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玲
【摘 要】本文以重大行政决策法律规制研究为重点进行阐述,首先提出了立法规范尚未实现统一,相关行业尚未给予充分的重视,在务实方面遇到的问题非常明显等问题,其次深入探讨了形成具有统一性的立法规范制度,法律以及相关部门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在实际过程中必須处理好三大关系等策略,旨意为相关研究提供一定的数据参考。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法律规制;政府部门;地方政府
我国法制型社会建设日程已经发展到重要阶段,很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对应的法律规制实践性也随之提升,解决对应的重大决策之间的关系,对应的做好法律规制,能伪政府自我规制顺利的完善提供必要前提。
一、重大行政决策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规范尚未实现统一
以国家发展为核心,国务院管理部门先后颁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文献,这些文献对我国政府部门的决策工作起到非常重大的意义。但是我国政府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时,还缺乏具有实质性的行政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政治法律的约束,特别是缺乏集中管理性的中央立法,使得很多地方政府在执行工作时缺乏法律依据,造车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时国务院所颁布的法律规章制度缺少统一性与具体性[1]。结合我国实际发展状况而言,立法尚未发挥统一性管理作用的表现主要为以下几点:首先,尚未形成具有统一性的重大决策支撑理念与延伸策略,其次,有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类型以及对应的听证流程缺失统一性管理,其次,尚未对所有重大行政决策的所有论证环节采取统一性管理策略,最后,因为整体立法规范缺乏统一性管理规范,使得各个地方政府无法进行顺利的沟通。
(二)相关行业尚未给予充分的重视
行政决策工作的实施不仅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持,也需要相关行政行业的必要支持,但是总结实际现象来看,很多对应的行政行业、法律行业都没有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给予重视。然而重大行政决策与法律行业中各项行政执法决定、立法以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等都有着一定的联系,各个相关的行业必须给予其一定的重视与支持。
(三)在务实方面遇到的问题非常明显
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各个环节中行政决策问题就会非常明显,特别是各个地方政府在执行行政决策的过程中过分运用经验,在进行实际工作时缺乏科学依据。其中最明显的问题怎样正确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范围,通常由于这些对应的决策范围内切实可行性规范尚未发挥其作用,导致决策程序规范缺乏完整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法律规制实践的关键性对策
(一)形成具有统一性的立法规范制度
要想保证重大决策立法制度能够被顺利执行下去,形成与完善立法相关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应该建设具有实际意义的中央立法,针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中的行政主体、行政对象、决策管理范围、听证程序等各项程序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进而对应的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规制实施工作。中央政府还应该总结地方政府成功的行政决策执行经验,对应的执行各个地方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与其程序现行性规定[2]。同时结合国家实际发展情况,对多样性的现行性规范内容进行对比、查找与总结,进而建设出满足我国实际需求,同时符合法律约束需求的相关法律规范。
(二)法律以及相关部门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现阶段,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已经明确归属到法律约束范围内,相关的法律概念也尚未明确教师,所以要想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制,必须从法律角度出发,做好多方面的考虑,进而为重大行政决策规章制度发挥实质性作用提供支持条件。同时各个法律部门必须给予其高度重视,针对性的根据重大行政程序法律规制的主要立法与行政决策实施给予实践性建议,进而针对性的完善对应的法律内容。
(三)在实际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三大关系
1.处理好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与部门重大决策之间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政府部门处在最重要的位置,相对于政府来说,更能直接发现问题,很多重大行政决策意识也比较突出,因此大多数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主要通过向政府提出建议,并且由政府部门采纳与实施形成,但是也容易造成政府决策与部门决策的复杂性,由相关工作人员提出证实,要想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还应该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充分考虑。第一,部门内部重要性决策可以由本部门自行决策与实施,一旦重要决策内容涉及到政府部门的专业领域,并且在实际管辖之中,同时不出现跨区域以及跨地区等问题,政府部门就能够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实质性决策[3]。第二,如果重大行政决策的整体意见是在部门提出的,政府审核通过后就能顺利实施,那就能归属到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内容中,即便出现了政府的特定的承办部门,那也只能是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部门的实施者,缺乏主体性作用。第三一旦政府部门提出的实质性意见尚未通过政府的审核,便可以进行决定,也可以称为部门行政决策。第四,如果此对应的行政决策是由政府各个部门直接实施的,可以将其归属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五,只要重大行政决策是由部门提出的,但是却碍于上级政府的针对性建议,可以明确政府部门同样作为此决策的执行主体,政府只能发挥其附属者的作用。
2.处理好上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与下级政府重大决策之间的关系
第一,只要是下级政府本级内容的重大决策事项,其内部能自行执行与解决,第二,如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来自与下级政府部门,但是通过了升级政府部门的采纳,就能将其归纳为上级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第三,如果上级政府提出了建议,但是尚未通过审核,无法被上级政府采纳,进而下级政府便可以做出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第四,如果下级政府在进行重大决策时没有参照上级相关政府的规定,则表示此决策依旧属于上级政府决策。此外由于不同地域所执行的立法不同,使得上下级政府之间形成了不同的决策关系,或者是对本级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约束,或者是各级政府的决策实施都进行统一性管理。
3.处理好重大行政决策公开与信息公开之间的关系
首先是重大行政决策公开性原则,如果不进行公开就无法发挥其实质性作用,结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内容可知,只要政府相关信息公开不包括国家机密内容、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可以采取公开性制度,这样重大行政决策信息也能归属于政府信息。其次,除了公开决策事项之外,还应该公开决策结果,也就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内容可以包括决策目录、详细决策计划等,同时还包括经验论证以及获得的决策结果,因为这两项内容都是行政组织在执行决策内容时所获得的相关信息,这样性质的信息在原则上必须采取公开制度。但是如果表示其只能在内部管理过程中发挥作用,就能够在说明详细缘由之后采取保密制度,进而更顺利的推进监督与追债等重大行政政策信息公开事项。最后,还应该对应的公开部分决策过程,我国国务院相关法律制度表示,所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不涉及政府日常工作内容以及对应的行政机关制作以及内部基础管理信息,还包括处于审查、研究以及讨论之中的过程性信息,因此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可以不进行公开。
三、结束语
总之,重大行政决策离不开法律规制的支持与约束,其相关程序在执行的过程中必须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与规制。在实践过程中,还应该在法律规制方面入手,明确重大决策行政决策程序的立法内容,实施法律制度,并且监督与管理各个环节,进而提升重大决策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严谨性。
【参考文献】
[1]曾佳欣. 重大行政决策问责范围研究[D]. 2017.
[2]陈峰.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规制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7(2).
[3]何洪周.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规制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7(18):8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