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老龄化背景下家事调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2019-04-22 00:35唐应欣朱盈盈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3期
关键词:继承老龄

唐应欣 朱盈盈

关键词老龄 继承 家事调解 调解制度

目前我市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剧加深。根据《成都市2017年老年人口信息和老龄事业发展状况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市户籍人口1435.33万人,其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303.98万人,占总人口的21.18%。而截止2018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49亿人,占总人口的17.9%,成都老龄化程度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一、老龄化背景下的家事纠纷现状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预防和化解财产继承纠纷,提升家庭幸福感是人民群众近年来首要关注的家庭问题。

(一)现象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8年度“审结婚姻家庭纠纷18148件”。该院2018年度网上公示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共计18661件,其中继承纠纷1166件,有三个特点:

1.数量连年增长。自2013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和成都辖区法院继承纠纷案件总量和执行数量连年增长,其中成都辖区6年来案件总量增长8.2倍,执行案件增长87倍。

2.案件调撤率高。2018年度成都审结一审继承纠纷案件728件,其中判决181件、调解373件、撤回起诉133件、其它31件,故69.5%的案件以调解或撤回起诉的方式结案。

3.房产分割数量多。全国法定继承纠纷在继承纠纷类案件中占比44-45%,而成都41%,遗产主要以房产、存款、股权、车辆、社保金、赔偿款等形式存在,其中涉房产分割案件数量最多。

(二)原因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继承纠纷案件数量稳步增长是全国趋势。涉老纠纷主要是继承纠纷,继承纠纷则属于家事案件,家事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大众更愿意接受“调解”的处理方式。

1.伦理性和隐私性。家事案件的主体范围限定在家庭成员,当事人之间存在亲缘关系,中国传统社会形成的家庭美德构成了现代家庭成员之间的基本伦理。家事调解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符合家事案件私密性的特点。

2.社会公益性。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建设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家事案件不仅关涉当事人之间的私人利益,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家事调解有利于家事案件分流和家事纠纷最终妥当、经济、合理的解决。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家事纠纷主要以调解、和解撤诉方式结案,从基层构建家事纠纷调解机制,则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老年人财产权益保护的立足点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一)家事纠纷调解的专业性需求

成都在全面推广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等多调联动的“一站式”专业解纷平台,但针对家庭矛盾调处缺乏专业调解机制。目前,法院涉房产分割继承案件数量最多,其案件特点决定了调解的专业性需求。

首先,房产是老年人财富的主要形式。中国住房保有率较高:88.08%的城鎮住户和92.23%的农村住户都至少拥有一套住房。根据《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18)》摘要,2013-2018年间遗嘱中处理财产以不动产为主,占比高达99.75%:近六成老人的住房面积超过70平方米,老年人多为改善性住房。

其次,法定继承是财产继承的主要方式。法定继承纠纷数量最多,成都市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占比41.82%,绝大部分被继承人在生前没有订立遗嘱。由于忌讳谈“死”的中国文化传统,相当一部分人不习惯对他们的财产继承等后事提前做出安排,从而排斥生前订立遗嘱。另一方面,被继承人生前虽有遗嘱,因订立遗嘱的内容、形式、程序等不合法,导致20%左右的遗嘱无效,也是引发继承纠纷的重要原因。

最后,物权共有是继承纠纷的主要隐患。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则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婚内购买的房屋大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由于其配偶对该共有房屋继续占有、使用、收益,该房屋处于全部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因缺乏分家析产和物权登记的法律意识,导致不少继承案件当事人在5-20年后才提起诉讼。

因此,继承纠纷绝大部分涉及财产确权、财产分割、遗嘱效力、赠与行为等法律专业问题,同时涉及的财产由是老年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安全感和幸福感的来源,必须由法律专业人士引领和参与。

(二)家事纠纷调解的专门性需求

成都市委政法委总结推广“诉源治理”经验,推动人民调解“一体化”,累计调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13万件,成功率达98.5%。目前,人民调解的重点还是“社会矛盾”,尚未针涉老家庭纠纷的特点,建立家事调解制度。

首先,老年维权限困难群众,涉老纠纷缺家事调解。成都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成都市2017年老年人口信息和老龄事业发展状况报告》,内容包括法律援助网络100%全覆盖;老年维权涵盖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服务;维权案件实行诉讼费减免缓和优先原则等。就“老年维权”方面主要针对“经济困难”群众;未给予“参保覆盖率达到98%”的60岁以上老年人建立普惠为老法律服务,更缺乏针对老年群众财产维权救济和家事调解制度。

其次,有房老人无法律援助,调解协议缺强制执行。目前,成都市330个乡镇(街道)聘请了法律顾问,“一村(社区)一律师”基本实现全覆盖。成都市司法局在全市22个区(市)县建设47个社区(村)法律之家。通过成都市律师协会调研了解,律师参与基层家事调解纠纷遇到两大困境:

一是缺乏纠纷预防援助机制。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只有“经济困难的公民”才能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如果涉老案件当事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不属于“经济困难”的法律援助对象。

二是缺乏家事调解执行机制。《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的,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家事调解制度建立与完善新路径

老年人在信息、资源、能力等方面仍然处于“弱势群体”,在房产是老年人主要财产形式的情况下,房产不仅是居所,更是老人生、老、病、死的经济基础。建立家事调解制度,关注老年人财产权益保护的有效方式,是提升老年群众安全感、幸福感的便捷途径。

(一)什么是家事调解制度

调解制度是指调解组织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作为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以说服教育的方式,协助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民商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一种非诉讼法律制度。家事调解制度,则是具有家事纠纷解决特点的调解制度。

(二)建立家事调解制度的必要性

从家事纠纷的特点和家事审判改革、律师调解制度建立三方面分析,我国家事调解制度建立具有必要性和必然性。

第一,家事纠纷特点决定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家事纠纷解决的特点包括:

1.家事纷争中家庭关系通常是持续和相互依存的关系,因此家庭纠纷解决的重点是“推进未来的建设性关系,而不是激化现存矛盾”。调解作为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助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正是家事纠纷推进未来关系建设的必然制度选择。

2.家事纠纷中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往往是多样和多变的。当事人的法律诉求往往和情感诉求交织在一起,当事人的情感诉求变化往往影响其法律诉求。为适应家事纠纷的这一特点,需要一个相对宽泛的程序,给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机会。调解正是这种可以给当事人更多选择的纠纷解决方案。

第二,家事审判改革促使调解结案率普遍提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通过强调调解前置、设置家事调解委员会、建立多级联动的家事调解体系的方式,近55.2%的法院成立了家事调解委员会,22%的家事案件开展了诉前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三,律师调解工作模式是家事调解的必然趋势。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都是有效途径。

(三)整合资源实现家事调解制度新路径

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家事调解单独的规定,而是散见于《婚姻法》《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家事调解制度的内涵及适用案件的类型并未做特殊的细化和系统的区分,家事调解缺乏独立性。尽管受家事立法的限制,短期内无法实现家事调解程序的独立化,但依托现有资源,仍可以有效推动成都地区家事调解制度的建设。

第一,建立家事调解中心发挥律协专业职能。成都市律协协会设立有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引领全市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参政议政、理论调研、行业指引等工作职能,依托律师委员构建“家事专业调解”,探索“家事律师+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模式。

1.建立律协家事调解中心,承担市司法局与公调、诉调模式配合与衔接,建立律师与公安、法院家事调解快速通道。比如,家事调解中心制作的家庭财产分配协议等,如果当事人反悔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2.建立家事调解律师团队,参与或指导派出所调解室、社区(村)法律之家、法院律师工作室的家事调解工作。比如,家事调解中心由婚专委律师轮班值日,将派出所、社区、法院家事纠纷分流由进行专业调解。

3.建立家事调解业务指导,建立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驻点律师、人民调解员提供专业支持的线上线下通道。

第二,“诉调对接”前置化司法确认律师调解。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8条“支持在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创新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第19条“推动律师调解制度建设”等,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1.司法引领人民调解。“引领”作用意味着人民法院要主动与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对接關系,人民法院派员进驻各种调解站和联系点,指导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作用。由人民法院派员进入“人民调解工作站(室)”,由“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驻点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员,以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2.完善司法确认程序。人民调解组织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依法申请确认其效力,建立法院、司法局对接机制,为社区律师在“人民调解工作站(室)”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提供快捷通道。

因此,成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其继承纠纷数量6年来持续增长,涉房产分割案件数量最多。鉴于家事案件伦理性、隐私性、社会公益性的特点,调解是家庭纠纷解决的最好方式。本文通过对涉老法律服务现状的分析,提出建立“家事律师+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新模式,加强老年人财产保护法律服务,化解潜在家庭纠纷,提升老年群众安全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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