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夏 天津城建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就业权益,顾名思义,指的是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该获得的利益。就业权益从本质上来说,它是一种劳动公民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实现的就业及其权益受到法律上的保护。一般而言,劳动者的就业权益也是和劳动者的就业责任、就业义务相互联系的[1]。
当前,就业已然成为全社会最大的民生工程,成为除GDP 增速保持稳定外,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引人注目的问题。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14 次提到“就业”这一关键词,向社会发出了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动员令”。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大规模”、“全方位”和“人人”就业问题,体现出了党中央破除影响充分就业的制度障碍的决心和魄力。但由于目前整个社会和企业转型升级、智能化水平提高、企事业机关减员增效、用人标准和条件发生变化,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增大。通过对辽宁某高校2018 届大学毕业生的问卷调查表明,在现实的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女性毕业生的就业难度往往高于男性。
高校女毕业生,是我国社会中优秀的青年知识分子就业群体,但是其在就业过程中也不免会遇到就业难和就业权益受侵害的诸多问题。因而使得高校女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日益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社会公平问题。此外,高校女毕业生所学的专业及其与社会需求的适切度也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一般而言,适切度较高的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较好且学生就业权益受侵害现象也相对较少,但仍不乏会有个别权益受侵害的现象。
本次问卷研究的对象为辽宁某大学的2018 届毕业生128 人,有效问卷128 份。其中男生45 人,占总人数的36.2%,女生83 人,占总人数的64.8%;工科64 人,占总人数的75%,理科36 人,占总人数的28.2%,文科16 人,占总人数的12.6%,艺术类12 人,占总人数的9.2%;城镇学生54 人,占总人数的42.2%,农村学生74人,占总人数的57.8%;通过英语四级人数128 人,占总人数的100%,通过英语六级人数58 人,占总人数的45.3%。
自编并发放《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问题调查问卷》,在回收的过程中进行了个别访谈,获得了与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问题相关的大量信息,运用该统计软件SPSS21.0 对问卷进行数据的分析和处理,并进行相关的项目分析和信度、效度检验。同时,通过对部分调查对象的访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问题进行了比较透彻的了解,特别是对于女毕业生在应聘中就业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有了全面真实的认知,愈加意识到保护女毕业生就业权益的重要性。
从调查问卷的结果来看,目前高校女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存在权益受到侵害等现象,如“您在就业过程中是否遭受过如性别、形象等方面的歧视”中,有80 人回答“经常”和“有过”,占被调查总人数的62.6%;“您在找工作的过程中是否被用人单位要求交纳过相应的押金”中,有40 人回答“在上学期间的兼职工作中曾交过”和“毕业找工作过程中曾交过”,占被调查总人数的31.3%;“在求职过程中是否被用人单位寻问过与个人隐私相关的事情”中,有28 人回答“面试时涉及”和“笔试题内涉及”,占被调查总人数的21.8%。
在学生遇到就业权益受侵害现象时,学生的反应是多样的,如问卷中问道“如果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用人单位以性别、形象或其它还有歧视性的因素为由,拒绝聘用,您会如何处理?”,有70 人选择了向学校反映情况,70 人选择了找就业相关部门寻求帮助,62 人选择了与用人单位沟通并寻求合理解释,24 人选择了找新闻媒体曝光,14 人选择了将自身遭遇转发朋友圈寻求网络关注度,76 人选择了寻求法律支持,还有12 人选择了忍气吞声。从学生的选择来看,大部分女毕业生是有维权意识的,能够从法律或其它正确的途径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但也有少数学生会选择逆来顺受。
对高校女毕业生的就业影响诸因素进行测量分析,其中性别因素和专业因素占比较大,而生源地和英语水平等对就业权益没有显著影响。
1.性别因素对就业权益的影响
从表1可以看出,高校毕业生在性别方面的得分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性别因素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有显著影响。
表1 性别因素的独立样本t 检验Tab1 Gender factors independent samplest test
表2 专业性质因素的多重比较分析Tab2 Major character factors of multiple comparison analysis
2.专业性质因素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影响
从表2对专业性质进行多重比较分析发现,工科学生与文科学生有显著差异(P<.01)。其它不同的专业性质间不存在显著差异。
此外,还对学生生源地因素和外语水平因素进行了独立样本分析,但都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问题没有显著影响。
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方面,主要有以下权益:
1.获取就业信息的权利
目前,高校在学生能否获取准确、有效、及时的信息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也关系着学生能否择业成功。因此,作为高校学生,他们有权利享受高校毫无保留地公开用人单位的就业信息;而作为高校,应该搭建好这个信息平台和沟通桥梁,这是高校的义务所在。
2.接受就业指导的权利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高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对于大学生来说,这是每个学生享有的权利。目前,大多数高校通过开设《就业指导课》和就业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向毕业生传授相关知识,让学生了解国家相关就业政策,提升学生就业的知识与能力等。
3.被高校推荐的权利
在双向选择中,用人单位有选择学生的权利,学生也有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高校作为学生和就业单位的桥梁,其中一项重要的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本校毕业生。高校在推荐毕业生的时候,应该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不能因私推荐、随意推荐和不负责任的推荐。
4.平等就业的权利
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大学毕业生,每个人都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能因为民族、性别等而受到各种各样的歧视。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时,要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5.违约及求偿的权利
一般而言,单方擅自解除就业协议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该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毕业生是处于劣势地位的,一旦用人单位违约则会对学生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会丧失了择业的最佳时机。此时,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补偿。
尽管国家和政府赋予了大学生诸多就业权益,但事实上,社会上仍存在社会就业性别化、就业权益差异化等女性就业难、女性就业权益贫困化和女性就业质量低水平的问题。正如奚应红在《中国女性工作率碾压世界?是个误会》一文指出的那样:“即便女性劳动参与率优于发达国家,中国男女之间在职业和收入上的差别依然很大,女性受到的隐性歧视并未消失。”[2]
综合调查问卷结果和与高校女毕业生的访谈情况,目前涉及女毕业生就业权益侵害的问题很多,归纳起来共有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平等就业权利
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指出:任何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的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不等,从而构成就业歧视。[3]是在实际的招聘过程中,就业歧视问题一直存在。在问卷调查“您在就业过程中是否遭受过如性别、形象等方面的歧视”一题中,有80 人选择了“经常”和“有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公平、正义,治理就业歧视也将成为不能回避的问题。
招聘歧视一般来讲有性别歧视、外貌歧视、地域歧视、学历歧视等。性别歧视是发生在女毕业生中最常见的歧视现象,女生无疑是最大的受害者。在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经常会有明显的性别色彩,如有的单位公开宣称只招男生。而多数单位虽然名义上性别不限,但往往在面试环节上非常倾向于男生,这对于女毕业生就是一种歧视和不公平。外貌歧视也是歧视现象之一,虽然大多数单位知道不能以貌取人,但往往在招聘时还会不自觉地重容貌疏才能,看重那些形象佳、容貌美的学生[4]。地域歧视和学历歧视的现象也比较常见。
2.侵犯求职者隐私权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每个人都有不愿被公众知晓的隐私。但是,目前在应聘过程中的信息外泄现象见怪不怪。一些单位在面试时经常会向学生询问一些比较隐私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求职者都觉得回答起来有点窘迫,但是不回答又怕失去就业机会。在学生的问卷调查“是否存在应聘时所填写的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一题中,有31 人选择了“存在,经常收到垃圾短信”和“未知单位打来询问电话”,占被试的48%。
3.试用期随意规定
在学生的问卷调查“您是否了解法律关于试用期时长的相关规定”一题中,有31 人选择了“不知道”,占被试的48%;在“您是否了解法律关于试用期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一题中,有29 人选择了“不知道”,占被试的45%。有些用人单位就精准地了解到了学生对试用期概念的模糊,因此在签订协议后,对学生在工作单位试用期的规定是非常随意的。按照有关规定,试用期一般最长不超过6 个月。如果试用期过长,则是侵犯了学生的权益。
4.无故收取就业押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收取劳动者的押金。但是,现实中往往有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规定,随意收取应聘者的押金,这种侵权现象在大学生就业应聘过程中比较常见。用人单位往往以非法理由收取一定数量的押金,但通常又不开具押金收据,因此,造成了大学生在就业过程的押金侵权的情况。
目前,高校大学生的就业渠道特别多,除了国企、私企等单位外,目前国家还设立了很多基层就业的项目,如“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应征入伍和选调生等等。这些工作岗位的设立给当代大学生提供了更多展示自我的舞台和空间。此外,还有自主创业,国家和高校从经济等各方面都会给大学生以扶持等。因此,现在的大学生尤其是高校女毕业生更应该转变以往的就业观念,树立就业新理念,克服自卑、攀比、依赖心理,走一条自信、自爱、自强的自我创业之路。
高校要克服就业指导体系不健全、水平不高,只授课无实训的问题,在加强女大学生职业技能训练、动手操作能力训练和学习——生存能力训练的同时,对女毕业生还要加强就业指导,特别要加强《劳动法》、《妇女儿童保护法》的宣传教育,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一旦遇到侵权行为,一定要敢于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选择忍让和唯唯诺诺,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权。这就需要大学生在平时的学习中要加强法律方面的知识,提升法律意识。当学生遭遇侵权事件时,为自己维权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要选择理性维权,而不能因为维权而触犯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更应该理性招聘,做到学法、遵法、践约,让即将步入社会的女大学生看到用人单位的诚信,更能够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之中。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树立正确的人才观,理性用人,使得大学生能够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这样,不仅能使整个社会的招聘环境清新的,明朗的,大学生就业权益的问题也会迎刃而解。更重要的是会给企业带来优良的社会信誉,引来更多更优的优秀人才,给企业带来更美好的发展前景。
由于女性生理特殊,不仅在体力上不如男性,难以胜任一些相对艰苦的工作,还要怀孕、哺乳,因此,用人单位招聘女职工往往要比招聘男职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会不由自主地产生一种用女职工“吃亏了”的感觉,这直接导致了女性在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使得一些高校女毕业在求职过程中四处碰壁,苦不堪言。国家要加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加强对女性就业权益的保障,同时也要制定相应的政策补偿措施,鼓励企业等用人单位录用高校女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