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占阳
在长期流行的传统观念中,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经济。所以,如要保持整个经济体系的社会主义性质,那就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至少也要坚持公有制为主导。
在实践中,这种社会主义经济与非社会主义经济的区分导致了一个严重问题,这就是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和排斥。在上世纪50年代,这种歧视和排斥曾经是自觉的,是作为一种战略策略来推行的,目标是逐步消灭非公有制经济。在今天,这种思想惯性仍在相当的程度上继续存在,并成为困扰民营经济的一个严重问题。
但与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不同,邓小平并不认为只有公有制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经济,也就应受到排斥和歧视。他在南方谈话中提出:
“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三个有利于”是有关社会性质的普遍适用的标准,当然也适用于判定所有制的性质。所以,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所有制,无论它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都是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反之,一切不符合“三个有利于”标準的所有制,也无论它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都不是社会主义的所有制。这是“三个有利于”标准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这个标准本来就是主要针对所有制问题上的质疑而提出的。
按照这个标准,他说“搞社会主义,也允许各种形式的所有制存在”。这是一个应然性的判断,也是一个实验性的判断,因为那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主要所有制形式都已出现了。所以,他在南巡前夕讲的这句话表明,那时他已认为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社会主义经济。
由此可知,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在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中,不仅符合公共利益的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而且非公有制经济也都是社会主义经济。
2004年3月,我国的宪法修正案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定性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就在宪法上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
毋庸赘言,既然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那就不应继续纠结于公有制主体还是主导,不应总是不愿承认公有制为主导,也不应再对非公有制经济采取歧视、防范和排斥的态度和做法,而应做到一视同仁,平等竞争。
既然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经济,那就应当承认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都是执政的经济基础,而不应分出谁是长子,谁是次子,不应厚此薄彼。
所以,在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地位、作用问题上,也应解放思想。
最后,在社会主义经济本质问题上更应解放思想。
传统观念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最本质的特征是实行公有制。邓小平则提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经济最本质的特征不是公有制,而是共同富裕。这是一个极具根本性的理论转变。
按照这种新理念,共同富裕是目的,所有制只是手段。目的当然比手段更根本。所以,在南方谈话中,他在谈“社会主义本质”时,没有提到公有制。
在此之前,早在1986年,他在概括“社会主义原则”时,也曾没有提到公有制。他说:“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致富。”在这里,既没说“第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也没有说“第一是公有制为主导”,而是说“第一是发展生产”。
在此之前,早在1980年,他就已经这样做了。他在会见外宾时说:“讲社会主义,首先就要使生产力发展,这是主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表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社会主义经济政策对不对,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这是压倒一切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压倒一切的标准”中,也没有公有制。后来的“三个有利于”标准也是这样,可见这是一脉相承的。
这些说明了什么呢?这些说明,在邓小平看来,发展生产力、改善人民生活、实现共同富裕,这才是最具实质性的、最重要的。讲社会主义最重要的是讲这些,而不是把作为手段的所有制放在过高的位置。目的要坚定,手段可以灵活。凡是有利于达到目的的手段都要坚持,反之则可以调整或放弃。实践是检验手段是否适用的唯一标准,一切把手段神圣化的想法和做法都是不对的。这就能实现最彻底的思想解放。
(责任编辑 李秀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