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效力探讨

2019-05-10 00:21李彩霞
法制博览 2019年2期
关键词:行政审批效力

摘 要:行政审批和合同效力一直是法学上的难题,其长时间困扰着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因此,本文将对合同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效力学说进行阐述,并探讨相应的未生效与违约责任等情况,希望可以为相关工作者的研究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行政审批;合同成立;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180-02

作者简介:李彩霞(1983-),女,汉族,天津人,医学本科,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人,研究方向:法医学。

在学界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效力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如学界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有效、无效以及未生效三种观点,而裁判实践中还具有不发生效力的观点。因此,本文将通过对法律法规与案件等的研究,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合同效力

(一)合同有效

对于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以蔡立东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坚持有效说,其认为行政审批和合同履行存在联系,但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行政审批管控目标是权利变动而不是合同效力,没有对批准手续进行办理只会在法律上出现不能履行的问题,若没有其他效力瑕疵,那么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合同是有效的。同时,其认为可以根据物权区分原则,把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合同效力从未生效限制中剥离出来。限制履行论与有效合同说认可当事人不将行政审批当做前提的义务约定和没有经过行政审批的自主决定权利、义务的履行效力,这也就大大增加了法律适用弹性,有利于法律应变能力的提高,并且与民法精神相符。同时,崔建远老师认为合同效力可以等同于合同约束力,合同只有在成立并具有有效要件时才具备法律效力。这也就意味着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合同本身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只是需要行政审批之后才出现履行效力。认定合同有效说的相关学者认为这一观点是与意思自由、契约自由原则相符的,可以将当事人意志给合同内容、效力带来的重要影响鲜明表现出来。

本文并不认同行政审批是合同履行要件这一理论,行政审批应该是对合同是否生效进行决定的重要因素。通过研究可知,国家规定某些合同只有经过行政审批之后才能够生效的目的并不仅是为了对权利变动进行管制,更是为了让国家力量参与到私法中,避免滥用合同自由化问题的出现,为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有力维护,从而促进国家经济健康、平稳发展。同时,还有一些必须经过行政审批的合同并没有涉及到权利变动。由此看来,合同有效说学者提出的观点不仅缺乏法律可信度,在法理逻辑中也有着较大瑕疵。

(二)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指的就是无法明确效力时合同处在的效力状态,把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合同归入到效力待定范畴的原因就是,两者间存在无法确定法律效力是否发生这一共同特征。未办理审批手续时的合同正处在效力不明状态,若审批通过,那么其是有效的;若审批没通过,则其是无效的。效力待定合同也是同样情况,若有处分权人追认合同效力,那么合同有效;若有处分权人不追认合同效力,那么合同无效。因此,相关学者将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合同归入到效力待定合同中,可以将体系逻辑性与完整性表现出来。但是,二者之间仍然存在着众多差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主体资格不同。需要行政审批合同的签订主体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效力待定合同主体则存在一定缺陷。其次,效力不同。在没得到确认之前,效力待定合同并不具备效力,但是没经过行政审批的合同本身是有效的。最后,后果不同。效力待定合同若没有经过确认,那么其是无效合同,而批准生效合同就算没经过批准,其也属于未生效合同[2]。

(三)合同无效

对于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合同,通过对司法审判结果的分析,还有部分学者与法官认为其属于无效合同,但这一观点也存在较多反对意见,主要有以下三方面:首先,无效合同指的是合同自身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但是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合同只是效力不确定,其本身并没有违法性。其次,无效合同是不存在补正可能的,但未经审批的合同则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补救,从而使其变为有效。最后,合同法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对民事主体进行鼓励,让其凭借自身意志积极开展民事活动,若将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合同归为无效合同,那么就会严重打击民事主体积极性,不利于民事活动、交易的有序进行,在很大程度上会阻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二、未生效和违约责任

(一)效力状态

对于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合同效力,本文认为其是未生效合同。依照《合同法》中的第四十四条规定,一般合同在成立时就可以生效,但需要行政审批的合同则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同时,《解释(一)》中的第九条明确指出没有经过审批的合同效力是未生效的,因此,本文认为未生效说是与立法本意相符的。合同未生效说指的就是需要进行审批的合同在未办理批准手续之前,若其具备合同成立要件,那么其效力状态是成立的,只不过还没有生效,在经过行政机关审批后,其就能够转为有效合同;如果行政机关不予审批,那么合同效力则应该是确定的未生效。

在理论角度上,“合同有效说”看上去具有合理解释路径,但在实际审判中,其不具备有力的法律依据,说服效果较差。通过对本文调查数据分析可知,终审给出合同有效结论的案例有20个,但是所有案例都没有把行政审批当作合同履行要件,更没有以其为依据认为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合同是有效的。同时,终审给出合同无效结论的案例共有40个,其给出的理由是合同缺乏行政机关审批。由此看来,相较于合同有效说,在司法实践之中,未生效说有着更广适用空间、更高适用频率以及更大存在价值。另外,《合同法》的第四十四条与《解释(一)》中的第九条规定都为合同未生效说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是对这一观点生存空间的极大拓展。

本文坚守未生效说,司法审判中合同未生效与无效混淆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一些法官并没有区分《合同法》中的第四十四条与第五十二条的适用界限。在证明责任分配层面,第四十四条中的第二款是权利形成规范,其要求当事人对合同经过行政审批进行证明,以此来行使相应权利;但第五十二条中的第五款则是权利妨碍规范,其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这一条款,对对方当事人合同权利的行使进行妨碍。因此,本文认为在适用上,二者存在先后关系,即法官应该先引用第四十四条,并在与案件情况不符的情况下适用第五十二条。

(二)不履行报批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在学界方面,没有对批准手续进行办理需要承担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在缔约过失责任方面,部分学者认为报批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若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则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所表现。同時,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法释〔2009〕5号中第八条规定的目的是对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规则的明确。在违约责任方面,对于缔约过失责任说,部分学者认为报批义务并不属于先合同义务,而是合同义务,因此,违反这一义务应该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这些学者把报批义务当成一种独立的条款,认为虽然合同未办理批准手续,但是报批义务已经生效了,并最终得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一结论。本文认为应该根据一般合同生效的判断规则来对预约生效进行判定,如果效力没有瑕疵,那么就可以认可其法律效力,并让双方当事人履行。这种方法的运用不但可以符合民法逻辑,还能够有效解决合同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效力这一难题[3]。

三、结论

综上所述,明确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合同效力变得越来越重要,目前,学者们给出了合同有效、效力待定以及合同无效等观点,并给予了一定的依据,但其仍然存在较多问题。本文在通过研究后提出了合同未生效说,并阐述了不履行报批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但相关研究仍存在不足,笔者将会继续进行研究。

[ 参 考 文 献 ]

[1]吴硕.未生效合同之成立效力的保护——以需审批合同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8(20):240-241.

[2]赵明非.论行政审批合同之法律效力——以未生效合同理论为视角[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7(05):38-42.

[3]朱广新.合同未办理法定批准手续时的效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及相关规定的解释[J].法商研究,2015,32(06):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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