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俊 旦久罗布 张海鹏 何世丞 谢文栋 高科
摘 要:草场流转是农牧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需求,促进农牧区传统畜牧业转型升级以及促进农牧民群众增收致富的重要方式之一。以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发展生态畜牧业为目标,本文对那曲目前畜牧业以及草场流转现状分析,提出农牧区加快草场流转的想法和思考,阐述了草场流转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浅在分析制约那曲草场流转限制因素,提出加快农牧区草场流转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草场流转;问题;思考;对策
目前,那曲传统畜牧业为一家一户、小而散、自由放牧、管理粗放的方式,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以往的传统畜牧业很难适应现代畜牧业规模化养殖、科学化的管理、产业化的发展、大市场的需求,制约着那曲畜牧业发展,影响农牧民群众畜牧业增收致富的一个原因。对农牧区闲置草场进行有序流转,以快速推进牧区草场流转,实现畜牧业规模化经营、推动劳动力转移,充分利用草场,拓宽农牧民增收致富的渠道,实现农牧民人均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一、草场流转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草场流转优化草地资源的统筹重配。在农牧区实行草场承包50年不变的基础上,进行草场使用权有偿流转,可合理的重新配置草地资源,科学管理、充分利用、达到发展生态畜牧业的目的。有效解决草场面积大、少牲畜或无畜户造成草场资源浪费和养殖大户、多畜户、养殖合作社以及规模化养殖公司造成的有畜无草影响畜牧业规模化发展生产的矛盾。
2.草地流转推进规模化养殖。草场合理有序流转,将会很大程度上促进养殖大户、合作社以及公司的发展,部分县区正在从传统畜牧业走向现代畜牧业发展的路上,告别小而散的传统模式,大步向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的现代畜牧业迈进,出现新型养殖模式,实现从传统牧业向现代牧业转型升级。
3.草地流转促进农牧民向非牧产业转移。随着那曲经济飞速发展,加快了二、三产业快速发展和城镇一体化建设步伐加快,加之草场进行禁牧、休牧政策实施,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型、牧区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伴随着经济增长,小城镇化建设发展不断完善,出现了“金融+公司+专合组织+农户”模式,开发了“活畜+寄养+牦牛”租赁产业项目,少畜户将牲畜寄养或入股到合作社,排除了农民群众家畜无人管理、草场无人经营的后顾之忧,解放部分劳动力投入到非牧业产业,降低牧业生产风险,提高农牧民收入。
4.草地流转促进贫困户增收。各地均存在或多或少的生产资料匮乏、劳动力缺少、资金短缺、非牧业收入极少、遭遇天灾人祸以及经营不善等情况导致生产资料薄弱的部分家庭变为少畜户或无畜户,生活十分贫困,通过新型经营模式(“企业+合作社+牧户”利益联结机制,与项目点贫困农牧民签订产业联合开发协议,构建牲畜“统购重配”模式。)鼓励吸纳少畜户或无畜户、生产资料薄弱户以及贫困户等,从一定程度上分解生产风险,加之草场有偿流转扩大了生产,达到共同增收、共同致富、合力共赢的效果。
二、制约草场流转的主要因素
1.草场流转程序尚不规范。草场流转程序制度尚不规范,流转手续不完善,缺少具体的指导性文件以及草场流转监管机构。草场有偿流转行为主要由农牧民之间自发形成的,双方私自就流转亩数、价格或者报酬以其他形式达成口头协议,一般都没有签订合同或按程序进行,也不经过发包方同意备案,随意性特别大,即便有合约也没有明确条款规定,过于简单。有时年底或其他时间牧户间用牛羊或者奶制品代替草场流转费,由于流转合同内容不规范,没有签订有效流转合同,发生矛盾纠纷难以调解。
2.草场流转建设责任不明确。草场流转后,双方均在利益的驱动下,不考虑长远利益,草原短期利用行为严重。原承包方只管草场流转费、流转期限,对草场的生态保护与建设不管不问,草原保护与建设责任不明确,因此接包方对草场进行短期利用,超载过牧,加剧了草场退化现象。
3.恋土情结深,草场不敢流转。长期以来农牧民远离城镇,尤其双湖、尼玛等县居住十分分散,传统的游牧生活导致外界信息不畅通,生活依旧遵循“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传统习惯,恋土观念可谓是根深蒂固,对草场的依赖性十分严重,视草场为“保命场”,导致出现宁可荒废草场也不愿进行流转的现象。
三、加快农牧区草场流转的对策和建议
1.创新宣传方式,提高思想认识。主管部门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草场流转后义务和权利也相应的根据双方签订合同转移到接包方身上。因此要把宣传引导作为草场流转工作的首要任务,采取进村入户,依托乡镇工作站和驻村工作队向农牧民群众讲解《合同法》、《草原法》、《西藏草原承包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充分让农牧民群众认识草原的使用权利和责任,从思想和行动上自觉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和科学合理利用的一致性,从而促使草场的管理、建设、利用走向制度化、法制化。
2.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命令干预。农牧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承包草场,有利于在保障农牧户草场承包权的同时将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为农牧民拓宽增收渠道创造条件;有利于草场保护与建设,促进草原绿色发展,积极鼓励引导群众采取合作、入股、租赁、转让等形式,促进部分草场向养殖大户、家庭牧场、合作社流转,但要充分尊重农牧民群众的意愿,不得强制命令干预,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3.做好服务管理,建立健全机制。加快建立健全草场流转服务体系,依法规范草场经营权流转程序和流转行为,引导农牧民依法有序流转草场经营权,严格流转合同管理,明确规定流转草场只能进行牧业生产,坚决防止擅自开发从事其它非牧经营性活动,妥善调处草场纠纷,稳步推进草场适度规模经营。急需出台《草场流转管理办法》或《草场流转工作指导意见》、《草场流转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主管部门根据农牧民流转意愿,提供必要的服务,帮助农牧民按照《合同法》要求,签订正式有法律效应的合同文本,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确保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4.强化草原监理体系,完善管理机制。农牧部门以及下设监理机构加强草场流转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应认真研究,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统筹协调,合理安排,完善草场流转监督管理机制,认真做好草场流转前第三方的信息核实、合同登记、备案及流转后跟踪服务等工作。坚决打击严禁在流转草场上建设非为畜牧业设施服务体系,严禁非法占用草场、破坏、污染草场,损毁草場基础设施,严防流转草场出现超载过牧、短期利用等行为,促进草场生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曾诗淇,青海高原上的畜牧业转型记[J].农村工作通讯录,2016,20:60-62.
[2]李毛措,同仁县草场承包工作调研报告[J].青海农业,2007,92(4):29-30.
作者简介:严俊(1991-)男,汉族,青海海东人,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草原站,助理畜牧师,本科,主要从事草地研究与技术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