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化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9-04-04 00:54许春霞
科学与财富 2019年5期
关键词:行政法学应对策略

许春霞

摘 要:在行政法学发展道路上,我国行政法学体系正在逐渐成熟和完善。目前,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在理论体系方面仍然存在不足之处,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源有很多。在行政法体系的构建中,行政行为被赋予了相关法律概念,虽然得到了全面、科学的诠释,但是其不包括抽象性概念。因此,原有的法学概念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的法学体系发展形势,传统法学框架自然会与新行政法学体系政策相冲突。本文围绕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化问题,进而对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化的发展,提出了几点应对策略。

关键词:行政法学;体系化问题;应对策略

引言

我国行政法学在学术领域中,经过专家的多次分析讨论以及相关研究,在其实践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法律知识体系和法规具有抽象性特点,在概念使用、领域关联和判定案件等方面不能与社会实际相关联。一般情况下,行政法学体系化问题在政治和经济等方面存在的适应性问题,与之对应的只有一个框架性概念,我国行政法学出现了体系化困境,导致相关优势和条件不能充分发挥出来。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行政法学的可靠性和权威性的影响力,甚至会影响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

一、行政法学概念

行政法学是指研究行政和行政法的一门具有社会关系的法学学科,其主要研究方向是行政法,内容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认识规律,从宏观视角看待行政法的发生发展过程,其发挥的法律作用和影响力也非常重要。行政法学涉及不同方面的理论,从多视角阐述行政法内容,可以深刻了解到行政法学体系化的相关原理和基本原则,以及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行政职权和方式之间的关系。

构建行政法学体系化,由于其覆盖范围较大,其界定的概念和行政范围随之受到影响,国家进行的一些行为及其影响都涵盖在行政活动范围中,从这些相关论述中可以说明,建立合理的法学体系是非常必要,同样也是重要的。借助于构建法学体系,明确行政法对于行政主体规范和约束力,尊重客观事实。进一步讲,在构建法学体系中,均衡发展各种系统理论,是践行行政法学的必由之路。

二、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化面临的问题

(一)适应性不强

我国行政法学的概念内容过于系统化,不能统一新的问题,也就是间接说明了体系构建出现了难以突破的问题。根据现代化社会发展需求,组织化、公民化问题的出现,其内在影响因素也相继浮出。在行政法体系基础上,缺乏行政指导的行为也会引起很多问题的发生。一方面,现实社会生活中缺乏标准的参考物,导致行政法实施效果不明显,另一方面行政法体系内容缺乏质的变化,传统意义的变化也只是表现在整合内容或更换形式。因此,行政法学体系化未能达到我国司法审查的基本执行要求,除此之外,行政法学同一般性的发展中国家有着相似的趋同性,新的自由经济和知识型社会背景下,其适应性明显不强。这就造成在不同社会形态下,行政法学发挥的作用是相同的,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和国家安全,为执行司法行政提供理论条件。

(二)未能发挥形式框架的政策优势

行政法学构建要点是我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对社会行政领域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层面或者概念性的处理。形式框架在一定程度上对行政法学有一定的约束力,如果没有充分发挥出形式框架的统一性和强制力特点,我国行政法体系的建设就会面临着很多问题。在实际应用阶段,行政法学政策目的与形式框架之间存在很大误差,定位政策目的和决断间有一些偏差。若存在裁决人员、案件审理人员对权责理解不够明确问题,在标准规范的执行过程中就会出现多样化落实形式。因此,从社会发展现实影响来说,行政法学的权威性及其现实意义有很大偏差。构建行政法学体系应该以社会发展为核心,坚信政策引导和支撑作用,实现诉求理想的目标,但是实际情况却往往与之相反,未能充分发挥形式框架的政策优势。

(三)逻辑理论缺乏与实际价值的有机统一

行政法体系构建目的是为了规范和解释实际问题,理论联系实践非常必要,法学体系注重法理研究和逻辑形式,实际价值却没有真正体现出来。所以,构建法学体系的一系列形式,要将评价标准、规范和理论逻辑结合起来。需要强调的是,为了避免核心思想与必要手段出现某种形式的缺陷,需要进一步的强化和完善行政法体系,实现理论与价值的辩证统一,从而促进法学体系化的现代化发展。

三、行政法学体系化的应对策略

(一)完善行政机构

在建设行政法体系过程中,明确行政相关联的领域是重要内容之一,深刻理解其基本概念是渗透其他环节的重要步骤。我国在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建设中,也可以参照德国行政关联领域内容,按照关联领域之间的作用,构建理论体系。我国的行政法结构性问题仍需继续改善,因此在使用行政任务的概念时,应该准确了解行政任务的目标定位和经验总结,从根本上完善行政法结构,建立健全相关体系要求,保证我国法制国家和法治建设的实践与理论的一致性。

(二)关联领域的交互影响

构建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需要注意不同思考方式的不同影响,明确行政学的地位和价值,了解社会大众对行政学的影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联领域的政策和目的研究。关于行政法的承担政策目的和解释功能需要在制度设计中真正落实到实处,推进我国行政法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在相关领域中所涉及的交互影响和法制制度关系,也要得到充分诠释,保障动态关联领域交互的完善性。在构建行政法学体系的初级阶段,关联领域的交互作用有限,在渐进阶段,会逐渐發展成为行政法学体系的重要因素,并直接影响政法结构的创新改革,其影响力也是非常必要。同时,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交互影响避免了实定法缺失所带来的弊端,利于自身建设和框架的建立。

结语

总之,行政法学体系化的建立健全进程中,会出现各种问题,不仅表现在自身逻辑和价值的分歧与争论,而且也表现在新的矛盾和问题上,形成对原有理论体系的冲击。所以,行政法学体系化均衡发展非常重要,需要完善与之对应的体系内准则、概念、评价标准等,虽然体系化发展势头猛烈,但是要真正做到行政法学体系化的完善和结构化,仍然需要不断解决这些矛盾和分歧,并且需要探索更深层次的系统建模、方法论和思考体系。

参考文献:

[1]王璐. 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分析[J]. 法制与社会,2018(22):3-4.

[2]牛长稷. 行政法学的体系化构建及其均衡探讨[J]. 黑龙江科技信息,2017(18):308.

[3]李进. 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及其突破方向[J]. 法制博览,2017(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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