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君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经济发展呈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活力与高速。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作为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技术进步的重要手段,标准是当代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之一,是现代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基石。总的说来,标准很好地实现了产品、技术间的互联互通,减低了消费者购买和消费产品的费用,节约了生产成本,提高了企业生产經营活动的经济效率。
关键词:垄断;价格;反垄断法
随着产品技术性和专门化的提高,产品标准及认证在现代社会中愈发凸显其重要性,在传统社会中,这项工作主要由政府来承担,但基于行业协会等私人组织在人员专业化及信息方面的优势,目前在许多国家,这项工作已转向于行业协会来承担。垄断价格是指经营者利用垄断地位直接以超高或者过低价格与交易对象进行交易,从而获取超额垄断利润的行为。它强调垄断者利用自身优势对其上下游交易对象正常利润的不当剥夺。由于垄断价格对于市场竞争的潜在危害,诸多国家均对此类行为予以规制。但由于垄断价格的认定存在诸多难点,因此有关该规定的可执行性一直存在一定争议,这直接影响到反垄断法本身的权威和效率。
一、标准化与市场竞争
1、标准化有助于促进竞争。这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反映:其一,标准化特别是质量标准有利于消费者易于辨识合格的产品,减轻了消费者不信任产品和服务的压力,刺激和激发了消费者的潜在购买欲望,扩大了需求,进而增加了供给,市场规模也因之而强劲增长;其二,标准化使市场竞争者的种类减少,因为它淘汰了无法按标准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厂家,从而使规模经济成为可能,并降低了劣质厂家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其三,由于标准化使市场竞争产生规模经济的成本优势,那么便增加了该市场对市场外投资者的吸引力,于是可能带动和引进市场的新竞争者,进而促进该市场竞争的高水平进行。
2、标准化易于形成价格同盟。价格是市场竞争中最重要的竞争手段,也是指导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力量,因而各国竞争法纷纷将价格固定视为最为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之一,然而标准化的过程却容易形成事实上的价格同盟。因为原料的统一性和生产工序的一致性都致使竞争者产品无论在外观还是产品质量上都容易趋同,这样就使生产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局限于价格,固然这有可能引发价格竞争,但在行业协会的集体协作下更大可能却是形成事实的价格卡特尔,而且由于这种价格卡特尔是因标准化而产生的,因而运用合理原则来评判这种事实上的价格同盟将导致一些非常隐蔽的价格卡特尔因此而逃脱反垄断法的指控和制裁。
3、标准化限制消费者的选择。选择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益,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意愿自主地选择其购买商品及接受服务的权利,其个中蕴意在于是否购买商品,购买何种商品应当消费者来决定,而不是生产者。在标准化过程中,生产者相互之间通过标准化的协议排斥了不符合标准的商品和服务进入这一市场,虽然它有可能是基于对消费者安全和健康的考虑,但也有些是出于行业协会成员企业限制竞争的需要,这些被出于限制竞争的需要而产生的标准化所驱逐的产品和服务也许正好满足了部分消费者特殊的个体化需求,无疑这样的标准化便限制了消费者行使其本来应当可以选择并得到商品和服务的权利。而消费者的这项选择权却因标准化所产生的统一性对个体化的否定而受到侵害。
二、垄断价格的规制现状问题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对于垄断价格的判断以成本为核心要素,特别强调了成本在价格垄断认定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并通过比较市场等方法进行相应的实务操作。然而,我国垄断价格规制也存在如下几个主要问题:
1、垄断价格比较对象的确定问题。垄断价格是相对于一个正常价格而言。要认定垄断价格,就首先要确定相应的正常价格。在确定正常价格方面,虽然德国有假设竞争理论与比较市场方法,欧盟有利润限制理念,但其实际效用性均存在较大疑问。因为确定正常价格首先要确定正常成本,而成本本身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在国际范围内并没有一个简易、权威、公认的成本确定标准。这无疑给垄断价格的实际规制带来诸多的困难。
2、垄断价格规制的双重性问题。在我国,目前主要的垄断是国有企业垄断。在国有企业垄断的行业仍然普遍存在价格管制,而价格管制的主要目的,就是限制垄断行业的垄断高价并确保市场供给。但是,部分国有垄断企业仍然可能运用其垄断优势和在政府价格管制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客观现实,实施垄断价格。而在民营经济领域,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整体扩大,民营垄断现象也日益突出,随之而来的垄断价格问题给反垄断执法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这种因不同类型的垄断存在而给反垄断价格执法带来的现实考验,是其他国家反垄断实践所没有的。
3、垄断价格规制的可执行性问题。无论德国还是欧盟其他国家,无论是比较市场理论还是限制利润理念,其实务操作的背后都依赖强大的经济学理论支持和高素质的专业法律人才,但我国目前反垄断法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经济学方面基础理论准备、法学方面相关理论衔接、实务部门的操作经验和技能等都还有不断改进的空间。这也给现实的反价格垄断执法带来了现实的挑战。
三、完善垄断价格规制的对策
我国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对垄断价格规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概其要者如下:
1、应当适度借鉴美国有关垄断价格规制的基础理念。根据这种理念,真正市场垄断的唯一来源是法律和公共权力,任何市场的垄断,由于垄断利润的存在,必然会在投资者的逐利趋向下走向平均利润。同时,垄断价格规制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反垄断执法机构或者司法机关通过反垄断法在代替市场对经营者实行价格管制,而政府官员无论在信息把握、市场面向、价值判断等方面,同经营者相比都不具备优势。在此理念下,政府通过培育市场竞争、鼓励市场竞争,消除垄断价格的存在空间,或者主要对一些明显的垄断价格现象在不需要通过精确的成本核算就可以做出基本判断时,由反垄断法再进行干预,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成本的认定难题。
2、应当区别国有企业垄断和民营经济领域的垄断,对于国有企业中存在的垄断,应当加大价格监管力度,克服信息不对称等带来的价格监管难题;同时,也应当逐步打破一些行业的行政垄断,通过培植真正的市场主体,激励竞争,以减轻过多管制导致的社会压力。而对于国有企业垄断中仍然存在的垄断价格现象和国有垄断领域放开竞争后仍然存在的市场垄断和真正竞争环境下生成的市场垄断,通过借鉴假设竞争和利润限制理念、引入更加成熟的比较市场操作方法等进行必要的干预。
3、反垄断的执法和司法实践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特别是反垄断价格,涉及到大量的经济学、法学、社会学专门知识。因此,必须尽快培养一批专门的反垄断经济、法律人才,进一步充实各级反垄断司法和行政执法队伍,并通过与欧美进行广泛的反垄断理论与司法实践交流,借鉴吸收其先进的经验与法律理念,为开创有中国特色的垄断价格规制路径提供潜在的人才支撑。
在此时代背景下,我国价格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司法机关应当承接这一历史任务,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准确定位自身的功能,对于现实经济生活中仍然存在的垄断价格现象和具体行为,不管是国有企业的垄断,还是民营领域的垄断,都要以充分的理论准备、强大的执法力量、及时的执法措施,确保反垄断法有关垄断价格规制的有效执行。
参考文献
[1] 王晓晔,张瑞萍.反垄断法视野内价格问题[J]法商研究,2012,(3)
(作者单位:哈尔滨市标准化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