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思雨
摘要:消费金融即信用消费,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的主要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贷款产品和金融服务,是一种现代的金融服务方式。随着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信用消费的理念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无论从金融产品创新还是扩大内需角度看,消费金融试点都具有积极意义。目前我国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主体既有持牌(准)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也有依托互联网发展起来的电商平台、P2P平台等。消费金融的信贷方式与传统银行在业务上存在完全不同的特征,给经济带来效益的同时也给行业发展带来了新挑战。本文主要分析了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的现状,并对未来潜在的行业风险防范提出了建议。
一、行业发展背景
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消费理念不断更新,同时,互联网电商、快递等行业的极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和消费变得越来越便利。经济增长能够促进消费水平提高,消费需求亦拉动经济增长,二者互为促进。一方面,消費本身是经济的重要组成;另一方面,消费形成对产品的需求,导致投资需求的扩大,消费通过促进投资间接拉动经济增长。
我国在1985年由中国银行发行了国内第一张信用卡,标志着我国信用消费的正式开启。按历史情况来看,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而每一阶段的都代表着商业模式的创新或新业态的兴起。
(一)第一阶段(1985年-2009年)
这一时期国内从事消费信贷服务的机构主要是传统商业银行以及汽车金融公司,提供的金融产品主要是住房按揭贷款、信用卡以及汽车消费贷款等。当时的产品申请门槛往往较高,需要客户提供的证明自身资产状况及信用资质的材料较多,且除信用卡审批额度外,贷款金额都相对较大。
(二)第二阶段(2009年-2013年)
2009年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批准4个城市试点消费金融,2010年首批四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北京)、锦程(成都)、中银(上海)和捷信(天津)陆续成立。2013年银监会将试点范围扩大至16个城市,并颁布新的管理办法,在股东资质、业务范围、资金来源等方面放宽对消费金融公司的限制。
(三)第三阶段(2013年至今)
伴随互联网业态的蓬勃发展,淘宝网、京东、网易等购物网站已成为目前中国居民购物的主流途径,以此为依托的开展的电商消费金融的模式逐步兴起。主要模式为,当用户通过相应的购物网站购买商品时,可选择贷款消费,先向购物平台借一笔资金购买该产品,后续再按照一定的利率分期归还该产品的购买费用。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的兴起主要得益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增长,提供了丰富的消费场景并刺激了消费支出。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于2018年8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76号文提出,积极发展消费金融,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国务院亦于2018年9月,发布《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到“积极发展消费金融,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适应多样化多层次消费需求,提供和改进差异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支持发展消费信贷,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目前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持续保持10%以上的强劲增速。笔者认为,消费金融行业将继续受惠于国家政策,在消费升级、产业升级的宏观经济背景下,更好发挥以优质消费金融产品与服务拉动内需的作用,扩大消费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进一步优化国家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
二、行业现状
(一)消费信贷主要模式
根据2018年6月央行发布的《消费金融发展研究》,截至2017年末,我国金融机构消费贷款余额达31.5万亿元,较2016年末增长25.75%,增长较快。消费信贷主要模式包括传统商业银行信用卡及消费贷、消费金融公司贷款、互联网消费金融以及P2P等其他放贷机构贷款,具体如下:
(二)传统商业银行信用卡及消费贷
商业银行信用卡及消费贷业务是由银行基于申请资料向客户发放贷款,是传统信贷的转型,注重产品创新和场景延伸,在传统信用卡、消费贷等产品基础上,创新信贷产品、延伸消费场景、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等;截至2017年年末,信用卡贷款余额为5.6万亿元,其中逾期半年未偿还金额为663.11亿元,年末逾期率为1.18%。
(三)消费金融公司贷款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依托牌照优势,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向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公司设立前期,资金主要来自公司自有资本金,经过一定时间的发展,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此类专公司具有审批速度快、单笔授信额度小、无需提供抵押物、贷款期限短、方式灵活简便等独特优势。
目前全国共成立了15家消费金融公司,在经营模式上既有类银行模式、亦有偏互联网模式,但其最重要的价值在于牌照,能够享受更多元的资金来源、更宽松的监管和更灵活的业务经营。
自2009年银监会试点批准设立以来,放款量逐年增加。2018年8月31日,已有部分消费金融公司披露了上半年经营情况,其中有6家实现盈利,表现最为亮眼的是招联消费金融,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6.04亿元,同比增长11.65%。其次,兴业消费金融公司投放贷款96.76亿元,实现营业收入8.69亿元,实现净利润2.00亿元,同比增长119.78%;马上消费金融营业收入41.07亿元,净利润3.66亿元,净利同比增长173.13%;18年上半年部分消费金融公司已有盈利,但仍有一些企业大而不强、风控能力较弱等,无论从盈利还是规模来看仍然总体偏小,还不能成为主要的消费金融贷款机构。
(四)互联网消费金融
互联网消费金融最早起源于大型电商平台,基于电商主业衍生出金融服务,凭借自身消费场景、大数据优势以及强大的信息技术背景做支撑,向消费者提供分期购物、现金借贷服务等(如蚂蚁花呗、借呗、微粒贷、京东白条等)。2017年互联网消费金融放贷规模4.4万亿,同比增长904%,其中前十大机构放款量占总放贷规模的67%,阿里、腾讯、京东、百度和360放款规模最大,无论在累计发放量和授信客户数上都有非常明显的优势,未来发展空间最为广阔。部分互联网公司向消费金融业务布局情况如下:
(五)P2P等其他放贷机构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 lending(或peer-to-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网络信贷平台,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属于互联网金融(ITFIN)产品的一种。
2016年8月,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不仅对开展存管业务的银行提出了一定的资质要求,对于接入的平台也提出了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五项要求。最受业内关注的一条是,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2018年以来,P2P频现爆雷潮,光上海地区P2P违约规模已超2000亿。2018年8月8日,全国互金整治办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互金整治办下发了《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P2P平台尽快报送老赖信息。这也逐步揭开了消费金融行业的潜在风险。
三、我国消费信贷主要风险
消费金融业务快速发展,也衍生出了一些行业问题。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慢慢凸显,另有部分机构及个人,利用该列平台开展骗贷等违法行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具体表现如下:
(一)合规风险
国家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政策主要包括2017年12月颁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141号文)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41号文中将现金贷定义为“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四无特征的消费金融业务,提出禁止发放无场景依托现金贷要求。同时141号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要求开展,没有写不能开展现金贷业务。此外141号文要求“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规定:“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该类文件的颁布,都为消费金融业务的规范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由于消费信贷的小额分散特征,倘若消費信贷法律规范不够完善,相关机构有可能突破现有监管边界,反审慎经营规则、超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提供虚假且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开展监管叫停业务等违规内容。而早在2015年11月、2016年7月、2017年8月,北银消费金融就因业务违规受到银监会处罚。
此外,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客户而言,遭受损失时获得合法权益较为困难。近年来各类网络借贷公司客户维权案例层出不穷,合规风险不容忽视。
(二)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及信用风险,是一种有关交易双方中因其中一方无法履行义务而产生损失的可能性。消费金融科技背景下的消费信贷通常是分散的、小额的、线上的、无抵押的,因此所面临的信用风险较大,这是消费信贷服务提供机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比较几款主要的消费金融产品,京东白条的实际年化利率约10.8%,蚂蚁花呗的年化利率在14-15%,京东金条及蚂蚁借呗的贷款年化利率在16-18%,百度小贷、360借条产品的实际贷款年化利率甚至在24-30%。这类利率对应的客户本身也意味着相对信用风险较高,如何利用金融科技的成果,依据有效的风控场景,建立合理有效的管理模型,识别老赖客户或贷款中介,是后续发展的重要前提。
目前的消费金融公司对底层客户的监控指标有两大类,一是静态指标,二是动态指标。静态逾期率指的是当月发放的一定量贷款,只观测该部分贷款的逾期情况;而动态逾期率,简单来讲就是计算的基数是动态变化的(一般来讲是持续增加的)。它的分子和分母计算的都是当前时间点的数值,所以新增贷款的金额会对这个“逾期率”产生影响。特点是在新增放款很多时,逾期率会变低,因为新增放款的肯定还未发生逾期,因此增大了分母。所以在一个产品刚上线、爆发式增长时候,动态池的逾期率都不会高。另外,按照行业规定,一般逾期3个月以上就应该算作不良资产。各类消费金融类公司也应该监测这类指标数据以外,也会雇佣电商团队做一定的催收,以保证更高的贷款回收率,为自身的盈利创造更大的空间。
(三)流动性风险
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资金的流通对消费信贷有重要的影响,无论是银行、消费信贷公司还是网络小贷公司等都需要面对资金流动性风险问题。近年来,各种新型的业务模式,也为这类公司解决了部分流动性问题。目前来看,自有资金出资、同业拆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与银行进行助贷合作是行业主要资金来源。随着消费信贷业务规模的增加,对资金的需求也逐渐增大,在调配资金运作时,应充分考虑资金负债方式的多元化、集中度、期限分布等,全面综合性地考虑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
目前,像蚂蚁金服集团、京东金融、360金融等均已经或准备在交易所公开发行以小额消费信贷为底层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按目前认购情况来看,市场上主流银行资金对这类资产的认可度仍然较高,整体发行利率也偏低,对该类机构的资金注入提供了较大的支持,解决了部分资金流动性的问题。
(四)操作风险
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容易出现操作漏洞,导致损失,且金融科技背景下的消费信贷行业既具有科技属性,又具有消费属性,还具有金融属性,具备综合性特征。过硬的信息技术,也为消费信贷业务提供了坚实的业务基础。此外,消费信贷业务流程由于缺乏监管与规范,导致消费信贷机构在某些业务经营中可能存在操作性风险:不了解客户、不当催收、信息披露不足、信息泄露等,而内部员工操作风险则尤为典型。各类消费金融公司除了设置科学的决策模型外,也应该提高自身审核正确率与速度,提升消费者体验。
参考文献:
[1]中投顾问,《2019-2023年中国消费金融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
[2]肖斐斐,向启,中信证券银行行业——消费金融专题研究报告
[3]程雪军,从国际经验看消费信贷监管,银行家杂志,2018.10.29
(作者系上海人大人研究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