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杨
摘 要:后现代主义思潮已对诸多领域产生影响,经济法学研究也应重视这一变化。在此背景下,本文将首先对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发展与特征进行介绍,并进一步探究该思潮对经济法学的影响。同时也将针对这部分影响,提出重构经济法学研究视角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后现代主义思潮;经济法学;影响;研究视角
引言: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的法律学科,由于经济法的指向性极为清晰,以此经济法学应以社会基础与经济逻辑为研究视角。后现代主义思潮已对我国社会产生深刻影响,但该思潮缺乏理论框架,以逻辑堆砌为手段的经济法学研究,难以与后现代主义思潮相对接。有鉴于此,经济法学研究,应针对后现代主义的感性需求,重构研究视角,从而使后现代主义思潮融入传统法学研究模式。
一、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发展与特征
后现代主义思潮是后现代主义的大众化形态。以缺乏逻辑论述的后现代主义,为内核的思想潮流,必然存在盲目性。后现代主义是反现代化(工业化、理性主义)浪潮下的意识集合,由于本身带有反理性倾向,因此其尚未构建出具备理性特征的思想框架。但公众对于现代社会的反感,导致了后现代主义思潮的蔓延。该思潮的主要特征可被归纳为三个方面。其一,是以个人情感为中心的认知视角。相对论等现代物理学得到发展后,中心、绝对等概念逐渐弱化,个人感性成为后现代主义的认知视角。其二,是反对绝对理性。后现代主义认为,对称、因果等概念缺乏美感,而现代社会建立在对称与理性之上,因此各类要素应在新模式下重构。其三,是缺乏标准逻辑。标准化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通过统一标准,人类可完成更为复杂的社会分工。但标准化压抑人类个性,这也成为后现代主义的主要反对目标。
二、后现代主义思潮对经济法学研究带来的影响
(一)去中心化
法学研究的目的明确,而各类中心概念,则成为聚焦研究目的的工具。例如,为了引导各项经济法规之间保持统一与协调,各法规主旨应与《宪法》保持同步。但后现代主义思潮反对中心,在研究经济法的过程中,更加强调某项法规与社会现状的对应性。类似的研究视角,将使各项法规支离破碎。以微观视角分析似乎符合社会需求,但由于各项法规的设立依据并不统一,其适用性严重不足。总之,后现代主义思潮将对现行法律提出碎片化挑战,虽然可暴露法规中的不足,但多数意见无法应用。
(二)重构逻辑模式
逻辑堆砌是法学研究的唯一方式。例如,以社会为法律主体,通常是经济法的前置条件。在该条件下,法律规制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才可得到理论支撑。这一设计符合应用符合应用型学术的研究逻辑。但后现代主义更加强调批判,在研究经济法的过程中,时常会针对社会的法律主体地位提出质疑。这一问题,将使法学研究进入到主体论,二律背反带来的困境难以突破。经济法是建立在社会环境下的应用型法规,若模糊的视角探究经济法,将使经济法丧失应用价值。
(三)扩展解读视角
释法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的研究机制中,虽然会出现不同结论,但解读视角基本相同。这一特征将为意见整合提供便利。但后现代主义缺乏统一的逻辑标准,在开展法学研究的过程中,常常更换观察视角。例如,在解释《劳动法》的过程中,传统视角通常会立足于现实环境,提供平衡劳资关系并优化劳动环境的合理建议。但后现代主义更加关注主观感受,其觀察视角也较为片面。因此后现代主义的研究视角,通常会偏向于某一方,以至难以提出均衡的法律诉求。
三、经济法学研究的新视角
(一)标定经济法本位
后现代主义漠视中心,经济法学研究的前置条件,将受到诸多挑战。针对这一问题,经济法学研究应立足于社会本位,并以自然法为准绳,构建可被后现代主义接受的研究模式。经济法应用于社会经济,脱离社会基础而构建的抽象概念,与经济法定位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在经济法学研究中,脱离社会本位的论述应被归类为“形而上学”。而“形而上学”通常是后现代主义的批判对象,因此以社会本位界定经济法学范畴,可使相关研究进入合理区间。例如,在研究经济法主旨的过程中,应首先将经济法作为解释社会现象的工具,并将《宪法》定义为构建社会的依据。二者的对接可呈现出母法与子法的因果关系,深度探究的意义将不复存在。
(二)依据经济逻辑阐述经济法
后现代主义思潮是缺乏逻辑脉络的集体意识,在法学研究中时常陷入“二律背反”式的认知障碍。这一问题,将对普法工作带来负面影响。针对这一问题,学界或普法部门可将经济规律作为标的,从而使经济法下的权利与义务得到呈现。经济法服务于社会经济,在我国多部经济法规中,都将“促进经济建设”作为立法原则。同时基于经济建设目标,经济法也应依据经济规律设计相应法规,从而使有利于各方的发展路径得到保护。以该原则展开论述,可使后现代主义的主观情绪得到抚慰,普法工作可得到有效开展。例如,在《劳动法》的普法工作中,可立足于各方的合作共赢,为劳资双方分析对方的合理需求。
(三)关注人性需求
后现代主义思潮时常调整观察视角,全面性与平衡性难以得到体现。针对这一问题,经济法学研究应更加关注人性需求,并以此建立经济法框架。后现代主义对于人性的基本需求极为关注,并习惯于通过该视角探究法律变革。将人性需求融入经济法,可从根源满足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发展诉求,片面的司法解读将得到控制。例如,在研究《劳动法》的过程中,学界应在保持总体平衡的前提下,设计更为优质的劳动环境。通过类似的研究视角,后现代主义与传统观念将逐渐融合。总之,人性关怀是法制建设的基本出发点,这一诉求与后现代主义的本能需求相契合。以此为纽带,可使后现代主义的正面价值融入法学研究。
结语:
针对后现代主义思潮带来的影响,经济法学应将视角重构定为主要研究方向。首先,经济法学应秉持社会本位的基本特征,从而使经济法研究保持在合理范畴。其次,经济法学应运用经济规律,探究法律建设。准确秉持经济脉络,可使后现代主义的非理性批判回归经济法本源。再有,经济法学应将人性需求作为基本出发点,从而激发出后现代主义的正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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