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久
内容提要在耶拿早期的“自然法论文”中,黑格尔通过对经验主义和形式主义这两种近代主要的自然法学说的批判,表明其自身的法哲学思想具有与近代主流政治理论不同的哲学基础、研究进路和论证方法。黑格尔指出,经验主义和形式主义的自然法研究虽然表面上彼此对立,却共享同一个前提,即它们都是从对自然的否定出发,以主观理性的自我立法为基础重新构造人的实践经验,使其符合主观理性的确定性和抽象统一性。在这个意义上,霍布斯式的经验主义恰恰是理性主义政治的始作俑者,而康德和费希特的形式主义不仅促进了理性主观化进程的完成,并且从根本上拒斥了超越主观理性的客观之道。
关键词黑格尔法哲学自然法经验主义形式主义
〔中图分类号〕B516.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9)04-0061-12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黑格尔被视为是复辟哲学家和普鲁士威权政治代言人,人们甚至从这位“德意志民族哲学家”身上看到了纳粹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影子。然而,现代性和资本主义文明的危机却使人们忽然意识到,黑格尔的法哲学对于我们反思基于个人主义的抽象的法权观念、促进现代法制国家和福利国家的建设以及普遍自由的实现,仍然具有某种积极的意义。①而要想利用这一宝贵的资源,首先必须将黑格尔重新纳入到西方政治理论的主流之中去。就像英国学者佩尔钦斯基(Z. A. Pelczynski)力图证明的那样,黑格尔的“现代国家理论……在研究进路、论证方法和理论化的水平上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或卢梭的政治理论没有根本性的区别”。②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经过几代西方学者的努力,③黑格尔的负面形象似乎已经得到了成功的扭转。基于这种新的研究范式,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国家显然既不是普鲁士国家的写照,也不是极权国家的一种预兆。相反,作为一种现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Rechtsstaat),黑格尔试图在他的法哲学中将法国大革命宣传的那些人权和公民权现实化,
而市民社会的解放构成了现代国家的基石。
然而,这种将黑格尔重新纳入西方政治理论主流的做法有可能会导致另一个黑格尔被我们忽视掉,那个黑格尔对从霍布斯到费希特的西方政治理论和哲学理论提出了根本性的批判。毋庸讳言,黑格尔的确是一个现代国家的拥护者,他也试图在他的理论中吸收现代自由主义的成果。可是,黑格尔为自由和权利奠基的方式完全不同于自由主义和近代自然法理论对此所做的努力。他对于将前政治状态(自然状态)的原子式个人作为近代自然法理论的起点深表怀疑,同时他还批判了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国家理论,还有合法性与道德性的严格区分,以及康德或费希特意义上的自律的自由等等,这些现代政治试图达到的目标却被黑格尔视为知性反思的抽象产物,这些政治理论对人类精神和现实的理解如果不是错误的,至少是片面的。由此看来,黑格尔的法哲学并非如佩尔钦斯基所说的,在研究进路、论证方法和理论化的水平上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或卢梭的政治理论没有根本性的区别,相反,黑格尔与他们的区别是根本性的。黑格尔非但不是近代主流政治哲学的同路人,而且他的法哲学恰恰是在对近代政治哲学的批判基础上形成的。
实际上,在耶拿早期的一篇重要论文《论自然法的科学探究方式》(Ueber die wissenschaftlichen Behandlungsarten des Naturrechts,1802-1803)中,黑格尔就已经通过对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批判,表明了他关于法哲学的思考与近代主流政治哲学理论在目标、原则以及方法上的根本差异。正如罗森克兰茨(Karl Rosenkranz)所言,这篇连载于《哲学批判杂志》(Kritisches Journal der Philosophie)的论文,已经具备了《法哲学原理》的基本轮廓,黑格尔在其成熟的法哲学中只是通过一个更加精致的体系性结构使这篇论文中提出的所有基本概念得到更为清晰和详尽的再现;而早期论文的“不太成熟的形式”则在这些概念的提出方面具有更高的原创性,并且给予它们以“更加美丽、新鲜和某种程度上更为真实的”表达。Karl Rosenkranz, 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s Leben, Berlin: Verlag von Duncker und Humbolt, 1844, S.173ff.在黑格尔成熟时期的法哲学中,由于体系性的表述所带来的一些限制,无法完全阐明他的意图、立场和方法,而这一缺憾正好可以通过将这篇早期论文中黑格尔的观点与他所批评的其他自然法研究方式的对比来弥补。可以说,如果忽视了黑格尔对近代自然法传统的批判和吸收,人们就无法真正思考他的法哲學。Norberto Bobbio, “Hegel und die Naturrechtslehre,” Materialien zu Hegels Rechtsphilosophie, Bd.2, hrsg. Manfred Riedel, Frankfurt a. M.: Suhrkamp, 1975, S.81.本文将以“自然法论文”为中心,透过青年黑格尔的视角来重新审视近代自然法学说的局限,进一步理解黑格尔对自己的法哲学思想的独特定位。
一、近代自然法研究的两种类型
黑格尔将近代自然法的研究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分别是以霍布斯为代表的经验主义和以康德、费希特为代表的形式主义。尽管从表面上看,这两种研究方式似乎是完全对立的,前者跟其他所有经验科学一样,通过对人类实际生活经验的多样性的观察、归纳和反思,赋予某些比较通常的、普遍的经验内容和日常信念以概念的形式,从而在科学的体系中将它们提升为基本原则;也就是通过对人们在面对不同情景时普遍表现出来的喜怒、好恶等情感或其他一些心理活动的抽象来确定哪些事情是善的,哪些是恶的,哪些是应当的,哪些是不应当的。而后者则是不依赖于经验内容和感性或病理学因素的形式科学,它在描述性与规范性之间做出严格的区分,要求规范的确立是完全出于理性自律的无条件的先天立法,而不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归纳来获得,因此这样一种研究方式在建构自然法的科学时就与经验关系的多样性和特殊性完全对立。用黑格尔的话来说,这两种自然法的研究方式的原则,一个是诸关系以及经验的直观与普遍物的混合,而另一个是绝对的对立和绝对的普遍性(GW4:420)。
但是黑格尔敏锐地发现,这两种表面上迥异的学说在它们的成分和处理这些成分的方式上却是一致的:为了达到科学所具有的那种统一性和普遍必然性,近代自然法学说都力图摆脱非理性的自然的影响以及多样性对统一性的制约,而从主体自身的先验理性来进行立法并且使人为构造的经验成为符合理性法则的统一性的总体,这一转向最终导致了理性与自然、概念与直观的分离。就像伊尔廷(Karl-Heinz Ilting)指出的那样,自然(Natur)与法(Recht)的对立实际上是事实性(Faktischen)与规范性(Normativen)之二分的一种表现,自然在这一区分中被当作是价值无涉的事实领域,而与其相对立的法或规范则被归属于价值的领域。这样一来,自在存在就被理解成无序的和无规则的杂多,规范作为秩序的原则不是表现为存在(Sein)而是表现为效用(Gelten),Karl-Heinz Ilting, “Hegels auseinandersetzung mit der Aristotelischen Politik,” G.W.F. Hegel: Frühe politische Systeme, hrsg. Gerhard Ghler, S.761.绝对者或存在本身失去了其作为规范性的终极根据的意义。可以说,正是由于对法在形式上的统一性和客观有效性的追求,使得近代自然法学说满足于对主观理性所构造的有限经验进行收集,并用知性概念加以整理和系统化,而不再承认也无法再认识那因其自身的缘故就是善和正当的绝对者(GW4:417),对本然之理和形而上学的拒斥成了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标志,如此一来,自然法的科学在法的形式与内容的结合上就变得缺乏“完全内在的必然性”(eine vollkommene innere Nothwendigkeit)(GW4:417)。在这个意义上,经验主义和形式主义的自然法研究方式的确如黑格尔指出的那样是互为表里的:经验主义最终的目的是通过将经验放入概念的形式统一性中来保证权利和法的绝对性或有效性(GW4:427),而形式主义则将有限的经验材料片面地加以形式化,从而把有条件的东西转化为理性无条件的自我立法的内容(GW4:429),二者实际上都是近代理性主义和主体性哲学在实践哲学领域的必然结果。黑格爾对近代自然法研究方式的批判正是想揭示在这些以自我立法和行动规范的普遍有效性为目标的实践哲学背后所隐藏的矛盾,以及它们为了达到这种完美性和理想性所付出的代价。
二、经验主义自然法研究的实质与限度
近代自然法学说分享了古代自然法传统对普遍必然的政治秩序的诉求,它们都认为,正当性和规范性本质上不能化约为那些仅仅是令人愉快的东西,或者说,存在着一种不为任何特殊的人类约定或习俗所制约的自然法,它之所以是普遍必然的乃是因为它合乎自然。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定义,“‘自然是它原属的事物因本性(而不是偶性)而运动和静止的根源或原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物理学》,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43页。在这个意义上,自然构成了事物的本质或形式,它是所有运动和变化的根源,也是一切变化中保持不变的东西。所谓善的或好的就是与事物自身的存在或普遍的本性相适合的,古代自然法学说试图将人类共同生活的规范性基础建立在不以人的主观性和有限性为转移的事物客观的本性之上。
不过,人类的实践活动并不像火总是向上运动那样是“由于自然或按照自然”的,它运动的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就像亚里士多德指出的那样,人的伦理德性并不是自然直接赋予我们的,我们达到这些德性的方式毋宁是“经由习惯”;没有任何自然的事物可以改变自然赋予它的存在方式,但人的伦理德性却完全不是这样。亚里士多德并不是将伦理德性视为与自然完全没有关系,情况倒是“德性在我们身上的养成既不是出于自然,也不是反乎于自然。首先,自然赋予我们接受德性的能力,而这种能力通过习惯而完善”。[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6页。根据亚里士多德的想法,人的伦理天性与他的自然禀赋不尽相同,它一开始是以潜能而非现实的方式存在着。所以,相对于自然事物,人的德性并不是先天的和普遍必然的,而是在后天的实践活动中,通过培养他的能力而逐渐形成的。因此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伦理德性的养成并不是通过像服从先在的自然法则那样服从一成不变的规范就可以实现的,我们不是先知道什么是“公正”的概念然后才去做公正的事,相反,立法者通过塑造公民的习惯而使他们变好,我们总是在现实的城邦生活中践行着那些因循我们的本性而形成的法律和习俗,才成为一个公正的人,这是一种多样性的统一和从潜能到现实的内在合目的的过程。所以,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和政治学中充满了对具体的德性和城邦实际生活状况的研究,在他看来,普遍秩序的寻求作为政治哲学和自然法理论的主题,不允许运用像数学那样严密的方式来处理,而应当同关于正义和善的种种观点意见达成和谐,同政治经验达成和谐。②[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申彤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167、164页。对亚里士多德来说,并不因为没有事先对公民的行动规范进行规定,人们的行为、爱好和生活方式的多样性,甚至是不一致,就会损害城邦的秩序,相反,普遍的良好的政治秩序和政治哲学所特有的那种确定性恰恰是在这种经验的积累中逐渐生发出来的。
亚里士多德基于他关于潜能与现实的存在论洞见,特别强调习惯、经验和过程对于人之本性或自然的形成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这一点却正是霍布斯的不满之处。在霍布斯看来,自然法的科学追求绝对的统一性,必须尽量避免矛盾和力求精确,而亚里士多德对经验的包容和他的目的论自然观恰恰使他无法向我们提供任何确定的知识,以帮助我们有效地掌握和调节我们的公共生活,甚至有再次陷入相对主义和战争的危险。正是出于对确定性和统一性的渴望,对矛盾和不确定的厌恶,促使霍布斯试图像伽利略将数学方法带入物理学研究那样,借用数学的分析方法来改造传统的自然法理论,由此促成了古代自然法到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根本性转折。
按照霍布斯的说法,将数学方法应用于政治哲学,意味着政治第一次被提高到科学的高度,使得政治学能够具有像分析判断那样的普遍必然性,由此成为理性知识的一个门类,②进而从根本上规避了激情和意见对政治活动的影响。这也就意味着,自然法的科学必须从对人的本性和对自然的否定(die Privation der Natur)Manfred Riedel, Zwischen Tradition und Revolution, Hegels Reohtsphilosophie, Stuttgart, Klett-Cotta, 1982, S.86~87.开始。根据近代理性主义的观点,自然事物本身不具有那种可以为我们准确认识和把握的规范性秩序,相反,我们只对那些我们就是其产生原因,或者其构造在我们能力范围之内或取决于我们的理性和意志的东西,才能获得绝对可靠的或科学的知识。Leo Strauss,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5,p.173.近代哲学不再把世界视为独立于认识主体的东西,而主要地把它把握为自己的产物。由此,数学的方法,即从一般的对象性(Gegenstβndlichkeit)前提中设计、构造出对象的方法,就成了把世界作为总体来认识的哲学研究的指导方针和标准。Georg Lukács, Geschichte und Klassenbewuβtsein, Neuwied: Luchterhand Verlag, 1968,S.288;另外还可以参考[美]维塞尔:《启蒙运动的内在问题》,贺志刚译,华夏出版社,2007年,第60~67页。霍布斯将统一性的根据追溯到数学,并且按照这样一种理性的先验形式结构来重塑我们的经验,使人为构造的科学的经验(wissenschaftliche Empirie)能够按照一种统一的、可量化的标准来加以衡量,摆脱自然的或日常的经验常常带有的那种含混、不确定和多义性(GW4:427),从而能够形成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经验知识,在此基础上建构起可以用来指导人类政治活动的自然法的科学。
霍布斯对传统自然法理论的这一改造恰恰开启了理性主义政治哲学的先河,黑格尔对霍布斯的批判主要也是着眼于这一点。正是霍布斯对传统自然法学说的改造首次“排除了一和多的绝对的统一性”,而代之以“抽象的统一性”(GW4:426-427),在人类政治事务中用数学的形式合理性取代了实质的合理性。尽管同样是从人的经验出发来理解规范性的根据,但这种通常被看作是经验主义的自然法研究实际上已经与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经验主义大相径庭,而更多地灌注了近代理性主义的精神气质。恰如黑格尔所言,“古代科学将自身的活动限制在观察(Beobachtung),因为唯有观察能够就对象之完整的和未分裂的状态来吸收对象。而采取孤立隔绝的方式,通過人为设计的结合与分离来观察自然,则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发明”(GW4:274)。这一转折从根本上颠覆了古代自然法传统,通过在经验科学中引入数学的模式,霍布斯用人的理性取代上帝的神圣理性而完成了又一次创世,形式理性从混沌和无序中先天地创造出一个如钟表一般合乎数学和逻辑规则的可计算的、可预测的国家机器,在此基础上,自然法的科学才具有确定性和普遍有效性,但也正是这一转折将人置于客观的宇宙秩序之上,成为世界的主宰,而霍布斯也由此成为人本主义政治的先驱。
在《论公民》(De Cive,1642)一书的前言部分,霍布斯提出了他的自然法科学的基本方针:对国家的认识就像对钟表的认识那样,只有将它拆开,分别研究其部件的材料、形式和运动,才能弄清楚每个部件和齿轮的作用。“在研究国家的权利和公民的义务时,虽然不能将国家拆散,但也要分别考察它的成分,要正确地理解人性,它的哪些特点适合、哪些特点不适合建立国家,以及谋求共同发展的人必须怎样结合在一起”。[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9页。根据这种被称为“分解-重组”(resolutive-compositive)的方法,[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申彤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2页。霍布斯首先从我们一般所谓的法制状态(Rechtszustand)中抽象出那些任意的、偶然的和时间性东西,人被抽去了一切在后天的文化教养中形成的各种质的规定,成为完全无序的、混沌的自然状态(Naturzustand)中一堆受制于机械因果必然性的同质的原子式个体;通过对现象的多样性的消灭,简单的统一性在这一无序状态中浮现出来。为了让这些杂多的、无规定的原子重新整合成一个规范有序的整体,就需要在其中引入一种必然能够贯穿于这些原子之中并将它们联结起来的力,在霍布斯看来,这种力来自于人类求生存的欲望和他们对死亡的恐惧,这种最强大的激情引发了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在自然状态中只有遵循因果律的事实性而没有规范性,因而也就没有善恶可言,人们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就必须走出自然状态,而放弃自己对善恶标准的判断,通过相互妥协达成一个根本性的契约,将判断的权利让渡给一个至高无上的主权者,统一的规范必须由主权者的普遍意志和命令来赋予,由此才能重新建立起一种普遍的政治秩序、一个反映在经验多样性中的肯定的统一性和绝对的总体性(GW4:424-426)。
对霍布斯来说,这样一个分解-重组的程序之所以能够有效地将自然法学说改造成一种像物理学那样具有确定性和客观有效性的经验科学,是因为霍布斯认为通过这一分解的过程,他在人身上发现了一种普遍的要素,那就是对死亡的恐惧,这一纯粹的自然情感完全像物理学中的力那样具有机械的必然性和数学的可计算性,将理性的法则和行动规范建立在这样一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激情之上,使理性与激情结合起来,规范的客观有效性才能得以实现,也正是这种通过抽象和还原而得到的可以量化的激情使政治科学成为可能。因此,不同于古代自然法传统从人在整体秩序中的位置,即他的本质和目的出发来规定人的义务,近代自然法学说作为一门理性科学必须从自我保全的欲望中推演出法的内容,求生与畏死乃是正义和道德的唯一来源,那么,所有的义务都是从根本的和确定不移的自我保存的权利中派生出来的;公民社会或者国家的职能和界限必须以人的自然权利而非自然义务来界定。Leo Strauss,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5,pp.180~181.在霍布斯看来,虽然他自己也是将德性和规范的形成归根于人的自然天性和激情,但是并不会因此导致相对主义和怀疑主义,相反,由于这些激情依赖于数学模型的先天构造的产物,所以它们无一例外地遵循那种理性的无矛盾的确定性;普遍的数学作为一种认识的理想创立了这样一种理性的关系体系,它能把合理化了的存在的全部形式上的可能性、所有的比例和关系都包括在内,借助它能把所有现象都变成精确计算的对象,Georg Lukács, Geschichte und Klassenbewuβtsein, Neuwied: Luchterhand Verlag, 1968,S.307.我们就可以在此基础上形成具有普遍必然性和客观有效的自然法,并有效地预测、控制和征服人的激情。可以说,政治的技术化、人的个体化和原子化、国家由共同体变成了一种机械装置、一种人们为了实现彼此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而相互妥协所形成的契约性社会,这些近代理性主义政治哲学的基本主张实际上都源于他们对理想政治秩序和自然法学说的科学性与确定性的追求,法的普遍必然性和有效性被建立在可以通过数学公式进行计算的合理性概念之上,理性与自然的源初统一的分裂也正是这一追求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