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实验例外规定问题研究

2019-05-10 00:21刘煜田宁徐明月
法制博览 2019年2期

刘煜 田宁 徐明月

摘 要:现如今,我国经济发展迅猛,科学技术也在不断发展,但我国专利法还比较“年轻”,且还处在完善阶段,在一些规定上尚未能跟上技术与社会的迅猛发展,所以在专利法实验例外的规定上还存在些许不足,我们应与时俱进,适当借鉴外国的相关规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样我国才能拥有更好的技术发展环境。

关键词:实验使用例外;商业性使用;实验对象

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085-01

作者简介:刘煜(1997-),女,汉族,四川成都人,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法学系,本科,研究方向:我國专利法实验例外规定问题研究;通讯作者:田宁(1998-),女,汉族,辽宁鞍山人,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法学系,本科,研究方向:我国专利法实验例外规定问题研究。

我们将以五个部分来论述关于我国实验例外规定的问题。

一、专利法实验例外的含义

专利法实验例外,即是指关于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规定,属于例外条款,规定了专利权行使的若干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构成了对专利权的限制,以平衡专利权人与专利技术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这是各国的普遍作法,各国的专利立法一般都有类似的规定。

二、我国专利法实验例外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69条对实验例外的规定是:“……(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这当中,第四项是我们研究学习的主要内容,为方便论文研究,其他具体规定在此进行省略。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发现,我国专利法关于实验例外法律规范的内容中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将就该法律规范出现的问题进行对比和论述。

三、我国专利法实验例外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第69条》第四项内容中“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作出的释义中提到“‘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其目的是为了鼓励进行科学技术研究。但限于‘专为进行科学研究和科学实验,即仅限于不是为了生产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科研活动。”但当今社会格局已产生变化,实际上想要保留和贯彻不是为了生产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已经是非常困难的事情了。所以我们认为该项内容做出的限定条件过于严苛,不利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为适应当前我国国情,我们应当对该项内容进行合理修改,从而促进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

四、外国法律实验例外的规定及借鉴

美国,是最先出现关于实验使用例外原则规定的国家,然而在对于实验例外的具体规定上范围界定不准确,在实际运用中对“商业性使用”做出了不合理的扩张性解释。典型的案例是2002年的“杜克”案,该案中杜克大学的研究工作尽管是出于非营利性目的,联邦巡回法院依旧认为其构成侵权。我国实验使用例外的相关规定与美国存在着相似的地方,即都限定科学实验和学术研究必须有“非营利性”目的,但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这种过于严苛的限制并不能促进科学进步和社会发展,反而会对其形成阻碍,降低科学研究者和相关机构的创新和研究热情,让研究者处于一个非常危险的境地。

关于专利法实验例外中是否允许商业使用的情况可以看出,在现如今的社会发展趋势下,“商业性使用”与“非商业性使用”的界限已日益模糊,该种因素不足以准确区分实验例外和侵权的界定。全世界都在推进经济发展与科学技术进步,为适应国情,各国对专利法实验例外的条文都作出了合理调整,发达国家大多数都倾向于“以专利技术为实验对象”与“以专利技术为实验工具”的区分模式。而我国,经济发展迅猛,科学技术也在不断发展,但我国专利法还比较“年轻”,且还处在完善阶段,在一些规定上尚未能跟上技术与社会的迅猛发展,所以在专利法实验例外的规定上还存在些许不足,我们应与时俱进,适当借鉴外国的相关规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样我国才能拥有更好的技术发展环境。

五、完善我国专利法实验例外的法律建议

我国专利法起步较晚,具体规定上还有许多不足。就我们所研究的《专利法》第69条第四项来说,它的不足在于限制过于严苛,将“商业性使用”和“非商业性使用”的区分看的过于重要,只要存在“商业”行为,无论其出于何种目的,都视为侵权。但是反观《专利法》的其他规定,在我国,只要具有独创性,大多都能成功申请专利。近日,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云庭院士表示,文化可能是我们中国创新上不去的很重要的原因,第一是缺乏包容失败的机制;第二是浮躁;第三,按照去年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到去年年底我们全国的专利已经有714万件,但是其中大部分专利是只要具有独创性,符合专利法规定内容就能成功申请专利,这对我国经济发展与科学进步起不到太大的促进作用。

笔者认为,我国专利法实验例外第69条第四项内容,应当把以“是否具有商业使用性”的判定方式作出适当修改,可以借鉴欧洲国家“以专利技术为实验对象”与“以专利技术为实验工具”的区分模式。这样的方式有利于我国科学技术进步,作出更多有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激发全民科学研究热情,最终提升社会发展水平。

[ 参 考 文 献 ]

[1]王淑君.实验使用例外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兼评《专利法》第69条第4项[J].知识产权,2015(03):23-29.

[2]王淑君.公共利益视角下高校专利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