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启义
【摘 要】龙胜各族自治县属于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县,也是典型的少数民族聚居山区县,经济基础薄弱,民族众多是其基本特点。少数民族地区是我国当前扶贫攻坚任务的重中之重,这也决定着我国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败。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贫不仅要完善其基础设施,还要对其乡村纠纷的解决采取多元化的路径,要达到此目的,对于龙胜各族自治县乡村纠纷的类型调查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实现其纠纷解决的必由之路。龙胜各族自治县的乡村纠纷类型既有特殊性,也有普遍性。少数民族地区的乡村纠纷具有典型的封建迷信性,因此其纠纷类型按照原因可具体划分为两个大类:封建迷信型纠纷和财产利益型纠纷。我们通过对纠纷类型的划分,是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纠纷,为纠纷双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封建迷信型纠纷;财产利益型纠纷;少数民族地区;乡村纠纷调查
一、调研的背景
龙胜各族自治县地处广西东北部,紧邻湖南、贵州两省,自古就是交通要塞,其山地丘陵为主要地形,溪流纵横,地势不平,鲜有平底。秦始皇三十三年始归桂林郡管辖,是一座具有两千多年历史的小山城。有彝族、白族、傣族、壮族、苗族、回族、僳僳族、拉祜族、佤族、纳西族、瑶族、藏族、景颇族、布朗族、布依族、阿昌族、哈尼族、锡伯族、普米族、蒙古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水族、满族、独龙族等民族在此聚居,是一个典型的多民族的民族自治县。在多民族聚居过程中,民族间不断融合自大方向,但是不同民族间的文化差异也会导致许多民族间矛盾,特别是不停村落之间的民族文化差异、信仰差異、经济差异、人口差异等等,通过实地走访可以发现,在龙胜毕竟会有许多矛盾,这是村落与村落之间的外部矛盾的具体体现,经过实地走访可以发现,一些人口较多的民族村落位置往往位于地势较平、接近溪流的聚居点,而人口较少的民族村落往往位于地势较高,远离溪流的聚居点,这即使历史遗留问题也是当地民族间的妥协和强弱对比下的结果。在众多如龙胜这样的少数民族山区的情况大致也是如此,人数多实力强盛的民族村落往往占据有利的地位,抢占良好的生活聚居点,甚至因为争生活点发生集体打斗。此外,在村民内部也存在诸多矛盾,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在于矛盾的类型具有封建迷信性。也就是在村落内部的诸如房屋、窗户开向、坟墓的朝向等等,都可能成为纠纷的原因。在此背景下,面对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党和国家对乡村治理的不断重视,乡村纠纷解决成为研究的重点和热点。要对乡村纠纷的解决进行研究,首先要熟悉乡村纠纷的类型,特别是具有特殊性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乡村纠纷类型要详细了解,以龙胜各族自治县为代表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乡村纠纷类型是具有特殊性和代表性的,其代表性更加明显。因为是少数民族地区,而且有着近三十个少数民族在此聚居,加上当地的山地丘陵地貌和四通八达的溪流纵横,以及悠久的历史文化,决定了其民族间的融合过程会有许多纠纷,其聚居村落内部之间也会有许多纠纷存在。解决纠纷要了解纠纷,而了解纠纷是是前提。
二、当地纠纷类型划分及依据
在实地调研后发现,与平原地区的乡村纠纷类型所不同之处是,龙胜各族自治县的乡村纠纷具有更加强烈的封建迷信性,这也是民族地区的普遍存在的纠纷,也是本次调查研究的重点。因此,本调查以实地调研时遇见的案例来作为区分,分为两大类的纠纷类型。第一类是封建迷信型的纠纷;第二类是财产利益型纠纷。以此为划分依据是为了更好的向社会展示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多民族聚居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乡村纠纷具有的特殊性与普遍性。封建迷信型的纠纷主要体现在不以实际损害为矛盾原因而是以内心信仰或者心理上的不适产生的纠纷,是一种法律无法保护的心理利益,简单来说就是司法、行政都无法以公权力介入的纠纷类型,如龙胜各族自治县某瑶族村落的窗户朝向临近的某壮族村落的房子,而壮族村落均对此不满,而法律上又无法以实施损害为介入依据,无法解决此类纠纷,造成两个民族村落的矛盾。此为典型的不同文化信仰之间存在的涉及封建迷信的纠纷。与此相对应的,是一般的以财产性利益为原因的纠纷,如A村落的集体牛群进入B村落的草地放牧,直接损害了B村落的利益,引发的纠纷,此为财产利益型的纠纷,法律可以介入形成一个救济,因为产生了实际的财产利益纠纷。封建迷信性纠纷与财产利益型纠纷的划分,有利于科学有效的了解并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是否产生实际损害是划分二者的标准之一,此外是否基于内心的文化信仰也是参考标准之一。
(一)封建迷信性纠纷
少数民族地区的当地封建性纠纷本质上定义是基于内心的信仰和文化的不同,在法律上很难得到支持的一种潜在的利益纠纷,是一种无法通过公权介入提供救济的纠纷类型。但是其影响力却是不可忽视的,轻则引发矛盾造成当事人之间心生间隙,严重则可能造成斗殴甚至集体事件,这对于社会治安有着严重的影响,同时对于社会发展也有深远影响。不可忽视的重要纠纷类型,而法律和行政管理途径却对此无可奈何。这需要我们思考,对于封建迷信性的纠纷,它有着难以解决的困扰,但是又具有很重大的影响。甚至在某些山区的老一辈眼里,封建迷信利益直接可以和生命等同,如某地的土葬制度改革要求当地的棺材限期上交,这一官方文件一下台就直接导致来一些老人服农药自杀的后果。可见封建迷信的利益对于一些有封建迷信信仰的人是等同于甚至超过生命的。特别是在现代文明对封建迷信冲击的情形下,涉及封建迷信的纠纷越来越来突出,具有当代思想的年轻一辈与老一辈的信仰有着本质不同,特别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一辈。但是社会的发展永远是循序渐进的,而非一蹴而就的。在现代文明发展逐渐深入广大农村地区,同时也还进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时候,矛盾也逐渐凸显。原来的固有封建迷信理念逐渐辈部分年轻一辈所抛弃,取而代之的是新思想新文化。新文化的进入势必对旧文化造成冲击,短期内难以消除的矛盾纠纷就会延续。在龙胜各族自治县和平乡某村的两户相邻的居民就因为这就新旧文化的交替期间产生纠纷,从而引发了两家互不往来的结果。封建迷信的原因主要是基于历史文化,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封建思想之所以浓重,这也是源于对封建迷信的一些社会管理的功能。封建迷信并非一无所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封建迷信文化起到社会管理作用较大的,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管理中。在长时间以来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管理就较为薄弱,依靠封建信仰来维持社会稳定和谐是一种社会治理的途径。并且,现代文明的冲击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封建文化影响相对较少。即使只有很少的文化冲击,也是存在新旧文化的矛盾,直接体现为当代性的封建思想冲击引发的封建迷信性纠纷的产生。因此,对于封建迷信性的纠纷,我们应当持有一个积极面对的态度。既要看到其对社会的影响,也要看到其存在历史背景。在当代文明对传统文化冲击的过渡期中,这是不可避免的一个存在。
(二)财产利益性纠纷
财产利益型纠纷是一般性纠纷,基于财产性利益产生的纠纷。这是一般地区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均存在的纠纷类型。其本质是具有财产性利益的纠纷,这种财产性利益可能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还可能是潜在的利益。在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存在的取水纠纷、土地纠纷、房屋纠纷、排水纠纷、牲畜损害纠纷、等等纠纷,还有诸如家人之间的赡养纠纷、继承纠纷等等纠纷,这些纠纷与婚姻纠纷、亲属纠纷、名誉纠纷有不同之处在于其具有现实的财产性利益,而非关系利益、名誉利益等非财产可以直接体现的纠纷内容。龙胜各族自治县作为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县,虽然各民族之间的不断融合是趋势,但是在融合过程中难免发生财产性利益纠纷。不仅是部落之间也可能是部落内部的村民之间。相对于封建迷信性纠纷来说,财产性纠纷的特点是具有财产险利益,这种利益是可以直接受法律说保护的,行政、司法机关也是具有强制力执行。如甲的牲畜越界到乙家的天地践踏庄稼,乙可以请求其赔偿,若乙拒不赔,甲可以通过诉讼方法获得其賠偿,人民法院会强制执行,这是寻求外部救济的途径,也是公力救济的途径。另外,还有公安机关可以具有执法力救济其利益,若甲占据乙的房屋不归还,甲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解决这个纠纷,这也是这类纠纷的解决途径之一。这是封建迷信纠纷所不能寻求的救济方式,财产性纠纷的解决方式很多,不仅可以通过协商等自力救济方式救济,还可以请求如诉讼、请求公安机关介入等公力救济方式救济。在市场经济下,财产性利益纠纷的本质越来越具有统一性的特征:金钱性利益。即,这类纠纷可以通过金钱来衡量,而非如封建迷信纠纷那么模糊难以确定。无论是甲家牲畜损害了乙家的庄稼,还是乙家的房屋越界占据了丙家的宅基地,均可以通过金钱来衡量纠纷的价值。且这类纠纷可以借助于公立救济,也可以借助于私立救济,具有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在调研地的这类纠纷大部分通过协商解决,而无法解决的也极少会通过诉讼来解决,而是通过私力调解解决,即由纠纷双方共同信任的人来协商调解,这也是其特征之一。
三、对少数民族地区封建迷信型纠纷的研究
对于龙胜各族自治县这个典型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乡村纠纷调查研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经过调查发现该地区少数民族的纠纷类型可划分为封建迷信型和财产利益型。相对于其他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财产利益型纠纷是具有普遍性的纠纷,而封建迷信型纠纷才是研究的重点。这里所描述的封建迷信性纠纷并非仅仅指传统中封建迷信性纠纷,即纠纷当事人均信仰封建迷信导致的纠纷。而是纠纷当事人有一方信仰封建迷信而另一方不信仰封建迷信导致的纠纷,而这类纠纷又无法通过法律解决,一方寻求司法救济无果(诉讼),另一方依据封建思想文化来救济(封建迷信存续的根本是社会成员的共同遵守,如逢丧事不踏邻居门,大家均遵守这个规则和信仰也就形成默契),二者均不可行。若因为丧事踏邻居门,导致邻居家遭遇不幸之事,虽事实上所发生的不幸与逢丧踏邻门一事无法律或者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受不幸一方仍会因此怀恨产生纠纷,这种纠纷无法通过法律解决。因此,更细化来说,建迷信性纠纷又分为当代型和传统型。当代型就是新旧文化更替期间产生的矛盾纠纷,即迷信与不迷信之间的纠纷。传统型的纠纷是迷信与迷信之间的纠纷。当前法制体系下,无论何种封建迷信纠纷均无法由法律来救济,这也是困扰法学界的难题之一。如上文提及的因建房高低产生的矛盾,这种矛盾纠纷是属于典型的封建迷信矛盾纠纷,在法律上只要未对相邻房屋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存在潜在的危险是无法以诉讼方式进行救济的,尽可以通过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进行救济,但是效果往往不佳,因为司法调节、行政调解均不具有强制力,因此这类矛盾是难以通过外部救济解决的。建立具有强制力的公力救济体系,解决部分乡村纠纷问题,是当下厄待解决的难题。
【参考文献】
[1]王裕根.法治融入乡村治理的现实困境与展望——基于乡镇综治工作的考察[J].理论导刊,2018(06):47-54.
[2]苏斐然.民族乡村纠纷解决机制的嬗变与重构——基于滇中苗族村落纠纷解决的实证研究[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5,17(02):53-57.
[3]韩玲. 乡村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D].内蒙古科技大学,2014.
[5]杨青根. 乡村社会中我国乡村法庭的纠纷解决功能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