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美术馆公共空间职能的维度与界限研究

2019-04-19 09:19湖北美术学院美术学系任珊珊
湖北美术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界限美术馆维度

湖北美术学院美术学系 | 任珊珊

一、中西方“公共空间”概念的比较

对于“公”的思考早在西方古希腊时期就开始孕育发芽,古希腊先贤们的视角主要来自于他们城邦制的政治模式中,这里的探讨核心立足于“公平”“公正”的政治利益诉求,就像亚里士多德曾明确指出的“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政体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1]。也就是说,在早期西方学者的理念中,“公”的概念主要是指对社会准则的维护,就像康德在其《历史理性批判》中所论证的“公共性”才是社会正义的基础。“公”与“私”的行为相对立,形成一种社会统一的道德规范。作为中国古代主要的执政指导思想,儒家学说中大量探讨过对于“公”的理解,其中孔孟学说最核心的部分都是在探讨社会人际与伦理关系,这些都是对于那个时代的“公平”“正义”的直接思考。

由“公”而衍生出的“公共”与“公众”这两个词汇的用法,在很多日常语境下二者常被混为一谈,但在公共空间维度的问题探讨上,对于以上两个概念的界定决定了公共空间的延展与界限的框架。公众指人,公共指代的范围更广,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场所。因此可以理解为:公共空间是指代我们生活中的一个特定分区,在这个区间下所有的关联人都可以参与其中,且与之发生联系,在这种联系的过程中也就自然形成了公众性与大众舆论。因此“公共性”与“公众性”的概念也必然成为了政治哲学中探讨的核心范畴。

同时,上述概念的探讨也符合法兰克福学派的著名代表人物哈贝马斯在1961年的论文《公共领域》中的核心探讨。虽然哈氏理论更偏向于政治讨论,在其所生活的社会背景与时代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他对公共领域的探讨主要集中于资本主义的大环境下,关注于对于“成熟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探讨[2]。但是,在马克思哲学的思想立意中,人与政治是有机结合的,政治的解放本身就是应该与人的解放相互依托,互为整体。因此哈氏理论同样可以在很多层面上对现行国内的公共领域细分产生某些借鉴意义。特别是公众参与公共行为方式,及公众与空间的关系上。“公”既为公,其最关键的核心就是与“私”的分离,因此一个合理又健康的公共空间应该首先是公私分明、权属清晰、界限明确的;其次,因为人的行为方式的复杂性,与之产生关联的公共空间也必然是多维度的。

美国哲学家丹托在1964年的一篇文章《论艺术世界》中重新探讨艺术生态关系[3],他认为艺术应该是整个艺术体制,而不仅仅是艺术家与作品组成的本体。后来,美国哲学家迪基将原先的艺术世界观念修正为艺术圈子,即艺术家与其观众之关系的相互关联结构,这其中包含了很多延展性元素。因此,“人”与“公众”作为与美术馆产生关联的最重要的关键词应该被更为细化的研究与解释。1978年凯利首创公共史学(public history),并提出“公共进程” (public process) 研究的新思路①。而美术馆及艺术博物馆中的很多研究人员恰恰是正在进行的历史的参与者与书写者,当代美术馆发展史的书写方式也势必与“公共性”的探讨产生交叉性构建。

在上述角度上看,美术馆公共空间的维度已不单纯指代我们常规探讨的建筑空间,而具有更多延展性功能,也就是现在所探讨的复合型公共空间。无论此空间以何种形式出现,最终都将与人发生关系,因此对美术馆公共空间的研究,更多的应该从探讨其公众属性的基础入手,也就是说探讨美术馆将从哪些维度与参与其中的公众产生关联。承担着典藏与研究、保护与展示的场所在历史的脉络中不断演进,但唯有化私为公才形成了现代的美术馆的概念。对美术馆的“公共性”的研究是一个跨学科的、全球性的命题,其理论源起与发展的过程十分复杂;虽然大多前期理论来自于西方,但是在中国的环境下探讨本命题更有广泛性代表意义:现行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公共空间”的研究将更有意义。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出现之前,西方对于公共空间的探讨一直是在资本主义的背景下进行的,这就决定了西方的公共空间研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局限于其“精英化”体系之下的作为利益集团的“公共”;对比而言,特殊的政治文化与地缘环境决定了“公众属性”在我国当今时代下的受众面更大,国内的美术馆所面对的“公众”普及范围更广泛,因此以我国的公众群体与公共空间为对象的相关研究与界定也将更为客观。

二、美术馆的公共空间维度划分

1.普世意义下的美术馆复合维度

借用目前被应用最广泛的1974年国际博物馆协会给出的定义:“不追求营利,为社会和社会发展服务,且向公众开放的永久性机构。它作为研究、教育和欣赏的目的,对人类和人类环境的物质见证进行了搜集、保护、研究、传播与展览”。[4]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细分,美术馆将在如下几个方面与公众产生关联:典藏、展示、教育、服务、观念引导。从这个定义属性上来做细分,美术馆与公众建立对话的空间平台至少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维度——公共展示空间:美术馆的首要作用就是积累大量的优秀艺术作品,并向公众进行开放,在中国很多优秀的公立美术馆平台都是免费的,这种不设门槛的政策性引导也决定了其将吸引更多的观众进入这个空间。因此这就是第一维度的美术馆空间,是美术馆的基础职能,也是核心功能。在这一维度下,空间所承担的并不是单纯的汇总与陈列现有的信息与作品,而是对已有的物像或信息进行加工、整合及再造的过程。对公众而言这一维度的空间的最大价值在于“知识的生产”[5]、“文化的发生场”[6],其职能将从展览策划、典藏研究以及美术史的建构等方面体现出来。这个空间主要以建筑的形式与公众产生最直接的对话,是公众进入空间的最初体验感。这个平台所展示的不仅仅是艺术作品,而更像是一个多功能的复合体,集聚美育、休闲、娱乐等功能为一体。因此,美术馆第一维度的空间设计承担着诠释本机构对待其展品的知识传播思路,且复合型功能更扩大了公众的范围,使得进入本空间的观众变得更为主动与多样化。

第二维度——公共教育空间:这一维度是作为公共空间的美术馆与其他社会性服务空间的本质区别,作为知识的发生地,美术馆空间本身就应该是知识的推广与传播空间。美术馆所承担的艺术教育并不单纯像专业院校或课程那样专注于“美育”,而是具有更广泛的社会性。西方国家的美术馆在早期承担着新移民、弱势群体与社会构连的纽带作用,现当代的美术馆超出更优于宗教所承担的道德引导意义。图像是超越文字、语言、文化等等一切的,其社会意义极为重要,因此美术馆的公共空间应该归置于公众的思想空间。美术馆的知识传播在于“可见与不可见”之间,所谓“可见”指的是上一维度所谓的展示空间,也就是美术馆在空间内呈现给所有观众的展陈物像,这些物像是每位步入空间的人都可以接触到的,但是另一层的“不可见”元素,就是通过展陈的物像想要去传递的审美意识、相关知识、文化素养等就不是所有公众能够接受的,这就是西方所谓精英文化与大众传播的区别。但是在我们国家如何通过美术馆的教育平台完善大众美育,让更多的公众通过接受知识传播从而达到素养提高,这对于整个国家审美意识、道德素养的完善与提升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三维度——公共虚拟空间:数字博物馆、智慧型博物馆是现在博物馆学领域非常重要的课题,美术馆不可避免地进入了新媒体时代,因此其空间维度又比之前很多经典论述中递增了一层,也就是虚拟空间。这一维度将美术馆的空间职能进一步延伸与推进,公众与美术馆空间的接触打破了以往的物理空间的概念,从而使美术馆影响张力无限扩大,且参与的公众阶层日益复杂。虚拟空间的特性与一般意义上的建筑空间并不相同,首先在这个空间中,公众与物像和他人并不一定产生接触性沟通;另外,在建筑空间中的“智慧型”技术运用如何考虑以人为本等等,这些在时代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都是在空间维度细分清晰的基础上才能从根本上被解决的问题。

2.国内美术馆公共空间维度的特殊性

我国大多美术馆的对外语言中,更习惯使用“art museum(艺术博物馆)”作为自身的定位,略有别于西方的“gallery”的概念,由此看出国内的美术馆在建馆之初更偏重于作为博物馆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其核心维度符合一般意义上的维度特征。同时,美术馆与一般博物馆又具有明显的区别,同为“生成教化的具象形象”,美术馆所展示的具象形象是可被随着时代发展创作的,可作为公共进程的一部分随时参与到社会发展的脉络中的。

另外,由于历史条件限制,国内美术馆的发展维度目前还存在比较多的缺陷和特殊性,需要更深入的研究界定。中国的博物馆与美术馆在早期的区分更偏重于年代而不是内容(建国后的公立博物馆大多藏品来自于地域性调拨规划的分配方式,有别于学术性的系统收藏)。在不成文的规定下,博物馆承担了古代文物的收藏、保护与传播等功能;美术馆则承担了20世纪后的美术作品的收藏、保护与传播等功能。这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也为系统的美术创作历史的学术性梳理造就了很大的难度。但这种政治诉求、官本文化对美术馆的建设也会起到正向的影响,例如在公共性的界定、引导与建设中,这种优势就变得比较明显。

不同于西方较早展开的对于美术馆为代表的公共空间的多维度利用,我国早期公共空间职能的缺失导致了很多公众对于空间使用方式的错误理解。在国内公共空间中,部分民众难以区分“公”与“私”的界限,从而产生了一些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而对于这些行为如何去正向的引导,目前仅依靠场馆自身的能力是远远不足的。

另外,正是因为公共空间发展的滞缓性,新时期下的公众对于空间延展性的要求更为广泛。根据调研,很多观众进入美术馆的动机并不都是单一的欣赏艺术作品,更多的诉求成为公众进入美术馆的理由,在问卷中,公众对美术馆空间元素的喜好:餐厅、咖啡馆、艺术商店等复合机能被大量提及,这也进一步印证了国内美术馆空间复合性维度的研究的迫切性。而对于更进一步的教育空间与虚拟空间的建设,目前国内很多美术馆处于从无到有,从泛至精的发展与深耕阶段,这个过程中必然产生很多问题与思考。

三、美术馆空间中的公共职能与公众界限

1.美术馆的公共职能

美术馆的核心职能之一是公共文化推广与传播,这与其作为公共空间职能的探讨是一致的。目前很多针对美术馆的研究和实践都将其公共职能界定在公共教育的范围内。诚然,作为公共事业机构的美术馆将教育职能看作与公众产生关联的重要部分,是美术馆在发展过程中的重大进步,是美术馆在社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动性力量的直接体现,但是多维度的空间特性决定了美术馆的公共职能并不单一局限于常规意义上的公共教育。如果仅仅把美术馆看成是“教”与“育”的主体,这本身就让美术馆站在了知识传播的制高点上,与公众产生了不对等的关联,这会让公共空间的作用变得狭隘。因此,这里所探讨的国内美术馆的公共职能应该以“公共服务”的概念来定性,详细来说可以包含公共教育、公共娱乐、公众休闲、体验的复合型职能。

公共服务在常规意义上是由政府作为主要提供者的社会服务项目。但目前我们国家面临的现状是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与政府供给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矛盾,要缩小这种需求差距或者基本消除这种矛盾,就需要从根本上进行公共空间的改造与公共管理的改革,而美术馆为代表的公共文化空间恰恰是未来这一系列改革的核心阵地之一,对于其维度和界限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2.美术馆公共空间界限的规范化建构

公众维度的多层次扩展也势必导致公共空间的边界性探讨,对于美术馆的研究大多都在关注其外延特性,即如何与公众更大维度的接触,相反对于其边界性的探讨一直很模糊,事实上边界的界定也是对空间维度的更明确的解释与划分。

“公共”与“公众”并不是一个无边的概念,虽然其与“人”产生大量重叠与融合,但是“公众”指代的是具体化的群体,在这个群体下,分布着不同阶层、种族和专业领域的“人”,因此对公共平台的研究势必要首先界定其针对的对象及其维度的边界,这是理清“公共文化政策”的先决条件。作为公共空间的美术馆并没有资格去界定进入其中的“公众”构成,因此可以说在这个空间中的公众范围是没有界限的,不管是年龄、文化接受程度还是社会阶层,“包容性”可能就是这个空间最大的“公众”维度特征。对于这样博大的一个群体,美术馆如何服务,如何介入,如何有效地进行知识传播等都将成为极具挑战性的课题。提升更广范围下公众的审美与文化水平是美术馆与公众接触的最重要目的之一,这一维度的推进意义重大,将以最柔性的方式解决很多的隐性或显性的社会矛盾及问题,也正是因为这样的背景及原因,无界限的“公众”更需要边界清晰的空间管理来进行可持续的引导与规划,也就是“公共政策”的合理制定与介入。

政府为主体的公共服务者如果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出现失当的行为,例如按照固化传统的逻辑来进行公共管理或是根据与文化组织的亲疏远近分配资源等,势必会造成对于“公共性”的负面影响,这一影响甚至会造成很多重大的负面连锁反应,因此在执行公共空间的管理与文化推广的过程中,合理而完善的政策制定势在必行。

2015年由国务院签发的《博物馆条例》是现行美术馆与博物馆领域的最重要的行政法规,其中第四章专章强调了博物馆的社会服务细则②,主要界定了博物馆向公众开放的细则及展览内容,文化传播方式等,美术馆逐渐脱离了制度大于法治的时代。我国美术馆领域法律的缺失一直是其公共性进程中的巨大障碍,从现行的与美术馆相关的文化政策中可以看出,各种规章制度大量存在,但是法律法规极少,这就增大了展馆发展中的变量与不稳定因素。例如国内很多美术馆往往把典藏部的收藏看成是“自留地”,收藏作品属于内部管理研究使用,很难达到与外界学者观众的有效沟通,学术梳理往往更针对的是某一个展览,展示出来的作品更加注重序列性(时序、内容等)而不太关注其在场馆整体建构中的学术性位置。再如,很多博物馆、美术馆曾发布的重大消息,在清理库存时发现重要文物,这不应是值得赞扬的事情,因为其恰恰反映了这些展馆系统管理的缺失。而这种缺失在公共性的职能上更为明显,美术馆的人本化关怀、公众在公共空间中的行为尺度……这些紧靠一个机构的规章制度是很难把控的,因此美术馆空间公共界限的模糊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立法不足及场馆对现有法规政策的解读不够深入。

我国现行与美术馆产生关联的法律法规主要分为三大类,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笔者简单罗列了常规使用的法律法规,虽然不尽完善,但能大致体现出当今美术馆的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具体如表1:

表1 我国现行与美术馆产生关联的法律法规

从上表可以看出,美术馆的公众界限问题在现行法律法规中被提及的比例相对而言是偏少的,特别是公共性与社会性部分。日益复杂的公共空间必然吸引更多样性公众的介入,规范性的操作方式将会产生更为正向的引导作用,探讨美术馆公共空间的界限的核心本质还是要首先回归到基础文化政策中。

自2008年起至今,国家已基本实现了公立博物馆的免费政策的推广。“政府主导、法律规范、社会参与”的博物馆体系是国内美术馆发展的根本思路,多个政策提到了公众的参与和监督的重要性,公众属性势必是未来国家博物馆、美术馆的建馆与发展的重要考评标准。2015年《博物馆条例》中明确指出的陈列展览应具备的社会性主题特征③,也体现了美术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社会教育作用。

公共空间是开放的、平等的、多维度的,但是也应该是有界限和规范的,这才能够保证公共空间的健康生态化发展。公共空间的维度不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在公共进程的过程中公共空间的延展性影响不断扩大,因此对空间维度细分的研究工作会被持续的进行下去。同样,维度的扩展不代表无界限,界限与维度在美术馆的公共空间中从来就不应该是一组悖论,在我国这种界限的确立必将与文化政策的导向性产生紧密的关联。作为公共空间的美术馆在未来的发展中若想完善公共职能,发挥其最大的社会效用,对于空间维度的界定以及公众参与界限的细化研究都将成为重要的命题。

注释:

① 1978年《公共历史学家》的创刊号,美国。

② 《博物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5年2月9日发布,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③ 《博物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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