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惠敏
内容摘要:在新媒体时代,网络舆情对于刑事司法来说犹如一把“双刃剑”。网络舆情对刑事司法具有利于实现准确的定罪量刑,推动审判公开、确保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倒逼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积极影响同时,也带来影响法官独立判案,阻碍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构建,造成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错位的消极影响。通过分析刑事司法在社会环境、司法环境、网络环境三个因素中存在的回应网络舆情风险,得出在中国转型时期刑事法治的进程中,实现二者生态平衡之关键在于以刑事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的构建为中心,并从“管”、“控”、“导”三个角度予以全面展开的结论。“管”即从制度上加强保障。“控”即健全与规范现有的网络监督立法。“导”即创新公众参与司法的路径。
关键词:刑事司法;网络舆情;平衡路径。
新媒体技术背景下,互联网技术得到迅速而又充分的发展。[[[] 根据2017年7月第40次互联网发展状況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51亿,半年共计新增网民1992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4.3%,较2016年底提升了1.1个百分点。]]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的迅速兴起也为人们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关注社会事件、监督政府行为等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网络舆情监督。刑事案件涉及到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关乎着公民的生命、权利与自由。故而,诸多重大、疑难案件都会受到大众的关注与青睐,形成巨大的网络舆情漩涡,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最终司法判决,[[[] 根据2017年6月发布的《2017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司法案件在网络舆情中的比重有所增加,20个热点舆情案件中,司法案件占半数以上,司法案件中,刑事案件又占到绝大多数比重。]]如“许霆案”、“邓玉娇案”、“于欢案”等。透过这些案件,不难发现网络舆情对于准确的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促进个案正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具有一定意义的同时,也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折射出司法的摇摆与“软弱”。因此,如何提升刑事司法应对网络舆情的回应能力,实现二者之间的生态平衡,是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梳理新媒体技术背景下刑事司法应对网络舆情的困境,并从社会环境、司法环境、网络环境三个要素就刑事司法回应网络舆情的风险予以分析,进而试图寻找消解刑事司法回应困境与提升刑事司法回应能力的基本对策。
一、网络舆情对刑事司法的影响
2008年到2018年刑事司法回应网络舆情的典型案件
序号 案件名称 案情归纳 网络舆情聚焦 最终裁判结果
1 2008年许霆案 许霆利用银行的ATM机发生故障,恶意取款17.5万元。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有错无罪,不足以判处无期徒刑 最终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 2008天价过路费案件 时军锋因涉嫌非法购买伪造的武警部队士兵证、驾驶证、行驶证、军用车牌照等证件,为自己运送砂石的两辆货车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共368万元,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罪不至于判处无期徒刑 最终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2009周久耕案 2008年12月因对媒体发表将查处低于成本价卖房的开发商的不当言论,经网友人肉搜索,相继曝出其抽1500元一条的香烟,戴名表,开名车等问题,被网友称为最牛房产局长,天价烟局长等称谓。 要求严惩贪污腐败官员 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12万元,并将其赃款追缴并上交国库。
4 2009躲猫猫案 2009年1月29日,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并关押,11天后,因重伤住院,2月13日,医院称其颅脑损伤身亡。警方称其在玩躲猫猫游戏时被狱友踢打,不小心撞墙而死,家属表示怀疑,之后开始调查。 要求还原事实真相 因故意伤害导致李乔明致死的张厚华、张涛、普华永、李东明等分别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以及缓刑。
5 2009年杭州飙车案 5月7日,杭州市文西路发生一起改装三菱车因超速驾驶将人撞死的事件。 关注双方的家庭背景,主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 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6 2009年邓玉娇案 2009年5月10日,湖北巴东县某宾馆服务员邓玉娇因不堪忍三名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消费时对自己的骚扰、挑衅,用水果刀刺向两人,造成同时当场死亡。 主张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属于合法权利 5月31日,侦查终结,宣布其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7 2009年张明宝酒后驾车案 2009年6月30日晚,张明宝醉酒驾车造成5死4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主张其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引发贫富对立的话题。 2009年12月23日,张明宝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 2010年李启铭案 2010年10月16日,李启铭在河北大学校内撞倒两名女生,导致一死一伤,并毫不在意,而是扬言我爸是李刚。 聚焦于其父亲的身份,并主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李启铭因交通肇事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对死者予以赔偿。
9 2010年洗脸死案 2010年4月7日,在看守所防风区洗漱池中,薛某溺亡,对于这一事实,警方声称其为洗漱过程中意外身亡。 质疑执法公信力,主张改革现行的羁押监管制度。 经调查分析,薛某为自杀溺水身亡。
10 2010年药家鑫案 2010年10月20日,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之后,连捅八刀致被害人身亡。 关注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身份、背景,强烈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 2011年6月7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11 2010年李昌奎案 2009年5月19日,李昌奎击昏同村的19岁女子,将其强奸,并一并杀害其三岁弟弟,一审宣布死刑立即执行,二审宣布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与药家鑫案比较,认为违背了司法公正,是典型的同案不同判。 2011年3月,再审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
12 2010年赵作海案 1999年,赵作海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0年被害人出现,赵作海被宣告无罪 批判冤假错案,主张疑罪从无。 5月9日,赵作海被宣布无罪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
13 2011年李庄漏罪案 专业的法律人与普通大众的分歧 主张无罪 检察院撤诉
14 2011年高晓松案 5月9日,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酒后驾车,并造成四车追尾的后果。警方以危险驾驶罪对其予以拘留。 主张人人平等,依法判决。 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4000元。
15 2013年杨达才案 公职人员杨达才在视察某灾难现场时,却露出微笑,二者形成对比,引起网友关注。后发现其在多个场合佩戴不同的名贵手表。 主张对政府官员进行信息公开与财产申报制度改革,并对其加强网络监督。 2013年2月22日,杨达才最终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14年。
16 2013年李天一案 李天一等人将一女子从酒吧带至宾馆,并对其实施轮奸。 主张人人平等,司法公正。 9月26日,李天一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17 2016年河北贾敬龙案 因拆迁与被害人产生恩怨,购买经改装的枪炮,造成被害人颅脑损伤死亡。 不应判处死刑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8 2017年于欢案 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于欢因不堪目睹其母遭受追债人的骚扰与侮辱,拿起水果刀朝向追债人乱捅,造成一死两伤,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防卫过当 二审判决于欢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备注)上述表格可以归纳为如下特征:(1)案件或主体具有特殊性。案件特殊主要集中于判处无期、死刑或罪名集中于强奸、杀人、盗窃、交通肇事等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以及涉及国家公权力的行使的案件。主体特殊主要表现为将当事人标签化,如“官二代”、“星二代”、“军二代”、“房地产官员”、“弱势群体”。(2)用词新颖,经过媒体的渲染,易于传播。如“躲猫猫案”、“天价过路费案”、“辱母杀人案”、“洗脸死”等,形象生动,引人好奇。(3)裁判结果与社会公众的基本道德观念相背离。如辱母杀人案、邓玉娇案、李昌奎案。
通过对近十年来涉及到网络舆情的典型刑事司法案例的分析,我们首先看到的是,网络舆情作为一种监督力量,在与刑事司法互动的过程中,具有显著地正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实现准确的定罪量刑。定罪与量刑是刑法的两大核心任务,其最终的裁决是否公正比任何一次犯罪都重要,因为任何一次不公的裁决都有可能将正义的水源败坏,而犯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因此,一切刑法理论与实践都应当围绕这两大任务进行,确保刑事裁决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任何一个行为人的定罪,要求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确实充分,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行均衡原则予以认定。应当根据行为人的性质正确的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对于任何无罪案件与冤假错案应当予以及时纠正。通过上表典型案件,我们不难发现网络舆情在准确的定罪方面起了不可小觑的作用。如从早期的邓玉娇案、张明宝案直至近年来的于欢案,特别是在赵作海、聂树斌案进行错案纠正,无罪认定的过程中,网络舆情对于规范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约束公权力,防止权力异化,保证正确的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网络舆情在促进量刑标准的统一方面的典型案例更是不胜枚举,如许霆案、天价过路费等案件。
第二,有利于推动审判公开,确保公民知情权的实现。知情权是公民行使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其他权利的基础,公民的知情权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是现代司法是否独立、法治发展是否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而案件本身判决的过程就是法律适用的过程,通过网络平台,社会公众形成对整个案件过程的高度关注,不仅关注裁决的结果与审判的过程,而且更加聚焦于案件的事实与相关的证据材料。从而使得审判公开不再是空洞的法律条文,而是与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结合,成为真正值得期待的一项诉讼法原则。其中,李天一强奸案中,网络舆情的发酵使得其迅速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直至将审判公开形式改革的呼声推向了高潮。之后,网络直播,裁判文书公开以及其他融网络舆情于刑事司法的形式纷纷涌现,审判过程在公开、公正的的情况下接受网络舆情的监督,审判公开原则内涵得到进一步的拓展,公民的知情权最终得以实现。
第三,利于倒逼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随着近年来网络舆情对刑事司法热点案件的密切关注,其所带来的不仅仅是一个个鲜活的冤假错案得以纠正,社会实体正义得到伸张,更重要的是将个案中一些非常态的现象内化为常态的规则、制度,推动了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如丰富了审判公开的内涵,2013年李天一强奸案中,在网民强烈的要求警方公开案件事实、证据、审判过程等呼吁下,法院采取直播庭审、网上公开判决书等形式,拓展了公开的形式。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制度,李庄案反映出律师在辩护中的职业操守与困境,促成犯罪主体的修改与辩护人刑事责任追究特别程序的确立。还有改革羁押监管制度,躲猫猫案件、洗脸死等接二连三的暴露出看守所存在的问题,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讯问制度得以完善。[[[] 汪海燕、董林涛:《机遇与挑战:网络舆情对我国刑事司法的影响及应对》,载《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6期,第22-28页。]]杭州飙车案、张明宝案直接推动了最高法出台《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罪名。李昌奎案、药家鑫案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死刑存废的热烈讨论等。这些热议的个案背后是不合理法律制度的亟待修改,网络舆情的推动下可能并未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但是或许在不久的将来推动着法律条文的修改完善。
当然,网络舆情对刑事司法表现为上述积极影响的效果同时,由于自身固有的局限性,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影響法官独立判案。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应受到任何来自外界的非法律因素的干扰,独立的只依法律和良心办案。[[[] 黄辉、茹晓冬:《论网络舆情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协调》,载《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第62-68页。]]然而,法官作为社会中的一分子,其终究不可避免的受到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在上述典型的刑事案例中,由于案件的当事人或其背后的利益集团为了使得最终的案件判决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往往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造势,形成巨大的舆情漩涡,从而达到影响法官审判的目的。如许霆案、邓玉娇案等案件中,面对网络上诸多具有倾向性的引导和评论,法官要么出现为利益集团的观点所左右,从而导致权力腐败与寻租,要么情绪上受网络主流言论的影响,不自觉的陷入网络舆情漩涡。要么因缺乏职业的稳定性与必要的身份保障,从而面临被上级领导任意调动或撤职的危险。但是,无论哪种情形的出现,“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 [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 年版,第266页。]]因网络舆情而影响法官独立断案的典型群体性事件如李昌奎一案中,对于已经作出的二审判决,却因网络舆情的影响最终再次改判。天价过路费一案中,因网民对法官能力与司法公信力的质疑,其主审法官最终调离原审判岗位、主管庭长被免职等。
第二,阻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构建。伯尔曼曾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只有严格遵守实体的法律规范,并遵从程序正义的判决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与服从,司法权威才能得以建立。“过分迎合主流政治的判决,会削弱甚至剥夺宪法对人民的保护,尤其对非主流个人、群体的保护力度。”近年来,隐秘的网络推手打着“司法民主”的旗号,将非理性的情绪宣泄和道德诉求混同于当事人的正当诉求,试图寻求司法的妥协。云南李昌奎案件中受害人的家属在网上申诉之后,相继出现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网络舆情案件,如邓玉娇案、许霆案、药家鑫案等,形成一种通过将事情闹大,引起上级领导机关甚至中央领导的关注,从而向下级施压,实现网络舆情呼吁效果的闹讼路径。随着对这种闹讼路径的愈加依赖,一方面衡量判决公正与否的标准不再是法律,而是以是否符合天理、符合人们心中的传统道德准则为唯一标准。[[[] 孙彩虹:《网络舆情之于司法审判:冲突与优化》,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第28-35页。]]民意审判开始代替法院判案,江湖义气取代法律规则,导致出现信法不如信网的观念。另一方面,作为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司法判决固有的稳定性也遭到破坏,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构建越来越遥不可及。
第三,造成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错位。正当程序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现代法治国家诉讼活动的必然之意。正当程序包括实体上的正当程序与程序上的正当程序,前者强调立法上的公平正义,结果的正义;后者偏重于被告在司法过程中享有的程序公开、透明,辩护、中立等权利。实体正义则包括犯罪的人受到刑罚、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罪刑相适应原则。实体正义立足于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坚持有罪必罚。程序正义强调手段的合法性,坚持追究任何犯罪应当按照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只有通过善的手段去实现善的目的,才能防止利用恶手段过程中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 张建伟:《刑事司法:多元价值与制度配置》,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网络舆情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维护社会实体正义的目的,但是,这种维护是在大众朴素的正义感支配下,对重实体、轻程序理念的进一步强化,是对现代法治正当程序观念的背离。另外,“诉讼中再现的只能是法律意义上形式上的真实,而不可能是原始的实际真实。”[[[] 徐国栋:《论我国民法典的认识基础》,《法学研究》,1992年第6期。]]法律依据证据裁判,追求法律上的公平正义;网络舆情则在民意的幌子之下希冀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实体上的结果正义,追求客观、全面真实。那么,此时法院陷入了漩涡中难以自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任由网络舆情发展;迎合网络舆情,迅速得出判决,使得网民出现新的质疑,继而引发新的网络舆情。最后,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任务,网络舆情中对于当事人双方隐私的披露,以及对于未成年审判案件的公开,对于案件从严从快的审理,无疑都是违背程序正义的具体表现。
二、刑事司法回应网络舆情的风险分析
(一)社会环境因素
网络舆情与刑事司法之间的风险存在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第一,信息风险社会背景。通过有关互联网与网民的普及显示,中国已经进入了信息化时代,各种科学技术的更新与变革速度愈益加快,人们的思维方式与价值观念也呈现出空前的开放。技术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生活的同时,也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其风险与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因素结合,从而使得未来的社会更加具有不确定性和高度风险性。手机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自媒体技术的发展与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的建立,传统媒体的支配地位以及舆论导向功能得以弱化,碎片化的信息借助于公共热点事件的引燃,网络舆情的发酵,极易形成“井喷式扩散”与“蝴蝶效应”。[[[] 周伟:《自媒体时代网络舆情政府回应困境与消解路径》,载《情报杂志》2018年第4期,第100-105页。]]在这样一个信息风险社会,任何一个公共热点事件在网络舆情的导向下,都极有可能带来信息灾难,由此及彼,进而危及到整个社会的安全与稳定。第二,社会转型时期背景。中国整体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当前的社会结构正在由金字塔型向扁平式的结构转变,边缘的话语权得到重视,民主政治进一步发展,言论自由更加开放;[[[] 孙日华:《司法网络舆情的生成机理与应对策略》,载《前进论坛》2014年第9期,第36-37页。]]然而,社会异质性因素增加以及社会群体间的差距拉大,整体处于一种分化、整合、再分化、再整合循环往复的向上过程。因此,这种分化与整合的加剧,使得社会整体上表现为社会的震荡性、矛盾的多发性、观念的冲突性、价值的分裂性与情绪的浮躁性。[[[] 金君俐:《社会转型背景下的报纸舆论引导研究》,载2009年复旦大学博士论文,第10页。]]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如社会分配公平问题、腐败问题、贫富差距问题、社会保障与社会管理服务问题等;社会信任体制崩溃,社会中下阶层普遍具有一种相对剥夺感。因此,无论是公权力的滥用还是弱势群体利益的损害,任何一个重大刑事案件的处理瑕疵都可能刺痛大众敏感的神经,并经过“沉默的螺旋效应”[[[] 田中阳:《大众传播学理论》,岳麓书社,2002年3月第1版,第186页。]]最终达到足以影响刑事司法的程度。
(二)司法环境因素
刑事司法是否能够应对网络舆情,并不仅仅依赖于某个法院或某个法官的一己之力,從根本上来说是基于现有的司法体系与运行机制是否能够整合社会舆论对司法的多元化批判,促使主流舆论为自我判案提供精神上的支持,形成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的高度文化心理认同感。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司法改革方兴未艾,构建司法权威的漫漫长路上充满着诸多藩篱,司法改革在褪去原始正义的理念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程序紊乱的阵痛。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的摩擦,重刑主义观念根深蒂固,杀人者死仍然是社会大众最为朴素的正义底线。司法者在急于推进改革的同时,随着而来的则是公众对其无所适从的不解与疑虑,如果对传统文化熟视无睹,任由网络舆情吞噬着残余的司法权威,最后必然导致司法公信力荡然全无。另外,与国外精英式的法官相比,中国法官自古以来的理念折射出更多的平民思维,“父母官”、“为民做主”、“顺天意、合民心”等,面对铺天盖地的网络舆情,法官们表现出更多的迎合之意也自然是情理之中。如果说对法律的形式信仰,精英化的法官阶层不能为社会大众所认可,那么,便是法官群体内部也未形成职业信条,依然是以“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争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徐阳:《“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2期,第180-191页。]]当然,司法权威不足从根本上来说源于行政机关等上级的压力,法院在人事与财政方面依附于行政机关的掣肘,缺乏职业上的必要保障。
最后,对现有的公权力监督的失灵,从而导致公民对公权力缺乏信任。[[[] 汪海燕:《网络舆情与司法》,《法制日报》,2009年7月29日。]]现有的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权力内的监督方式并没有对权力越轨与司法失范行为起到应有的制止效果,新设置的监察监督效果仍然拭目以待,很多权力机关的公务员失范行为相继暴露在大众视野,加剧了人们的不信任感。权力之外的媒体等监督力量则通过网络舆情,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囿于现阶段中国司法机关未形成主动接受媒体监督的自觉与习惯,对媒体的监督缺乏应有的尊重与宽容,甚至动辄对其横加指责与排斥,愈发引起人们对权力机关的质疑,信任危机进一步恶化。
(三)网络环境因素
科技的发展为网络舆情监督刑事司法培育了肥沃的土壤。首先,自媒体时代来临。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与wifi云移动空间的全面覆盖,自媒体时代下信息的发布主体与传播主体呈现出泛化与去中心化,每个人都是一个没有执照的电视台。[[[] 周伟:《自媒体时代网络舆情政府回应困境与消解路径》,载《情报杂志》2018年第4期,第100-105页。]]人们可以随时随地通过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发布具有文字、图片、视频为一体的信息,突破了传统信息媒体传播的瓶颈。并且网络信息的获取与传播成本低廉而又不受时空限制,从而形成“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的巨大网状传播模式,这种传播模式不仅传播频率快、扩散效果强,而且契合人们对于热点事件的好奇认知,因此极易引发大众的情感共鸣,发酵成巨大的舆论漩涡。
其次,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理论中的冰山模型认为,人的意识状态通常情况下是理性的,但是在潜意识的状态中,却存在着非理性的情绪。生活在世俗世界中的每一个人都戴着各种规章制度的枷锁,而没有限制的虚拟网络世界却可以任由其驰骋,使人们潜意识的自由得到释放,获得自我意识的认同。[[[] 弗洛伊德:《自我与本我》,林尘,张唤民,陈伟奇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版,第269页。]]另外,Maslow 的需要层次理论[[[] 李明德、杨琳、李沙、史惠斌:《新媒体时代公众舆论理性表达的影响因素、社会价值和实现路径分析》载《情报杂志》2017年第9期,第146-152页。]]认为人的缺失性需要与生长性需要未获满足也能引起人的心理失衡,如一些食品、药品、环境事故,家暴、虐童等社会事件能够形成巨大的舆情漩涡,皆是因为人的生存需要与爱的需要未获满足而引起的心理失衡与泛道德化现象。社会转型时期下的城乡差距与社会分化现象严重,全体大众表现为集体的焦虑与相对剥夺感,任何一个公共事件的爆发都会让人符号化与标签化,如“官二代”、“富二代”,并将压抑的焦虑心情用极端的情绪化、非理性语言表达出来,继而否定一切,进行简单的宣泄。
再次,与现实世界需要遵守规则、制度一样,虚拟的网络社会中,存在着异于现实社会的网络亚文化圈,人们无意间会学着遵守网络的行为规范、生活方式、语言表达等,进而逐渐被同化,形成区别于现实世界的双重人格。而且,人们在网络中极易找到与自己趣味相投的组织,并经过“沉默的螺旋效应”与“蝴蝶效应”,甚至是同类事件的多米诺效应,导致网络舆情此起彼伏。最后,网络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网络公关、网络水军行业,这些行业缺乏应有的行业自律,[[[] 张义庭:《网络舆情的暴力倾向及解决对策研究》,载《情报杂志》2012年第12期,第86-91页。]]他们总是运用叙事与修饰对其所关注的东西予以大肆渲染,继而形成带有某种情感倾向的网络舆情,导致与刑事司法摩擦的尴尬。
三、刑事司法与网络舆情的生态平衡之道
网络舆情路径的形成具有多方面的原因,治理网络舆情应当是社会治理的有机部分,并非一朝一夕所能促成,而是日积月累的积淀。故而,立足于提高司法权威这一问题的生成土壤,采取管、控、导三者相结合的总体思路,是促成网络舆情与刑事司法二者生态平衡的应然路径。
(一)根本原则:增强司法权威
“如果司法过程不能以某种方式避开社会的摆布,一切现代的法律制度都不能实现它的法定职能,也无法促成所希望的必要的安全和稳定。”[[[] 何乃华:《司法案件、司法审判与网络舆情事件研究》,载《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第65-76页。]]一味地盲目顺从与迁就最终带来的只有饮鸩止渴的恶果。而只有从根本上树立司法的权威,形成社会大众对刑事司法的内心公共认同,才是新媒体技术背景下网络舆情与刑事司法维持生态平衡的关键之所在。
法律权威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发自内心的认同与尊重,是在文化的浸润下,各个要素在长期的碰撞、融合、再碰撞、再融合过程中最终形成的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形成了德主刑辅的社会治理体系,缺乏依法治国的思维传统与法律权威生成的社会土壤。这是一个长期的积累的过程,基于现存的社会环境下,司法权威正在生成之中,如果网络舆情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冲突得不到妥善解决,任何一个当事人亲属制造的鬼哭狼嚎式的鸣冤或是重大冤假错案的冲击,便会导致既已生成的司法公信力逐渐消解,直至这座高楼大厦最后的坍塌瓦解。因此,司法权威应当通过具体的细节而逐渐生成,主要表现为:
第一,司法权威最为明显的表征应当是法官精英化与法官职业共同职业信念的形成。谈及英美法系,我们不难想到诸如庞德、卡多佐之类的大法官,这些已经内化为公众认同的司法权威,成为正义的守护神。而只有经过精英化的职业训练与不断地磨砺,才能够任尔东南西北风,即使在个案的饱受非议中,依然能够坚守司法独立,并赢得众人的敬仰与尊重。我们应当秉承精英化的教育理念,不论从法学生的培养理念、方式、就业,还是从法官的任免、待遇、业绩考核等,应当从制度上促使其法律职业信条的形成。我国目前的法官员额制改革某种程度上具有法官精英化的旨趣,但是仍然存在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二,提高裁判文书的说服力。裁判文书是刑事司法与社会大众沟通互动的一个关键媒介,因此刑事司法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二者关系的平衡与否。应当改变当前裁判文书只判决不说理的现状,除了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判外,还要对案件争议的焦点用客观、准确、形象的语言阐释其背后适用的法律原理与逻辑,及时消除社会大众的质疑与情绪,赢得人们的支持与认同。[[[] 季金华、蒋飞、徐骏:《网络民意的司法回应之实证研究》,载《金陵法律评论》2014年春季卷,第19-49页。]]另外,法官应当不断地提高自身的業务素质与职业道德修养,增强裁判文书的规范性,避免出现因不必要的错误而引起的网络炒作。尽可能全面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如此不仅能够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而且满足了大众的知情权,减少不必要的猜疑,更好地行使监督的权利。
第三,严格依照程序,坚持程序正当性。“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正当是现代法治国家诉讼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原则,追求案件真实也应当通过正当的程序进行,否则就是不正义的。现实中,诸多时候刑事诉讼程序在与网络舆情的双方博弈中,一旦遭到所谓的“民意”绑架,便不得不退让妥协,从而以牺牲程序正义换取实体正义的实现。殊不知,网络舆情的形成大多时候起源于公众对程序正当性的质疑,进而演化为对实体正义的误解,故而这种舍本逐末的做法非但无益,反而恶化了双方之间的生态现状。因此,应当坚持审判公开的原则,不断创新公开的形式,实行网络直播,保证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另外,法官的一举一动都被置于公众的视野下,接受网络舆情的监督,能够更加规范其行为,避免腐败的发生。
(二)管:加强制度保障
囿于个案中的情境而作出的临时之宜并非长久之计,关键应当着眼于常效制度上的构建,面对非常态的个案才能不至于捉襟见肘。因此,应当建立纵向的事前、事中、事后各阶段的协作机制与横向的跨地区、跨部门之间的全方位交叉互动机制。
1.网络舆情预警机制。因刑事案件而导致的网络舆情事件增加,一定程度上源于缺乏完善的监督预警机制,进而导致了舆情的网络蔓延。因此,我们应当对网络舆情的不同发展阶段进行监督与预测,并积极引导网络话题与网民情绪。首先,对于一些诸如百度、新浪之类的大型网络媒体,内部应当配备专业的法律人士,对其发布的相关法律题材性质的新闻进行内部审查,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发布与否;积极地与司法机关增强互动性,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其次,特别是注意运用大数据技术,遵循自媒体时代信息社会治理的新思维,利用其对海量的信息进行分析统计,并合理分类,及时进行筛选、分析,并根据舆情的性质、范围、影响程度,确立不同的舆情应对等级方案,改变事后处置型机制的滞后性,赢得主动权。积极开发互联网过滤技术,将一些病毒式的、虚假的信息及时清除或屏蔽,从而净化网络环境。最后,平时应当抽调出一部分司法干警专门用于涉法网络舆情的监督,主要包括收集网络舆情,并对其舆情评论予以回应,甚至可以以普通网友身份发帖,引发网络正确思考。对于重大的网络舆情,应当及时进行上报,由有关领导进行分析研判,根据舆情的等级,从而采取不同的措施,防止舆情扩大。
2.舆情信息处置机制。认真分析网络舆情的症结之所在,思考引发公民质疑的焦点、核心,并发布具有针对性的信息,避免发布的不必要的信息引致新的舆情。另外,规范网络舆情发布制度。网络舆情信息的发布应当通过规范的形式,由经过培训、了解网络舆情的真正焦点的新闻发言人发布,全面公开事实,态度诚恳、亲民,并提高其语言的法律素养与逻辑关系,以免在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的牵引下,出现避重就轻、掩盖真相、态度不诚恳之类的表达失范,从而引起人们的口诛笔伐,政府公信力陷入“塔西佗式”的陷阱。
3.舆情事后评价机制。每一起重大刑事网络舆情之后,应当建立常态的总结、评价机制。认真反思其形成原因、传播路径、回应舆情方面的不足之处以及存在的共同规律,争取为其后的舆情应对提供有益借鉴。另外,建立网络舆情刑事司法回应监督机制。一旦网络舆情回应机制建立,便应当通过部门监督、上级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主体,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当然,有权必有责。应当将网络舆情的预警、处置等纳入奖惩、晋升机制,并对其进行评价,以提高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 李森红、张雯:《司法广场化与涉检网络舆情应对》,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第84-88页。]]对公务人员的不作为或失范行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应当对其负责人以渎职罪,视情节的轻重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增强其舆情回应责任意识。
4.部门之间信息联动机制与合作机制。互联网作为一张大网,其不分时间、不分区域、不分层级、不分部门的信息指向一旦爆发,后果必然全面的覆盖到整个公权力体系。因此,无论是横向行政部門还是纵向行政部门,应当改变传统的各自为政的回应模式,坚持协同合作的理念,建立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信息共享与交流机制,提升舆情反应能力。对于网上的重大网络舆情,相关法院应当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汇报,并与其他部门建立交流合作机制,实现舆情信息的共享。当然,建立协同合作机制的同时,也应当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划分,避免出现互相推诿现象。另外,应当加强与权威的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交流,建立长期的合作、互动联系,并在舆情发生时,利用其平台发布引导网络舆情走向。
(三)控:规范网络监督立法
自媒体的瞬间兴起,带给人们无限的自由,但是网络失范行为也日益增多,数以万计的碎片化信息铺天盖地而来,让人们无所适从与逃避。无论是网友们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人肉搜索还是对案件事前给予当事人莫须有的罪名,这种失真信息的制造与传播足以造成网络环境的混乱,威胁社会的稳定。“自由无所不在,却又往往处于枷锁之中。”法院所鼓励和保护的应当是公民的言论自由,而非是对司法独立的藐视与干涉。因此,对于社会机体具有自我修复和免疫机能的,通过公力救济渠道所发表的言论应当予以保护。而明显以妨碍司法权的正常行使为目的的言论则应当以立法加以规范,并适时予以惩戒。
网络监督法制的健全,其规范客体应当主要包括网络媒体、诉讼参与人、普通网民。
1.网络媒体。网络媒体作为大众舆情的主要载体,起着重要性的舆论导向作用。我国目前的网络媒体自我约束力较弱,缺乏完善的行业自律规范,故而,不可避免的导致网络媒体经常出现越位的现象。正如法官克拉克所言,法庭必须规定相应的规则和措施,来保护其程序不受外界的干扰。在这一点上,1994年国际法学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无罪推定不仅仅是司法领域的一项诉讼准则,而且也是新闻行业的一项制度。无论是庭前、庭中,还是庭后关于案件的报道,媒体均不得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否则将受到法律追究。无独有偶,英国明确如果媒体对于任意的一个司法案件关注度过高,以致于可能达到影响司法判决结果的程度时,法院有权采取措施,禁止媒体继续进行报道。这些措施表面上看稍显极端,但是其共同之处在于充分发挥法律对于媒体的规范作用,以免在媒体错误引导下出现民众对法院判决的误解。对此,我们可以要求网络媒体保持一种克制的态度,并根据诉讼过程的各个时间段等因素来决定网络媒体讨论参与人数以及可能影响话题讨论的程度。应当明确网络技术服务者的中立义务,并根据话题参与人数的多少、持续时长、跟帖转发次数等判断其可能导致的对司法判决的影响,对其采取限制令制度,严重的对其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罚金。
2.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掌握着每一个刑事司法案件的重要信息,其发布的信息也能赢得网民的信任,很多在陷入司法诉讼程序的泥淖之后,最初只是抱有引起大家关注与怜悯的想法。但是,随着云南李昌奎案当事人信息的网上公布,民众的声讨赢来了正义的首次胜利之后,接二连三的诉讼参与人开始利用,甚至依赖于这种路径,争取网络舆情的支持,力求扭转司法判决走向。网络舆情俨然成为某些诉讼参与人赢得网络舆情支持,扭转司法判决的有力工具。因此,诉讼参与人几乎在每一场重大的网络舆情风暴中都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对此,应当明确诉讼参与人的义务与责任。明确诉讼参与人所能够自由公布的信息必须是法律规定能够公开的信息,针对任何未经审判程序证实的相关证据、信息,任何诉讼参与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相关律师,都不得予以公布。在2013年李某某轮奸案中,相关律师在其社交平台上披露庭审及案件情况,并暴露当事人的相关隐私,意图予以不当炒作。因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审理及被害人隐私等问题,案后北京律协对七名相关律师作出处分。这种通过行业自律规范予以追加处罚的方式,对于法律职业者在利用网络舆情方面将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义务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对于某些重大特殊案件,可以要求诉讼参与人签订保密协议,对于违反保密措施的,应当对其采取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等司法措施。
3.对普通网民的规范。法不责众,对于跟帖、留言、转发的普通网民,应当从技术与文化素养双方面予以着手。技术层面上,尽可能的消除网络的虚拟性,实行上网实名制。对于未注册的网络账号,在其注册时应当将相关的网络管理规范予以提醒与告知;对于已经注册的账号,在每次登陆前都应当告知其制造网络谣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文化素养方面,应增强网民的自我约束力,提升自我修养。大多数社会公众在面对刑事司法等公权力的时候,特别是置身于冤假错案时,表现出更多的无所适从。在网络这个平台上,面对他人的不幸遭遇,普通网民很容易情景转移,产生情感上的共鸣。故而极其容易出现对其他人进行人肉搜索,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发泄内心的愤懑与不平。因此,提升网民的理性认识,自觉地抵制不良、虚假信息的传播,注重其话语的责任意识。对于网民的不良信息,应当注意及时引导。
4.完善互联网立法规范。我国现存的相关互联网规范,法律位阶较低,多属于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内容较短且不完整,对于散布谣言者的处罚力度不够。故而,有必要建立一部对网络信息的筛选、发布、转载、发帖、跟帖等环节予以规制的基本法律规范。一方面,我们应从刑事诉讼法方面完善对网络媒体、诉讼参与人、网民不当行为的纠正、惩戒程序,从而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刑法针对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招摇诽谤等违法犯罪行为,仅以非法经营与寻衅滋事罪予以处罚。然而,对于所传播的信息真实却又一定程度上干扰刑事司法的行为却得不到应有的规制。因此,不妨对现有的《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进行解释,增加以利用舆论这一形式或直接新增利用舆论妨碍司法罪罪名。网络媒体、诉讼参与人、网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网络上违反法律规定披露相关事实与证据,根据其情节的轻重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与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四)导:积极引导网络舆情,创新公众参与司法的方式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网络舆情对刑事司法的关注而形成的群体性网络事件一定程度干扰了司法活动。但是,其实质上是公民行使知情权和表达权,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的一种公民权利。而司法制度因其自身的专业性、权威性、程序性、适用的平等性等使得公众自然而然的产生对法律的服膺成为可能,但是,这种可能其间必然夹杂着公众的质疑。因此,法律需要展现自身的原则和逻辑来引导舆论,并尽可能的修补二者之间的裂痕,赢得公众的认可。除了对极少数国外敌对分子诋毁我国政权与国内恶意造谣生事者进行严厉制裁外,对于大多数网络舆情应当持有宽容的态度,对其进行积极地引导,并进行真诚而坦率的沟通,创新公众参与司法的路径方式,而非一味地管控与制裁。
第一,我国的陪审员制度是社会公众参与司法,舆情与司法高度契合的一项制度。社会公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到司法审判中,并根据朴素的社会正义和道德情感分析案件,从而实现二者之间的有效互动。但是,目前的陪审员制度还面临着陪审员数量不足,来源不够广泛等诸多问题。因此,应当不断的完善陪审员制度,如给予其经济补偿、设立陪审员候选人库等。另外,我国司法审判中,多是采用专家意见书的参与模式,法律专家通常拥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与理论素养,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的分析具有较大的建设性,是社会公众参与刑事司法的一大创新之举。但是在我国司法权威尚未形成,专家意见书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专家意见书很可能因为法官专业理性不足、法律专家为了追求某种个人目的而导致异化,专家被戏称为“砖家”,教授被恶搞为“叫兽”,导致公众对司法的更加不信任。有些地方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作为网络舆情的代表人,而非监督者的身份进行庭审旁听,也并未形成常态化的运行机制。相较于此,美国社会公众参与司法的制度则较为完善,最为典型的便是法院之友制度,它是指在司法訴讼过程中,任何政府、个人或利益集团,无论与案件利益有无牵涉,都可以通过书面意见或口头辩论的形式,向法院提供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这些意见很多时候能够影响司法判决。如此,法院能够了解到辩护双方更多的信息,司法制度之外的诸多信息、意见也转化为制度中可控的资源,从而在确保法院独立的前提下实现了社会公众的司法参与。
第二,实现信息公开。“凡是被禁止的东西,一定是被愿望的,如果不是人们愿意做的事,禁止就是不必要的。”滋生谣言的温床是司法过错的不可避免,而撕开信任的裂痕则源于信息的不对称,进而导致事件的扑朔迷离与谣言的一点即燃。根据心理学上的饱和效应,当某些资源稀少而不易得到时才更显珍贵和好奇,而当毫无压力的能够获得大部分资源时,便失去了吸引力。刑事司法网络舆情便是如此,如果相关信息予以公开,人们能够轻松地获得信息资源,那么网络舆情便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因此,加强刑事司法信息的公开无疑是预防网络舆情扩大的一项重要制度。美国法院通常运用新媒体技术手段,来不断地树立、强化其权威、公正的形象。如亚利桑那、新墨西哥、犹他三州的业绩评估委员会开设了脸书。北卡州与密歇根州分别在优酷网上发布了系列宣传视频与法庭故事系列的视频。其中,共18 个州开始运用新媒体推行法官业绩评估计划。我国最高法近年来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这些意见和规定为推动司法公开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不可否认,这些制度在诸多方面仍然存在亟待完善之处。
2013年济南中院关于薄熙来案微博直播是刑事司法在新媒体技术背景下,积极引导网络舆情,创新公民参与司法路径的一个里程碑,实现了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推行网络直播,将庭审的过程置于社会公众的视野之下,并接受媒体与大众的监督,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并丰富审判公开内涵,有效引导网络舆情的一种创新。各级法院可以采取开通官方微博形式,定期发布本院审判的具有典型性、疑难性的案例,以及一些普法意义的常识,专家的个人意见等,与网友进行互动。如此不仅符合现代大众的生活方式习惯,而且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消除公众内心的质疑,增加对司法判决的认同感。当然,真诚的沟通并非直抒胸臆,而是在技巧的引导下循序渐进,如《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明确法院在与媒体打交道时应当获得指导,如对于很长或很复杂的判决书,法官可以只提供摘要。我国《人民法院接待媒体记者采访规范用语试行》便是关于司法回应网络舆论的技术性策略规定。值得注意的是,鉴于网络信息鱼龙混杂,網民辨别真假信息的能力较弱,为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重铸民众对司法体制的信任,建议建立专门的司法网络新闻平台,完善网络司法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定期的发布信息,及时的澄清虚假信息,消除民众质疑,从而有效的引导网络舆情。
四、结论
社会转型背景下,制度性的缺陷与结构性的矛盾在短时期内难以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刑事司法与网络舆情之间的冲突将在所难免。自媒体社会下的网络承载着社会安全阀的功能,虽然它为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件提供了更多的表达权,避免了社会情绪的淤积,有利于促进事件的民主解决。但是,虚拟的网络空间范围内,法律规范与社会道德缺失,负面的个人情绪、怨恨与偏激的言论充斥着整个网络,全民在线化、网络化的情形下使得网络生态环境更具复杂诡谲。然而,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踌躇不前,关键是针对自媒体时代下网络舆情的特征,追寻刑事司法正确回应网络舆情的应对机制。那就是拒绝单方面情有独钟,采取“管、控、导”多管齐下的方针政策,健全刑事司法回应网络舆情的制度机制、规范网络监督立法、创新公众参与司法的方式,由事后被动转为事前主动、由人治向法治、由围堵到疏导、由单向的监督到双方的互动,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刑事司法网络回应机制,推动社会治理机制的创新。当然,一切都应当以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确立为前提,而这靠的终究不能是一朝一夕的政策与轰轰烈烈的改革,应当是长达数十年的日积累月。
(责任编辑:廖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