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德国卫生部日前提议国民按照“默认原则”捐献器官,以应对器官捐献供不应求的现状。请问,什么是器官捐献的“默认同意”原则?该原则存在于哪些国家?
河北读者 秦瑞倩
世界各国对器官捐献的具体法律规定不尽相同。虽然总体而言都采取“自愿捐献”的原则,但具体而言又大致分为“选择性同意”和“默认同意”这两种类型。顾名思义,所谓“选择性同意”,就是器官捐献者或其代表必须明确表示同意捐献器官才能实施器官捐献;所谓“默认同意”,就是指器官捐献者或其代表若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器官,则一律视为同意身后捐献器官。
目前实施器官捐献“默认同意”原则的国家数量不多,包括阿根廷、智利、哥伦比亚、西班牙、奥地利、比利时、克罗地亚、法国等。以阿根廷为例,早在2005年阿根廷就率先通过了实施器官捐献“默认同意”原则的法律。近期,德国等国也在考虑立法在全国推行器官捐献“默认同意”原则。
实施器官捐献“默认同意”原则固然能大幅提高器官捐献比例,但帮助病人寻找到合适的器官捐献者仍有大量工作要做。以实施器官捐献“默认同意”原则的西班牙为例,每家医院都应至少配备一名“器官移植协调员”,从而将潜在的器官捐献者与等待器官捐献者数据库信息进行配对。▲
(甄翔)