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以城市规划为龙头,推进特色小镇有序建设
将“特色小镇建设”纳入《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和各地方《城镇体系规划》,对地方各层级特色小镇建设进行宏观指导与结构优化,杜绝简单逐级下派创建特色小镇数量指标的做法。在省级层面建立完善激励机制,整合各项资源向优质小镇倾斜,完善优胜劣汰标准和机制。同时,不管是建制镇还是非建制镇,只要具有鲜明的特色主导产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有效产业集聚,能够吸引各类资本和人才,运作机制灵活,生態环境优美等,都纳入特色小镇建设的总体框架,不将特色小镇与现有的建制镇人为割裂。
二、因地制宜,为特色小镇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改变过去“挖到篮子里都是菜”的简单招商方式,针对不同资源条件、产业基础、发展阶段的特色小镇,制定相应配套制度。如针对都市区新兴产业类特色小镇,重点做好空间规划与统筹,打破部门间行政壁垒,通过智能化管理手段,构建高效行政服务网络,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针对投入成本高、回报率低的传统历史类小镇,可采取“政府主导、倒逼整治、优化环境”的模式,由属地政府或所属企业集团主导,整治环境,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专业人才支撑。
三、充分发挥市场在特色小镇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在政府参与的基础上,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以多种方式参与特色小镇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拓宽建设资金来源。创新特色小镇后期业态招商机制,侧重战略性合作。在严格控制特色小镇“房地产化”风险的同时,利用房地产企业资金雄厚、对生活服务业运营相对专业的优势,鼓励其在生活性服务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如在房地产企业建设的特色小镇中,允许民办医疗、养老服务、民办学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将合格的私营医疗机构纳入指定的医疗保险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