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产地检疫委托申报制度研究

2019-04-22 07:20
兽医导刊 2019年7期
关键词:货主委托产地

张海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张少华/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产地检疫委托申报制度的提出解决了长期以来由贩运户申报而产生的产地检疫申报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但在实践中如何操作并没有作统一的规定。为了明确养殖者与贩运户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提高官方兽医出证效率,本文围绕《动物产地检疫(委托)申报、承诺、核查卡》的内容设计及推动检疫申报制度落实的六项措施进行了研究。

一、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委托制度的由来

在我国,动物检疫是依货主申报而启动的一项行政许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为:“出售、运输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在离开产地前,应当提前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法律法规设定的初衷在于设定动物养殖者有义务在动物离开养殖场(产地)前申报检疫,由官方兽医到场对动物健康状况及免疫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合格的检疫结论后才可出场运输。但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的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并非由养殖者提出,而是由动物贩运户将动物运出养殖场后再行申报,在法律构成要件上就出现了主体不适格的问题。

2018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号公告(《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畜禽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中提出:“畜禽养殖场(户)委托畜禽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出具委托书,提供申报材料”,“从事畜禽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熟悉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受委托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取得畜禽养殖场(户)的委托书”至此,动物产地检疫委托申报制度有了明确的文件依据。

二、动物产地检疫委托申报制度推进缓慢

从产地检疫委托申报制度提出至今已将近一年,尽管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均提出要求,但一年来,玉溪市出具委托书进行委托检疫申报的养殖场仅占养殖场总数的10%。

1.养殖户申报意识和能力不足。80%以上的养殖户缺乏对动物检疫申报这一法定义务和程序的了解,申报意愿不强烈,没有充分地认识到自己是产地检疫申报的第一责任人,且大多数养殖户文化程度不高,难以全面把握委托书必须必备的各项形式要件。

2.贩运户抵触情绪大。一方面是贩运户对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熟悉,不了解委托申报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具有最终出证权利的官方兽医主要集中在乡镇、县城,养殖场又大多建立在远离城镇的山区,在路途远、交通不便、检疫所需提供材料证明较繁杂等众多因素的影响下,贩运户认为产地检疫费时费力费成本。

3.后续环节宽松,无倒逼压力。屠宰场、交易市场未严格履行动物入场查证验物的主体责任,无证动物进场无阻力,未形成倒逼贩运户积极参与申报产地检疫的机制。

4.规定笼统,难以操作。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了货主的产地检疫申报义务,但在2010年出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并未对申报主体不适格的情形进行补充细化,2018年《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畜禽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中虽然明确了委托申报制度,但并未对该制度如何运行进行说明,使得具体操作中委托书样式五花八门,内容要件残缺不全,难以满足法律法规对委托书这一具有法律效率文书的高要求。

5.受理不规范申报,隐患较大。部分贩运户甚至跨地州、县区、乡镇养殖户或动物交易市场收购一部分动物,与本地收购的另一部分动物集中装运后在本地申报点进行临时检疫申报,在动物耳标佩戴不规范、耳标磨损受污严重等因素的影响下,官方兽医通常只能在狭窄拥挤的车厢内开展工作,难以在短时间内确认该批动物来源是否属于本辖区,是否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存在较大的出证风险。

因此,要规范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环节申报行为,提高官方兽医检疫效率,设计制作统一规范的检疫(委托)申报、承诺、核查卡(以下简称申报卡)是首要任务。

三、规范统一的申报卡是促进申报制度落实的有力保障

1.卡样及主要内容。结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养殖户承诺、核查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设计了表样(样式见下图)。主要包涵以下内容。

(1)受理检疫机构名称(盖公章)、养殖场申报编号。

(2)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货主姓名(签名)、货主身份证号码、饲养生猪存栏规模、出栏生猪流向、用途等信息

(3)生猪承运人及防疫处理基本信息:包括了:贩运经纪人姓名、联系电话、车辆备案号、车牌号、运载工具消毒情况等。

(4)本场的防疫水平评估:是否聘用专职兽医专业人员情况、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取得情况申报检疫出栏动物耳标号登记、申报检疫动物,最后一次强制疫苗免疫情况、档案建立情况、实验室检测内容情况。

(5)申报主体承诺事项:销售的动物在饲养过程有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化学药品或化合物、有无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所出栏动物是否健康无疫、是否使用泔水和餐厨剩余物喂养、所提供的材料信息是否真实可靠等事项的承诺。

(6)委托申报检疫情况、委托报检情形:当申报主体(货主)委托贩运经纪人持本委托申报书到指定地点实施现场检疫(健康检查)。申报主体(货主)要在此栏中承诺由此次委托报检产生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由申报主体(货主)承担。

(7)村级协检员辅检意见。村级协检员需注明何时受理了此次检疫申报工作,了解并查清申报场6个月内发生相关动物疫情情况,现场查阅免疫、生产档案、核对标识及临床健康检查,对申请检疫出栏生猪数量、耳标进行核实,提出现场检查初检意见,供受理检疫机构:区、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分所)官方兽医出具机打动物检疫票证使用。

(8)载明了乡(镇)、街道动物检疫申报、投诉电话及村级协检员姓名、辅检服务电话。

(9)备注了填表说明。对如何填写动物数量、牲畜耳标号、如何委托申报、货主栏不得填写动物贩运经纪人姓名、强制免疫用疫苗来源(供货单位)务必如实填写、需要实验室检测后出证内容,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相关项目检测及检疫符合条件均做了说明。

2.申报卡的创新与亮点。

(1)落实了动物产地检疫这一行政许可事项是因货主申报而产生的法定要求。

(2)融合了检疫申报单、申报委托书、养殖场养殖安全承诺书、养殖场养殖档案、免疫档案

(3)申报卡中有受理检疫机构名称(盖公章)、养殖场申报编号(每一个养殖场核定一个唯一编号,编号后采取申报编号+-1;-2;-3;-……编号方式进行,如:)填写要求,增加了申报卡的防伪功能。

(4)载明了:乡(镇)、街道动物检疫申报、投诉电话、村级协检员姓名、辅检服务电话,增加并畅通了疫情举报途径,同时方便了申报检疫。

(5)填全申报主体基本、安全承诺、建档、防疫基础信息:货主姓名(签名)、货主身份证号码、饲养生猪存栏规模、出栏生猪流向、用途等信息,主动提供满足检疫必须条件,为提高产地检疫现场检查效率、检疫合格后电子出证提供完整信息提供了条件。

(6)采集的生猪承运人及防疫处理基本信息及委托申报检疫,即落实了生猪承运人的承运防疫责任,又破解了生猪承运人不能是检疫申报主体的难题。

(7)村级协检员辅检意见的填写,避免了隔山开证、产地检疫流于形式的问题。

(8)填表说明中载明了产地检疫合格应当符合的条件,让申报者、贩运者知晓申报检疫需要提前做好的工作、提供的条件。

申报卡的设计使用,既能能促进养殖场主安全生产、防疫责任主体的落实,又能促进生猪贩运户的承运防疫责任的落实。破解了生猪承运人不能直接申报检疫的难题。村级协检员辅检意见的填写,避免了隔山开证、产地检疫流于形式的问题。让申报者、贩运者知晓申报检疫需要提前做好的工作、提供的条件。可以说

四、全面推广,多措并举落实产地检疫委托申报制度

1.向全市推广使用申报卡,主要通过PDF格式发送到县、乡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各养殖场(户),要求养殖户A4纸正反面打印后填写并在相应位置按手印确认。贩运户代为申报检疫同时向官方兽医出示养殖场主身份证照片及贩运户身份证原件。

2.向规模养殖户及贩运户开展广泛宣传,重点是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明确各方义务的规定。

3.加强监管力度。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查处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运输生猪的违法行为,强化流通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尤其是加大对逃避检疫、无证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生猪产地检疫工作顺利推进提供保障。

4.督促屠宰厂、畜禽交易市场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严把入场关,严禁无证、无标、证物不符等生猪入场,助推产地检疫工作的推进和开展。县区、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所向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派驻检疫人员,加强对进厂(点)屠宰动物的监督检查,杜绝未通过产地检疫的生猪进入屠宰厂,一旦发现屠宰厂有违规收购,无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的生猪立即依法查处。

5.由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在推广使用中不断总结,提出申报卡的修改完善意见。

6.强化产地检疫工作培训,提升基层检疫技术水平。重点对产地检疫技能操作、畜牧兽医行政法规、专业法律法规和业务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提高检疫队伍整体综合素质及业务能力。严格检疫人员工作纪律。加强对检疫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对不按照规定开展产地检疫、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对不按要求监督、查验动物检疫证明的有关人员批评教育和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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