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与醇基燃料共用的安全问题

2019-05-05 11:51李文炜杜清郑建伟
劳动保护 2019年5期
关键词:石油气钢瓶餐饮行业

文/ 李文炜 杜清 郑建伟

本文分析了“7·21桐庐野鱼馆燃爆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并由此反思餐饮业“燃气”与“醇基燃料”共用的安全问题。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餐饮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安全风险也随之积累。“火源”是餐饮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2017年7月21日早,在杭州市古墩路1185号桐庐野鱼馆,发生瓶装燃气泄漏燃爆事故,最终造成3人死亡,4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0余万元。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通报,该起事故的主要和直接原因就在于涉事饭店经营者忽视相关安全规程要求,在气瓶储存间堆放“醇基液体燃料”等易燃易爆物品,野鱼馆长期向无经营资质的个人购买液化石油气,导致正常情况下应由燃气供应商提供的用户安全用气指导和用气设施安全检查等服务缺失;餐馆使用的部分液化气连接软管的外观和标识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且长期未更换,导致接管老化脱落引起液化石油气泄漏起火并引燃周边其他气罐,最终发生如此惨烈的事故。

由此,餐饮行业能否安全使用“醇基燃料”的问题再一次摆在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面前,尤其是针对中等规模餐饮行业“燃气”与“醇基燃料”混合使用,如何安全监管的问题更是迫在眉睫。

事故是燃气与醇基燃料混用的典型案例

采用单头液相钢瓶,水浴式汽化供气

液化石油气具有易燃易爆火灾危险性,常压下为气态,为了便于使用常加压使之液化,灌装在专用压力容器和钢瓶内。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灌装压力 0.8MPa(20℃),民用液化石油气灶具标准工作压力2.8kPa,因此液化石油气使用前必须进行减压。

事故餐馆使用YSP118-Ⅱ型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俗称50 kg钢瓶),液态液化石油气(LPG)经高压橡胶软管与集气管连接后进入水浴式气化器气化,气化后的LPG气体经一次减压后通过供气主管送至厨房,并经二次减压后通过橡胶软管送至液化石油气灶具使用,工艺流程示意图如图1所示。事故发生前,楼梯下方改造的瓶库间内作为备用的2只50kg钢瓶为满瓶;连接气化器的2只50 kg钢瓶中1只为空瓶,另一只至少存量在一半以上。

图1 事发餐馆液化石油气使用工艺流程示意图

采用醇基燃料

醇基燃料,是以醇类物质为主体(多为甲醇)配制的燃料的总称,其产品质量由国家标准GB 16663-1996《醇基液体燃料》规定。餐饮行业也常常俗称为“生物油”。事故餐馆所使用的醇基燃料成份为:甲醇44%,水55%,闭杯闪点24℃,溶于水,应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危险化学品。

餐馆为使用醇基燃料,在瓶库间制造了具备900 L储存能力的专用容器,通过安装的PP管及阀门输送至专用的醇基燃料灶,灶具的燃烧原理:燃料先从管路进入到油嘴中进行加热,然后当温度达到了65℃左右,里面的燃料就开始慢慢从液体转化成气体了,然后气体回流到燃烧室内被燃烧的火焰点燃。灶具的底部还有风机不断地向燃烧室内进行吹风,加大燃烧力度。炉具的喷嘴等一般都是合金制作的。该餐馆使用醇基燃料,主要用于菜品大火炒制,使用工艺流程如图2所示。

图2 事发餐馆醇基燃料使用工艺流程示意图

最终形成了事故餐馆的液化石油气和醇基燃料的混合使用状态,如图3所示。

图3 事发餐馆厨房+瓶库用火工艺流程示意图

根据公布的《杭州市西湖区桐庐野鱼馆“7·21”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桐庐野鱼馆内一只连接气化器的50 kg 液化石油气钢瓶瓶阀处于开启状态,在持续高温天气情况下,连接液化石油气灶具与二次减压阀的橡胶软管老化且连接不牢固致软管脱落,使气体持续泄漏,在厨房、气瓶间、备餐间这一联通的相对封闭区域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达到爆炸极限后由冰箱压缩机启动时产生的电火花点燃而引发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导致醇基燃料储存供应系统、液化石油气储存供应系统物理结构破坏,醇基燃料及现场其他可燃物质发生剧烈燃烧导致临近的一只50 kg 液化石油气钢瓶受高温烘烤而超压爆裂,发生第二次爆炸(物理爆炸),整个餐馆持续大火。

在《报告》的“对相关问题的处理建议”中提出:鉴于目前杭州餐饮行业大量使用醇基燃料作为民用燃料,而醇基燃料的运输、储存、经营及灶具的购买、安装、使用等环节缺乏详细规范的行业管理规定或标准,建议有关部门对如何规范餐饮场所醇基燃料的经营使用进行研究,并出台具体措施。

餐饮行业“火源”安全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现状

餐饮燃气使用法规制度相对完善

国家层面从立法的角度出台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自2011 年3月1日起施行。并在此基础上从“餐饮用气专项规定”的方面,国务院安委会2013年发布了《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许多省份制定了相应的燃气专项治理细则,根据网络查询和统计结果(数据来源于百度网络关键词搜寻):

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西藏自治区外其余各省、市、自治区在2005年前后都出台了地方性的燃气管理条例,并在2013年前后进行了修订;

北京市、福建省、甘肃省、贵州省等17个省、市、自治区以《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计划》《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等各种形式在国务院安委会文件出台后细化出台了地方性规范文件,但是主要针对的仅仅是餐饮用燃气,均未提及醇基燃料等其他火源。

餐饮行业醇基燃料使用法规制度亟待加强

醇基燃料作为一种新兴能源具有很多优势,尤其是成本低、可再生、易于加工提炼,然而醇基燃料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安全隐患,有些不法商贩在醇基燃料里私自添加不明物质(常为水+氧化剂),不仅存在危险,而且存在污染,对厨师的健康也不利。醇基燃料常温下为液体,通常采用常压罐子桶装,储存不当易被引燃,导致二次事故或者加大事故危害。醇基燃料理论上算危化品,但目前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监管都处于空白状态。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2013年发布的《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和各省餐饮行业专项办法中的规定:不能同时在同一场所使用其他明火,那么对于存在使用燃气的餐饮单位,应该不得使用醇基燃料。根据公开报道,西湖区桐庐野鱼馆“7·21”燃气爆燃事故后浙江省内诸多城市专门下发了文件,严禁餐饮行业使用醇基燃料。北戴河市在2017年7月下发了《关于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武汉市和厦门市在2016年底和2018年5月相继出台了整治醇基燃料行业的文件,2018年5月兰州市安监等七部门联合发布通告《禁用非法醇基液体燃料》。从公开的资料显示,对于餐饮行业的醇基燃料使用,多地部门采取了“禁用”的一刀切做法。

但是与上述地方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福建省三明市安监局在2015年发布的官方文件明确表示,将醇基燃料作为城镇燃料纳入到住建部门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三明市也因此成为我国第一个明确将甲醇纳入燃料管理范畴的地区。

2017年7月19日,南京市还专门成立了“醇基燃料安全协会”,希望推动加强醇基燃料安全技术标准的研究,提高安全性,采用行业自律的形式,依托协会建立巡查组,把燃料配送、安装、使用等信息汇总报相关部门备案。

反思和建议

制定出台液化石油气气化工艺安全使用指导标准或规范

中等规模餐馆使用液化石油气气化工艺来满足供气使用要求已经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气化器、管道及减压等设备设施也是有专业的生产厂家供货、安装,但是目前尚未检索到餐馆安装、使用的安全规范国家或行业标准。若套用我国现行的危化品使用企业液化气设备设施安装使用要求,又远不能满足。为此,建议有关燃气协会等主管部门和专家应致力于此类工艺的技术研究,编制安全规范,满足使用要求。

加强餐饮行业醇基燃料的安全管理

醇基燃料在餐馆使用虽然不如液化气气化工艺那么普遍,但仍然有较大市场,特别是供应商普遍的宣传口号是“非压力容器,不会爆炸,水饱和度大于50%自行熄灭”。

在监管方面,国家标准GB 16663-1996《醇基液体燃料》、农业部环保能源司标准NY312-1997《醇基民用燃料灶具》已发布20年了,而且部分省份也有专门研究机构或协会加强醇基燃料的安全管理,如江苏省醇基燃料研究所,南京市醇基燃料安全协会,以及一些地方专业协会、主管部门、环保、安全管理部门均参与推进醇基燃料经营、配送、安装、使用等方面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但目前醇基燃料供应商制造品质普遍难以保证,经常发生打不着火的现象,厨师也多有抱怨。

针对餐饮行业使用醇基燃料的现状,首先应该从源头认定上给予明确的说明:是属于《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范围还是将其纳入燃料管理的范畴。如果明确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那么餐饮行业就应该从立法上禁止使用醇基燃料。如果明确归为燃料范畴,那么就亟待明确:储存的标准、安全使用的要求,尤其是能否与燃气“混用”等问题。(本文作者单位分别为,李文炜: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杜清: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郑建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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