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时未提前30天告知单位,是否要付违约金

2019-04-04 03:27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9年1期
关键词:刑诉法张丽孙某

咨询问答

辞职时未提前30天告知单位,是否要付违约金?

【提问】

编辑同志:

2014年,我入职一家广告公司,月薪5000元。当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若员工辞职,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如未履行提前30天通知义务,则员工需支付一个月工資作为违约金。”

2014年12月,我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并于当日自行离职。公司要求我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被我拒绝。随后,公司在对我进行离职结算时,扣下5000元作为违约金。请问,我真的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读者:叶小光

【答疑】

根据叶小光所述的情况,本栏编辑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劳动者在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的规定。这一法条的立法目的在于方便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但是,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若劳动者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便自行离职,就需要额外支付用人单位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相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该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约定服务期情形和约定竞业限制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叶小光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并无法律依据,应视为无效。

当然,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栏编辑

法律贴士

加班费能否代替休息权?

首先,加班费不是万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例如,一个企业正常下班时间为下午5点,如果要求某员工从5点起加班至晚上9点,那么,无论该企业支付给员工多少加班费,即使是日常工资的300%乃至500%,也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计件工资制不是借口。由于计件工资制大多不限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而是多劳多得,因此很多企业都以此为借口拒付加班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也就是说,计件工资制只是一种工资计算方式,但在工作时间上仍须遵守法律规定。

例如,某服装厂员工平均每小时制作完成一件服装,每制作一件服装可得10元工资。那么,该厂可规定员工每天的劳动定额为8件服装,超过部分需支付加班费。如果某员工一天制作了9件服装,那么该厂应支付该员工制作第9件服装的加班费。

本栏编辑

新法提示

被害人漫天要价将受到法律制约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自1979年制定实施以来的第三次重要修改。

此次《刑诉法》修改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二是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三是认罪认罚覆盖诉讼全环节、速裁程序正式启动。

其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本次修改的最大亮点。

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对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不能满足被害人合理要求而未达成和解协议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适用。《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刑诉法》第八十一条提出:“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特别强调:“各级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上不能受被害人意志所左右,防止出现被害人漫天要价,判断和处理案件必须严格依法,必须体现公平正义。”

本栏编辑

维权参考

试用期过长,如何维权?

【案情】

2018年7月,某高校应届毕业生张丽到哈尔滨市的一家民营公司求职,双方签订了一份两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4200元,转正后月工资5200元。张丽上班两个月后,发现跟自己情况类似的同学纷纷转正,于是也向公司提出涨工资的诉求,并质疑自己的试用期过长。

公司表示,有关试用期和工资待遇的约定出自双方自愿,需严格遵守,因此拒绝了张丽转正、涨工资的请求。

这种情况下,张丽该如何进行维权?

【支招】

根据上述案情,本栏编辑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判断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案中,张丽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因此,张丽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如果张丽试用期已经履行超过两个月,则用人单位应当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按照5200元的标准支付张丽赔偿金,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每月已支付的工资4200元。

本栏编辑

以案说法

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应视情追责

【案例】

2018年1月30日,绥化市纪委监委收到兰西县平山镇大兴村农民党员孙某的网络举报信。举报信称,该村党支部书记李某在扶贫工作中存在认定扶贫对象厚此薄彼、骗取国家扶贫款的违纪行为。

经绥化市纪委监委调查,2015年,该村孙某、刘某均被认定为贫困户,但在2017年精准扶贫“回头看”的复核工作中,孙某的家庭收入已超过扶贫标准,李某遂将其从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名单中清除,且孙某本人无异议并签字确认。而刘某的家庭收入符合扶贫标准,仍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进一步走访调查,李某不存在骗取国家扶贫款的问题。

孙某捏造事实举报,意在阻止李某继续当选该村党支部书记。2018年3月,孙某因违反组织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我国宪法和法律均保护公民正当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对于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一般不追究法律责任,但对于主观上存在恶意并实施了诬陷行为的,则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在监察工作中,这主要是指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无中生有,捏造或虚构事实,告发陷害监察对象,意图使其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刑事追究等行为,既包括以使监察对象受刑事追究为目的,也包括以败坏监察对象名誉、阻止监察对象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为目的而诬告其有违法违纪行为。本案中,孙某因个人私欲,捏造事实对李某进行举报,显然属于有意陷害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依纪依法做出严肃处理。

实践中,对于控告人、检举人、证人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是党员的,依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相应纪律处分”。特别是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本栏编辑

猜你喜欢
刑诉法张丽孙某
早期肠内营养在胃手术后的应用探讨
“how many和how much”的用法知多少
离婚才知老公出轨获赔六万元
离婚才知老公出轨 获赔六万元
刑诉法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新刑诉法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桃树醒了
关于对《刑诉法》第九十三条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思考
婚内赔偿,是否有效?
本期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