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国勇,孟晓志
(贵州大学经济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贫困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困扰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难题。党的十八大确定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当务之急就是解决贫困问题。当前,我国扶贫工作已从传统的“输血式”扶贫转变为“造血式”扶贫,并进入攻坚克难的阶段,需要转变扶贫理念、创新扶贫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贵州农村贫困治理先后经历了土地制度改革扶贫阶段(1978—1985年)、大规模开发扶贫阶段(1986—1993年)、“八七”扶贫攻坚阶段(1994—2000年)、新一轮扶贫开发阶段(2011—2015年)、精准扶贫阶段(2016至今)。[1]按照2011年确定的贫困线标准[注]①2011年中国确定的农村(人均纯收入)贫困线标准为2 300元。,贵州省近7年的农村贫困发生率从33.4%降至14%,扶贫工作可谓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贵州省面临贫困人口基数大的问题,已脱贫的大多是相对较易脱贫的贫困户,而剩余的则是比较难啃的“硬骨头”,扶贫开发工作进入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为此,贵州省要借助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精准扶贫是2014年国务院扶贫办提出的扶贫工作新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目标,官方定位为“通过对贫困户和贫困村的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和精准考核,引导各类扶贫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扶贫到村到户,逐步构建精准扶贫工作长效机制,为科学扶贫奠定坚实基础”。[2]新型城镇化源于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新型城镇化具有以就地就近城镇化为主要模式、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四化同步发展”为理念支撑、以“绿色发展”为价值追求等特征。[3]
综上所述,我国关于城镇化与贫困关系的研究文献虽较多,但大多数文献仅从全国的视角探讨城镇化与贫困的关系,而没有具体深入到区域层面。不同地区由于自然条件与人文条件不同,贫困程度与城镇化进程均存在较大差异,城镇化与贫困关系的复杂程度也不同。贵州省历来属于我国的贫困省份,且多民族聚集,较其他地区具有更大的特殊性。本文试图通过对2003—2017年贵州省城镇化等相关数据的定量分析,验证城镇化率与贫困发生率之间的相关关系,并结合新型城镇化及精准扶贫的相关研究,为贵州省是否应加快推进城镇化步伐提供一些建议,以更好地助力脱贫攻坚、实现2020年全面小康的目标。
数据搜集是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首先,根据2004—2018年《贵州省统计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等官方公布的数据,按照时间序列进行排布,利用Excel软件对数据进行初步归纳,整理得到2003—2017年贵州省的城镇化率Cr、贫困减少率Pia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Pi等样本数据。其次,对数据进行如下处理:第一,为了剔除贫困线变动对贫困发生率的影响[注]由于我国在2008年和2011年对贫困线标准进行了调整,这可能导致贫困发生率出现陡增。,利用贵州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进行横向和纵向的调整,将贫困发生率调整为贫困减少率[11];第二,为了消除可能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所有变量取自然对数,处理后的时间序列表示为:lnCr、lnPi和lnPia。三个变量的时间趋势见图1~图3。
图1 2003—2017年贵州省城镇化率对数的时间趋势
图2 2003—2017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数的时间趋势
图3 2003—2017年贵州省贫困减少率对数的时间趋势
从图1和图2可知,2003—2017年贵州省的城镇化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均呈明显的上升趋势,且较为光滑,这意味着这两个变量的当期值强烈依赖于上期值,即变量的自回归系数接近于1,均可能为单位根过程。图3显示,除个别特殊年份[注]因贫困线标准调整,贫困发生率测算值可能有所偏差。之外,2003—2017年贵州省贫困减少率总体是升高,但趋势不明显,而且也不光滑,表明贫困减少率的自回归系数明显小于1,所以不太可能是单位根过程,需要进一步检验。
1.平稳性检验。城镇化率、贫困减少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都是时间序列数据,现实经济中的时间系列通常是非平稳的,若直接对数据进行OLS回归分析则很可能出现虚假回归(伪回归)现象。基于操作简便性和方法适用性的考虑,本文采用ADF单位根检验方法考察样本数据的平稳性(见表1)。
表1 城镇化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减贫率的ADF检验
注:检验形式中,c代表含有常数项,t表示含有时间趋势,最后一项表示结果中的滞后阶数。
就本文选取的三个经济时间序列变量来看,加快城镇化发展,可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增加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提高其可支配收入水平,从而降低贫困发生率。由此可见,城镇化率主要通过提高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这个传导机制促进贫困发生率的减少,即城镇化率与贫困发生率之间在理论上可能存在“长期均衡关系”。
首先,利用Stata15.0软件对城镇化率与贫困发生率进行OLS回归,得到如下计量模型:
由此计量模型得出相应的残差序列为:
其次,对以上残差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检验结果见表2。
表2 残差序列的ADF检验
注:检验形式中,c代表常数项,t表示时间趋势,最后一项表示滞后阶数。
检验结果显示,城镇化率与贫困发生率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根据2003—2017年贵州省的实际数据:城镇化率从24.80%升至46.02%,升高21.22个百分点;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 534.11元增至6 070.22元[注]2003年和2017年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均以2001年为基期,并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换算得到。,增长近3倍;贫困减少率的时间趋势总体升高(见图3),也就是减贫速度在加快,这意味着贫困发生率总体呈现下降趋势。由此可见,贵州省城镇化率的提高对贫困发生率的减少具有正向影响。
之所以有这样的效果,得益于城镇化水平提高之后,农村居民的非农收入与务农收入的增加。其一,贵州省的土地资源以山地和丘陵为主,其中山地面积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61.7%、丘陵面积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31.1%、山间平坝区面积仅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7.2%,因此,贵州可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资源不多。随着人口的增多,耕地面积不断缩小,农村居民若仅靠务农所得,其收入是极其有限的,而城镇化为农村劳动力提供了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使农村居民的非农收入增加。其二,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不仅缓解了农村劳动力剩余的现状,也使分散的土地得以集聚,有利于实行机械化农村生产,进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
以上分析表明,贵州省城镇化率与贫困发生率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但二者之间的均衡是有限度的,一旦打破这个限度,城镇化水平与贫困减少之间的均衡关系就不复存在。国外学者亨德森(Henderson)研究表明,城镇化和经济的增长呈现出一个倒U型关系,在城镇化发展的初期阶段,城镇化的发展能够促进经济的增长,但到了城镇化发展的后期阶段,城镇化与经济增长负相关。[12]国内学者的实证研究也表明,我国城镇化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贫困发生率将下降2.87个百分点。[4]68贵州省的情况虽然比较特殊,但也“逃离”不了全国的总体趋势。
在城镇化进程中,我国出台了大量扶贫政策,不断加大对贫困地区支持的力度和强度,投入的扶贫资金也逐年增加,但农村贫困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为此,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强调,要走中国特色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新型城镇化是坚持以人为本,强调城乡统筹、社会和谐、环境友好、集约发展和规模结构合理的城镇化发展模式。[13]从贵州省往年的城镇化数据看,提升城镇化水平可以促进贫困减少,同样地,新型城镇化与精准扶贫之间的内在关联也是不言而喻的。当前,我们需要考虑的就是:如何发挥新型城镇化与精准扶贫的协同关系,以共同推进贫困的减少。
新型城镇化是对传统城镇化的根本性超越。一方面,传统的城镇化是以GDP增长为主要目标,并将重点放在城市的改造或新城镇的创建,属于典型的物的城镇化。物的城镇化虽然可以带动GDP的快速增长,但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一是对土地盲目开发将造成土地资源的扭曲性配置,从而导致土地利用率下降;二是土地城镇化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农民的土地资源,导致农民收入来源减少,可能会加重一部分农民的贫困程度。新型城镇化是在物的城镇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核心是人的城镇化。物的城镇化是人的城镇化的重要基础,人的城镇化是物的城镇化的最终归宿。城镇化过程中如果忽略了人这一最重要的因素,城镇化就失去其真正的意义。[14]另一方面,传统城镇化是异地城镇化和就地就近城镇化交融并进,且以异地城镇化为主的路径模式,而新型城镇化是以就地就近城镇化为主的路径模式,具有更强大的减贫功能。对于山地居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城镇基础薄弱、地方财政紧张、就业压力较大的贵州省而言,盲目的异地城镇化将会加重当地经济的负担,也不利于扶贫主体的确立,导致精准扶贫靶向定位不准确。新型城镇化立足于贫困农村社区与小城镇的结合,将有助于农村地区长期且持续的发展,确保各项精准扶贫政策落地推行,且对周边地区有很好的辐射带动作用,让贵州山区的贫困人口直接受益,提高贫困户的收入水平。
精准扶贫是对粗放扶贫的改进,是指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的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精准扶贫更加注重靶心定位,将扶贫落实到真正处于贫困之中的每一个人。精准扶贫提出的“五个一批”是:发展生产脱贫一批、转移就业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政策兜底脱贫一批。其中,产业扶贫、教育扶贫、生态扶贫等精准扶贫方式均有助于加速新型城镇化的进程。首先,我国精准扶贫的精髓在于产业扶贫,这一扶贫方式改变了原来的“输血式”扶贫,从而转向更具持续性的“造血式”扶贫。产业扶贫为就近城镇化提供了劳动就业基础,有助于优化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为就地就近城镇化提供了产业支撑。例如,贵州省从江县因地制宜创新扶贫开发路径,形成“1+3+N”产业发展思路:一是以香猪为主导产业,覆盖月亮山区8个乡镇100个贫困村的2.5万贫困人口;二是以稻鱼鸭、椪柑、油茶为特色产业,其中,稻鱼鸭产业覆盖12个乡镇70个村的1.65万贫困人口、椪柑产业覆盖9个乡镇40个村0.4万贫困人口、油茶产业覆盖10个乡镇的1.45万贫困人口;三是以蔬菜、黄牛、山羊、黑毛猪、香鸡、中药材、百香果、杨梅、金秋梨等产业为辅助产业,探索推行“1+N”致富联合体,实施“政策驱动”扶贫、“入股返聘”扶贫、“培训+就业”工程等产业扶贫模式,由“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增强贫困户的“造血”能力,为城镇化过程中的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教育扶贫对于改变人们观念、提升人们对城镇化的认同度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教育培训,人们的劳动技能在一定程度上将得到提升,为产业扶贫的进一步推进打下基础,从而在物质上保障了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最后,生态扶贫提升了人们的生态保护观念,促使环境脆弱地区的一部分生态环境得以恢复,为就地城镇化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综上所述,由城镇化与扶贫之间的关系延伸到新型城镇化与精准扶贫,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系。因此,既要发挥新型城镇化对精准扶贫的助力作用,又要加强精准扶贫对新型城镇化推进的基础保障作用。
本文以2003—2017年贵州省的相关数据为基础,选取城镇化率、贫困减少率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个指标,并对这三个指标所组成的时间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在此基础上,通过构建模型对城镇化率与贫困发生率进行协整检验。检验结果表明,贵州省城镇化率的提高对贫困发生率的减少具有正向影响,且城镇化率和贫困发生率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因此,提升城镇化水平可以减少贫困发生,城镇化与减贫之间的这种关系是我国脱贫攻坚过程不能忽视的。新型城镇化是对传统城镇化的根本性超越,精准扶贫是对粗放扶贫的改进,新型城镇化与精准扶贫之间的内在关联也是不言而喻的。
当前,贵州省的脱贫攻坚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应充分利用可能对贫困减少具有促进作用的各种因素。城镇化不仅是推进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更是我国减贫的重要手段之一,应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充分发挥新型城镇化与精准扶贫的协同关系,达到减少贫困发生的目的。基于以上分析,并结合贵州省以往的扶贫实践,本文提出以下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就地就近城镇化是新型城镇化的一种主要模式。传统城镇化通常以大城市或者中小城市为中心,大城市因承载的就业压力太大而出现很多“城市病”。因此,将城镇化的中心转向小城镇无疑是一个好办法,而且还能促进中小城镇的发展。毛锋等提出,应加强以小城镇建设为轴心的“三元结构”发展模式,从而形成城市工业、小城镇产业和农村农业发展的“三元结构”体。[15]这种“三元”结构可以弥补部分“二元”经济结构模式的不足,因为小城镇作为城市与乡村之间的链合体,其轴心与集聚效应明显,对中国城乡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考虑到贵州省的人文、地理等因素,推进小城镇建设将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当前,精准扶贫的推进以及国家扶贫政策的倾斜,为贵州省的脱贫提供了一个良好契机。对于国家的扶贫资金,贵州地方政府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向小城镇倾斜,壮大一部分小城镇,增强其对周围村庄的辐射力和吸引力,为农民提供就近就业的机会,增加农民的非农收入。
农村的发展离不开农业的发展。各地区应根据各自的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及发展战略选择适合的农业产业,才能增强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辜胜阻等学者认为,自下而上的城镇化是与自上而下的城镇化相对的一种城镇化发展模式,也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城镇化发展的一种有效而且可行的选择。[16]这种自下而上的城镇化就是从乡村的内生性出发,伴随着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让农村的潜力逐渐发挥出来。当前要做的就是将自上而下的城镇化与自下而上的城镇化结合起来。
回顾过去,乡村经济形式基本以粮食作物的种植为主导。这种形式虽然为我国的粮食安全提供了保障,但在很大程度上却牺牲了农村的经济发展。结合贵州省的地形、人文特征,可以通过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因地制宜地选择一些具有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如药材、瓜果等,发展特色农业。有人可能认为,这对我国的粮食安全会形成较大威胁。笔者认为,这种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存在的,因为我国有粮食主产区的保证,粮食安全不会受到威胁。除了农业,我国还大力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比如1984年1月1日开始,中共中央即用“一号文件”的形式为社队企业的大发展鸣锣开道,“现有的社队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建议各省、市、自治区开始“选若干集镇进行试点,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日粮到集镇落户。[17]这一时期的政策也值得当前借鉴,当然乡镇发展更需要自身的动力。为此,贵州省地方政府可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重点向乡镇企业发展倾斜,并将乡镇企业和农业产业有机联系起来,不断拓宽和延伸农业产业链,增加农产品附加值,推进纵向一体化发展,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对于乡村发展来说,基础设施建设也是十分重要的因素,正如城市的快速发展有赖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善。在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中,国家也不断加强地方基础设施的建设。近年来,贵州省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并于2015年实现了县县通高速。这正是近年贵州经济能够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原因。但是,鉴于贵州省山地较多、地形复杂,而且农村及小城镇的道路和农田水利设施等尚不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仍应加强。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有助于扩大受益面。一方面,基础设施建设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其中财力基本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入,而人力和物力则需要从当地获得,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劳动就业机会。正如林毅夫所强调,依靠内需(消费)拉动增长,前提是居民收入的持续提高,而这又需要通过投资实现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经济的持续增长。[18]同时,修建基础设施也相当于实施精准扶贫中的开发式扶贫政策——以工代赈。作为扶贫开发中的一项重要农村扶贫政策,以工代赈为缓解农村贫困地区的贫困状况起到了积极作用。[19]另一方面,基础设施工程修建完成后能带动当地快速发展。对于一些偏僻村庄,修建道路可以提升当地居民的出行便捷程度,有利于加强村庄与城镇之间的联系,从而带来空间涟漪效应;贵州省的总体降雨量虽然较大,但局部地区蓄水能力差,仍存在干旱等自然灾害,修建农田水利设施则可以减少灾害的发生,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城镇化不仅仅是土地等物的城镇化,更重要的是人的城镇化。农村现代化不可能单纯地靠外来资本、外来人员等来带动,更重要的是立足于农村自身发展水平,从提升农民自身能力出发。农民应该被认定为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的主体,只要有合适的条件,农民是会推动经济发展的。[20]由此,我们应尊重并发挥农民的自主性。这就需要重视农民发展能力的提升,培育新农民。一方面,提升当代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主要从传统思想的转变和农业技能的培训入手。结合贵州省当前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升农民素质的担子只能由农村合作组织承担。[注]近年来,农村合作组织不仅承担了农业生产经营主要载体的角色,还承担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训农民生产技能的工作,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所以,贵州省在推进人的城镇化的过程中应赋予农村合作组织更多的倾斜性政策和权利。另一方面,提升农村适龄儿童和青年学生的教育水平,因为他们都是未来新农村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只有从以上两个方面提升农民的素质,才能更好地推进城镇化,达到减贫的目的。
总之,通过创建小城镇、发展新农村、建设农村新硬件、培育新农民的“四新”措施,我们将切实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建设,最终达到减贫的目的,并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