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法学研究

2019-04-04 00:54武金花
科学与财富 2019年5期
关键词:经济法学经济建设宏观调控

武金花

摘 要:社会制度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参照系。基于这一认知,本文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内涵进行提炼。并进一步探究经济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立法原则,以解放生产力为诉求的法规设计,以及与宏观调控相匹配的公有制原则。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学;经济建设;宏观调控

引言:

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命令可决定资源配置,经济法缺乏应用价值。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并行的发展策略,经济法学研究逐渐获得重视。近年来,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阶段,依法治国理念也得到深入贯彻。经济法的调整再次成为学界的热点课题。本文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标的,探究经济法的立法原则,以期为经济法学研究获得借鉴与参考。

一、经济法学概述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原则、发展以及协调各类经济法规的法学学科。其中经济法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理清经济法的目的、特征与发展,是深入探究经济法学的前提条件。经济法是以宏观视角,调整经济市场关系的法律部门。其中主要包含《反不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会计法》、《劳动法》以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分析其所涵盖的法律法规可发现,经济法涉及经济市场、经融领域、劳动市场以及土地环保等领域的约束职责。这部分内容,基本框定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范畴与视角。依据社会制度,在经济市场、经融领域、劳动市场以及土地环保等领域,探究法律约束与市场调节的协调关系,应被视为经济法学的主要职能。同时经济法学也应以前瞻视角,依据社会制度与生产力变化,探析经济法应做出的调整。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内涵

(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核。在改革开放初期,以何种国家制度发展新型经济,是我国学界广泛争论的问题。在此背景下,邓小平提出了搁置争论,优先发展经济的宏观政策。实践证明,这一政策通过了历史的检验,并成为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基本国策。马克思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夯实经济基础,社会发展与精神文明建设才可得到有力支持。基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原则,我国推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经济法的应用价值也得以体现。

(二)解放和發展生产力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要条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快速建成完备的工业体系。但在上世纪七十年代,西方国家将信息技术融入工业生产,生产效率与精度大幅提升,我国的生产能力无法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这一问题,将对经济建设带来负面影响。解放生产力是指,利用生产力的自发行成长,提升生产效率与精度的发展策略。马克思认为,资本积累与科技进步,都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基于这一理论,通过市场自主调节,我国的生产力建设可获得发展。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框架。其包含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两大部分。亚当·斯密提出“理性人”概念后,西方国家逐渐将市场调节,作为引领社会发展的主要推手。但马克思认为,资本是贪恋的,放任市场调节必然导致资本高度集中,贫富差距将进一步扩大。二十世纪以来,信奉自由经济的国家,多次爆发金融危机,这一问题,充分暴露出市场调节机制的脆弱性。有鉴于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足于社会协调发展,将宏观调控作为调节各类生产要素的重要手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经济法学

(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

经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核,应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的经济法,理应以维护经济建设为最终目的。例如,在《公司法》第一条,开篇明示“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经济法的立法宗旨与经济建设密不可分。同时部分学界意见认为,经济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部门,而经济建设是经济管理的最终目标,因此经济法应被定义为促进经济建设的手段。这一定义将经济法与经济建设紧密连接,并在本源定位上塑造了经济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综合分析,经济建设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核,也是经济法的指导思想,更是经济法学的研究视角。

(二)以发展生产力为主要诉求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要条件。服务于中国经济建设的经济法,理应将解放生产力视为立法原则。例如,《劳动法》第一条提出“调整劳动关系... ...促进社会进步”是本法的立法原则。在第三条中提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与择业权”。人力资源是生产力的重要组合部分,为劳动者提供优质的就业环境,是激发人力资源潜力前提条件。通过《劳动法》的实施,我国社会的劳动环境将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将与其他生产工具有效对接,生产力将进一步提升。同时《劳动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应主动发展职业教育。通过这一规定,劳动者的生产技能将得到提升,劳动效率可逐渐提高。由此可见,包含《劳动法》在内的经济法部门,已将解放生产力作为主要诉求。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法特征

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工具,依赖于这一工具,我国社会资源的调配效率得到显著提升。经济法仅是促进社会生产的工具之一,其无法脱离国家制度而单独存在。针对这一特征,我国经济法理应将社会作为法律主体,并制定与宏观调控相匹配的法律法规。例如,《土地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一规定将土地资源的拥有权与使用权向区隔,从而使社会成为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拥有主体。借助类似法规,宏观调控将获得法理依据。宏观调控的对象是经济资源,而调控归属他人的的经济资源显然与法理相悖。依据经济法有关规定,我国的主要经济资源归社会所有,社会输出的宏观调控将得到有效落实。

结语:

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应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首先,经济法应始终保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立法原则,并将解放生产力作为研究目标。同时,应进一步巩固社会本位,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程信和. 新时代中国特色经济法学之新气派[J]. 法治社会,2018(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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