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玮
2017年8月2日,我国档案行业推荐标准《口述史料采集与管理规范》(DA/T 59-2017,以下简称DA/T59)正式发布,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D/VT 59的出台和实施,从某种意义上说,填补了我国在馆藏资源建设方面的标准空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本文就DA/T 59的内容及一些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谈谈一些基本看法。
一、DA/T 59的意义和价值
我国有着悠久的口述历史研究传统,但对于如何规范地开展口述史料的采集和管理,却一直缺乏较为系统的指导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在深入研究国内外口述史料建设工作经验及相关思想成果的基础上,编制了DA/T 59。DA/T 59的实施,主要具有如下意義:
第一,DA/T 59的发布和实施填补了我国在口述史料采集和管理方面的标准空白。虽然我国许多档案馆和民间机构及相关社会组织都已经在实践中开展了口述史料的采集、整理、编目等工作,但在国家和行业层面却一直没有一部较为系统的标准可以参照执行。DA/T 59的发布和实施将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
第二,DA/T 59的发布和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我国口述历史研究工作的开展。我国有着十分悠久的利用口述史料开展史学研究的优良传统。据考证,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开始有口述史料的记载,并取得了较多研究成果。司马迁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曾言“网罗天下放失旧闻,王迹所兴,原始察终,见盛观衰,论考之行事,略推三代,录秦汉”。这表明,司马迁在撰修《史记》的过程中,也采集、分析和使用了口述史料。西方国家直到20世纪30年代,才开始注意到口述史研究的重要性。1938年,美国的阿兰·内文斯首次在《通往历史之路》一书中发出了开展口述史研究的呼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1972年开始至21世纪初,先后发布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1989)、《世界记忆工程》(1992)、《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公告》(1997)、《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2003)等文件。这些文件,对保护和利用人类的“口传文化遗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毋庸讳言,在现代口述史料的采集和管理方面,我国同国际先进国家相比,确实存在一定的差距。DA/T 59的发布和实施,对规范和指导我国相关机构的口述史料采集和管理工作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并为我国官方和民间的口述史研究工作者,提供更多、更系统、更便于利用的口述史料资源。
第三,DA/T 59的发布和实施对我国国家综合性档案馆的档案资源体系建设,将起到良好的助推作用。档案资源体系的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从档案资源体系的构成来看,应当既有组织或个人形成的档案记录,又有可以弥补档案记录不全或记录疏漏的口述、实物、文献等类型的资料。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只有丰富且结构合理的档案资源体系,才可以有效地满足社会各方面的多样化利用需求,尤其是可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历史信息和知识的需求。DA/T 59的发布和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档案资源体系建设,并为有效开展口述史料的采集和科学管理工作提供思想和行动指南。
第四,DA/T 59的发布和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国家记忆、集体记忆和个人记忆的富饶性。一般来说,档案记录往往缺乏生动、鲜活的、反映历史事件或活动的具体、细节性的内容,加之档案记录形成者对一些社会历史事件和活动记录的“选择性”,所以很难全面、系统、生动地再现历史的真实全面情况。口述史料则以其生动性、具体性、细致性等特征而见长,并在一定程度上使人类社会的历史记忆变得“有血有肉”,富有“人情味”。
第五,DA/T 59的发布和实施将有助于国家档案馆更好地为民服务。一般来说,富有人情味儿的、反映人类社会活动具体情况的历史记录,才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干涩的、无水分的历史记录,往往很难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利用需求。口述史料的采集和积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克服档案记录在这些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从而可以使国家档案馆吸引更多的社会用户参与馆藏资源体系的建设和有效开发利用这些史料。
二、DA/T 59的基本内容及相关问题分析
DA/T 59的主要内容除了目次、前言和引言外,共包括8章、11个二级条目、20个三级条目及4个规范性附录。具体内容包括:
DA/T 59的第一章说明了其适用的范围是:“本标准规定了口述史料采集与管理的原则和方法。”“适用于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组织和个人对口述史料的采集与管理。”这一章的内容明确了D/VT 59的制定目标是为各组织或个人开展口述史料的采集与管理提供相关的原则与方法指导。如果在适用对象的表达上做进一步的推敲,则会使该标准的表述更为科学合理。D/VT 59采用“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表述,目的是想将相关的适用主体全部涵盖进来。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存在这样的需求。所以,如果能够在其中明确主要的适用对象,则可以使该标准的实施更具针对性,目前的规定则略显宽泛。另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组织”的表述方法也不够规范,因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也是社会组织的具体表现形式。较为规范的表述应该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表述也需要推敲,因为档案馆的种类较多,其中既有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性档案馆和专门性档案馆),又有部门档案馆和企事业单位档案馆等。但部门档案馆和企事业单位档案馆也是有关社会组织档案部门的具体存在形式,这就同后面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表述存在重叠。因此,建议今后修订的时候,将该表述修订为: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国家档案馆对口述史料的采集与管理。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开展口述史料采集与管理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DA/T 59的第二章说明了制定该标准的“规范引用文件”,其中对规范所引用文件的使用说明是非常必要的。DA/T 59明确了与其他标准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规定所引用的标准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同时进一步说明了“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这对于采用该标准的组织或个人来说,提供了动态性的行为指南,即当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发生变化时,要适时调整DA/T 59的有关条目的规定要求。DA/T 59共引用了9项国家推荐标准和8项档案行业推荐标准。目前看DA/T 59的第二章存在的问题包括:(1)所引用的17项推荐标准均注明了版本日期,并不存在所谓的“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2)有些标准已经有了更新的版本,如GB/T18894、DA/T 22等,都不是该标准公布时已经出现的最新版本,GB/T 18894的最新版本是2016年的,而其标准的名称也不是《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新版本的名称是《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DA/T 22的最新版本是2015年的。因此,建议在DA/T 59出版时,做必要的修正说明。日后修订时,建议对已经超过5年没有修订的推荐标准不再具体标明版本所属的年度。
DA/T 59的第三章“术语和定义”部分,共涉及“口述史料”“口述史料电子文件”“口述者”“采集者”“采集单位”等5个术语及其定义。DA/T 59对“口述史料”(oral history materials)的定义是:“由事件亲历(见闻)者口述或转述的,经采集者以标准方法采集的,能弥补历史事件和人物相关记忆的,具有一定保存价值、历史研究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记录材料。”这一定义对于口述史料采集的对象说明,如果更具体一些,则会更有利于该项活动的开展。因此建议把“事件亲历(见闻)者”具体化为“重要事件或活动的亲历、亲见或亲闻者”为好。有些历史事件和历史活动的亲历、亲见者已经过世,但是通过他们后代的回忆和讲述,依然可以获得较为宝贵的口述记录材料。另外,口述史料的作用不仅仅是“能弥补历史事件和人物相关记忆的”的东西,而且还是可以丰富相关历史事件和人物的“记忆”的东西。
DA/T 59对“口述史料电子文件”术语的英文翻译是“electronic oral history materials,术语定义是“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字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口述史料文件及相应的支持软件产品和软、硬件说明”。该术语概念的提出初衷和基本内涵具有一定的价值,但缺乏必要的根据。首先,提出该术语的初衷可能是想说明“口述史料”的另一种存在形态,即电子形态的口述史料,但却不恰当地使用了“电子文件”的概念,而且与其对应的英文术语名称也不一致,“electronic oral history materials”的對应汉语应该是“电子口述历史资料”或简称为“电子口述史料”。另外,《档案工作基本术语》(DA/T 1-2000)对“文件”的定义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其中怎么可能会出现一个“口述史料电子文件”的概念呢?文件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或使用的办事工具和信息记录,并不是事后根据回忆所得到的非原始性的记录材料。基于此,“口述史料电子文件”的术语命名不能成立。建议将该术语修订为“电子口述史料”,并将其术语定义修订为“在电子环境中生成的并可通过计算机系统存取和传输的数字形态的口述史料”。
DA/T 59对“口述者”“采集者”的术语定义较为合理。所谓“口述者”(interviewee;narrator)是指“被采集人,包括亲历者、亲见者、亲闻者”:所谓“采集者(interviewer)是指采集口述史料的人员。因为后面都将口述者概括为“亲历(见闻)者”,所以,最好在口述者的术语定义中增加“以下简称亲历(见闻)者”为好。
DA/T 59对“采集单位”(collection unit)的定义是“采集口述史料的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组织”。该术语定义可以根据本文前面的说明,建议修订为“采集口述史料的国家档案馆和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便同DA/T 59的适用范围保持一致。
DA/T 59的第四章“采集规划”对口述史料的采集范围、采集主题和采集方案等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采集范围是“对国家、民族、集体或个人的历史、现实、未来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的重大历史事件、重要活动的亲历(见闻)者”,明确了口述史料的采集主体对象是这些事件和活动的亲历者、亲见者、亲闻者。对“采集主题”的选择,DA/T 59要求“采集者应根据采集规划在采集范围内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确定采集主题。特别是应对亲历(见闻)者年事已高、发生时间久远的重大历史事件、重要活动应优先确定为采集主题,进行抢救性采集。”确定采集主题的最基本要求是:确定口述史料的采集主题应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并做到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对于口述者“年事已高”且与之相关的重大历史事件、重要活动的发生时间久远的采集主题,应当优先安排。DA/T 59对“采集方案”编制工作的要求是“依据已确定的采集规划和主题,查找、梳理线索,编制采集提纲,形成工作方案”;对“采集方案”的质量要求是“力求全面细致,突出主题”:对“采集方案”的内容结构要求是“方案应包括主题、内容、历史背景信息、口述者、时间、地点、方式、经费、设备、采集者等”。
第五章“采集流程”是DA/T 59的主体部分。主要对口述史料采集流程的四个方面的工作内容,即“确定口述者”“采集准备”“采集实施”“采集整理”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1.确定口述者。DA/T 59要求采集者要根据采集主题内容,“遵循多角度、多层次、不同角色、最大限度地弥补历史记录不足的原则”。对口述对象的选择应优先考虑“从事件的直接领导者、主要参加者、最知情者中选择文化水平较高、身体状况较好、记忆力较好、语言表达清晰的亲历(见闻)者”。
2.采集准备。采集准备的材料应当具有全面性、针对性和准确性。按照这些原则性的要求,口述史料的采集者应事先做好两项基本的准备工作。一是了解和熟悉采集者的情况以及与采集主题的相关的内容、历史事件和历史活动的背景信息等。二是确定好采集的时间、地点。DA/T 59规定采集者要“根据总的采集规划所确定的采集方案与主题的具体实施计划,选择熟悉该项主题内容的人员作为采集者。要了解口述者的主要经历,尤其是与采集的主题内容、事件、人物有关的部分,包括其他背景资料,及其与采集内容之间的关系,以保证采集的完整性与科学性。了解口述者的家庭、身体状况、性格、谈话特点等,以保证采集工作的顺利实施。掌握与采集主题内容、事件、人物相关的历史和专业知识,以保证采集内容的针对性。每次采集都应围绕主题进行。对群体口述者除掌握和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了解群体中的个体差异。”为避免口述者忘记采集时间和地点,应提前做好与口述者或其亲属的联系协调、预约工作。
3.采集实施。DA/T 59对口述史料采集实施的基本要求是: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原则”,保证“采集流程规范化”。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维护音像记录的真实。采集者不仅要真实地记录口述者的陈述内容,而且要保证口述叙述的录音(像)的“原始性、完整性”,不可断章取义。
(2)做好必要标识。采集者对所获得的口述史料的时间、地点、人物以及主题等要进行标识,做好记录,经核对无误后要整理成文稿备用。
(3)保持口述史料的原始性。当发现口述者与其他口述者对同一事件、活动的陈述记录不一致时,采集者不应做主观评判,而应“保留其原始性”。这也是我国的“述而不作”思想在口述史料采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4)要尊重口述者的意愿。采集者和采集单位“要充分尊重口述者的情感、人格、隐私等,并与其建立互相信任的合作关系”。当口述者出于某种原因拒绝叙述某些方面的情况时,采集者应尊重本人的意愿。
(5)注意挖掘事实信息。通过采集者与口述者之间的沟通,应以采集和挖掘事实为导向,运用不同的采访技巧,引导口述者尽量多地陈述历史事件、活动的事实。
(6)注意挖掘事件的内容和细节信息。采集者应“充分了解口述者和采集事件主题及相关专业知识,对采集主题内容深入探查,充分挖掘事件内容和细节”。
(7)有效拓展范围。在一次采集达到了预期目标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拓展采集范围,补充和增添其他可能有价值的内容。
(8)选择适宜的采访环境。良好的采访环境(包括录音录像环境)对保持口述者的思想注意力,提高采访的工作效果和质量至关重要。为此,要在采集实施过程中,避免噪声源和其他方面的干扰。
口述史料的采集者应注意在采集工作中合理运用采集技巧。DA/T 59要求采集者“在采集过程中应注意恰当运用采访技巧、语言措辞、语气等”;采集者应“积极倾听,并对周围环境应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只有让采集者与口述者之间保持良好的互動状态,才能保证采集的顺利完成。具体要求包括:
(1)采集者要注意采访礼仪。采集者在采集过程中应注重礼仪,语气温和、措词恰当、用语礼貌。采集者应尽可能避免发表个人的意见,随意聊天,更不能在采访过程中与口述者发生争论或争辩。
(2)采集者的提问要恰当。采集者对口述者的提问要按照采集提纲进行,做到表达准确、简练,防止误导。在采集中如遇不明之处,采集者应将问题做好记录,但“一般不要打断口述者的叙述,待口述者讲完后再核实”。
(3)采集者要积极倾听。在采集过程中,采集者应积极倾听口述者的陈述,不可随意打断口述者的叙述,以防错过真正有用的信息。
口述史料的采集者应注意形成书面协议,明确采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采集者应明确告知口述者采集的主题、意义、方法、目的、个人权益、法律保证等,经口述者确认后,双方要签订书面协议。采集协议要同采集记录材料一并归档保存。D/VT 59的规范性附录A,提供了“采集口述史料协议”的范本,其中的建议条款基本上可以满足明确采集单位和口述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要求。
口述史料的采集者应注意搜集口述者的基本信息,详尽地了解和掌握口述者的主要经历、在历史事件(活动)中扮演的角色及与其共同参与事件的相关人员的情况。具体的采集信息项目包括:口述者的姓名、国籍、民族、性别、籍贯、出生日期;口述者口述时的年龄、社会身份、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口述者的简历;口述者与亲历(见闻)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相关的印证材料等。“采集信息表”的设计可参照DA/T 59的规范性附录B执行。
口述史料的现场采集的流程主要包括设备选择、设备调试、采集录制、采集小结等四方面的内容。具体来说,包括:
(1)选择合适的设备。DA/T 59规定,可采用传统的模拟磁带录音录像专业级设备,或采用专业级数码录音录像设备。录制介质应选择优质、标准的录音录像带和其他存储介质。具体技术参数和设备选择可参见《电工术语数字录音和录像》(GB/T 2900.75-2008)执行。《电工术语数字录音和录像》是我国质监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6月18日发布,并自200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家推荐标准。该标准对数字记录的信号及编码、轨迹和记录载体参数、数字光盘记录、数字磁带记录等提出了规范化要求。
(2)做好采访的设备调试工作。为确保采集质量,采集者应将设备调试到最佳待机状态。
(3)规范采集录制工作。采集录制是口述史料采集的重要环节,要严格遵守以上实施要求,确保采集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4)撰写采集小结。采集工作完成后,应针对采集过程、效果、不足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做好后续的采集工作安排。
4.采集整理。采集单位对采集活动所获得的口述史料的整理,应满足四项原则的要求:(1)以一个事件或一位人物为一个整理单位;(2)遵循口述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记录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3)符合档案化管理要求,便于计算机管理或计算机辅助管理;(4)保证纸质记录材料和电子记录材料整理协调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DA/T 59在说明口述史料采集整理原则时,采用了“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口述史料整理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口述史料整理应保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整理协调统一”等表达方式,尽管主要思想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却人为地混淆了口述史料与文件、档案之间的界限。我们不能因为对某些可以弥补和完善档案记录内容的、事后形成的材料实行了“档案化”的管理,就主观地将它们也称为“文件”或“档案”,这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及DA/T 1的“文件”和“档案”的术语定义是矛盾的。口述史料并不是历史上发生的有关事件、活动的直接产物,而是通过事后采集的方式,根据相关人士的回忆、追忆获得的,不具备“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或“原始记录”的档案本质特征。
DA/T 59对口述史料整理提出了八点要求。主要内容是:(1)所采集内容应尽快整理、归档保存,以防遗忘、错乱、丢失:(2)对口述者录音录像材料进行实事求是的整理,严格排除采集者的个人倾向、误解、臆测等,在整理时切忌用主观价值取向决定原始口述史料的取舍和采集者个人的评论:(3)能够证明该口述史料真实性、权威性的实物材料都应分类整理,同时归档保存;(4)采集过程中形成的录音、录像、照片、纸质材料的整理方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口述者有地方口音或不善表达造成该录音不清晰或较难听懂的部分,应在文字材料中加注释,以备下一步补录核实;对录像中的人物要进行注释;(6)口述史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机密法实施条例》要求进行管理:(7)采集编号构成规则为专题代码一主题代码一口述者一件号,并在采集成果封面右上角标注,具体格式要求可参照DA/T 59的规范性附录C执行;(8)形成的电子口述史料的组合、分类(专题、主题)、排列、编号、编目,应参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人认为“归档”是文件材料转化为档案的“标志”,所以“口述史料”一旦“归档”,就转化成了“口述档案”。这种逻辑的错误在于:忽视了可以转化为档案的“文件”或“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文件或文件材料是人类活动的“伴生物”,不是事后根据某种需要采集、搜集或编制的东西,口述史料不具有这些典型特征,所以不能“一经归档”就转化成了所谓的“档案”。归档是一种面向档案部门或档案人的移交活动,移交的对象可能是档案,也可能是根据档案内容编写的二次、三次性文献材料(如目录、指南、汇编、书籍、杂志、内部参考资料等)。在口述史料采集活动中形成的音像记录、文字记录等材料,显然不是人类所经历的历史事件、历史活动的直接记录物,而是“事后回忆性记录材料”。因此,尽管在整理后可以向档案部门或档案人员移交“归档”,但并不能改变它们的非档案属性。同样的道理,不能将“选择”和“长期保存”作为区分档案与非档案的标准来加以使用。试想,经过认真挑选的“书刊杂志”“土豆白薯”等,经过“长期保存”后也可以成为档案吗?
口述史料的整理工作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记录材料的整理;主题事件内容记录材料的整理:实施情况材料的整理等。其中,基本信息记录材料整理的主要对象是“采集信息表”;主题事件内容记录材料整理的主要对象是:录音录像、现场笔录、录音录像的文字整理材料、照片;采集实施情况材料整理的主要对象是:对采集方案、采集实施的情况、采集口述史料使用权协议等。DA/T 59还要求,“采集所形成的以上所有材料,整理后务必打印两份,并交口述者审核后签字盖章,与形成的记录材料一并登记造册并由课题组指定的专人保存”。
口述史料中的录音录像的文字记录要求。DA/T59提出了七项基本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1)编制与采集主题相关的特殊术语和专业用语词汇表,以便对照核准。
(2)国家、地名、人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名称使用全称或通用简称。
(3)采集者要经过缜密的考证后,形成文字说明材料。
(4)对所采集的内容、方式、载体、地点、当事人等应形成文字概述。
(5)录音及录像文件的音频内容应形成文字记录材料,并与录音录像文件一并归档、分类整理。
(6)采集者要对口述者的记录和录音录像进行认真核对、校正,避免由于口述者年龄、口齿、方言等因素造成的误差。进行文字记录整理时,对口述者以方言方音讲述中涉及的重要地名、人名、风俗等,应采用国际音标注音法标注。
(7)口述者使用两种或多种语言,需要进行翻译和注释。
DA/T 59对口述史料整理文本的打印格式、编目等提出了明确要求。DA/T 59要求使用统一的封面和正文格式打印口述史料整理文本。封面的编目内容包括:采集主题名称、口述者、采集者姓名、采集编号、采集时间、采集时长、文稿页数。可参照DA/T 59的规范性附录C执行。排列顺序是:封面——口述者生平简介——正文——录音录像形成的标注。
采集工作中形成的照片,按GB/T 11821-2002、DA/T 50-2014规范要求执行,采集过程中形成的照片要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归档。
DA/T 59对口述史料编目要求包括:依据采集编号顺序编制口述史料文件目录,编目应准确、详细、便于检索;逐件编目,采集方案、采集实施情况材料、录音录像的文字转录材料打印稿、采集信息表、采集口述史料使用权协议等材料分别作为一件。
DA/T 59对口述史料的装盒和排架要求是:口述史料按采集编号的顺序装盒:按采集编号的顺序上架排列。
DA/T 59对口述史料的目录数据的著录、机读目录数据格式的要求是:按照GB/T 20163-2006规范的要求,并且根据口述史料的自身特点,对采集形成的口述史料进行编目著录录入。机读目录数据库格式应采用通用的数据格式。口述史料所选定的数据格式应能直接或间接与DBF文件进行数据交换,或者能通过XML文档进行数据交换。具体机读目录著录要求可参照DA/T 59的规范性附录D执行。
对电子口述史料的存储格式要求是:音频格式采用WAV、MP3、AAC;视频格式采用AVI、MPEG、VOB、FLV、RM、ASF、MOV、WMV、MP4;照片格式采用JPEG、TIFF;文本格式采用PDF、TXT、DOC、CEB、OFD、RTF;数据格式采用DBF、EXCEL、XML等。
对电子口述史料的命名规则要求是:(1)应根据采集编号为其命名;(2)应保证每一份电子口述史料中的同一类型载体材料命名的唯一性;(3)应科学建立电子口述史料的存储路径,确保数据批量挂接的准确性。
口述史料的组成包括采集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不同记录方式的材料,如录音录像带、数码录音录像音视频口述史料,纸质照片、数码照片口述史料,录音录像文字转录形成的电子文稿,已整理成文字材料的纸质材料等。
DA/T 59的第六章对口述史料的收集方式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规范性要求。其中包括:
(1)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直接采集形成的口述史料,按以上采集流程和整理方式归档,并列入本馆馆藏保管。
(2)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根据馆藏的实际情况,对各种社会组织及个人采集形成的口述史料进行有计划的接收征集进馆。
(3)各级各类专门档案馆直接采集形成的口述史料,按以上采集流程和整理方式归档,列入该馆馆藏保管。
(4)不需要向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的,各种社会组织及个人采集形成的口述史料,可参照DA/T 59进行管理。
DA/T 59的第七章对口述史料的保存与管理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但其中使用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用语依然值得推敲。DA/T 59对口述史料载体存储管理的一般要求较为合理:其中包括:(1)存放载体的柜、架要达到有关标准要求,防止意外碰伤、划伤存储载体;(2)录音带和光盘均应用独立存储装具保存;(3)离线存储的载体应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做好定期检测工作;(4)库房温度应控制在17℃-20℃之间,相对温度应控制在35%-45%之间;(5)远离强磁场和有害气体:载体应直立排放,严防变形,并满足避光、防尘等保存条件;(6)应做防写处理,不得擦、划、触摸记录涂层;(7)纸质口述史料的保管条件温度为在14℃-24℃,相对湿度在45%-60%。
电子口述史料管理的一般要求应包括:(1)依托数字管理系统将不同形态或载体的口述史料进行编目、著录、挂接、封装、保存、检索利用,最终实现口述史料的信息资源社会共享。(2)将采集到的电子口述史料及相关元数据一并保存,并及时进行备份,避免采集成果丢失。(3)实行多套制和异质异地备份管理。
口述史料的安全保管要求: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社会组织、个人、家庭形成的具有国家和社会意义的口述史料,都应做好安全保管工作。国家档案馆及有关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管制度,配置安全保管硬件设备,综合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做好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工作,确保口述史料的安全保管”。
DA/T 59的第八章对口述史料的利用工作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组织和个人所形成的口述史料在利用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口述史料使用权协议,做好口述史料的利用工作。
综上所述,DA/T 59的发布和实施对推动我国档案资源体系的建设,丰富立档单位和国家档案馆保存档案资源的内容,改善现有档案资源体系的不合理结构,落实为党管档、为国存史、为民服务的档案工作方针,抢救国家、民族、社会的重大历史事件和历史活動的珍贵记忆,传承中华民族的文化,满足广大历史研究者和社会公众的多样化利用需求等,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档案部门可以对通过采集或征集等渠道获得的口述史料,采用档案化的方法进行管理,但不能借此认为可以改变口述史料的本质属性。虽然该标准在某些术语的使用方面混淆了“口述史料”和“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概念界限,误将经过“档案化”管理的口述史料视为“档案”,但是应当注意到,由于该标准是我国档案部门制定的首部口述史料管理行业推荐标准,其中难免会存在一些不足和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处。瑕不掩瑜,我们相信通过今后的标准的审查和修订工作,DA/T 59将会逐渐成为一部编制科学、适用良好的档案行业推荐标准。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