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 强
(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41)
为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利益,以及目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标准不一致给项目区政府工作带来的矛盾和稳定问题,2017年4月14日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679号令),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合并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同时,还将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现阶段根据四川省有关规定,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人均耕地为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照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为1亩以下,每个安置人口按照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因此,按照国务院第679号令的规定,对于四川省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当征地前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1亩时,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10+6,与原水利水电执行的16倍一致;当人均耕地<1亩时,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10+6/n(n为人均耕地面积),将大于16倍。征收其他土地按征收耕地标准的一半执行。
对于四川省内的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征地,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目前一般是按同一库区涉及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就高执行。
按国务院第679号令的规定,对于跨省的建设项目,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附着物补偿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区、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而不是全库区均执行其中某一省(区、市)的标准,补偿标准根据所在省(区、市)不同而执行不同标准,并不要求全库区执行同一标准,也不再采用就高原则。
目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采用不同的补偿标准计算方法,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是有上限的(30倍),水利水电项目征地在16倍外计列了“生产安置措施补助费”,按照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投资而定,没有上限,容易为争取投资而不断变更规划。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就是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设置了上限,有利于项目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控制。
根据统计,很多水利水电项目征地补偿费用均超过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上限(30倍)。如黄金坪电站为49.52倍、瀑布沟电站为37.2倍、溪洛渡电站为32.85倍,四川省部分水利水电工程“土地两费”的实际计列倍数详见表1。
表1 四川省部分水利水电工程“土地两费”计列情况表
目前,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是通过人均耕地面积直接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列倍数,倍数是显性的。水利水电项目征地是首先计列16倍,不够生产安置费用的,另外计列生产安置措施补助费。以上情况容易给不了解技术规范的地方政府和干部群众造成误解,他们普遍认为水利水电建设征地补偿标准低,增加了移民搬迁安置难度。条例的修改,解决了同一地区不同行业之间征地补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有利于统一水利水电行业与其他行业建设征地土地补偿政策,避免了同一区域因政策不一致造成的矛盾,有利于工作推进。
土地补偿补助费倍数的提高也就直接提高了自主生产安置费用,将促进移民进行更多搬迁、生产安置方式的选择,有利于移民就近分散、自谋职业和投亲靠友安置,从而减少从农安置移民的数量,减少生产安置对耕地的需求,同时也将减少移民集中安置点的数量,减小安置点基础设施的规模,避免高昂的造地和基础设施费用。另外,安置区若不需要大规模的调剂耕地,还可减少对接安区居民的影响。
按照上述分析,新条例实施后国电大渡河公司水电项目移民投资一般会减少。一是公司所属项目的总体征地费用将减少。施行新条例后,公司所属项目人均耕地基本都在1亩以上,补偿倍数在原已计列的16倍基础上变化不大,少数村组有增加,另外,实行同地同价还将取消“生产安置措施补助费”,总体上征地费用将减少。二是选择自主生产安置和分散安置的移民有可能增加,集中搬迁安置移民的数量将减少,安置点场平、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投资将减少。三是地面附着物(房屋及附属设施、零星林木)的补偿也将逐步全面执行各省规定的标准。以四川为例,目前水利水电项目房屋补偿单价普遍高于铁路等项目。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后,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将减少。
(1)建议地面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全面执行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不能按现行做法“就高不就低”(选择不同行业、不同省市的最高价)。
(2)建议耕地占用税执行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同等税收标准。例如,大渡河流域猴子岩电站的耕地占用税是18元/m2,而同一区域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耕地占用税是2元/m2。
(3)建议根据国务院“679号令”规定,尽快修编完善水库淹没处理规范,落实征地补偿补助相关内容。
(4)为进一步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国家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探索水利水电工程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地同价”的范围和内容。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地在“统一年产值、征地补偿标准、地面附着物补偿(含房屋)、耕地占用税”四个方面均实现了“同一标准”,才基本实现了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地的“同地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