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例外原则探析

2019-04-18 07:44李艺
智富时代 2019年2期
关键词:传统文化原则

李艺

【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文化全球化、信息全球化不可逆转并且日益深入的情况下,传统文化的当代危机依然未能得到根本解决,并且为了为我国文化产业“走出去”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我们有必要对法国和加拿大等国家倡导和捍卫的“文化例外”原则进行学习和借鉴。

【关键词】“文化例外”原则;传统文化

最近这两年,国产电影如《百年朝凤》、《从你的全世界路过》、《冈仁波齐》、《羞羞的铁拳》等风格各异的电影作品,以及让流行乐坛沉寂的民谣音乐,使我们看到了与以往完全不同的景象。西方文化对传统文化带来的冲击并非像以往那样不堪一击,而是展现出强大生命力。受过高等教育的一代人,也越来越理性的,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对我们的民族作品予以肯定和重视。但是整体而言,在经济全球化、文化全球化、信息全球化不可逆转并且日益深入的情况下,传统文化的当代危机依然未能得到根本解决,并且为了为我国文化产业“走出去”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我们有必要对法国和加拿大等国家倡导和捍卫的“文化例外”原则进行学习和借鉴。

世界上的“文化例外”政策一般都是为了保护本国的文化不被其他文化侵袭而制定的。有些国家在对外合作中,结合具体的世情、国情以及民情,研究并制订了保障本国本民族利益的文化战略,通过坚守并弘扬自己的文化传统,应对与化解超级大国或超强经济体强势文化的压力,以便在对外合作中尽可能地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

一、“文化例外”的由来

文化输出具有单向性,往往要求文化输出国的文化在文化交流中处于优势地位,而且此优势地位大多与经济地位相匹配。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是,对于文化输出国而言,文化产业带来的周边效应红利会引起更多产业的发展,從而可以反向对经济产生更大的促进作用;对于文化输入国而言,被强势输入的价值观会对本国文化带来强大的冲击进而对相同产业的市场份额进行挤压甚至在国民辨识度不高的情况下,使本国的传统文化受到严重威胁,同理,经济也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对文化输出国有很强的依赖性和模仿性。因此,“文化例外”政策一般都是为了保护本国的文化不被其他文化侵袭而制定的。法国人在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中首先人敏锐地意识到国家和民族文化独立的重要性,他们认为文化产品非一般商品,文化产品因其特殊价值不能屈从于市场。于是坚决果断地提出反对把文化列入一般性服务贸易,随后便有一些国家效仿法国,为了增强本国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纷纷打出“文化例外”的旗帜,在国际文化贸易方面以“文化多样性”为武器,对贸易伙伴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投资进入本国市场设置程度不同的障碍,以保护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和国家利益。美国对此说法和做法坚决不予认同,它坚持自由主义市场理念,不认为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有什么不同,这当然与它的文化产业在当今世界上的超强地位有关,在其视野里,所谓“文化例外”就是贸易保护主义,必须坚决反对。但是,“文化例外”最终还是得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认同,“文化多样性”被确认为人类的一项基本特性和共同遗产,“传递文化特征、价值观和意义的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具有经济和文化双重性质,不仅仅具有商业价值。“文化例外”原则由此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公认。

二、加拿大FTA文化例外条款的文本分析

加拿大因为与美国的地理相邻性以及交往的密切性,尤其在意保护自己本民族的特性以避免被同化。加拿大首先于1988年成功将文化例外作为具体条款纳入《加拿大—美国自由贸易协定》,(简称CUSFTA),随后,又被更广泛,影响更深远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NAFTA)所援引,在加拿大与他国签订的12个FTA范本中,有11个FTA都包含了文化例外条款。加拿大FTA的文化例外条款最早出现于CUSFTA第2005条,规定:“除本协定第401条、第1607条第4款、第2006条与第2007条的规定外,其他条款不得适用于文化产业。除了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缔约方实施了违反本协定的措施,另一方有权采取具有相应商业效果的措施进行应对。”协定2012条还对文化产业以列举的方式进行了定义:“书籍、期刊、杂志、报纸、电影、出版物、录像、视听音乐录制、音乐资料库的出版、传播与销售,以及收音机、无线电视、有线电视及卫星广播服务。”这种方式避免了对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进行划分,在保护范围上有助于纳入更多的与文化密切相连的行业。其次,又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况:1.在双方无另有约定的情况下,缔约国不得对来自其它缔约国境内的货物增加任何现有关税,或新增任何关税。这表示了针对文化产品的现有关税可以继存在。2.当加拿大政府审查美国投资者并购加拿大文化企业时,加拿大政府应当进行独立公正的市场价值评估。该条要求了加拿大政府应当保护美国文化文化产业投资者的权益。3.在转播权的保护方面,应当按加拿大国内著作权的保护标准,为美国广播电视节目提供非歧视的保障。

之后的实践证明,CUSFTA虽然是第一个实践了加拿大对文化产业进行特殊保护的自由贸易协定文本,同事也是美国第一次梦却承认了对于文化产业应当给与特殊保护的文本,但是从协定的具体运作效果而言并未在加美两国之间产生深远的影响,因为他它很快被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签订的NAFTA吸收并替代,美加墨三国自由贸易的不断推动过程中,加拿大始终坚持认为必须保留CUSFTA中的文化例外条款,并一度宣称若不接收文化例外条款,加方将退出北美自由贸易区。内容上,NAFTA的文化例外条款基本上沿用了CUSFTA的规定,并规定与其第21章例外中的第2016条以及2017条。在第2017条中,其继续沿用了之前对文化产业的列举范围。除了上述较为独立的文化例外条款以外,NAFTA第11章附件1中,针对于文化有关的投资规则中,规定了加拿大有进行审查的权利,这一条从内容上看也属于文化例外的范畴。

前后两个FTA协定也有不同之处:首先,后者是以美加墨三方为缔约方进行共同协商的结果,而且墨西哥和加拿大在文化保护方面有完全不同的诉求。墨西哥以农业为国家经济支柱,更关心通过该协定所推动的自由贸易程度,而非文化产业。对此,NAFTA在文化例外条款的运用上采取了双重标准,即该条款主要约束加美之间而墨西哥不受此条款的约束。其次,NAFTA中把CUSFTA中针对文化例外条款所规定的四种例外情况取消掉了,这表明NAFTA为为文化产业提供了更大的保护力度。而且NAFTA中对于文化例外的规定被复制于加拿大与以色列、智利、韩国等其他国家签订的协议中。

三、加拿大FTA文化例外条款的新发展

当前,加方在两个具有代表性的FTA谈判过程中,对于文化例外的规定有了新的发展。《加拿大-欧盟综合经济与贸易协定》是加拿大有史以来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于2009年5月开始直至2014年8月结束,并于2016年生效。因为该协定涉及的国家之多,地域范围之广而不得不使我们对它产生兴趣。一方面可以了解加拿大近些年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过程中对于文化产业新的保护需求是什么,也可以了解欧盟国家对于文化产业的保护力度,为我国今后可能出现的中加,中盟之间的关于文化产业的谈判提供一些借鉴。

显然加拿大和欧盟虽然对于文化独立性以及保护的必要性高度赞同,但是二方对于如何进行例外规定有着不同的观点。加方延续一贯的制定方式,然而欧盟则认为需要考虑他们的传统习惯,要将电信服务部门排除在文化部门之外。加方在后续的谈判中回应,虽然双方的追求一致,但是明显加方所追求的例外范围广于欧盟所主张的有限制的例外。对此,加方继而建议在规定文化例外条款时采取一种新的方式。这表现为首先在协定序言部分明确提及《文化多样性公约》并且缔约双方做出进行文化例外的明确表达。其次,加拿大仍然采取对于文化产业做出较宽泛的定义方式并且在协定文本的每一章中都做出文化例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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