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进一步放宽“混改”试点企业范围,特别是对新兴产业的新设企业
目前,成为“混改”试点的国有企业数量较少,建议进一步加大试点范围,鼓励更多的企业进行混改。对于一些新设的公司,尤其是从事电商、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的国有企业在设立时,允许骨干员工在公司持股,从而激活国有企业内部活力。
二、对处于充分竞争行业、人才为核心的企业,放开工资总额及股权激励收益的限制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吸引和保留核心人才是企业成功的关键要素。建议有关部门对实施混改的国有企业放开工资总额的限制,尤其是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经营业绩稳定发展,效益良好的国企,允许企业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设计薪酬机制,加大激励力度。同时,建议取消对公司高管的股权激励收益不超过薪资总水平30%的限制,加大对公司高管的激励效果,使管理团队的利益同公司的长期发展價值真正统一,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动力。
三、提高混改可行性,允许提前锁定混改新股价格,并支持老股转让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
对发行新股的混改而言,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为发行期首日。因为发行新股的审批时间比较长,所以难以估计新股发行时的价格,造成上市公司落实战略投资者很难。对发行新股的混改,建议对于锁定期达到3年的战略投资者,允许其提前锁定股票价格,使混改成本更具确定性,提高增发成功率。对于转让老股的混改而言,为减少混改成本,建议对国有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税予以减免。
四、建议以公司企业价值为目标进行的激励,可采取更灵活的激励方式
当前的股权激励方式,是将企业的业绩与高管的收益挂钩,没有直接将国有资本远期增值与高管收益挂钩。建议混改中可引入优先和劣后的结构化安排(战略投资者为优先投资者,以公司高管为劣后投资者),企业高管与战略投资者同股同价认购公司股份,战略投资者按照其未来的股权收益给予高管一定的激励。这种方式将战略投资者、公司管理者与国有资本的收益捆绑在一起,激励企业高管为国有资本和战略投资者的收益努力拼搏,并承担一定风险。这种方式更容易吸引优质的战略投资者,做大蛋糕,各方共赢,同时也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