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

2019-04-30 11:11沈瑾
智富时代 2019年3期
关键词:执行难民事案件

沈瑾

【摘 要】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一环,是保障民事判决能否落实到实处的关键。执行是民事案件的终结环节,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无与伦比的重要作用。现阶段,我国的民事执行一直是困扰法院和当事人的一大难题,严重影响法院的办案效率,给法院造成极大的负担。特别是在推进民事诉讼改革背景下,执行难成为掣肘法院裁判执行的障碍,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可期待利益,也对法院的司法权威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此,必须着力改变执行难问题,本文将简单分析执行难的表现形式和成因,并给出执行难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民事案件;执行难;转移财产;虚假债务

一、执行难概述

民事执行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要求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民事执行是法院行使执行权,它必须以当事人申请为基础,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

所谓的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作出生效裁判以后,由于种种原因受到限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有效执行,损害胜诉一方当事人预期可得利益的一种现象,具体而言就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或根本无力履行的情况。一般来说,法院在作出裁决后,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应该主动履行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生效的法律文书往往会落空成为一纸空文,败诉的一方往往找各种方式理由赖账不还,胜诉一方当事人也无可奈何。

一直以来,执行难都困扰着法院和当事人。我国的司法发展进程缓慢,现今很多制度仍有待完善。执行难的存在,是国家司法进程中的巨大障碍,阻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加重了法院的负担,严重影响了法院的结案率,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不利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

二、执行难的表现形式

(一)被执行人不易找

现阶段,找到被执行人难度加大。社会发达,交通网络便利,被执行人在得到法院的生效裁决后,为了逃避执行,竟然玩起了“失踪”、下落不明,手机关机,更换手机号码,故意不接收法院的执行信息;有的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的传唤时拒不到庭接受调查;更有甚者,在法院的法律文书上给予错误的送达地址,故意不在送达文书上签字,让法院找不到被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所在地不同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当得知即将送达法律文书时,在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来回“流窜”,如果被执行的是单位,则频繁更换办公地点,让执行期限一拖再拖,法院的生效判决沦为一纸空文。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易找

被执行人为了避免自己的财产被执行,在诉讼开始时或者得到生效判决后,故意转移、隐藏财产,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让法院的判决流于形式。比如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与他人签订虚假的赠与合同把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有的通过虚假诉讼、虚假抵押、虚假破产、虚假债务,恶意转移财产,欺骗法院,让法院误以为无能力履行。不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提供了便利,有些人钻法律漏洞,加大了财产查找难度。

(三)执行协助人不易寻

执行协助人是指帮助执行的人,在执行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执行协助人难寻也是一大难题。执行协助人害怕被执行人事后打击报复,出于自保目的,往往不会主动帮助法院的执行工作,即使迫于法院的压力也是敷衍了事;更有甚者,由于利益驱使,執行协助人和被执行人相互勾结,暗中转移、隐藏财产,或者给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障碍,阻碍法院的执行工作。一些公司企业或者公民个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置若罔闻,法院也不能强迫执行协助人强制协助,可以说完全靠执行协助人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这必然加大法院的执行难度。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不易动

当法院的执行庭执行案件时,被执行人以暴力抗拒执行,恐吓威胁执行人员,或者召集自己的势力围堵执行人员、砸警车,还有的甚至用自残自杀、放火等方式加以威胁,企图阻止执行。而通过虚假破产、虚假诉讼、虚假抵押已经处置的财产,当执行机构发现转移、隐藏的财产,这些财产早已成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名义上”的财产,被执行人把包袱甩手他人,转移法院注意力,以此抗拒执行。

三、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一)执行机构自身的局限性

各级法院都设有执行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是执行庭,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是执行局,最高人民法院是执行办公室。执行机构本身存在弊端,其执行机构级别范围低,设置极不合理,享有的管理权力低,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没有明确执行机构的权限范围,现实中本应由执行庭执行,可是审判庭、人民法院也执行,这就造成了各个部门间的冲突,加剧了法院的重复劳动增加诉讼成本,白白浪费有限资源,权力分配不当容易造成不作为、难作为,难免出现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形;其次,执行人员法律意识不高,面对执行害怕被打击报复,消极不作为过分夸大执行困难,或者与被执行人暗箱操作,收受好处帮助被执行人转移、隐藏财产,制造执行不能的假象,放纵了老赖的嚣张气焰。

(二)执行立法存在滞后性

现存的执行依据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立法太过单一,执行依据不足。民事执行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并不衔接,比如公司企业法、破产法,民事执行很难与这些法律实现协调衔接,在执行时如果被执行人已经通过虚假破产、虚假抵押、虚假赠与财产等转移财产,那么执行机构很难找到已经转移的财产,最终无物可供执行。其次,执行法律不健全,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虽然有不少的司法解释和答复,但其中矛盾重重。现行的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能力履行,对其最高可以处于15日的拘留,这太过于笼统,被执行人在拘留后也没有履行能力,那么执行将被搁置,这既不利于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将损害司法公信力,还有就是对被执行人玩失踪、转移财产、暴力抗拒执行未规定惩戒措施,放纵了赖账不还的被执行人,未能起到威慑的作用。

(三)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法治意识淡薄

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执行协助人难寻、执行财产难动是造成执行难的关键,社会诚信缺失,体系不健全,造成被执行人的种种规避执行行为。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健全,掌握财产信息的工商、税务等经融机构是不会向社会公布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的,因为这些信息属于人的隐私权范畴。被执行人的行为尚未纳入诚信体系监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未建立完善。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极少主动履行,法院强制执行的不在少数。

四、完善执行难问题的建议

(一)强化执行措施,明确权限划分,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执行队伍的水平高低关系到执行质量的好坏,为此必须强化执行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执行人员的执行意识和能力,对执行人员加强培训,提升执行水平,逐步减少执行过程中的执行不作为、乱执行现象。执行机构必须主动执行,严厉打击消极执行行为,同时对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杜绝执行中的以权谋私、暗箱操作。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机构要及时准确的调查、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免被执行人暗中转移、隐藏财产。在执行机构间要明确权限划分,不能重复执行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诉讼成本。

(二)完善执行立法

完善执行法规,是保证执行效果的关键。有了配套的执行立法,才能保证执行过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针对民事执行与破产法,公司企业法等法律不衔接的问题,必须实现各个法律间的联结互动,实现有效衔接,在面对被执行人虚假破产、虚假抵押等一系列行为时,联动机制可以充分调动各个法律的互动,这样执行机构不管是在查找被执行人还是被执行财产时会更加便捷。针对负有义务的执行协助人应该规定惩戒措施,例如对不协助的人给予训诫、罚款或者强制协助等等,这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查找线索,给法院节省不少时间,加快执行进度。

(三)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实现信息联动、信息共享,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查,不仅是被执行人法治意识淡薄,也是各项制度不健全。对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一律要求其报告财产,实行财产公示制度,限制高消费。对转移、隐藏财产等行为,要健全不动产信息登记管理制度、人口信息管理制度,让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处可藏。被执行人“玩失踪”、“躲猫猫”,可以执行手机定位,严密监控被执行人行踪。建立严格的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信息化手段侦查被执行人以及其财产。将拒不执行判决,也不报告财产,通过虚假方式转移财产的行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法院依靠信息平台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其他机构实行共享,形成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

五、结语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民事诉讼的一大难题。执行难不仅困扰当事人,也困扰着法院,执行难的存在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加重了法院的负担,影响法院在公众心中的威信。解决执行难问题,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关键。解决执行难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随着执行难的解决,民事执行将会更好地发挥作用,减少执行乱像,让执行走上法治轨道,契合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发展道路。虽然我国现存着很多“执行难”的问题,但是随着司法权威的树立,立法的完善,人民法制意识和道德意识的加强,将会逐步地解决“执行难”,进而恢复公众对司法、法律的信心。

【参考文献】

[1]何世川,韦吉莉.试论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及对策[J].西部(法制文学版),2010(12).

[2]杨荣馨.标本兼治.解决“执行难”——民事强制执行法专家建议稿起草问题研究[J].政法论坛,2004(4):138.

[3]张锋学.民事判决“执行难”研究[D].广州:华南师范大学,2005.

[4]江伟,赵秀举.论执行行为的性质与执行机构的设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60.

[5]马志强.论我国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J].广西:法制与经济,2009(7):19.

[6]孙小宝.论我国现阶段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

[7]童兆洪.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89.

[8]上海市黃浦区人民法院.司法阶梯一审判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9]王国征.民事诉讼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10]黄斌,红梅.论民事执行难的根源及对策[J].前沿,2005(7):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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