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
实施、实现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大政方针的关键在于法律细节。涉及民營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法律细节问题是大量的,下面我举三例:关于行政诉讼期间是否停止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除非有法定例外情形,被诉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它也可能导致对相应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重大损害,甚至是不可弥补的损害。关于行政机关可否单方解除与民营企业签订的行政协议。根据行政法的一般理论,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单方解除或变更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行政协议。但是何为“公共利益”,行政机关有自行解释的广泛空间。有些行政机关往往利用这种“公共利益”解释权,任性恣意单方解除与其关系不好或外地企业的行政协议,另与本地或关系户企业签约,严重侵犯相应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权益。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被行政事实行为侵犯如何获得救济。根据行政法一般原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请求法律救济。单纯的事实行为一般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客体。一些行政机关为了规避法律监督和逃避法律责任,其实施行政侵权行为就故意不作出正式行政决定,如拆除相应企业的建筑物,扣押相应企业的设备财产,其不作任何书面决定就悄悄干了。
不解决这些细节问题,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大政方针就难以真正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