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变化!生育保险并入医保

2019-05-09 01:04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9年4期
关键词:职工基本经办待遇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發《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提出了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主要政策。

1、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完善参保范围,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2、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3、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强化监控和审核。

4、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可暂时保留,待条件成熟后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

5、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漫画/内蒙古大学 张 昊)(责任编辑/王英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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