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理论的现实化路径

2019-04-04 02:50任杨梓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越轨前科贴标签

任杨梓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一、标签理论的提出与演变

标签理论发展虽为时不长,也并非一帆风顺,经历了理论发展的高峰和低谷,其发展取决于理论的合理性和实践性等,对理论走向的规划和研究是必要的,标签理论不仅需对受标定者进行研究,还需对标定者进行研究。

(一)标签理论的提出

标签理论,又称标定理论,是犯罪学领域主流理论之一,同时应用于社会学和心理学等领域。标签理论从某一角度论述了犯罪原因,属于犯罪解释学的范畴,将犯罪原因归结为犯罪人或社会,社会对该行为作出标定或反应的结果是其核心观念,并且犯罪或越轨行为不是行为本身的特质。[注]参见江山河:《犯罪学理论》,上海格致出版社,2008年版,第139页。标签理论的提出,与社会学中占主流地位的符号互动理论具有密切的联系。符号互动理论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其重点在于人际互动之中,人们赋予事物特定的意义,同时将这种事物符号化,自我实现预言理论、拟剧理论等都包含在符号互动理论当中。[注]参见侯钧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南开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5页。标签理论的发展轨迹与符号互动理论的发展轨迹具有极大的相似性,这与二者彼此的递进关系是分不开的,但是标签理论在条理上更加清晰,同时也沿用了符号互动理论的研究方法和核心概念,例如标签理论中的越轨者对标签内容的认同,其实就是符号互动理论的中的“镜中我”理论和自我实现预言理论的反映。标签论者把越轨行为产生的过程作为考察重点,在社会互动中加以研究越轨行为,注重社会群体和人际互动因素,因此,可以说符号互动理论进一步演变和细化的结果是标签理论。

标签理论发展至今,由于争议不断,难以形成一个完整坚实的体系。虽然标签论者的观点有些差异,但在核心概念上是一致的,人变成越轨者并持续实施越轨行为的过程中,贴标签是一个关键的促进因素。贴标签是权力机构、家庭、亲友和社会大众等主体对于实施犯罪或越轨行为的人进行否定性评价的过程。有可能被贴上越轨的标签是那些违反现有规则的人。理论界认为贴标签行为不仅具有一定的社会控制作用(正功能),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犯因性作用(负功能),这两种作用就像事物的正反面,无法使得某一作用单独存在。贴标签行为的犯因性作用更多地被标签理论关注。

图示 标签理论对继续犯罪的影响

(二)标签理论的动态发展

1.标签理论的萌发时期

符号互动论由美国社会学家米德创立于20世纪30年代。该理论主张从人们日常的自然生活环境中去研究人类群体,并且结合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理论。符号互动理论由他的学生布鲁默于正式提出,标签理论在符号互动理论的影响下逐渐萌芽。

犯罪学家弗兰克·坦南鲍姆是标签理论的开创者,1938年发表了《犯罪与社会》一书,他在书中认为冲突和矛盾在导致违法犯罪者的产生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事实上社区的事前规定产生了犯罪,犯罪形成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规定、描述、识别、区分、显示以及形成意识和自我意识的过程。[注]参见侯钧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南开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0-261页。按照坦南鲍姆的观点,社会是犯罪的制造者,对于存在越轨行为的人,社会对他会产生消极反应,越轨者对这种消极反应逐渐产生认同,因而认同自己是犯罪人而走上犯罪道路。本文认为,坦南鲍姆并未对标签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而是为标签理论奠定了思想基础。

2.标签理论的形成时期

20世纪50年代,在坦南鲍姆的基础上,埃德温·莱默特对标签理论的基础内容进行了丰富。这以莱默特在1951年发表的《社会病理学》一书为标志,其将越轨行为划分为“初级越轨”和“次级越轨”,是否受到了标签的影响成为区别于两种不同越轨行为的标准。莱默特认为所有人都会偶尔发生或轻或重的越轨行为,暂时性、试探性、轻微性是绝大多数越轨行为的特点。例如,一个青少年偶尔发生小偷小摸的行为或者由于好奇而偷吸了一次毒品,行为人一般不承认自己是越轨者,这些行为也并没有引起多数人的关注。但是,一旦越轨行为被公之于众,进而行为者的朋友、父母和公权力机构也认为此人为越轨行为者,该行为人就极为可能实施再次越轨行为。久而久之,越轨行为的标签逐渐贴在了行为人身上,周围的人也会用异样的眼观看待他,各种有形无形的压力逼迫他与越轨者为伍,以越轨行为者自居,按照这种行为模式去实施行为,并以越轨为习惯性行为。因此,在莱默特看来,将某种行为贴上越轨行为的标签反而会助长这种行为。莱默特主张将越轨行为的形成看成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最先是“初级越轨”,然后是“次级越轨”,最终演变为“习惯性越轨”。在该发展过程中,张贴标签发挥了很强的催化作用。莱默特的理论为标签理论的形成奠定了雏形。

3.标签理论的盛行时期

霍华德·贝克尔对标签理论的研究,推动该理论第一次到达了研究的顶峰,并且盛行一时。1963年,贝克尔出版的《局外人》一书,系统地阐述了标签理论的主要内容,但与坦南鲍姆和莱默特的理论不同的是,贴标签本身是贝克尔的研究重心。[注]参见吴宪宗:《西方犯罪学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1页。贝克尔主张,越轨不是与生俱来的人性导致的,同时也不是后天教化的产物,行为标准由社会统治阶级制定,社会统治阶级对违反该标准的行为人进行否定性适用的结果是犯罪的本质,并非是该行为人违反道德和法律规范。同时贝克尔在其论述中,还反对将破坏规则者和越轨行为者混为一谈。越轨行为者确实破坏了规则,但并非所有破坏规则者都会被贴上越轨的标签。在守规则者向越轨行为者转变的问题上,贝克尔的解释与莱默特有异曲同工之处,都认为“局外人”最先是“初级越轨”,然后发展到“次级越轨”,再到“习惯性越轨”的社会互动过程中被逐步界定为“越轨者”的。贝克尔的研究并不仅仅局限于被标定者,他强调要把针对越轨行为的分析转移到给他人贴上标签的“卫道者”身上,利用互动理论来解释犯罪。 综上,贝克尔的标签论侧重于去标签化,其犯罪解决策略是否定标签活动,使得标签理论具有了批判犯罪学的韵味。

4.标签理论的现代时期

20世纪70年代后期,随着犯罪学家对标签理论研究的深入,定量研究逐渐超过了定性研究,在实证研究中突出标签理论的地位,然而大部分研究结论并不支持标签理论的假设,这一结果使得标签理论在犯罪学理论界的地位得到了动摇甚至被犯罪学家忽视。标签理论再次兴起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布雷斯韦发表的《犯罪、羞耻和重新整合》为代表,其论述并非所有的贴标签行为都会促成再次犯罪行为的发生,使得人们更加科学、理性地看待标签的影响作用,标签影响人们行为的机理逐步成为研究重点。

90年代后期,对标签理论的研究,在注重实证性研究的情形下,扩展了研究的领域和理论假说的丰富。卡普兰提出的“一般越轨理论”、海莫和马茨尤德提出的“不同控制理论”大量推动了标签理论的发展。[注]参见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出版,2006年版,第168页。

二、标签理论的现实化路径

把现有价值的理论应用于是实践与立法,是理论走向成熟和完善的必要条件。理论重心既体现理论现有发展的质的规定,又决定着理论未来的发展走向,理论的提出促进了实践的完善。

本文前面论述到贝克尔对于标签理论的研究,重点在于贴标签行为本身,能够实施贴标签行为的主体是有实力的强势群体,并且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不同的人做出贴标签行为的结果会有所不同,受到标定者的身份地位、经济状况和种族类别等影响,此时的贴标签活动反映出了社会控制的不公平,因此否定贴标签活动的价值是不妥的。我们必须承认标签理论存在历史性和局限性,但越轨标签并非一无是处,其也发挥着犯罪预防作用,取消标定并不能达到彻底消除犯罪的目的。诚然,任何事物都有正方两面,社会反应系统也不例外,不少实证研究都证实了犯因性是社会反应系统的特性,科学、理性地看待社会反应系统是必需的。但批判并不意味着完全否定社会反应系统的价值,同时也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对于标签理论的立论定位应是中立的,从去标签化的视角切入,进而作出的研究应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如果完全否定标签理论的作用,标签理论会失去指导实践的价值,理论也只是一纸空谈。

经过上述分析之后,笔者认为标签理论的研究主流应当是标签下的标定者。在整个标签理论中,对于贴标签行为的本身研究偏重,贴标签行为只是标签理论的一部分,除此之外还有对于贴标签主体的研究、受标定者对标签内容认同的研究。理论界中,犯罪学家一直没有对“受标定者对内容的认同”进行着重研究。标签类似符号,符号是人类交流的产物,是人类抽象思想的结晶认同是符号互动理论的核心范畴,人们对符号的普遍认同,在人类互动过程中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标签理论的关键符号是“越轨”和“犯罪”,国家、社会、越轨者或犯罪人和被害人等主体进行互动的联系点就是“越轨”和“犯罪”等符号。[注]参见李明琪、杨磐:《犯罪学标签理论的应然走向》,载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对认同的内容进行细致的研究应成为犯罪学家的另一个侧重点,相比较贝克尔的观点策略,侧重研究如何阻挠甚至否定认同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更具现实操作性。社会反应措施不可消灭,贴标签活动是客观存在,但在考虑如何采取恰当的社会反应措施,改进具体的标签和贴标签方式,适当地避免和削弱贴标签活动给受标定者带来的负面影响具有可操作性。实践中的许多政策都在积极推进“去标签化”,但基本处在事后阶段,对于贴标签事前和过程没有给予更多的重视。因此,我们应将研究重点倾向于标签对受标定者的影响方面,才能够发展出更加丰富的内容,为刑事司法体系等社会反应的运作提供有效的指导意见,进而提出切实可行的操作途径,努力把“去标签化”的效果前置。

三、标签理论在我国刑事法中的价值体现

虽然标签理论是“舶来品”,但对我国刑事司法的发展体现着重要的价值。例如,最近几年出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逐步明确了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社区矫正制度,这些改进都与标签理论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主要的刑罚执行方式在受传统的严刑峻法主义思想的深刻影响下一直以监禁刑为主。但是随着单一的监禁刑的弊端日益显现,许多犯罪分子并没有因受到监禁刑的处遇而终止犯罪,反而变本加厉,不断恶化的犯罪态势使得人们对传统的封闭性行刑模式进行反思,社区矫正制度逐渐出现在我国的视野中。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和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分别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层面赋予了社区矫正以法律地位。社区矫正要求对于人身危险性较轻的犯罪分子暂予监外执行的方式,是弱化标签作用的体现,可以有效帮助矫正对象远离犯罪群体,免受犯罪亚文化的侵袭。标签理论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引进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除了社区矫正领域之外,标签理论对未成年人犯罪也具有重大的影响。根据标签理论的观点,犯罪前科已是一个深刻的标签,其报告义务更加使得犯罪人一生都脱离不开这种耻辱“标签”。即使他们在监禁过程中表现良好,内心已经改过自新,刑罚也已顺利执行完毕。但他们由于犯罪前科的设置永远被区别对待,无论是在生活还是就业过程中,区别对待使得标签进一步深刻化,易于引发继发性的越轨行为。在标签理论的指导下,以挽救犯罪人为目的,对我国的前科制度尤其是未成年人前科制度的修改十分关键,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健全,更容易受到标签,去标签化可以减少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压力,并且获得公正待遇,易于回归正常生活。

(一)标签理论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具体启示

社区矫正制度自2003年在全国六个省市实施试点以来,现已在全国实施。社区矫正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与完善,逐步成为另一种主要的刑罚执行方式,并且在刑罚实践层面取得良好的社会、法律效果。自2013年以来,司法行政机关累计接收社区矫正服刑人员189.6万人,累计解除174.5万人。截至2016年底,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总数突破70万人[注]参见司法部:《司法部: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89.6万人》,载于《法制日报》,2017年1月。。由此可见,随着社区服刑人员总数的逐渐攀升,社区矫正已成为主要刑罚执行方式之一。虽然社区矫正制度在法律层面已经予以明确,但各国的国情不同,对我国的国情进行具体分析,矫正对象的“去标签化”应成为关注重点,被矫正者的心理矫正效果决定着社区矫正作用的发挥。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无可避免,公民具有较为严重的同态复仇观念。部分民众对社区矫正制度表现出抵触甚至排斥的心理和行为,因为他们在潜意识里固然地认为所有的犯罪分子均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和侵犯性,只要他们存在就会对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帮助矫正对象尽快改造自己是社区矫正的目的,但矫正对象在受到抵触和排斥之后,非但不能改造自己,还会进一步加强自己作为被贴标签者和社会边缘化人的心理暗示,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社区矫正的初衷。

将社区矫正理论与教育学相关理论相结合,努力实现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去标签化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营造和谐的矫正氛围,削弱社区民众对矫正对象的偏见。在有足够的措施保证社区民众安全的前提下,努力促进形成社区民众与矫正对象共处的安全氛围,丰富社区日常活动,增加社区民众与矫正对象之间的接触和互动,进而削弱社区民众对矫正对象固有的标签化认知和排斥心理。涉及到具体实施方案,笔者认为可以开办讲座、放映电影和举办互动娱乐活动等形式向社区民众宣传社区矫正制度的正面作用,增加民众与矫正对象的接触,促进社区民众正确看待矫正对象进而和睦相处,也有利于矫正对象积极地建立科学的自我认知,强化抵御标签影响的能力,同时引进教育学和心理学等专业人士对矫正工作者进行培训,强化矫正的专业化程度;二是广泛吸收和整合社会资源,扩大社区矫正的社会化力度。在新形势下,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着力构建一个由司法警察、社会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三位一体的专业化社区矫正队伍体系。[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4 年 11 月 14 日。只有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矫正工作,增加矫正对象与社会的互动,才能真正去除犯罪分子的标签化认知,达到预防犯罪人再次越轨的刑罚目的。

(二)标签理论对前科报告义务进一步改革的启示

在标签理论的影响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继确立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免除了未成年人的轻罪报告义务。但要保障上述制度的作用的发挥,仍有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即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注]参见刘清生:《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冲突与弥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未来走向》,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6期。

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等各方面都尚未发展成熟,贴标签对其影响较大,甚至会影响其人生轨迹。我国不少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了有犯罪前科的禁业情形,例如法官、检察官、教师等都禁止有犯罪前科的人担任,但并未对未成年人的前科问题作出例外的规定。同时,未成年人虽然是社会关注的重点,法律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规定其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依法免除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管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等,但所谓的“不得歧视”没有得到具体的制度的实质性保障,未成年人也难以避免贴标签的影响。总之,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制度虽得以确立,但无相应配套的措施、法律规定给予反应,力争实现去标签化式的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效果难以实现。

社区矫正制度、未成年人前科报告免除制度的形成,体现了标签理论在我国刑事司法视野中的重要价值。但标签理论也具有短板,“贴标签”是一把双刃剑,如前所述,“贴标签”也具有预防犯罪的警示作用。我国的立法机关对标签理论也只是选择性的借鉴,目前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等犯轻罪的犯罪分子适用社区矫正,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适用于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和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社区矫正和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制度只适用于少部分人。科学、客观地看待、分析并借鉴、发展标签理论,将对我国犯罪预防、刑事立法乃至刑事法治的进步发挥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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