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行为常见的目的。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刑法规制的完善措施

(一)对罪名展开类型化设置

刑法在我国具有绝对的地位,但是如果将所有的行为都纳入到刑法中,则在某种程度上会破坏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在针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刑法规制展开研究的过程中,可以从其他规制入手,找到合适的方法解决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这一问题。例如,在制定网络服务准入标准的过程中,采用网络实名制的方式,提升网络信息传播的标准。导致我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泛滥的主要原因就是,在网络中,信息编造以及传播的代价较低,任何人都能够编制信息以及传播信息。在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展开处罚的过程中,需要根据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例如,针对已经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行为,需要根据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展开惩处,针对恶作剧和好奇心首次传播的,可以适当减轻惩罚,对其展开批评教育,进而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展开规范。

(二)明确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认定标准

在确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定罪标准的过程中,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第一,虚假信息需要具有欺骗性,并使人对真实信息产生误解。第二,虚假信息与人民的生活联系紧密,只有这样才能扰乱社会的正常秩序,进而形成犯罪行为,如果虚假信息与人们的生活不相关,则无法对人们的正常生活产生影响,自然无法构成犯罪。第三,虚假信息在编造以及宣传的过程中,行为人具备破坏社会秩序的主观意图,同时对社会正常秩序产生了不利影响,该种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為,需要接受法律的惩罚。由此可以看出,制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行为认定标准,能够简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处理流程,提升管理的规范性[2]。

(三)建立单位犯罪的管理规定

我国针对单位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较少,因此需要对其展开完善,第一,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主体确定扩大范围,将单位也纳入到其中。其次,对单位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行为,给予经济处罚,避免单位再次出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例如,网络水军通过网络,对虚假信息展开传播和确认,对社会产生严重的影响,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就是网络运营商,因此需要对网络运营商展开惩罚,将单位纳入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刑法规制中,并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负责,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

三、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人们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关注程度逐渐提升,如何对其展开全面有效的管理,成为有关人员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通过研究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刑法规制方案发现,对其进行研究,能够提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管理的全面性,同时还能够降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出现的概率。由此可以看出,研究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刑法规制完善方法,能够为今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刑法规制的发展奠定基础。

[ 参 考 文 献 ]

[1]廖灵莉,凌晶.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为视角[J].对外经贸,2018(06):132-133+146.

[2]杨鸿,黎杰豪.关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行为的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7(26):23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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