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水城出土748号税制文书考释
——兼论西夏“通检推排”

2019-04-20 07:46安北江
中国农史 2019年1期
关键词:天盛新法西夏

安北江

(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北京100081)

《俄藏黑水城文献》第9册,编号Инв.No.748、Инв.No.2890V分别为西夏法典《亥年新法》(以下简称《新法》)卷十五1西夏文《新法》卷十五条目共六条,分别为:(租地夫役)、(纳领谷派遣计量小监)、(赏唐徕夫役小监)、(唐徕等敛条草法)、(遣耕价、令上顷亩、粳稻粳米)、(纳地租虚杂不入法)。参俄罗斯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圣彼得堡分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上海古籍出版社编:《俄藏黑水城文献》第九册,Инв.No.748亥年新法(甲种本)卷十五(27-1)//Инв.No.2890V(辛种本)卷十五(21-1),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 192、313页。的甲、辛种文本。所释文献为“(遣耕价、令上顷亩、粳稻大麦粳米)”和“(纳地租虚杂不入法)”条目下的具体规定,其中涉及到“租地顷亩数造地册板薄,承租前后及物种所纳”和“纳地租谷物等造册,且予凭据,期限上交查验,虚杂不入”等内容。通过与西夏中期所颁综合性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以下简称《天盛律令》)相比,有关规定更加详细,也从侧面反映出西夏社会后期的变化。

一、文书录文及考释

黑水城出土西夏文《亥年新法》,是西夏晚期的一部重要法律文献,编修者不详。所刊皆为手抄本,文本所存共八种,其中部分写本卷尾或题有光定四年(1214)款。目前公布所存共十五卷2目前所存十五卷包括卷一、卷二、卷三、卷四、卷六、卷七、卷九、卷十、卷十一、卷十二、卷十三、卷十四、卷十五、卷十六、卷十七。,上述甲、辛种文本皆为蝴蝶装,甲种本页8行,行14-15字,卷十五部分共27面,其中第(27-26)、(27-27)两面残缺。辛种本每页9行,行17-18字,37面,法典正文反面为佛经,保存良好。有卷十五首尾题“”(新法第十五)。

编号Инв.No.748的甲种文本,因最后26、27两面残缺,以辛种本第20、21面补缺之。文本录入以甲种本为底本,以辛种本为参校本,每行用“/”隔开,对其进行录文及考释。

在“租地顷亩数造地册板薄,承租前后及物种所纳”方面:

录文:

3

3《俄藏黑水城文献》第九册,Инв.No.748亥年新法(甲种本)卷十五(27-24、25),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204页。

校注:

[4]前两字之间右侧有倒置符号“∨”,两字颠倒。

一诸司系属耕地,行亩顷数所辖何时,以内当分明显见登记于簿册,及有正限期内转运司地册板薄于明了所存,每年终论测役草者,诸司系属地以好租撒役草供给,局分大小因受贿入虚杂多少,使租户民众不安。诸司系属耕地与前顷亩数明一,有不放水闲地诸人包租当经查验所上捆数,地水系属转运司、管事诸司自别处遣使周期内应亲自检查计量,当使前后顷亩数一致,转运司当造地册板薄,则登记其中诸人承包闲地者何时耕种、亩数多少及所承纳役草数量等。每年依时节持事遣使人仔细计量所耕多少顷亩、时间及承包者名等成册,自处有言情应与转运司当引送本册一致,依法所承役草中使转运司前述引送地中(亩)数足,自处有不识者,当遣使识信者重检查计量,有虚杂差异,则所处之地当仔细辨别,若有住滞,依法判断。无诸人承包耕地者,闲地所承役草当不入。

在“纳地租谷物等造册,且予凭据,期限上交查验,虚杂不入等”方面:

录文:

4

《俄藏黑水城文献》第9册,Инв.No.2890V亥年新法(辛种本)卷十五(21-20、21),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323页。

校注:

阁帐库”5[西夏]骨勒茂才:《番汉合时掌中珠》乙种本,宁夏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2页。、“帐毡”6[西夏]骨勒茂才:《番汉合时掌中珠》乙种本,宁夏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3页。,“室女长大”7[西夏]骨勒茂才:《番汉合时掌中珠》乙种本,宁夏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3页。,“门廉”,“天窗”。“”意“寺舍”,《掌中珠》有“修盖寺舍”1[西夏]骨勒茂才:《番汉合时掌中珠》甲种本,宁夏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0页。。

汉译:

一边中、京师属司,每年当纳地租不入虚杂,捆束经查验,寺院租纳者遣谁及纳入谷物多少斛,当使属司依次使告枢密、磨勘司等人分别一本先前簿册,令计量小监于何纳租者纳库谷缴纳之数明记于纸,当方价毕后司吏盖印,后起所纳予计量小监、局分予以共集登记,切分凭据为证,纳者手识凭据当与计量小监所存凭据同合,并为协调。曾许所签簿册,局分大小同级当授登记,纳者时限及纳谷足数等当分明上告,年凭据捆束数需经遣人查验,分别收纳依次遣送磨勘,其中未纳或住滞者,当遣使催促,逾期时,当多纳半倍。年凭据数磨勘司库使六年毕迁转时校算,所纳当无高低虚杂于内,年谷物增长近利、情由当依律按实际所行,量谷之器斗亦地边等,当依法三年毕于旧簿册实行。

二、关于西夏“通检推排”

何谓“通检推排”?按《金史》卷四十六《食货志一》所言,“通检,即《周礼》大司徒三年一大比,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物行征之制也。”通检,即调查民户;推排,即调查资产,评定户等,依此来征收税额。事实上,这种政策在中原王朝早已践行,定期查阅天下田赋资产及人丁户数,以便国家更好地征纳税收,防止漏税、偷税。譬如,隋代所实行的“输籍定样”和“大索貌阅”之法;五代时期的“检田定税”之策;宋代的“推割推排”法,以及明清时期的“鱼鳞图册”、“赤历簿”等。

西夏社会后期出现内忧外患之势,频繁的战争以及严重的自然灾害,民众连年死伤、外逃无数,导致人口锐减,地头无人,农业人口也随之减少。加之土地买卖猖獗,致使整个国家危于存亡之间。西夏统治者为巩固政权,不得不进行全国性的土地、人口普查。由于西夏的税收征纳范围比较特殊,除了谷物纳税外,还有其它役草、条椽、牲畜等税,甚至是水税等,这里主要是指谷物、土地方面的推检征纳。对于人口户丁的查阅,其具体总数目前囿于数据缺失,暂无法确定。据推测,西夏鼎盛时期(12世纪初)总人口为300万左右5吴松弟:《中国人口史·辽宋夏金元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01页。。但西夏国内农业租税户人口的变迁数,其具体情况仍有待进一步考证。

基于以上种种原因,西夏政府也实行类似宋、金的“通检推排”之法。按其法制,三年一番1关于土地推察期限,在《天盛律令·取闲地门》也有规定,“……一诸人无力种租地而弃之,三年已过,无为租庸草者,及有不属官私之生地等,诸人有曰愿持而种之者,当告转运司,并当问邻界相接地之家主等,仔细推察审视,于弃地主人处明之,是实言则当予耕种论文,着之簿册而当种之。三年已毕,当再遣人量之,当据苗情及相邻地之租法测度……”可见,三年确实是一个期限,无论在耕地有无耕主、清查典册,还是在课绩考核迁转上,都是以三年为最低期限。,检阅旧册,订制新册。为方便征税,西夏统治者对所属纳税户首先进行了编制,即由管事者以就近结合,十户遣一小甲,五小甲遣一小监,二小监遣一农迁溜,也对税户耕种时间、亩数、谷物计量等置牌造册,具体如下:

录文:2俄罗斯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圣彼得堡分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所、上海古籍出版社编:《俄藏黑水城文献》第8册,《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甲种本第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319页。

汉译:

一各税户家主由管事者以就近结合,十户遣一小甲,五小甲遣一小监等胜任人,二小监遣一农迁溜,当于附近下臣、官吏、独诱、正军、辅主之胜任、空闲者中遣之。

一各税户家主各自地何时种、耕牛数、租种数、斛、斗、升、合、条草当明之,当使书一木牌上。一户当予一木牌。

一边中、畿内税户家主种地纳租法:年年死亡、外逃、地头无人、依次相卖,所改变之情须有,虚杂不入,典册清洁,三年一番,司干及中书郡县等处所置新册当卷之使牢。计量小监处本司人当予各种典册。行用次第者:农迁溜、小监、小甲于自己所辖家主人中推寻有无变卖田地。有则家主人勿来,农迁溜、小监人当推察。所属郡县内人自二月一日始,一县写五面地册板簿,自己处及皇城、三司、转运司、中书等当分别予之。”3译文参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514-515页。

可见,其具体过程主要为:先由农迁溜、小监、小甲推寻自己所辖的税户、家主4税户家主与租户家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中家主既是普通税户,还是家门的管理者、基层的负责人,宗族与上层的联络者。税户家主,可以是有官之人,也可以为普通百姓,主要是耕地的纳税农户。见潘洁:《西夏税户家主考》,《宁夏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视察有无变卖土地等状况。若有,则农迁溜、小监等人仔细推察。然后上报所属郡县,所属郡县内人自二月一日始,侦订变更情况。其后重新整理,把税户姓名,所纳谷物、佣草数以及耕地数、每块土地的方位面积等,造册置簿五份,除农主自己留取一份外,其它当分送于皇城、三司、转运司、中书处各一份作为备份,以防偷税减税。

关于账册所载具体内容,在《俄藏黑水城文献》第十三册编号Инв.No.2568、2851《粮账》、Инв.No.4067《户耕地租佣草账》、Инв.No.4991《藏粮告牒》,第十四册编号Инв.No.5067《户耕地租佣草账》、Инв.No.8372《耕地租佣草账》等西夏文农业租税文书中都有较完整的体现1史金波:《西夏农业租税考——西夏文农业租税文书译释》,《历史研究》2005年第1期。。可以看出,西夏仍以均田纳税。另外,在所进行的每项程序中,还有具体期限的规定,所当改变(除)数,七十日以内当使完毕,四月十日当送转运司,分别手记于板簿。五月一日当送中书,十五日以内当校验,其后再置印记。五月二十日当散于应予处,其中本司内新册往至当验视,粮食、冬草、条椽纳处依不同库门、自己所应纳而分之,为头字典册,本司内人置印记2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515页。。

然而,我们从Инв.No.748号文书中上不难看出,到西夏后期时,对纳税人所纳谷物的纯杂度、缴纳期限以及各级运行环节都有更高的要求,并且和各级相关管理人员的磨勘迁转挂钩,如若滞纳,则迁转年限延长,使得政府对纳税更加重视。譬如,要求边中、京师属司,每年对所纳租税虚杂程度进行查验,尤其是对寺院租税的征收,其量当使属司依次使告枢密、磨勘司等分别造册,谷物缴纳之数明记于纸,再盖印,其后计量小监、局分予以共集登记,切分凭据为证,纳者手识凭据当与计量小监所存凭据同合等。政府征纳人员和税户人各持凭据,不敢伪造。这些在前译释文献中有明确规定,其中未纳或住滞者,当遣使催促,逾期时,当多纳半倍。年凭据数磨勘司库使六年毕迁转时校算,所纳当无高低虚杂于内,年谷物增长近利、情由当依律按实际所行,量谷之器斗亦地边等,当依法三年毕于旧簿册实行。

在通检推排的基础上,再按土地3西夏土地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党项贵族大土地占有制、寺院土地占有制和小土地占有制。(参杜建录:《西夏经济史研究》,“西夏的土地制度”,甘肃文化出版社,1998年,第1页。)西夏土地之间的买卖主要是后三者,尤其在西夏社会中后期,土地买卖颇为频繁。这点在黑水城出土经济文书中比较多,如天盛廿十二年卖地文契等,另外在《天盛律令》《亥年新法》等法典中也有许多关于土地买卖的规定。贫瘠肥沃程度划定等级。“三年已毕,当再遣人量之,当据苗情及相邻地之租法测度,一亩之地优劣依次应为五等租之高低何等,当为其一种,令依纳地租杂细次第法纳租……租庸草当依边等法承之。”4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492页。也就是说,西夏在地税方面,实行五等纳税制。土地买卖转手,需要上报,办理赋税缴纳手续。

就税户土地的推查而言,后期的《新法》明显比《天盛律令》更为详细。在规定三年为一验查期,“农迁溜—小监—小甲—税户”诸层清查典册的基础上,《新法》强调税户先后所承租土地数及所纳税资,数量务必一致,并且对此逐年造册核查,很重要的一点是纳役草的规定和官民切分凭据。西夏中期,对新开垦者而言,政府为了鼓励生产,也有三年内减免赋税的规定。同时,在灾荒年份,根据灾情程度也有一定的减免,“诸人地册上之租地边上,有自属树草、池地、泽地、生地等而开垦为地者,则可开垦为地而种之。开自一亩至一顷,勿为租庸草,当以为增旧地之工。有开地多于一顷者,除一顷外,所多开大小数当告转运司。三年毕,堪种之,则一亩纳三升杂谷物,庸草依边等法为之”5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495-496页。。但是,在后期的《新法》中是很难看到的。“诸司系属耕地与前顷亩数明一”,“当使前后顷亩数一致”的规定,从侧面反映出西夏后期对土地和流动人口数量的严格控制。事实上,这样的措施也无法挽回西夏鼎盛时期的那种财政收入,重要的因素还得归于彼时农业人口数量的急剧减少和环境的持续恶化。

伴随漠北蒙古的崛起,西夏也迎来命运的终结。自夏桓宗纯佑之后三十余载,历经五主,政权更迭频繁,社会经济极度恶化。面对如此态势,西夏政府不得不革新相关制度:减轻民众物资,减少编制小甲、小监、农迁溜数量,如《新法》所定:

录文:1《俄藏黑水城文献》第9册Инв.No.748《亥年新法》甲种本卷15,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203-204页。

汉译:

十羊九牧,城人数众多,家民受侵扰者多,不利也。若减半合理也。此后边中、京师地以内所住小甲数皆减,小监、(农)迁溜等派遣当依《律令》所定实行。

西夏后期大量农耕租户放弃掉自己从事已久的田地,又回到建国初期游牧模式的情形,以至出现家民“十羊九牧”之态势。这并非仅仅是因战争因素,人口锐减,致使无男丁从事农业耕作,反而恰恰是西夏后期所属领地自然环境持续恶化的一种表现。归根结底,最大的原因还是农户感到所耕土地带来的收入远远满足不了自己的需求。同样地,也无法缴纳政府规定的税额。从而也相应地调整《天盛律令》中农迁溜管理税户数的规定,从原先的1农迁溜管理100税户变为50税户。农耕人口减少,管理幅度自然收缩。

综上所述,西夏的“通检推排”政策,是基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所需,政府为掌握民户和土地资产情况,定期派相关人员到基层调查,然后再根据调查结果评定应纳赋税的多寡,造地册板簿。这种政策,在宋、金等政权都实行过。譬如,宋政府规定民户典卖产业,赋税与物力一并过户,三年一查定。而金则效法于宋,金世宗大定年间进行了3次,章宗承安、泰和年间各一次2详见《金史》卷46《食货志》,中华书局,1975年。。然而,他们在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弊端“,虚加寡弱户田租,害民为甚”3脱脱等:《宋史》,中华书局,1977年,第505页。,最终停止。西夏实行此策,也很可能受到宋朝的影响。对西夏而言,是否也出现过类似的情况,因具体材料的缺失,无法断言。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这种政策在王朝最后二十余年的推行中,“虚加”弊端之因远远不及战争和自然因素所带来的摧残程度严重。

西夏实行“通检推排”,无疑对西夏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一方面,定期核查税户家主(自耕农、半自耕农)及国内耕地数目,从而提高国家财政收入的准确度,缓解了财政困难的局面。另一方面,对依附于官府及宗族首领的佃耕者起到保护作用,避免官田拥有者偷税和对依附民过度压榨现象。但在目前所释材料中,大多是对推检物件(租佃税户、依附民、土地以及“物力”)和版籍的规定,而在地主、贵族以及通检推排之后是否实行“均摊赋役”等条例方面,载述较少。

西夏后期“通检推排”政策的调整,并非如中原王朝那样是基于开国建制或某一时段内的国家财政整顿之需,反而是国家走向最后的呐喊。西夏后期的改革,从另一种层面讲,更多的是一种逼迫和无奈。

猜你喜欢
天盛新法西夏
俄藏Инв.No.6239号《天盛律令》残片考补
两件《天盛律令》未刊残页考释
两则未刊俄藏《天盛律令》残片考释
西夏“上服”考
试述西夏军抄
双回单训释教学新法的学理依据
再论《天盛律令》的修纂
再考西夏的马
无痛肌肉注射新法
Performance of Ni/Nano-ZrO2Catalysts for CO Preferential Metha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