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研究所指的监察抽查制是监察机关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随机抽取,并对这部分被抽取公职人员进行积极监督、调查和处置的一种常规性监察机制,以期达到国家公职人员“不敢腐”的效果,有效遏制腐败增量,从而解决监察主体少同监察客体广之间的张力,实现监察由“被动”转向“主动”的局面,达到创新监察机制,深化监察改革的目标。
关键词:监察;公职人员;抽查;权力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能力,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近两年的改革中,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表现为监察法的制订并通过,合并了隶属于行政机关的监察部门、预防腐败局和隶属于检察系统的相关职能,实现人员的转隶,以留置取代双规措施,聘请特约监察员等等。反腐败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但监察体制改革依然在前行的大道上,正如中共第十九届中央纪检委第三次全体会议要求——创新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聊城大学廉政研究员于学强指出监察工作的问题是制度定位不高,制度体系不健全,本文立足于创新监察机制,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监督的有效性,创新提出监察抽查制,以期回应监察体制改革的现实语境。
一、何为监察抽查制
本文所指的监察,是依照2018年3月20日出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由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监察是国家机器在履行国家职能时自我监督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国家公权力行使效率的有力武器。监察能积极促进国家机器运转的高效,监察本身的效率高低则会影响国家机器运转效率的高低。那么如何提高监察机关监察效率?本文监察抽查制的概念应运而生。
笔者眼中的监察抽查制只是一个概念设想,并非为现实语境,本文设想为监察机关依照公平公正的程序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随机抽取,并在短时间内对这部分被抽取公职人员进行全方位积极监督、调查和处置的一种常规性监察机制,它包括以下几个内涵:(1)它是一种常规性的监察机制,而非临时决策;(2)它有赖于公开公平公正的抽取程序,以确保监察的实效;(3)它本质上是一种主动性、进攻型监察形式。
二、监察抽查制的可行性研究
对于可行性的考察,本研究注重于抽查效率即抽查投入同产出之比考察,注重其实施价值,关注的是这种制度本身怎么样。
我国政府部门人员冗杂,工作繁重,提高部门运转效率一直是我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点,如何利用有限的监察官数量,实现监察高效能,强化监察能力和水平?
监察体制改革,带来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察全覆盖,扩大了监察范围,例如,在北京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对象从21万激增到99.7万人,这相当于扩大了四倍,在河南信阳,监察对象由6.79万人增加到12.01万人。相比较而言,我国的监察主体只是整合了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数量并没有发生太大变化。况且在改革前纪检监察机关已精简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本身不足,更有人提出了监察官员额制,这样会更加缩减监察人员的数量,增大工作压力。在这样的背景下,提高监察效率,将监察效果最优化成为最现实的应对之策了。
监察抽查并不需要过多投入。一个公平的抽查系统和程序是必备的,这套系统和程序完全勿需高代价,而只需要一套抽查规则和平台。此外,在抽中人选之后,监察机关需要组织人力对被抽查人员进行纪律检查和违法审查,这个的确需要耗费更多监察工作人员的时间精力,但相较日常工作而言,也就微不足道了。
不同于巡视制度,监察抽查制指向的是个人,而巡视制度的指向为集体。人在集体之中时,往往会产生法不责众的逃避心理,无视法律和道德要求,盲目地、感性地、毫无畏惧地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就算在巡视中被查处,也是作为众人之一员,产生自我安慰感。而当公职人员独立面对这一切的时候,则反而会提高对自己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人因具有害怕被抽查到的心理,而提前作出被抽中的准备,而这种准备往往是通过严守纪律、避免违法犯罪做出的。监察抽查也不同于腐败案件的偶发。传统上,这种偶发通常是通过媒体曝光、个人举报、上级检查等方式引发的,这种带有偶然性的案件在发生之前,公职人员都足以认为案件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而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作风腐坏,抱有“不犯事无罪过”的侥幸心理。而抽查制对于每一个公职人员,都有被抽到的可能性,即使这种可能性很小,甚至微乎其微,但对于每一个公职人员来说,被抽中的概率是相當的,被抽到存在着可能性,从而让公职人员产生危机意识,避免腐败行为发生。
通过监察抽查制,可以在监察人员数量较少的情况下避免出现“防不胜防”的反腐局面,把腐败行为扼制在心理萌芽的阶段上,从而有效减少腐败增量,将监察精兵用于降低腐败存量上。
三、建立监察抽查制的实施设想
(一)建立抽查规范和程序
监察抽查制首先是一种制度,是一种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它能确保监察工作按计划达到目标,而为了促使目标效果最优化,则在制度设计中要仅仅围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展开。
首先,监察抽查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监察是对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监督与检查,是一种对权力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分配手段,因此,只有保证这种特殊权力的行使不偏不倚,才能确保一般权力的有效利用。所谓公开,指的是抽查的阳光透明,确保抽查过程中避免人为操纵,降低抽查的权威性;而公平只的是各级别、各部门、各地方公职人员被抽中的概率是相等的,即每一位公职人员面临同等被抽中的可能性;此外,在抽查后的监察环节要确保公正,违纪必查,违法必究,增强监察抽查的权威。
其次,监察抽查的频率不宜过频,这样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要根据监察机构的实际情况做安排,最好在一个月一次到一季度一次之间,每次只抽取1个人,这样既能增强监察抽查在公职人员心目中的存在感,也不会过量增大监察机构的工作压力,促使监察目标实现最大化,效能最优化。
最后,监察抽查的结果应向全体公职人员和社会公布,这样也能使抽查检查过程受到公职人员和群众的监督。对于一部分典型的抽查正面和反面案例,要加大宣传力度,不仅要向政府部门内部宣传,也要同时向社会宣传,以带来良好的抽查效应。
(二)开展监察抽查制试点
“改革试点”是中国政治发展的一种特殊方法论,这样一种渐进改革的工具能够降低政治成本,扩大改革收益,在维护中国政治稳定,推动我国政治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监察体制改革也将“试点”作为最重要的改革工具,在北京、浙江和山西三个省级地区展开。监察抽查制是一种创新的监察形式,只是一个设想,未经考证,即使是一种有力的监察工具,也有待加以完善,更何况这种制度设想不一定适应当前的监察生态。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少量地区和部门加以先行试点,然后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而对于选择试点的地区与部门,应当考虑到各地区和部门监察改革的意愿强烈程度和工作压力大小程度,优先考虑领导和下属意愿强烈的地区和部门,优先考虑工作压力小的地区和部门。
四、结语
监察抽查制是对我国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监察举措的又一全新思考,抽查制能在心理上攻克公职人员对违纪违法的侥幸心理和自我安慰,促使公职人员抛开“不犯事无罪过”的思想观念,从而提高自我要求,遵纪守法。因此,要提高监察抽查制的权威,保证其行使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严防制度走样,另外加强抽查案例的宣传,以提整抽查的效力。抽查制毕竟只是理论上的一种设想,其是否适合监察体制的具体情况,有待通过“试点”进行实践的检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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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程超(1993- ),男,汉族,四川宣汉人,云南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6级硕士,政治学理论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