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珲春市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研究

2019-04-19 09:34景明浩冷立新李海军
延边党校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珲春市珲春民商事

景明浩 冷立新 李海军

(1.延边大学 法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2;2.珲春市人民法院,吉林 珲春 133300)

良好法治环境的构建是“一带一路”建设顺利实施的基本保障,人民法院是“一带一路”建设法治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珲春市人民法院作为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及涉“一带一路”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进行高效、公正审判,既关涉国内外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体现我国司法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与使命。

一、“一带一路”建设法治化与人民法院司法保障作用

“一带一路”倡议旨在通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发展中国及沿线国家的经济,增进中国与沿线国家的交流,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2015年3月,国家三部委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的重要文件,文件中对“一带一路”建设提出的时代背景、共建原则、框架思路、合作机制等问题做出系统阐释,并指出以“五通”为合作的重点内容。至此,“一带一路”倡议被正式确定为国家顶层设计及长远规划。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一带一路”建设必将践行法治化道路。只有实现法治化,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实现科学立法、公正司法,将政治共识凝结为可供操作执行的法律制度,才能顺利保障“一带一路”从理念、顶层设计过渡到实践层面①张鸣起.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思考[J].中国人大,2016(16):24.。

在“一带一路”法治化建设过程中,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与保障作用不可或缺。为回应“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新要求,保障“一带一路”建设顺利进行,最高院于2015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共十六条,系统阐述人民法院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应发挥司法服务和保障职能作用,并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指出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涉外民商事审判的重要作用。《意见》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格适用的指导性文件,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各级法院在涉外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严格依法审判,为国内外涉案主体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及法治环境。同时,《意见》的发布也为各级法院创新涉外民商事审判方式、提升审判效率提供空间和法律授权,将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能力,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司法审判职能和作用。

二、珲春市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情况分析

(一)珲春市法院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在我国,并非各级法院均可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据法律规定,在我国未经批准的基层法院是没有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

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辖区珲春市位于中、俄、朝三国交界,是我国通往东北亚各国的门户城市和重要通道,各国间民事主体往来密切,对外贸易活跃度高。一直以来,由于珲春市人民法院不具有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珲春辖区内发生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均由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建设,为珲春辖区内涉外民商事主体提供便利,珲春市法院于2015年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管辖一审涉外民事案件。2016年7月,经最高院批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珲春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通知》,指定珲春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院批复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珲春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开始正式受理辖区内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该《通知》对珲春市法院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1)珲春市法院有权管辖发生在珲春辖区内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包括涉外刑事案件、涉外海事海商等其他类型的涉外案件。(2)珲春市法院有权受理、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无权利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3)珲春市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须符合有关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2017年12月,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依据该《通知》第一条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标准及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规定,因珲春市法院不是中级人民法院,珲春市更不是国家批准的计划单列市,珲春市人民法院只能受理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涉外民商事案件。(4)确定珲春市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上诉案件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珲春辖区近三年涉外民商事案件受案情况分析

珲春市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制度的完善及审判效率的提升应立足于本辖区内涉外民商事纠纷实际,发现国内外涉诉主体关切的实际问题,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司法服务与审判职能。故笔者选取两级法院(包括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珲春市人民法院)于2015—2017年间受理的珲春辖区内涉外民事案件数据为分析标本(见表1和2),通过数据分析,笔者发现珲春辖区涉外民商事案件涉诉纠纷体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表1: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涉珲春辖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受案数量(2015—2017年度)

表2:珲春市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受案数量(2017年度)

1.受案数量方面,珲春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涉诉纠纷数量稳定。上文所述,珲春市人民法院自2017年4月份开始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因此2015、2016年度珲春辖区内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均由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表1中,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涉珲春涉外民商事案件包括国际司法协助案件、2017年度1—4月份之间受理的涉外案件以及因级别管辖受理的涉外案件。结合表1和2可以发现,两级法院在2015、2016、2017年度分别受理的涉珲春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分别为103件、124件、93件(其中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为74件,珲春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为19件),两级法院在2015—2017三年间共受理涉珲春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纠纷320件,年均受案数量保持在100件左右。

2.受案类型方面,国际司法协助类案件占比较重。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受理涉珲春辖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共计103件,其中申请承认和执行案件69件,占比达67%。2016年受理珲春辖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共计124件,其中申请承认和执行案件81件,占比达65%。2017年两级法院受理珲春辖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共计93件,其中延边州法院受理的申请承认和执行案件55件,占比达59%。通过分析,笔者发现虽然涉珲春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不少,但大部分为国际司法协助类型案件,即当事人向延边州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与裁定,除2017年占比近60%外,2015年、2016年分别达到67%和65%。

3.受案案由方面,集中在婚姻家庭领域。除去国际司法协助类型案件,2015年珲春辖区内涉诉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共计34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30件,离婚纠纷案件占比达88%;2016年珲春辖区内涉诉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共计43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38件,离婚纠纷案件占比达88%;2017年珲春辖区内涉诉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共计38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25件,离婚纠纷案件占比近66%。上述数据分析反映出珲春辖区内涉诉涉外民商事案件案由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领域,但2017年以来合同纠纷案件受案数量有所增加。

三、珲春市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困境及成因分析

基于完善珲春市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的目的,笔者通过对近三年珲春辖区涉外民商事涉诉案件的审判情况分析,发现珲春市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存在受案数量有限、涉诉案件类型单一、涉外审判未形成专业化三个方面的困境。

(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受案数量有限,影响涉外审判专业化建设

珲春市人民法院2017年度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19件,受理案件数量有限。珲春市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受案数量有限有两个方面的原因:(1)临近国家开放程度有限,经济活跃度低。虽然珲春市在1992年就被国家批准设立为对外开放边境城市,位于中、俄、朝三国交界独具地缘优势,但因朝鲜半岛安全稳定的问题、与珲春市接壤的俄罗斯远东地区在俄罗斯的战略位置的原因,珲春市对外贸易及经济发展一直未达预期。(2)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限制珲春市法院的受案数量。上文所述,珲春市人民法院自2018年1月1日起只能受理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而在之前该院可以受理标的额在1 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案件。通过珲春市法院的实际调研可以发现,珲春辖区内部分涉外民商事主体因级别管辖所限,需要到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珲春市法院涉外案件受案数量有限的主要原因。

(二)涉诉案件类型单一,对涉“一带一路”纠纷案件应对不足

在“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深入和推进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对涉“一带一路”纠纷案件做充分应对。通过文中分析可见,发生在珲春市辖区内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案由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涉外婚姻家庭领域,涉外离婚案件占涉外民商事案件受案数量比在60%以上,罕有涉“一带一路”纠纷案件涉诉。这一现象的形成既有珲春市所处地理位置的原因,也有辖区内经济发展及对外贸易交流不足的因素。因受案涉及领域固化,极易导致珲春市人民法院对涉“一带一路”纠纷案件不了解、不掌握,以至于对相关案件应对不足,影响审判质量。

(三)尚未实现真正的涉外民商事审判专业化

珲春市人民法院自2017年4月份开始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以来,并未设立专门的涉外民商事审判法庭,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全部由民事审判二庭的两名员额法官审理。由于珲春市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不多,两名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人员同时需要审理其他类型的民商事案件。严格意义上说,珲春市法院没有实现真正的涉外民商事审判专业化。

珲春市法院未能实现涉外民商事审判专业化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1)涉外民商事案件受案数量有限,司法审判人员不足,无法满足设立涉外民商事审判庭或专人专办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需求。通过数据比对,珲春市人民法院2017年共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19件,涉外民商事案件受案数量占比甚至未达到全院民商事案件受案数量的百分之一。同时珲春市法院员额法官人数共计24人,现实情况不允许指定两名审判人员专门负责办理不到二十件的涉外民商事案件。(2)受理案件类型单一,固有审判模式和经验可以应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近三年来,珲春辖区内涉诉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案由主要集中在离婚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固有的国内民事案件领域,涉“一带一路”建设领域的如信用证纠纷、国际投资纠纷等案件尚未涉及,审判人员现有的专业知识及审判经验足以应对现有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涉外民商事审判专业化建设动力不足。

四、“一带一路”倡议下,关于珲春市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发展的建议

人民法院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力量,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是“一带一路”法治化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珲春市人民法院肩负着为“一带一路”建设及地方经济发展构建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职责和使命。在未来的司法审判工作中,珲春市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涉外民商事审判作用、重视涉外民商事审判专业化建设、全面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质效,为“一带一路”建设及辖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一)充分发挥涉外民商事审判作用,为“一带一路”建设、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1.正确认识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质,切实发挥涉外民商事审判司法保障作用。与国内案件相比,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总是不会太多。然而,数量少不意味着不重要。涉外民商事审判重在质量,而不在数量多少。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裁判不仅涉及法院地国法律的适用,而且涉及内外国法律的选择、外国法的适用及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适用,比之于纯粹的国内案件,需要运用更复杂的法律技术与方法①宋连斌.涉外审判之重不在数量[J].法制参考,2009(3):6.。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不仅关涉国内外民商事主体的切身利益,同时体现着一国司法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决定着一国对外的营商环境及法治环境。珲春市法院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应充分认识到涉外民商事审判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切实发挥司法保障职能。

2.结合辖区经济发展实际,找准涉外民商事审判着力点。珲春市是我国“一带一路”建设北线的重要节点,是我国与东北亚各国之间交流与合作的重要窗口城市。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下发《关于支持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指出,珲春应着力发展境外资源开发、生产服务、国际物流采购、跨国旅游等产业,明确国家对珲春市的战略定位及未来经济发展方向。珲春市人民法院作为辖区内的司法审判机关,在未来的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一方面,要立足当前,做好涉外婚姻家庭、涉外合同等固有领域的司法审判工作;另一方面,应对境外资源开发、生产服务、国际物流采购、跨国旅游等领域易产生的法律纠纷保持关注,为新领域的涉外法律纠纷作积极应对。

3.转变司法理念,变被动司法为主动司法。珲春市对外开放由来已久,早在二十世纪90年代就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珲春出口加工区和珲春中俄互市贸易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区。近些年来,众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商事主体落户开发区内,这些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对法律服务有强烈需求。在此背景下,珲春市人民法院在今后的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应转变司法观念,大胆创新,将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功能前置,与辖区内商事主体建立对接机制,主动为商事主体提供法律服务与帮助,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4.争取提高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标的,服务辖区经济发展。前文已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珲春市人民法院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只能受理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这一规定不仅限制珲春市人民法院涉外民事案件的受案数量,也为辖区内大量涉外民事纠纷主体增加诉讼成本及负担。因此,笔者建议珲春市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逐级向上级人民法院报请,提高珲春市人民法院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标的,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辖区涉外民事纠纷主体提供司法便利。

(二)重视涉外民商事审判专业化建设,增强司法能力

涉外民商事审判专业化,是指通过设立专门的涉外民商事审判法庭或成立专门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合议庭,由专门审判人员负责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据最高院规定,获得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成立专门的涉外商事审判庭,暂时不能单设审判庭的,必须成立涉外商事审判专业合议庭,保障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②参见《全面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为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和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18条.。“一带一路”商事法庭的正式设立也彰显最高院涉外民商事审判专业化的决心。涉外民商事审判专业化是法院未来审判工作的必然发展方向。

基于多方面客观因素的限制,珲春市人民法院还不具备成立涉外民商事审判专业合议庭,甚至设立专门涉外民商事审判法庭的条件。但是珲春市法院应将涉外民商事审判专业化建设作为未来工作的重点内容及长期工作目标。从珲春市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专业化建设的发展路径来看,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实现:(1)结合当前实际,培养专业涉外民商事审判人员。(2)在人员配置允许的情况下,组成专门的涉外民商事审判合议庭。(3)当满足司法人员保障充分、涉外民商事案件受案数量明显提升条件时,可设立专门的涉外民商事审判法庭。

涉外民商事审判专业化建设的核心是专业化司法审判人才的培养,人民法院应建立涉外民商事审判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要形成定期更新知识的长效培训和学习机制,有针对性地为涉外民商专业审判人员学习、了解涉外民商事领域前沿法律知识创造机会,拓展审判视野,提高专业审判人员涉外民商事审判的理论和实务水平。

(三)全面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质效,树立我国司法审判国际公信力

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有其独特的体系和方式方法,不仅涉及到国内法律的适用,还可能涉及国际条约、外国法的适用,需要运用更复杂的法律技术和审判方法。人民法院在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应同时保障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全面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尤其重视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行使、涉外民事审判法律适用两个方面的审判工作。

1.正确地行使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一国法院取得管辖权的同时也取得适用本国冲突法和程序法的权利,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法律适用的结果。珲春市人民法院在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应严格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行使管辖权,保障涉外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准确地适用实体法及冲突规范。(1)厘清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强制适用法及冲突规范的适用顺序。在具体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中,如满足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适用中国法情形,应适用我国相关实体法律规范;如不属于强制适用内国法情形,应考察是否应适用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上述条件均不满足情形下,适用我国冲突规范指引具体应适用的准据法。(2)准确适用冲突规范。我国冲突规范散见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中,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准确适用冲突规范是确定准据法及做出公正审判的基本保障。

涉外民商事审判是涉及多方面工作内容的复杂体系,除上文指出的涉外诉讼管辖权、法律适用问题外,法律关系的识别、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特殊制度的适用以及涉外民事诉讼送达、涉外取证等问题都是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因此,人民法院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应全面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积极探索案件办理的新方式、新方法,全面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办案质量,树立司法审判的国际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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