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04-23 16:26王晓磊
人民交通 2019年7期
关键词:肇事罪驾车醉酒

王晓磊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类罪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近几年来,重大交通事故中常常出现这个罪名。既然是交通事故,是什么样的主观故意和犯罪行为及犯罪后果,使得该犯罪方法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了相同的危险性呢,从而使过失犯罪领域的交通肇事罪名发生了质的改变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两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其违反交通法规是故意的,但是对于其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的后果,其是持否定态度的,其并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是其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导致的。所以我们常常看到的是交通肇事后,司机往往惊慌失措,惊恐不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分为直接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是放任结果的发生,实践中放任的主观心态占多数,也就是说按照常理推断,常人逻辑,其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听之任之,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放任了自己的行为,听任了结果的发生。

客观方面也有区分

主观方面是人的内心世界,需要通过客观行为也就是客观方面来体现、分析及认定。行为人的供述只是证据的一个角度,其往往供述没想到发生这样的严重危害结果,很少有行为人承认自己故意追求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那么如何认定其主观方面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2009年最高法同时公布了两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例,分别是黎景全和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例。两个案例的共同特点是醉酒驾车,且在一次肇事后,连续冲撞,造成重大后果,多人死伤。

该适用意见实践中引起争议的是“特别”二字,意思是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毫无争议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没有连续冲撞行为的情况下,醉酒、不听劝阻驾车,一次性冲撞造成重大后果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实践中产生了一定的争议。

案例:2014年1月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与朋友姜某四人在酒店饮酒吃饭,饭后王某要驾驶尼桑轿车回家,被朋友姜某等人劝阻不听。发生事故时王某车速为59KM/H,车上朋友劝其慢点,但不听,车辆行使至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二段华星大厦南侧路段时失去控制,撞向路边人群,将路边行人董某、申某等人撞倒,并将路边的白色丰田吉普车撞坏,最终将路中间护栏撞坏后停于对面车道上,被害人董某、李某二人死亡,任某重伤,四人轻伤。发生事故后,王某趁众人抢救伤者时弃车逃逸,王某逃逸后,其父亲王某某赶到现场称肇事者为其本人,包庇自己的儿子王某,王某次日投案,投案时其酒精测试为零。当日路况,雪后清扫路面。当日路段限速30KM/H。

上述案例,检察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王某提起公诉,2014年12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共同安全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王某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王某再次上诉后,2018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定性改为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该案在改判前达成调解。

该案件检察机关和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繁华路段,雪后湿滑地面上,醉酒、超速驾驶车辆,且不听劝阻,在他人已经拔下其车钥匙的情况下仍然执意驾驶车辆,说明其对于可能放生的后果是有了考量而后放任的,最后在闹市区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经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可以认定其主观方面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认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肇事后踩了刹车,且在行车道上行使,所以其没有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过失心态,王某肇事后没有二次冲撞行为,也反映其主观心态是过失。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特别”二字,是指有二次、连续冲撞行为的直接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特别重犯,但是并不代表没有二次冲撞行为就一定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构成该罪名,还应该从其客观行为,来认定其主观方面,综合全案证据来看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需要注意的是王某酒后逃逸,次日投案未能檢测出酒精的情节,如何认定其是否醉酒驾驶。司法实践中,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一段时间再投案自首,为的是血液中检测不出酒精含量,以此逃避从重处罚情节。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是毫无意义的,根据全案证据分析,有证人证言证实其喝酒,并且调取了其喝酒的瓶数,酒精度,且其逃逸目的之一就是逃避酒精检测,为打击这一行为,可直接推定其为醉酒驾驶。

客体层面的区分

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二者的内涵来讲,交通运输安全的内涵也是公共安全,但是其外延要比公共安全小得多,只是特定的交通运输领域。二者损害的都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重大财产安全。

乘客抢夺方向盘的行为

2019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到:(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我们看到抢夺方向盘这一特定行为以意见的形式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醉酒驾驶车辆造成严重后果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本意都是一样的,立法本意两种行为都将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危险境地,施以重法予以规制。

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罪因为是过失类犯罪,过失犯罪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行为犯,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危险驾驶罪

2010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从交通肇事罪到交通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入罪特定行为,到危险驾驶罪,目的都是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危险驾驶罪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派生罪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前置罪名。但是三者的主观方面是不同的,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为放任,但是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从客观行为出发,认定主观方面,结合所发生的社会危害后果,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方能准确定性,依法裁判。

国外对此如何划分

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英美法系对交通肇事行为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划分也主要是从主观故意出发,由陪审团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对其主观方面进行推定,同时判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还是放任。

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更多的是从行为后果出发,当发生一定程度的严重后果的时候,往往直接推定其行为属于过失或者放任型犯罪。

各国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危险驾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都属于从严治理的一种司法态势。其根本在于发达的交通设施,每日都因为交通违规行为带来巨大的伤亡。世界卫生组织日内瓦发布《2015年全球道路安全现状报告》。报告说,尽管道路安全有所改善,但每年仍有约125万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每日有3400人死于交通事故,也就是说每50秒有一人死亡,青少年人在死亡人数中占比超过50%。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中包括了到2020年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减半的目标。依法严厉打击路上违法,我们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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