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昕
【摘要】针对我国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现状,中央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和便利化政策,其目的在于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不仅要在政策上给予民营企业发展的扶持和便利,还要加大对于其营商环境的监管,防范发展中的跨行业、跨区域商业风险。
【关键词】民营企业 营商环境 政策服务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以政府为主体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其实质是通过深化政府的经济职能、行政职能来引导民营企业的发展。政府不仅要在政策上給予民营企业发展的扶持和便利,还要加大对于其营商环境的监管,防范发展中的跨行业、跨区域的商业风险。
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关键,是解决限制其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对于民营企业的发展而言,融资是第一难题。自全球性金融危机以来,我国民营经济面临着更加严峻复杂的外部环境,同时也受到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民营企业一般体量较小,对于市场的变化非常敏感,民营企业的生产是按照市场所需而供应,这种经营模式决定了民营企业要依靠一定的固定资金,去适应市场的需求变化。政府需要根据民营企业的运营特点,给予民营企业金融支持和服务。
由于民营企业的创新成本较高,政府应实行一些融资的便利化措施,实现对民营科技小微企业和传统产业民营企业的创新资金扶持。民营企业的未来发展,一定要摆脱要素驱动和投资驱动,而是在技术的改造和创新上加大投入。政府的相关金融工具和金融扶持政策可以助推民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促进民营企业的产业升级,从而推动民营企业以新产品的供给促进新兴消费市场的产生。
政府对于民营企业的金融扶持和金融服务还体现在减税减费方面。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很重要的指标是时间和成本,政府减税减费的实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民营企业的运营成本。政府对于民营企业的财政补贴、金融补贴,能够进一步深化民营企业的税制改革,以税收手段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是企业创新创业的主力,政府应当加强对民营企业中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以鼓励性政策引导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发展,并且给予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民营科技企业一些奖励措施。
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扶持是政府经济调控手段的延伸,对于许多民营企业的金融需求,应当以银行、大型民营企业的雄厚资本实力和背景作为依托,打造民营企业业态内的金融服务机制。通过专业化、市场化运作,让资金在民营经济体系中合理健康运作,这样既保证了金融资本的最大化、有效化利用,也减少了政府对民营企业发展不必要的经济干涉,还减轻了政府的行政压力。
对于民营企业融资问题,政府除了以行政手段帮助民营企业获得融资便利之外,还应当引导民营企业提升自身融资能力。政府要加强资金市场与其他要素市场的统筹与结合,引导资金市场与民营企业发展的信息联通和政策联通,实现以金融市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目的。民营企业由于自身所处的市场位置,对经济下行和市场波动所产生的影响更加敏感,所以无论是生产环节还是经营环节,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粘度都很高。由于在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对于具有抵押物的企业和国有企业更加青睐,造成了金融服务市场的供需不对等现象。某种程度上,民营企业在金融市场中的融资困难,与国有企业对金融市场资源的大量占用有一定关系。
政府应当积极推动金融市场转型,并配合金融市场对于民营企业的评估,基于企业信用给予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在得到金融服务支持之后,要以市场化的投资收益机制实现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和风险规避。民营企业要吸引金融市场长期稳定的投资,只有这样,才能免去民营企业融资和发展的后顾之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民营企业的运行成本。政府还应根据金融市场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加强对金融服务的引导以及金融投资的监管,保障金融市场的供需平等。
无论是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还是引导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都要求政府在自身职能方面进行优化。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民营企业自身特性要求政府减少行政命令,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也要求政府承担服务者的角色。民营企业应当在经济规律和市场机制的引导下实现发展,政府只需要解决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其他的事情可以交给市场。政府要进一步放权,实现行政职能的优化,简化对民营企业的行政审批手续,降低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对民营企业的税收和监管要实行电子化,节省企业的时间和成本,优化行政管理环节。政府要整合行政职能,将政策透明化,监督服务政策的执行效果,对于民营企业的行政服务要做到一站式、统一化处理,真正落实“放管服”改革。
要实现国内民营企业发展同国际接轨,必须首先实现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和相关制度建设的国际化。政府要提高服务效率,让更多的民营企业享受到政府相关政策的优惠和扶持。自贸区的建立对于民营企业的发展而言,是以集团化、集聚化优势减少了民营企业的生产成本和时间成本,促进了在生产环节、销售环节等方面的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实现了民营企业间的发展互补,并且将竞争转化为合作。政府要以相关制度来确立民营企业在自贸区的发展地位,加强国际贸易中的生产创新,从而实现民营企业在自贸区的创新化、产业化发展。
政府需要引导民营企业建立长效平稳发展机制,加大对于民营企业在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监管力度,并且建立民营企业重大危机预警处置机制,引导行业协会和政府的经济服务部门依法协调处理民营企业在生产和经营当中遇到的危机。在涉外经济方面,政府可以建立司法协助制度,积极处理民营企业在国际贸易领域的摩擦与纠纷,维护民营企业利益,并且实现民营企业对外贸易管理的制度化。
政府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优做强。要将对于小微民营企业的资金支持和资金奖励分散化,使其惠及更多小微民营企业。对于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政府要引导这些企业建立自己的核心优势,以技术的革新促进企业的发展。政府要根据市场导向和产业导向,为民营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合理的资源配置,确保产业规模和投资稳步增长。政府要加快区域经济格局的优化,引导民营企业生产的集中化,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发展的集聚效应,同时也能实现生产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政府要在服务和执法环节中,实现对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有效引导。要转变对于民营企业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态度,积极主动解决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而建立新型的营商环境和政商关系。对于已经出台和执行的相关措施,政府要加强对政策的考核,加强对政府内部的督察工作,推动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落地和落实。
政府对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优化,还应积极发挥市场因素和社会因素。对于民营企业的产品生产,要实现市场信息的透明化,使民营企业在生产上及时根据市场需求作出相应调整。政府对民营企业的管理要实现问责化,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政府对营商环境的优化还包括很多方面,例如,以政策鼓励民营企业扩大用工、引进人才等,也可以完善民营企业周边的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企业员工生活。
政府要实现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优化,必须构建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加大对于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是政府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政府要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并且促进相关制度的完善,将法律作为解决民营企业的内部利益纠纷和企业之间纠纷的有效途径。政府要制定完善涉及民营企业的法规条例,如公司法、商业法等,去引导现代民营企业公司治理制度的构建。
政府建设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不仅要对民营企业的生产运营和管理进行有效监管,还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健全商业环境法律体系,普及法治理念,引导民营企业在权责界定、程序界定的范围内进行生产、运作。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法律监管,可以有效监督民营企业的运营,同时对民营企业所获得的正当商业利益和股东利益予以法律上的保障,并且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下,民营企业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创新技术和创新产品,从而维护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政府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以执法的有效性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优化。要遵守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法则,对于民营企业实行平等保护。不论民营企业的规模大小或者背景如何,在执法的过程中都要一视同仁,将平等原则贯彻到法治当中,确保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地位。政府要规范执法行为,树立文明执法理念,以法律为准绳,规范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引导。要做到不徇私不枉法,保证执法程序和执法过程的透明度,并接受人民群众和民营企业对执法的监督。政府要创新对民营企业的法治监管方式和执法方式,引导民营企业及时报备自身经营动态,充分掌握企业的发展变化和发展态势。政府还应当积极推广“互联网+监管”的新型模式,让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沟通更加顺畅,从而保证政府对民营企业法治监管的有效性。
政府应当给予民营企业足够的信任,强调法律手段只是作为民营企业发展问题的预防和事后处理。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环节,只要企业遵纪守法,实现经营信息的透明化,政府就不应以监管为借口干涉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政府要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功能,以整合平台来实现民营企业法律咨询流程的一体化,降低企业法律咨询的时间和成本。政府要组建相关的法律服务队伍,并且扩大法律咨询的途径和场景,实现法律咨询的专业化、网络化、及时化。
我国现阶段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法律政策还不够完善,应当从其他国家汲取经验。例如,德国将法律法规同廉政建设融入到营商环境的优化当中,同时政府加大对制度运行的监管,保证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是建立在企业信用体系和法律规范之上的,这样企业的运营和管理就大大降低了制度成本。我国民营企业的法律监管,最大的难点在于法律的强制性不能融入和引导民营企业的运营、管理和發展,这一方面说明了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法律监管制度还不完善,另一方面说明了政府法律监管对民营企业违法行为的震慑力还不够。
再以德国为例,德国创新经济体系的高效运转,离不开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德国的创新经济从研发到生产再到应用,遵守着严格的市场机制和创新机制,创新不仅改变了经济形态,还不断完善和改进了经济运行的市场监管制度;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的市场化要求对技术研究的分工化、联系化,这些都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的监管体系。对于我国民营企业而言,政府应当实现监管的放权,在市场机制下实现对民营企业发展的监管,引导民营企业根据技术需求、消费需求、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优化协同机制,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并且遵循市场的自我调控,促进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
政府要立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总体态势,加快推进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的新格局,实现其营商环境的国际化,将民营企业产品的质量提高至国际先进标准,打造产品的特色化、创新化,以此实现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要引导民营企业与多方合作,打通学术科研机构和民营企业的技术交流机制,实现技术的经济价值和应用价值。要打造“亲”“清”的政商关系,加强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平等对话,营造适合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